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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运营风险评价与防范应对

2020-11-02张同功李娜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市场风险科创板

张同功 李娜

【摘要】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 其运行与发展必将面临各种风险。 采用WBS-RBS风险识别矩阵和层次分析法对科创板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价, 结果表明: 在科创板运营过程中, 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比较突出; 运行风险和政策风险属于中等风险; 而技术风险由于可控程度较高, 属于低风险。 在风险防范的措施上, 可基于此分类制定。

【关键词】科创板;WBS-RBS风险识别矩阵;市场风险;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9-0112-9

一、引言

近年来, 全球竞争加剧, 资本市场的竞争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 总体发展并不成熟, 虽致力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能力, 但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效, 资本市场的改革仍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诉求。 放眼全球, 发达国家均拥有一流的科创企业, 科技成果被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而我国科创企业由于具备研发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盈利不确定等特征, 融资问题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阻碍, 资本市场改革迫在眉睫。 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就必须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 股权融资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 其自身的优势将能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 因此科创板应运而生, 成为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 2018年,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设立科创板, 试点注册制; 2019年6月, 科创板正式开板, 自此, 我国科创板正式走向台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是在新形势下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改善风险配置效率[1] , 重塑资本市场生态格局。 但是, 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 面临着各种风险, 且其风险覆盖范围广、影响程度大、渗透能力强, 需要加强风险管理研究, 确保科创板平稳运营。 因此, 本文利用WBS-RBS风险识别矩阵对科创板的运营风险进行识别, 在此基础上采用层次分析法对科创板在受理审核阶段、注册阶段及持续监管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定量评价, 并根据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对于在我国科创板运营过程中识别和评估科创板市场相关风险, 做好风险管理, 推动科创板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基于WBS-RBS矩阵的风险识别

WBS-RBS风险识别矩阵是项目管理中常用的風险管理方法, 比较适合于系统风险识别, 本文创新性地将该方法引入科创板运营风险管理之中, 以便更加全面地识别科创板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WBS-RBS风险识别矩阵包括工作分解结构(WBS)和风险分解结构(RBS)两部分[2] : 工作分解结构是把科创板运营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按工作部门或工作环节进行分解; 风险分解结构是把科创板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按类别进行分解和细化。 在此基础上, 以WBS最底层工作集合作为矩阵的行, 以RBS最底层风险因素作为矩阵的列, 构建WBS-RBS风险识别矩阵, 在WBS确定的工作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析。

(一)工作分解结构(WBS)

科创板运营过程中的工作分解不同于传统项目的工作分解。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后, 由上交所和证监会分别负责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工作, 因此, 本文以科创板运营过程中上交所及证监会一系列工作流程为出发点, 将其分解为三个阶段, 即受理审核阶段、注册阶段和持续监管阶段。

1. 受理审核阶段。 上交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的原则受理企业的上市申请, 受理审核阶段主要包括五个过程[3] : ①上交所收到申请资料后, 重点审核相关资料的齐备性及其中介机构的资质,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上交所受理后, 由上市审核机构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问询, 关注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 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的一系列条件。 ③上市审核机构在经过问询或多轮问询后, 对无须进一步问询的, 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 ④上市委员会需按审核报告和上市审核机构的建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形成同意或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 ⑤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的, 上交所结合审议意见向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 审议意见为不同意发行上市的, 上交所将做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审议意见为同意发行上市但要求补充披露或核查的, 上交所通知相关人员予以落实。

2. 审核注册阶段。 审核注册阶段主要包括证监会审核申报文件和出具注册意见两个步骤。 证监会需要对上交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 重点关注上交所审核工作的全面性和审核程序的合规性, 以及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的一系列条件, 经过审核后由证监会做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4] 。

3. 持续监管阶段。 科创板将坚持市场化的原则, 建立以上市规则为中心的持续监管体系[5] , 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促使企业健康持续成长。 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阶段包括上交所持续监管、证监会持续监管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三部分。 一是上交所从交易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及异常交易监管等方面着手, 通过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维护科创板的日常交易秩序; 二是证监会从自身监管角度出发, 通过信息披露和再融资等制度安排, 督促市场加快形成科创企业的估值体系, 实现企业市场化的选择, 促进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生态, 充分发挥市场功能; 三是科创板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增加了保荐机构的服务内容, 在持续督导过程中, 保荐机构需要履行对企业重大异常情况的督导和信息披露责任, 并根据需要发表督导意见或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上文对科创板工作流程的分解, 可以建立WBS工作分解结构, 如图1所示。

