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民间曲艺传承的几点思考
2020-11-06周建国
周建国
笔者在完成文旅部课题《新疆曲艺传承研究》的时候,曾经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国家级、自治区级曲艺项目的传承状况做过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在充分肯定各级文化部门、社会团体已经作出巨大努力,并使这些项目的生存、传承状况得到很大改善的同时,笔者也发现了一些短板,一些在传承思路方面有待理顺的关系,如果这些方面有所改进,那么对各民族民间曲艺的保护、传承都会有借鉴意义。
一、关于项目的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即对项目保护负有责任的单位。确定某个项目是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保护项目,通常是由某个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过自治区和国务院批准、公布,这个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的保护单位,它可以是县级的、地州的,也可以是自治区的文化部门或社会团体。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和项目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联合申报。保护单位掌管、使用项目保护经费,并且具体负责开展项目的研究、保护、传承工作,对此负有责任。
民族民间曲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项目的保护能够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保护单位功不可没。但是,笔者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察布查尔县询问阿依特斯的国家级传承人布比玛丽的情况,县文化馆说她是伊犁州管的,他们不了解情况,可是布比玛丽的家在察县。而且笔者在奇台县问新疆曲子国家级传承人侯毓敏的情况、在乌苏市问图兀勒的自治区级传承人达伦台的情况时,都出现了当地文化馆不了解情况的问题。有的地方文化馆的馆长,直到一位自治区传承人找他去要传承经费时,他才知道有这样一位传承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显而易见,项目保护单位是上级单位,他们认为项目所在地的文化部门不负有这个项目的保护责任,而基层文化部门也认为这个传承人是上级单位管的,他们可以不管。而基层文化部门对传承情况既不了解,也没有项目传承经费,对传承项目既没有责任,也无法行使日常管理。
保护单位行使保护责任的做法,一般是每隔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办一次培训班、演唱比赛,或者把传承人请到单位驻地进行录音、培训等,至于日常的保护传承就鞭长莫及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的场所在哪里?在基层。这也是非遗项目保护的一个最大特点——保护、传承工作的效果都体现在乡、村这样的基层。脱离当地文化部门,单枪匹马地开展传承工作,肯定是事倍功半。如果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文化部门联合申报非遗项目保护单位,那么当地文化部门就是明确的责任单位,就有了项目传承经费,组织、监督日常的传承活动和提供场地的问题就好解决了。相反,如果当地文化部门没有参与申报,保护单位对当地文化部门又不汇报、不沟通,当地文化部门对这个项目、传承人也便不闻不问了。
即便项目所在地的文化部门没有参与申报,它对这样的项目有没有保护责任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论断,就是不论当地文化部门是不是联合申报的保护单位,它都负有对当地项目的具体保护责任。笔者认为这个论断有时被忽视了,因为保护单位是上级,当地文化部门不会要求保护单位向他们汇报相关工作,更不可能要求他们接受监督。保护单位也把自己当成了唯一的项目责任者,既忽视了当地文化部门配合的重要性,也忽视了当地文化部门负有具体保护的责任,更谈不到接受它的监督了。而国家文件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因此,保护单位在这方面的“忽视”应立即改正。
