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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作用

2020-11-04张心哲

21世纪 2020年3期
关键词:赵某人民检察院复产

见习记者 / 张心哲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疫情暴发以来,企业复工时间一再推迟。中小微企业自身生存空间相对狭窄,加之疫情影响,更是让中小微企业难上加难。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目前,随着企业陆续开始复工,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意见》给企业一颗“定心丸”

2月26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由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

其中,《意见》第五项指出,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稳妥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效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对于涉及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有关员工自愿认罪,真诚的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此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宁波市某干货冷冻食品交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员贺某某等6人和某宾馆的厨师长林某某,擅自销售他人走私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美国牛排及其制品。

经宁波江北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

并且,贺某某等人所经营的企业,一直从事餐饮配送、消毒餐具配送、清洗消毒及住宿等业务,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需求。

2月12日下午,宁波江北人民检察院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及时向贺某某等人宣告了不起诉决定,给企业家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使得他们能够安心地全力地投入到这场疫情阻击战中。

“我们公司是从事民生保障相关服务的,很多业务正是现在防控疫情所必需的,政府部门也在号召我们复工。现在听到正式的不起诉决定,我们就安心了,谢谢检察官。也请你们放心,我们一定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做好食材配送、清洗消毒等服务,为抗击疫情工作多做贡献。”被不起诉人对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说到。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还了解到,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仍身在湖北,遂在春节后多次与其了解相关情况,并特别叮嘱魏某某一定要注意做好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意见》的发布与实施,不仅为各级检察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和要求,更是给受到疫情影响的涉案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

体现司法中的温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2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陈国庆副检察长表示,2018年新修改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制度,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包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据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日前通告,去年某公司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至该院进行审查起诉。苏州市检察院最终认定,该公司犯罪数额为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的最低档次,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主动整改与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对该公司相对不起诉。

近日,该公司作为餐饮企业,虽然受疫情影响巨大,面临着全国门店几乎全面停业,资金短缺、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但公司及其负责人依然一次性捐款160万元。

陈国庆副检察长还指出,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信日前发布,1月13日,犯罪嫌疑人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上匝道处,被设卡民警拦下。经过对赵某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验后,证实其涉嫌危险驾驶。

而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收到一封来自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信。在信中,赵某希望检察机关能尽快办理其危险驾驶的犯罪案件,并能从轻处理。随后,承办的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赵某系一家民营建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所经营公司的在建项目工地陆续准备复工。而其作为股东的某公司也正在参与重点防疫工程的建设。

在疫情防控期间,赵某以其公司及个人名义先后向家乡捐款、捐献医疗防护物资。据了解,赵某还曾被评为2017年度热心社会扶贫公益事业先进个人、慈善爱心人士。

经审查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且,此时正值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经营,闵行区院第二检察部根据《意见》所传达的精神,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月27日下午,在闵行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对该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时,犯罪嫌疑人赵某认罪悔罪,并表示今后一定谨记教训,遵守法律,牢记酒后不开车的规定。同时,作为一名民营企业家,也将继续为国家、为上海、为家乡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灾难无情人有情,在这场战“役”中,每个人都在贡献着自己的力量。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企业人员,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帮助、回馈着社会。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各地检察机关在行动

各地检察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见》的内容,纷纷发布了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2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以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办理涉企案件要充分运用不起诉权,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关键时期和关键节点的企业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人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可以暂缓提起公诉,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顺利发展。

并在第十三条指出,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积极引导涉企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以更大的从宽幅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据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此前,该地一家创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经沛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月26日下午,沛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给该公司送达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现场解除了取保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帮助企业卸下包袱,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张某此前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构成犯罪。不过考虑到他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当前企业又即将复工复产。一旦张某被起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停滞,近70名员工也可能面临失业。因此,绍兴市新昌县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截至今天,我公司100%员工返岗,产能恢复率也达到了100%。谢谢你们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卸下了我的思想包袱,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我也会全力做好复工复产工作!”检察官回访时,张某也表达了感谢和悔改的决心。

2月份,绍兴市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等14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复工复产的困难。

在此前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绍兴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朱吉介绍称,民营经济是绍兴经济的重要支柱,全市民营企业总数达15万余户。当前,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集结号”已经吹响。

基于绍兴市的具体情况,绍兴市检察机关根据此前该院出台的《全力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涉企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后果。

目前,各企业正处在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很多民营企业面临着诸多困难,不起诉的决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复工复产更是尤为重要。针对这一现状,各地检察院充分地发挥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作用,最大程度对企业不起诉。疫情当前,万众一心,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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