(二)风险分解结构(RBS)

科创板作为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 势必面临许多风险, 就目前来看, 科创板运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可概括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其诱因多发生在科创板运营体系之外,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带来的波动面较广, 科创板自身无法控制。 非系统性风险则是指科创板内部运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特殊因素引起运营体系整体波动的风险, 主要有运行风险、技术风险及监管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与科创板相关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科创板运营的风险。 目前, 全球资本市场竞争加剧, 科创板作为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其建设和发展与各级政府的政策息息相关。 在科创板的运营过程中, 政府可以在不同时期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相关政策。 由于政策的不可控性, 每一项政策的变化都将为科创板的平稳运营带来不确定性, 如果无法及时对政策变化做出研判和把握, 极易造成科创板运营体系波动, 从而产生政策风险。

2. 运行风险。 科创板作为新生事物, 它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 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现阶段科创板自身对制度创新、法律法规变化的认知和适应能力不够, 容易产生运行风险, 导致科创板运营体系的波动, 具体包括操作风险、创新风险及法律风险。

(1)操作风险。 科创板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新生事物, 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学习和适应新思维和新制度等, 此时一旦工作不到位, 就会带来操作风险。 如科创板分别由上交所和证监会负责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工作, 审核范围局限于企业申报的材料, 若存在审核问询过程不专业、违反审核标准和程序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等问题, 可能引起上市企业不满, 转投其他市场, 或致使缺乏核心技术、存在安全问题及环保问题、不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无法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 影响科创板市场的成交量, 最终使科创板市场的流动性降低。 企业上市后, 上交所面对持续监管制度、交易制度和退市制度的变革, 若对相关制度执行不严格或不符合流程同样会影响科创板的日常交易, 引致风险。

(2)创新风险。 科创板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大的创新,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 但制度的创新在短期内无法快速达到预期效果, 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及时跟进并修改完善, 因此科创板在运行初期可能存在较大的创新风险。 创新风险主要指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遭受损失。 例如, 注册制的实施旨在培育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使投资者获得真实的信息, 从而使资本市场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然而, 现阶段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总体上仍不成熟, 市场约束力、司法保障制度并不完善, 无法有效避免发行人披露誤导性的信息。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便不能有效发挥市场功能, 信息的不对称势必给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带来损失。 此外,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创新属性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不稳定性, 引致创新风险。

(3)法律风险。 科创板的运营过程存在着审核监管权力分散及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强的问题, 这就会导致种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科创板相关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可能由于违规操作,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从而遭受监管处罚、陷入法律纠纷, 进而影响科创板的正常运营。 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的变化需要修改或制定大量的配套措施, 若没有及时做好制度衔接以及新法新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和上市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错误解读可能导致违法违规操作, 招致法律诉讼和监管处罚, 引致法律风险。

3.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资本市场的不利变动与外部竞争而导致的科创板内部既定收益受损或不稳定的风险, 科创板的特征决定了其极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而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 科创板的运营必然面临着定价风险、竞争风险和声誉风险。

(1)定价风险。 科创板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 定价的合理性显得十分重要。 定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市场化的定价背景下, 监管层期望市场积极反对无法达到市值标准的企业上市, 而在实际操作中, 询价对象一般会消极反对, 这种反对并不能阻止企业上市, 因此以机构投资者约束发行价格, 或许并不能达到理想效果; 二是中介机构在现阶段缺乏市场化发行经验, 定价配售能力不足, 加之科创企业的估值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使估值偏离企业的实际价值, 造成估值过高或过低, 导致企业股价波动性较大; 三是试行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制度,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荐机构会将投资风险进行转嫁, 所以要以此来约束保荐机构合理定价未必能达到目的。 因此, 就目前来看, 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存在较大的定价风险。

(2)竞争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资本流动变得非常频繁, 各国资本市场都在竞相吸引境外公司上市[6] 。 虽然科创板相较以往A股市场门槛更低、包容性更强,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科创企业国内上市的需求, 但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 科创板也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为了保证能够获得更好的服务、更多的投资机会, 企业可能会首选成熟的资本市场, 赴港或赴美上市, 使科创板面临较大的竞争风险。 对于一些定位为面向国际市场的企业来说, 为获得国际知名度、提升公司形象, 更可能选择境外上市, 这将使科创板面临的竞争风险进一步加剧。

