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奇葩法律”令人咋舌
2020-11-03法人徐晶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徐晶
据印度ANI新闻网援引印度卫生部10月10日公布的最新数据,印度新冠肺炎确诊升至逾697万例。在持续的激增趋势下,印度已经超过巴西,成为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第二的国家,正在追赶第一名美国;与此同时,近几个月来,中印边境地区的紧张局势升级;印度国内亦出现全面抵制中国产品的声音。
除了政治、经济等复杂因素外,印度法律也频频与他国“擦枪走火”。比如9月初,为了打压中企,至此,印度政府已禁用224款中国App,其中包括微信和支付宝等。
另一个关注焦点是今年7月底,马云被印度新德里古尔冈法院传唤。这其实只是一个小官司,源于阿里旗下的UC印度公司,有一位前印度员工声称自己被“非法解雇”,于是把UC印度和马云都告上了法庭,索赔200多万元人民币。
阿里巴巴忍无可忍,随后在8月20日财报电话会议上作出回应,将停止UC web和其他创新业务在印度的服务。但是,这一纸传唤也是令人费解。因为按理说,这位员工应该告UC印度公司,马云既非UC董事,也不是股东,近两年也卸任了阿里董事长,可以说是八竿子打不着,法院依据什么传唤马云呢?
其实,这些都与一向被诟病的印度“奇葩法律”相关。在司法权独立,GDP暴跌、诚信度全球“垫底”的印度,究竟拥有何种司法体制?
不可思议的司法体制
传唤马云,在印度其实不算什么,香港大亨李嘉诚、三星董事长李健熙,都曾收到过印度法院的传唤令;可口可乐保密了120多年的配方,至今还锁在美国亚特兰大太阳信托银行的一个保险柜里,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被要求公开过,而印度法院却要求他们公开,以此作为通过饮料安全指标检测的条件。
资料图片
印度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维持着混合法律体系,法律嫁接自几百年前来此殖民的英国,至今有3000多部法律,而且很多规定形成于上百年前的农耕时期,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比如1911年的《煽动性聚会防治法》,限制舞池不能有超过10对以上舞者;还有1898年的《印度邮政法》,规定只有政府才有权从事邮政业务。现在的印度本土快递公司为了规避这个法律,只能把“邮件”称为“物件”。但外资公司就不敢去分这个蛋糕,因为印度对外资企业的执法“特别”严格。
法律如果不具有前瞻性,不能与时俱进,就会变成“恶法”,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印度的改革开放始于1991年,到现在30年,人口13亿,而GDP只有我国的1/5。改革开放后,拉奥总理期间废止了近600部法律,莫迪手上也废止了大几百部,但仍然还有近2000部旧法。
印度的程序法也来自几百年前的英国,没有规定审判期限,一个案件开庭几十回、拖上几十年,是司空见惯的事。法院历年积压的案件已高达30万件,若按现在的审判速度,需要四五百年才能清理结案。
据一份截至2019年11月的数据显示,根据印度最高法院年度报告,最高法院有59867宗案件待审,各高等法院有447.5万宗案件待审,在地区法院和下级法院一级,未决案件的数量达到了3140万件。最高法院的处置率一直保持在55%至59%之间,高等法院为28%,下级法院为40%。每年有2000万新案件提交,这一积压可能需要长达320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印度的成文法十分复杂,而判例制度又进一步降低了司法效率,印度最长的判例长达10万字,而每年增加的大量判例使得法官和律师也难以快速接受。此外,印度法律分类细致,案由多种多样,但在案件管理上却缺乏一个有效的管理方法。据研究,在2016年印度至少有2500种案件的分类。
此外,案件流程的管理也十分冗长,其每个流程之间的耗时往往能长达一周乃至数月。根据2018-2019年印度经济调查报告,案件大约30%的时间花在了简单的通知上。
在审理时间上,23%的高级法院案件已经等待定夺超过10年;整体而言,29%的高级法院案子都耗时2—5年。在下级法院,超过8%的案件待审10年。下级法院最多有47%案件已经等待了一年多不到两年(大约1.2亿件案件)。根据世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印度法院判决案件所需的时间平均为1445天。世界银行每年调研,都显示“孟买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结案时间,是上海法院的两倍以上”。
印度司法效率低下已是老生常谈,但是令人奇怪的是,这次原告7月20日提起对UC印度和马云的诉讼,7 月 29 日就第一次开庭,倒是少见的“高效率”。
“独立司法”也救不了腐败
不过,印度是一个完全的三权分立国家,司法权十分独立。印度法官的权力,甚至让全世界法官都望尘莫及。2015年,印度联邦政府试图对最高法院遴选大法官横插一杠,通过议会立法影响大法官的选任。但是,最高法院直接判决“插杠”法案违宪无效,大法官的产生还是沿袭以前的“同事推选制”。
所以,印度的司法权,政府是想插根针进去都不容易。类似印度行政和司法的博弈,还发生在李嘉诚的一个税务大案上——2017年,李嘉诚旗下的和记,称其全资子公司和电国际收到印度税务局的评税令,要求缴纳392亿港币的税金和罚款。这392亿怎么来的呢?