基层文化部门反映较多的还有一个“信息共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这个要求是很有预见的。基层文化部门在普查阶段,是对本地非遗项目做了初步建档立卷工作的,后来的保护单位在后续的保护传承中还会积累很多新的资料,这些资料对基层来说同样非常需要。上级保护单位如果在收集整理资料方面做得比较好,这些资料对基层文化部门开展工作也有价值。但实际上,很多保护单位没有“信息共享”,基层文化部门得不到这些资料。
二、关于曲艺的创新发展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曲艺资源异常丰富,需要充分发掘、利用,也需要从民间状态发展提高,登上大雅之堂,这就需要创新,关于曲艺的创新发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要转变传统观念,曲艺需要创新发展的不仅是内容,也包括表演形式、技巧。《玛纳斯》《江格尔》、维吾尔族达斯坦等,它们在非遗分类中都属于民间文学,它们活态的传承形式却是利用说唱来讲故事,属于曲艺,但是我们常常忽视了它们曲艺的属性。在评定传承人的时候,只看艺人能够背诵多少章、多少行,对其表演没有要求,这不能不说是认识上的缺失。表演艺术不能离开观众,只靠宣传、号召、补贴这样的固态保护,曲艺永远停留在业余的、民间的水平,没有转化,没有发展,原封不动,老百姓是不会喜欢的,它就很难长久生存下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強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不断地再创造”,为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规律。应当引导人们逐渐认识这个文化发展的大势。
第二,要组织专家熟悉、学习民族民间曲种。专家要尊重曲种持有者的主体地位和创造能力,和传承人一起研究、改革、创作新曲目,使该曲种在音乐、表演上有所创新、突破。经过多年演出、创作实践的积累,这个曲种的内容和技巧、形式就可能发生可喜的变化,它的传承也就有可能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第三,应当加强对各民族曲艺保护传承发展的理论研究。未来的民族曲艺,可以有原汁原味的,也一定要有推陈出新的。保护传承发展是一个持续的不断深化的过程。要使一个曲种真正保存下来,传承下去,就必须根据曲种特点,根据当代人们的审美趣味,确定创新发展的路径。而曲艺的内容、形式、音乐怎样创新,多大程度上的创新人们才会接受,这些都需研究,都需在实践中探索总结。我们有从文学角度或者音乐角度对某个曲种、曲目进行研究的,却没有从表演角度对任一曲种进行研究的,这种情况应该改变。没有理论研究,就难以指导曲艺的传承和发展。某单位利用买迪黑耶纳曼创作了一个歌颂新时代、新生活的曲目,两个阿凡提载歌载舞叙说城市的今昔变化,表演形式为脱口秀。买迪黑耶纳曼是维吾尔族一种说书、讲故事的形式,脱口秀是即兴讲说的形式,这种创新对买迪黑耶纳曼来说似乎不太合适。另外像新疆曲子,它典型的曲艺形式是艺人自弹自唱,或者在乐队伴奏下由艺人演唱。但是这种表演形式,已经难得见到了,被连说带唱的歌舞表演代替了。出现这些问题,与缺乏相关的理论指导有很大关系。
三、加强曲艺的独立品种意识
在诸多艺术种类里,“曲艺”是不大被重视的。乌鲁木齐市曲艺团很早就解散了,新疆少数民族曲艺主要在民间,因此少数民族是没有专业曲艺团的。在这种情况下,提振新疆各民族曲艺的方法便是加大自治区和地(州)、县的曲艺演出、比赛活动。
我们从上到下搞过多少音乐、舞蹈、戏剧汇演、比赛,又搞过几次曲艺汇演呢,没有比赛、交流,新疆民间曲艺很难受到重视,很难提高。有一个措施也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就是把民间艺人临时组织起来,到本民族集中区域进行慰问演出或者商业演出,政府给一定的补贴,商业演出也可有些收入。1988年,文化厅演出公司曾组织过一个以维吾尔族曲艺为主的临时性演出团,坚持了月余,收效不错。各地(州)、县都可组织类似演出。这样,曲艺作为独立品种意识就会加强,也有助于新疆民间曲艺的提高、发展。在适当时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可以组织全疆曲艺调演。而这样的调演,已经有40多年没有组织了。
四、关注民族杂居中的非遗项目
新疆是个多民族交错、杂居的地区,某县以某个民族为主,而它下面的某个乡、某个村是以另一民族居多,如果这个地方有一个项目列为国家级或者自治区保护项目,那么,这个项目就很容易被忽略。
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乡是曲子之乡,当地新疆曲子队的领班却叫苦不迭,而呼图壁县把新疆曲子搞得红红火火。尼勒克县科蒙乡有《格萨(斯)尔》的国家级传承人吕日甫、自治区级传承人功其克,而乡文化馆的非遗专干却从来没有参加过县上的有关传承活动,乡上也从来没有拿到过《格萨(斯)尔》的传承经费。类似情况需要当地的文化部门予以关注。
(作者:新疆艺术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