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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佛教寺院财务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2020-11-06洪利民

民族大家庭 2020年5期
关键词:工作部门活动场所寺院

文/洪利民

(作者单位:湖北省佛教事务服务中心)

近年来,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着力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宗教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在看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由于长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相对封闭,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仍处在较低水平,在财务管理方面表现较为突出。如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混乱,外部监管不到位,将严重侵害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影响政府宗教工作公信力等系列问题。

为掌握湖北省佛教寺院财务管理和基层宗教工作部门财务监管工作最新情况,不久前,湖北省佛教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分两组实地走访了省内2个地市、9个县市区、22个乡镇、10个基层民宗部门、38个佛教寺院,与基层民宗干部和佛教界人士座谈交流40余次。拟定17类问题,制作《湖北佛教寺院财务管理情况调查表》,发放至100所佛教寺院,回收71份,回收率为71%。本次调研前后历时两个月,对全省佛教寺院财务管理现状和宗教工作部门在财务监管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有了一定的认识。

一、寺院财务监管工作现状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法律体系日趋完善。2005年,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2010年,国家宗教局制发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办法(试行)》,就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做出明确规定。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11次提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并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制度,《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可以看到,宗教活动场所有向宗教工作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接受财务监管的法令义务,宗教工作部门也有财务监管的职责,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方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基本上完备。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工作已经起步,还需要加大力度深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办法(试行)》实施后,各地高重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形成了一些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和工作模式,有的既具有其鲜明的个性,也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如黄冈英山县的大部分佛教和道教活动场所规模都很小,基本只有一两个教职员,县民宗部门依此特点指导全县形成了“六到位”“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六到位”是基于小型宗教活动场所缺乏系统财务管理的特点,找出财务管理的六个重要部分(即财务系统、财务人员、绩效系统、银行账户、财务检查指南和收支情况)进行有针对性地监管,这不仅理清了财务监管工作的内容和流程,也能够提升工作效率。“六统一”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有统一的印章样式,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报表,统一资金账户管理要求,统一会计方法,统一财务披露。英山县“六到位”和“六统一”管理模式的实质是细化宗教事务管理,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和工作内容提供具体规定,使其有规可循,并统一会计证据,便于检查和抽查。该模式前些年在黄冈市推广,湖北省民宗委在相关培训中也全面介绍了其经验做法。

近几年来,基层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在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四进”以及迎接各级检查指导整改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加上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等因素,部分地区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方面的工作力度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办法(试行)》实施之初有所减退,有的地方原来一些很好的做法没有坚持,一些长效机制也没有系统地建立和运行,部分寺院在财务管理方面认识和力度有所松懈,这一苗头性问题要引起重视。做好宗教工作,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更要着眼长远多做打基础、管根本、利长远的工作。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是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需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

湖北省佛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培训班

宗教界财务监管意识有所提升但未达到普遍自觉。宗教界财务监管的法律意识提升主要源于党委、政府对财务管理的重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办法(试行)》实施后,全国、全省宗教工作系统掀起了重视和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的热潮。在近年来全国上下开展的以“规范”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中,反复强调重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2018年以来,湖北省在宗教活动场所全面推进“四进”“八无”“三上墙”,活动覆盖面达到90%以上。“四进”强调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宗教活动场所,说明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管理的重视;“八无”中有“无高香、无商业化行为”强调了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要求;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上墙,都有助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意识的提升。

但是,也有部分寺院负责人限于自身认识,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管本来就持保留态度,如果主管部门财务监管力度有所松懈,前期下大力气形成的加强寺院财务监管的氛围可能难以持久。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急需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近几年来,在各级宗教工作部门有效推动、指导和监管下,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日趋规范,有亮点、有突破、有成效。但从总体来看,与新时代的要求相比,湖北佛教寺院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程度还不高。调研中发现主要有四类问题:部分寺院内部控制漏洞较多,存在“只记出纳账、报销多白条、实物未登记、档案缺保管”的现象。虽然有的建立了出纳流水账,但单独建立会计账的寺院不到一半。在实地调研的38处寺院中,只有7处单独建立了会计账,只有5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制作了财务报表。有的寺院日常买菜、劳务、购物、维修等支出的凭证基本都是白条。固定资产未依法建账,随机调研的寺院中,70%以上未对固定资产登记建账。财务档案保管不力。30%的寺院未设立专门的财务室、档案室,有的寺院虽已设立财务室,但保存的资料较少,没有历史账本,重大基建项目缺乏原始资料,重大事项的确定也缺乏民主决策的过程记录资料。寺庙财务管理水平不平衡,存在“大庙规范、小庙混乱”的现象。出现账目混乱、审批手续不规范、无对公账户等问题的寺院,大多集中在年收入10万元以下、地处偏僻、人员较少的小庙。部分寺院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落地未落实,上墙不上心”的现象。有的寺院民主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重大事项开支未实行集体决策,存在“一言堂”的现象;有的寺院财务管理小组为临时组建,人员在册不在岗,没有发挥实际作用。部分寺院资金利用率不高,存在“无预算、无决算、理财少、收益低”的现象。

