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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分期的成本披露问题

2020-11-06戴璐

银行家 2020年10期
关键词:费率手续费信用卡

戴璐

信用卡分期业务是附着于信用卡上的增值服务,持卡人通过缴纳手续费办理分期业务后,可将信用卡的消费交易金额(负债)从一次性偿还分解成若干期偿还。目前多数银行提供的分期期限多为3期、6期、12期和24期,有部分银行提供长达36期的选择。

在我国信用卡快速发展过程中,信用卡分期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高速增长。从产品上看,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已开展多种多样的分期业务,业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逐渐涵盖消费者生活消费的各个领域。从规模上看,行业整体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余额约占信用卡贷款余额的四成,部分银行分期业务规模出现翻倍式增长。从收入上看,分期业务收入已成为信用卡收入构成中占比最大的部分,成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利润的新增长点。

关于信用卡分期的成本,多家银行宣称分期是“零利率、手续费仅需百分之零点几”。然而,真实情况是否如此呢?我们分析发现,信用卡分期的成本并没有宣传中的“零利息、低手续费”那么美好,低成本只是消费者“眼中”的成本,消费者在分期业务中普遍承担12%以上的成本,部分银行的一些分期产品成本在24%以上。与目前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2%左右的收益率相比,信用卡分期的成本达到其10倍以上。

信用卡分期的成本披露问题

从分期业务的收入可以看出,银行积极推动分期业务获取了可观的收益,但银行宣传分期业务的广告语却为“零利率、低手续费即可办理分期业务”,由此不难看出其中存在明显的悖论。消费者缴纳的低手续费如何能带来银行分期业务收入的高收益?消费者承担的分期业务成本到底为多少?分期业务的真实成本披露不清晰,消费者不了解自己负担的分期业务真实成本,成为阻碍分期业务有序发展的拦路石。

是费用还是利息

信用卡分期向客户宣传时多采用零利率、低手续费等宣传标语,但分期手续费是利息还是费用一直存在争议。银行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再将消费额度办理分期业务,或者根据信用卡可用额度办理账单分期、现金分期等业务而收取的手续费,都是银行通过提供贷款,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该部分收入具有利息性质。本质上,消费者缴纳的手续费应该为利息。

但是为什么实质上具有利息属性的分期业务收入,银行不将其称为利息而是选择将其称为手续费?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消费者一直以来受传统消费理念的影响,难以接受支付利息的消费习惯,将利息转化为手续费的称呼,大大增加了持卡人的接受程度,有利于分期业务的拓展。二是随着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业重要的关注点和利润增长点。在转型的压力下,各银行均加强了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考核,将分期收入记为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信用卡收入结构优化。

现阶段,大部分银行将分期业务归入银行中间业务里的银行卡业务,认为分期业务仅是银行提供给持卡人的金融服务,因此收取的是手续费而非利息。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表外业务,不占用银行资金,是由银行作为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提供金融服务获得的非利息收入。然而从本质上,信用卡持卡人的分期业务是占用银行信贷资金的,任何资产不良和业务发展的风险都是由银行自行承担,实际上这不符合中间业务的规定,将分期业务收入划为中间业务收入存在一定的问题。国际信用卡机构一般将分期业务的手续费归为利息收入,认为其实质就是利息。根据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目前只有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光大银行将持卡人分期收入记为利息收入。

表面的信用卡分期成本

对于消费者而言,不管银行分期业务收取的是利息还是费用,本质上都是消费者办理分期业务时需要承担的成本。根据多家银行官网对于分期产品的描述,消费者需要负担的分期业务成本可通过下述公式计算得出:每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手续费率,总手续费=每期手续费×期数。以A银行12期账单分期为例,下文描述在银行的宣传信息下,消费者认为自己办理分期业务后所需要承担的成本。表1为不同期数下,A银行收取的基准手续费率,实际手续费率会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客户的资质上下浮动。