(3)声誉风险。 科创板在声誉约束方面实行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制度, 以此提高保荐机构的遴选能力, 约束保荐机构合理定价。 但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致使其缺乏独立性, 如在询价定价阶段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定价过低或过高, 导致企业上市后出现过度炒作或快速破发、股价异常波动等问题, 最终使投资者蒙受较大损失。 加之现阶段中介机构对科创板的制度认识并不深刻, 专业服务能力不足, 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未按规定流程开展工作、违规改动企业的上市资料、严重的甚至致使无核心技术或存在较大问题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使社会公众质疑科创板的质量, 从而影响科创板的声誉。 这背后是激烈的排名争夺战及整个行业的浮躁, 也说明中介机构自身项目管理、声誉管理和内部管控制度存在薄弱环节。

4.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科创板因系统故障、软件漏洞或信息泄露等致使交易中止、监控失效等而导致的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科创板因自身交易系统存在缺陷, 如电子化的基础设施不完善, 交易系统处理能力不足, 使数据处理程序、灾害恢复程序、监管程序等运行不当, 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行情时, 投资者恐慌性抛售, 超出交易系统处理能力, 致使交易系统“宕机”, 导致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的风险发生, 造成投资者损失; 二是不法人员利用软件漏洞、病毒等入侵交易所的系统或会员个人主机造成信息泄露等风险发生。

5. 监管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制度创新层出不穷, 科创板在发行、交易、退市和持续监管等制度方面变化较大。 制度的制定固然重要, 但制度的执行和监管同样不可忽视。 若监管措施的制定、修改与制度创新速度未完全匹配, 加之科创板监管权力的分散, 难免会产生监管风险。 如上交所因监管措施不完善、职责不清、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失当, 无法对企业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日常交易过程起到有效的审核监控作用。 由于我国境内市场首次试点注册制, 尚无成功经验可循, 证监会通过监督机制能否解决上交所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角色的冲突, 能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还有待时间检验。 若证监会无法对上市审核、发行承销过程, 以及与上市审核、注册程序有关的内控制度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便会产生较大的监管风险。 对于中介机构来说, 注册制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增加了其服务内容, 中介机构在企业上市前、中、后承担着比以往更重的责任, 如果不能履职尽责把上市工作做到位, 不仅会给上交所和证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也会给科创板的运营带来风险。

依据上文对风险因素的分析, 可以建立RBS风险分解结构, 如图2所示。

(三)构建WBS-RBS风险识别矩阵

根据工作分解结构和风险分解结构, 相应构建WBS-RBS风险识别矩阵, 每一单元格代表科创板运营活动下的某项工作可能面临的风险。 然后设计问卷, 利用课题组人脉关系, 对熟悉科创板的金融机构高管9人、高校相关领域专家5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4人、科创板拟上市公司董秘2人, 共20人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 由专家根据自身经验, 对各分解工作进行风险识别, 如果认为存在较高风险则在相应单元格中赋值为1, 如果认为风险较小可以忽略或风险不存在则在相应单元格赋值为0。 当认为某一风险存在的专家人数≥13人时, 则认为该风险存在, 将专家的风险识别表进行整理, 如表1所示, 标记为“”的单元格表示在某活动下该风险因素存在。

由表1可知, 专家普遍认为,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与科创板相关的政策可随时变化, 因此三个阶段均存在政策风险。 在运行风险中, 操作风险比较突出, 在受理审核阶段、审核注册阶段和监管阶段都可能存在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引发的操作风险。 创新风险主要源于科创板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的变革, 存在于审核注册阶段和持续监管阶段。 在市场风险中, 定价风险、竞争风险和声誉风险均较为突出, 科创板对上市企业重点披露事项的核查将会影响企业的估值, 而估值又是定价的基础, 因此定价风险分布在受理审核阶段、审核注册阶段和持续监管阶段, 其重要程度较高。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 服务不到位或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可能会引发上市企业不满继而转投其他市场, 或致使科创属性不强的企业登录科创板, 因此科创板现阶段面临着较为严重的竞争风险和声誉风险。 而技术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上市后的持续监管阶段, 并且可以得到有效规避。 在监管风险中, 上交所的审核监控风险、證监会的监督风险和保荐机构的履职尽责风险均较为突出, 上交所的监控风险存在于受理审核过程中、上交所的持续监管和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过程中; 证监会需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因此其风险贯穿始终; 在企业上市的过程中, 中介机构能否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对于科创板的平稳运营至关重要, 因此中介机构的履职尽责风险在三个阶段均存在。

