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收废品也能被判刑
2020-11-06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0期
近日,山东菏泽巨野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同样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韩某和董某手中收购废旧电瓶2500余吨。尤、李两人将收购的电瓶存放在租用的被告人张某的场地内,并在该场地将购买的电瓶拆解、熔炼成铅锭售与他人;短短一年时间内,两人共购买、拆解废旧电瓶400余吨,后贾某与王某又先后参与其中,此次违法犯罪活动共7人参与,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7人中5人被依法逮捕,2人投案自首。扣押在巨野公安局的电瓶、铅锭等危险废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法官说法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傳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摘自《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