上述问题仅靠佛教界自身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持之以恒地重视和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使之成为习惯,成为常态,才能推动全省寺院财务管理状况发生质的变化。

二、寺院财务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监管主体(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监管对象(宗教活动场所)两个方面来分析。

监管主体方面:基层宗教工作部门有认识上不到位的现象。有的宗教工作干部还没有真正意识到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是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如不依法履职,则有失职渎职的风险。有的宗教工作干部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是其内部事务,不宜过多干涉,得过且过,在主观上就放弃了监管。有的只是看重财务制度是否上墙、是否有账本、是否有财务公开的形式、是否上报年报,但未认真地查看报表或账本,发现问题、研究和指导改进问题。有的平时放任自流,出了事才引起重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基层力量薄弱,特别是财务专业能力不够。有的县级宗教工作部门人手较少,加上财务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发现不了问题,无法真正发挥监管和指导的作用。监管制度不健全。有的基层宗教工作部门未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纳入职责范围,列入重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也没有形成与其他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

监管对象方面:部分寺院财务监管意识欠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财务意识体现在三个方面:财务管理的法律意识、民主管理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一些场所不落实财务公开制度,而不公开的原因解释为庙内的事没有必要让局外人去操心,且财务一旦公开可能会给活动场所财务带来安全隐患。部分寺院负责人还停留在“我没有乱花公家的钱,不怕别人去查”“僧事僧断”“山门内的事僧人自己管”“宗教问题很特殊”等陈旧思想观念,“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一理念还未入心入脑,认识上还未达到主动加强财务管理、主动公开账目、主动接受监督的高度。财务工作能力不足。虽然经过多次学习培训后,很多寺院住持对财务管理已较为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应该如何管理、如何审批、如何监管,还是知之甚少。有的住持不了解财经纪律,随意开支;有的将财务工作全权交给当地“头人”或骨干信众来处理;有的住持看不懂凭证,审批完全走形式,盲目签字或由居士代签。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民主管理不到位。部分寺院民管会未真正发挥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权力过于集中,内部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等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信众中有财务知识和财务监督意识的人也不多,发挥的监督作用相当有限。

湖北省仙桃观音寺财务档案

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加强寺院财务管理监督的对策

层层夯实监管主体责任。首先要强化监管主体对宗教财务监管工作的认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是现代社会权力运行的基本伦理,各级政府要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监管治理水平承担责任和后果,如果公共治理失败或出现重大失误,有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按照《法治政府纲要》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能。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方面,各级宗教工作部门首先要解决“应当做”“必须做”的问题,其次才是“怎么做”的问题。在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地方性宗教法规的框架下,宗教工作部门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要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切实理解并落实其赋予的财务监管职责。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充分认识到宗教活动场所发生财务问题后果的严重性。要破除过分强调宗教特殊性的片面认识,把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教”的要求贯彻到宗教工作各个方面。

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完备”的要求,系统梳理在宗教财务监管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建立完善责任体系。要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列入重要业务职能,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情况调研,进行制度性设计,加强指导和检查督办。要与财政、税务、民政等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也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建立起社会广泛的监督责任体系。

通过大数据平台提升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效率。省级宗教工作部门可以依据互联网系统构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数据共享中心,一方面可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和信息披露平台;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宗教工作部门引入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的平台,在整合数据的基础上,找出共性问题和个别问题,共性问题可以在全系统范围内广泛讨论研究解决;个别问题可以直接对接地方部门提出整改要求。

指导监督对象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首先要培养提升寺院财务监管意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强调宗教活动场所是受政府审批依法设立,其收入来自于社会,因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必然要受到法律法规约束。要将宗教教职人员财务监管意识上升到宗教神圣性、道德境界的高度,督促其公私分明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要以实际行动告诉监管对象,财务监管的目的不是干涉宗教内部事务,更不是觊觎其财产,而是帮助其实现长远健康发展。推动寺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财,降低财务管理风险。将提升寺院财务人员工作能力列入培训计划。

推动符合条件的寺院落实法人登记制度。法人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规范社会组织民事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在各方的呼吁努力下,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办理法人登记的权利;各级宗教、民政部门也下发通知,对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操作流程作了全面规范;最近出台的《民法典》也为宗教活动场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作出明确规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代化管理扫除了制度性障碍。

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制度,有助于提升寺院自我管理水平。根据规定,法人应当依法制定章程,设立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立执行机构以及监事会等。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法人登记后,需按照章程要求进行更为规范、严格的自我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物公开等制度,这将极大地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长效化。同时,赋予法人资格,有利于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责,形成统筹协调、综合施策、规范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总之,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为加强寺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外部监督提供了难得机遇。

从当前佛教界办理法人登记的情况来看,从2019年该制度实行至今,无论是基层宗教部门还是佛教界,在认识上需要提升,工作上要加大力度。因此,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和爱国宗教团体要加强调研、指导和培训,重视和解决寺院关于法人登记认识上和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实现“能登尽登”,对目前暂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也要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应具备条件以及完成法人登记后的管理要求作为今后加强寺院管理的努力方向,使寺院财务管理以及各方面管理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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