这笔巨额税款源于2007年和记黄埔向荷兰的沃达丰出售了高达50亿美金的印度电信业务。该交易在当时并没有向印度政府交税,因为和记黄埔和沃达丰都是开曼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在印度的管辖范围内。但印度税务局觉得眼看这么大一块肥肉吃不着,不甘心,坚持要李嘉诚交96亿港币的资本收益税,后来双方将争议提交到最高法院裁决。
2012年,印度最高法院认定,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当资本资产转让发生在印度时,才需要缴纳税款。荷兰沃达丰与和电国际都是印度的非税收居民企业,双方资本资产转让都发生在印度境外,印度税务局无权对该收购案收税。
但印度政府还是不甘心,国会又发布追补法例,对1961年《所得税法》进行扩大解释,试图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根本不顾“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强行用2012年的法令,去征李嘉诚2007年交易的税。李嘉诚倒是一直态度强硬,不理印度税务局。这样一来,10年的利息加罚款,就从最初的96亿港币,变成了近400亿。印度的行政腐败,在这里可见一斑啊!
诚信度“垫底”扎心
几年前,印度最高法院还给当时的韩国三星董事长李健熙下过逮捕令,要求其到印度接受刑事处罚,原因是三星的迪拜子公司拒绝向印度供应商支付一笔143万美元的欠款。三星出来澄清,李健熙和这个案件完全没有关联,他并不参与很多海外子公司的日常运营。而且一个月后,李健熙因为突发心梗做手术住院了。但印度法院不依不饶,再次发出了传唤令。最后三星只好说,相信印度法院会按照合法公正的程序,查明李健熙与该事件完全无关。
由此可见,相比较而言,印度法院传唤马云的事,就显得不算什么了。而且,在印度的法律体系下,起诉人可以指定任何人作为被告,法院最终定夺是否纳入范围。但被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通常交由被告答辩后再处理,这样能更好地保障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规定,也只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是“恰当的”被告,就是因为有的时候告没告错人,是要在实体审查后才能确定的。经审理查明确实告错了,则要么变更被告,要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 UC 、马云的这个案件中,印度法院并没有强制要求本人出庭。马云完全可以派人去应诉,法院则可能先对他的部分做出判决,并不影响其他程序继续进行。但以阿里巴巴“停止UC web和其他创新业务在印度的服务”的表态来看,应诉不太可能了,最为简单直接的做法就是置之不理或一刀两断。
近期的中印关系日益紧张,印度不断在封禁中国手机应用,且民族对峙情绪高涨。回顾1962年中印爆发边界冲突时,印方在无法律支持的背景下,全部没收了在印中国公司和公民的财产,交给所谓“印度敌国财产监管局”(CEPI)保管。2017年3月经修改后批准成为国家法律,名曰《敌国财产法令》,并规定只要收到有关“线索”,通过一定的确认与评估程序后,就可将原属中国、巴基斯坦公民和公司的财产进行没收。这可见对中国的敌意一直没有消除。这样的法令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不安全感,也违反国际共识和法律精神。
另外,印度的诚信度在全世界也是“垫底”的。就拿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诚信度来说,中国企业一直是位于世界各国的前七八位,但印度企业基本都“垫底”在180位左右。莫迪近些年为了引进外资,不断在推进改革。2019年在世界银行公布的最新世界营商环境排名中,印度也总算从以前垫底的130多名,爬升到了第63位。但以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怕仍是任重道远。法律、诚信、效率,等等,都在影响着这个大国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