三、科创板运营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作为重要环节, 不仅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研究, 明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及可控程度, 为风险防范和管理提供依据, 还可以挖掘各风险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 适时化风险为机会, 保证科创板平稳运营。 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与专家打分法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科创板运营风险进行评价, 首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打分确定各风险因素的风险值得分, 其次通过层次分析法计算各风险因素的权重, 各风险因素的风险值与权重的乘积即为风险水平, 最终将各风险因素按风险水平的大小划分为高风险(A类)、中等风险(B类)和低风险(C类)三类。

(一)风险值衡量

风险值的衡量需要综合考虑每一项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及可控程度,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根据自身经验对每一项风险因素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可控程度进行评分, 风险因素评分标准如表2所示。

由于每一项风险都包含多个风险因素, 每个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可控程度都不同, 因此每个风险因素的得分为:

D=P×I×C (1)

其中: D为风险因素的风险值得分; P为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得分; I为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得分; C为风险因素的可控程度得分。 根据相关领域专家问卷整理可得风险因素评分表, 如表3所示。

(二)确定各风险因素权重系数

本文运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各风险权重, 首先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这与WBS-RBS法中的RBS分解结构相一致, 所以可以直接把RBS分解结构运用到层次分析法中; 其次构造比较矩阵, 计算权向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7,8] 。 由于政策风险存在客观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所以不再进行指标划分, 科创板运营风险指标选取如表4所示。

本文采用Saaty1-9标度, 组织专家队伍对各风险因素重要程度进行赋值, 通过专家讨论, 得出各风险因素重要程度赋值结果, 以二级指标为例, 构造比较矩阵。

根据赋值结果得到矩阵:

[A=11212212211231222132121313113221231]

将矩阵A列归一化后得:

[B=2153353171632641563531714326415123561714613115235217112113415123531714313]

每行求和取平均数得:

[WA=0.13550.1960 0.3348 0.0803 0.2534 ]

向量WA为二级指标的权向量, 即二级指标中每个风险因素相对于一级指标科创板运营风险的重要程度, 所以政策风险的权重为13.55%, 运行风险的权重为19.60%, 市场风险的权重为33.48%, 技术风险的权重为8.03%, 监管风险的权重为25.34%。 接下来判断矩阵的一致性, 一致性指标计算公式为:

[CI=λmax-nn-1]  (2)

其中: CI为一致性指标; λmax为矩阵最大特征值; n为矩阵阶数。 仅将CI值作为判断矩阵A是否具有满意一致性的标准是不够的, 还需要计算一致性比率, 计算公式为:

[CR=CIRI]  (3)

其中: CR为一致性比率; RI为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

通过计算得出A矩阵的最大特征值 λmax=5.1463, CI=0.0366, CR=0.0327<0.1, 所以矩阵A通过一致性检验。

同理, 依次计算三级指标相对于二级指标和一级指标的权重, 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

计算出各风险因素的权重后, 可得三级指标风险水平, 如表6所示。

将各二级指标所包含的三级指标风险水平相加得到二级指标风险水平, 如表7所示。 按风险水平大小, 将500以上的风险划分为高风险(A类), 100 ~ 500之间的风险划分为中等风险(B类), 100以下的风险划分为低风险(C类)。

由表6、表7可以看出: 在科创板的运营过程中, 由于定价风险、监督风险、声誉风险和履职尽责风险比较突出, 致使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属于高风险; 而运行风险和政策风险属于中等风险; 技术风险由于可控程度较高, 属于低风险。

四、科创板运营风险应对措施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由于涉及面较广, 导致其风险覆盖范围广, 影响程度大, 可渗透到其他板块, 从而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加强对科创板运营风险的管理, 避免科创板产生较大的波动, 波及其他A股市场, 本文针对上述风险评估结论, 根据风险等级, 分别给出了应对措施, 以构建科创板多层次风险防范体系。