假设消费者当期账单全部应还款额为12000元,申请办理12期账单分期。根据银行披露的计算方式以及手續费标准,办理分期后,每期分期手续费为72元(12000×0.60%),每期分期本金为1000元(12000/12),那么每期应还款总额为1072元(1000+72)。在消费者眼中,每月需要支付的72元手续费,即为办理12000元账单12期分期的成本,消费者会简单直接地对比72元与12000元,在心理上形成72元确实非常少的感觉,此时消费者就已经开始陷入低成本幻觉。此外,月手续费率0.6%转化为年化手续费率为7.2%(0.6%×12),再对比信用卡的年循环利率18.25%,进一步加深消费者的低成本幻觉。

银行通过非常低的数字,如“0.6%”“每天2.4元(72元/30天)”的宣传和具有障眼法的计算方法,诱导消费者进入了银行铺开的一张迷惑之网,陷入了分期低成本的幻觉。

真实的信用卡分期成本

分期的真实费率远高于宣传费率。银行向信用卡持卡人宣传低手续费办理分期,通过给出单期手续费,再简单与12期相乘得出年化总手续费,如上文例子中的7.2%,这种单期费率乘以12个月转化为年度费率的计算方式具有极强的误导性。如果消费者在12期里,前11期只偿还手续费72元,在最后第12期才偿还本金和当期手续费,选用这种先息后本的方式(见图1)得出的年化费率才是真实的7.2%。但消费者在银行办理的分期业务并不是期末偿还本金方式,所以承担的年化费率远不止7.2%。

银行的分期办理业务,采用的是每期“偿还本金+手续费”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每月偿还本金1000元和手续费72元(见图2)。也就是说持卡人并非一直欠银行12000元,而是随着每月的还款,贷款的本金在逐步下降,尤其到分期的最后一期,未偿还本金只剩下1000元,但银行收取的每期手续费依然是按期初本金12000元计算,持卡人办理12期的分期业务实际支付的年化手续费率远高于7.2%。实际的费率可以通过内部收益率来计算得出。

根据银行官网披露的账单分期手续费,本文统计了六家银行的宣传费率和真实年化费率(见表2),数据显示每家银行的分期真实费率均高于宣传费率。名义上低费率诱使消费者大量办理分期,实际上通过近翻倍的真实费率获取利润,解释了银行大力推行分期业务的原因,也揭示了分期业务收入成为信用卡利润主要增长点以及反超透支利息收入成为信用卡收入构成中最大份额的主要原因。

提前还款会增加分期真实成本。根据各银行官网披露的信息统计,目前所有银行都规定手续费一经提交,不予退还,如果持卡人想提前还款,之前缴纳的手续费不仅不会退还,而且需补足未交的手续费才能完成提前偿还欠款。因此如果持卡人选择提前还款,实际承担的分期成本会更高。某银行12期账单分期按照12期还完的年化费率为17.27%,如果在第10期,持卡人提前偿还剩余未偿还额,分期的实际年化费率为17.94%;如果在第9期,持卡人提前偿还剩余未偿还额,分期的实际年化费率上升为18.67%。从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出,消费者越早提前还款,承担的分期实际成本也越高。

成本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

导致分期业务真实成本不明朗、消费者陷入低成本幻觉问题的主要原因可以从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消费者三方面来解析。

银行信息披露和宣传存在误导嫌疑,没有真实披露分期业务成本

银行对分期业务的信息进行了选择性披露和夸大式宣传,不仅没有真实披露分期业务的真实成本,而且存在误导消费者陷入低成本幻觉和模糊消费者需要承担的真实分期成本的行为。银行披露分期业务成本只有单期手续费,既没有考虑还款的时间价值,也没有描述手续费缴纳方式的变化对消费者承担的分期成本的影响,因此消费者无法了解到分期的真实成本。银行宣传分期业务是“零利息+低手续费”办理,通过“零”“低”等文字描述分期业务手续费十分低廉,具有高度诱惑性和误导性,诱导消费者陷入低成本的幻觉并办理分期业务。

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法规体系对分期产品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

我国对于消费金融产品没有统一的信息披露准则,因此银行可以自主选择披露方式以及信息量的多少。分期业务的真实成本不清晰正是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披露准则导致。银行会根据自身利益出发,通过障眼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如上文提到的年化费率的计算方式,让消费者以为分期成本低。由于没有统一的披露准则,也会导致银行在信息披露时将不利信息隐瞒或者含糊带过,如将信息缩小字体,放在不起眼的地方,虽达到了披露要求,但是明显地希望被消费者错过。例如,分期业务手续费不退还且提前还款需要补足手续费,分期业务一经办理不能取消等信息的披露,不同银行的披露方式都不一致,部分银行只在分期业务介绍页面有一小行文字描述,部分银行只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披露。实际在办理分期时,消费者只需要通过电话或者手机上划开开启的按钮就可直接办理分期,在这时,消费者对于手续费的一些细节信息极大可能处于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便直接办理了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无法自我识别真实的分期业务成本

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的缺乏是导致消费者不能识别真实成本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依照行为金融学中的有限理性定义,在消费者知识储备有限的情况下会依据最容易得到的信息做出满意决策,而不是深挖相关内容做出最优的决策。根据已知对人类大脑的研究,我们的大脑善于处理简单计算,却对复杂的概率、真实利率等计算反应相对迟钝。因此,在计算分期业务的成本时,消费者会直接根据银行给予的信息,简单计算得出自己满意的结论,陷入低成本幻觉,忽略背后真实的成本。

此外,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在其《钓愚》中的阐述,消费者的非理性往往会导致消费者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消费能力或者自制力。这种非理性会让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分期业务真实成本的高低,会低估分期业务的真实成本对自身的负担,高估自己的可负担能力。例如,月收入4000元的消费者,在非理性的思考下,会认为每月偿还1072元的贷款是完全在可负担能力范围内的支出,因此会做出决定认为12000元处于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内。而理性的消费者知道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两个大前提:一是自身的其他支出如房租、生活费等都需要控制在2928元内;二是未来一年消费者每月消费金额都不能超过2928元减去必要开支后剩余的金额。一旦打破这两个前提,消费者则会进入收不抵支的状态,陷入债务危机。

成本披露问题的解决方法

针对目前市场中分期业务发展以及消费者可能陷入分期低成本幻觉等问题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消费金融业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要求银行披露分期业务真实利率,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银行以低于真实成本的费用对分期业务进行宣传,存在诱导和欺骗消费者的嫌疑,误导消费者进入了低成本幻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银行应主动披露分期真实费率,让消费者在了解真实费用成本的前提下自愿办理分期。从数据统计来看,分期业务的真实年化费率高于宣传的名义费率,但是低于信用卡的循环利率,对于无法在账单日全额偿还信用卡账单的消费者,选择办理分期业务,可以降低需要支付的利息成本,此时分期业务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项非常有益的金融服务。分期真实成本的披露,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有助于消费者合理地利用分期业务这项金融服务来实现自己理性健康的金融需求,更是促进分期业务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立法规范,完善信息披露规范和标准化机制。我国目前信贷市场存在金融信贷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披露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分期产品正是因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导致了消费者无法正确识别真实成本。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和标准化披露信息,能有效监督和引导银行正确披露分期真实成本,也能有效地帮助消费者全面了解消费金融产品的成本与风险,对比不同银行的消费金融产品,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避免因错选金融产品而陷入债务危机。例如,可以借鉴美国的诚实信贷法,该法中规定了信贷发放机构必须公开的相关信贷信息,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披露内容都有着明确的规则,如机构必须向消费者披露年化利率(APR)、贷款期限、融资费用等,以确保消费者了解信贷的成本。一旦我国采用标准化的计算公式来衡量成本,那么分期市场中低成本幻觉就会自然消失,消费者会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出合理的选择。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保护了个人消费者权益,更是促进了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积极开展金融教育,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基础知识。信用卡信贷余额的上升,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意味着我国消费信贷正在崛起,对消费者金融普及教育亟待加强。我国居民的金融知识水平仍较低,金融知识的普及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自身了解金融信贷产品的能力,即使在银行没有披露真实分期业务费率的情况下,也能避免陷入低成本幻觉,自我识别其背后的真实成本;也可以帮助消费者树立理性的负债消费观念,清楚认知自己的可负担能力,避免因过度消费导致过高债务。消费者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参与者,消费者金融素养的提升,有利于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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