(一)高风险(A类)应对措施

高风险(A类)包括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 上交所和证监会对这两类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采取措施进行严密监控, 积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先进经验, 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完善科创板基础服务, 加强舆论引导, 通过构建全方位覆盖科创板运行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等措施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1. 市场风险。 首先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确保定价合理化。 一是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科创板上市核查验证把关不到位的, 及时采取有关措施, 管早管小, 完善对中介机构责任的约束机制, 倒逼中介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项目质量; 二是加强询价定价环节监督, 督促询价对象基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和发展潜力, 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模型给出定价, 而非局限于市场供求关系或券商给出的投资价值报告; 三是增加询价对象的数量, 以切实发挥市场的作用, 对于询价对象数量较少的发行人, 需特别关注。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 因此可对报价偏离程度超过50%的询价对象进行定期公告, 以督促其关注报价声誉风险, 提高其估值定价能力。 其次要完善基礎服务, 提高市场竞争力。 通过建立动态评估机制, 对科创板基础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评估, 加快基础制度方面的改进, 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 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 提升科创板的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科创板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制度措施, 满足科创企业的上市需求。 最后要加强舆论引导, 提升科创板形象。 专业、真实的媒体报道是科创板审核监督的重要一环, 面对舆论监督, 上交所要加强对科创板有关政策、制度及工作的解读, 充分利用包括自媒体在内的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 一方面对上交所和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一方面对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形成威慑, 督促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尽责。

2. 监管风险。 首先要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做好事前防范, 加强对上市审核、注册环节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 切实提高预防功能和监督效力; 二是强化上交所的一线监管地位, 加强对科创板的发行审核、企业行为的监管, 加快推进科技监管体系建设,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实时采集、计算和分析, 提高市场监察措施的精准度, 遏制异常交易频发的态势,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将严格管理贯穿于科创板运营的每一个环节, 为事中监管提供保障; 三是加强监管执法, 为科创板运营做好事后保障, 加大对科创板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积极发挥监管执法最后防线作用, 督促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尽责。 其次要加强投资者保护。 一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培育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使投资者获得真实的信息, 使买卖双方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 二是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投资者占比较大且大多以投机为目的, 对证券知识的掌握程度一般[9] , 投资心理不成熟, 在科创板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下, 股价波动较大, 可能使投资者遭受较大的损失(如打新不再是稳赚不赔), 因此监管各方和中介机构要加大对科创板市场的风险预警提示, 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避免投资者过度投机; 三是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渠道,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自身的特点, 加快落实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由于科创企业自身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为保护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可在科创板推广董事责任保险制度[10] , 完善上市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督促上市企业管理层勤勉尽责; 五是建立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 加大对违规主体的董监高等主要负责人和中介机构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 罚没款项用以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 弥补相关投资者的损失。

(二)中等风险(B类)应对措施

中等风险(B类)主要有运行风险和政策风险。

1. 运行风险。 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上市审核制度, 及时跟进科创板审核制度的实施情况, 不断完善上市审核、注册程序, 始终将科创板定位放在重要位置, 提高审核标准, 积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把好科创板“入口关”, 避免科创属性不强或技术不过硬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二是增强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应性, 并随着科创板运营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确保上交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 强化对制度运行的制约, 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运营生态; 三是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与《证券法》配套的规章制度, 从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实际需要出发, 确保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合理性, 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不断完善; 四是加快推动刑法修改, 做好刑事处罚力度与行政处罚力度的衔接, 相应提高刑罚标准, 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相关责任主体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否则不足以对企业及中介机构形成威慑, 不利于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归位尽责。

2. 政策风险。 首先要提高对政策风险的认识, 加强对政治、经济及科创板内外部环境变化的研判, 提高对政策变化的预见性; 其次应加强对政策的解读分析, 以保证科创板参与各方对政策的正确理解; 最后, 面对政策的不可控性, 在科创板运营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监管, 降低营运成本, 提高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

(三)低风险(C类)应对措施

对于技术风险, 首先, 完善技术风险应急预案, 针对科创板日常交易的特点, 制定相应技术风险的应急预案, 建立灵活的故障反应机制, 确保有序应對技术风险的发生; 其次, 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援机制, 一方面交易所要对交易系统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另一方面需要系统供应商提供完善的售后支持, 确保风险发生后技术支援第一时间到位, 避免风险进一步蔓延; 最后, 完善技术风险控制与分担机制, 明确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技术风险的控制与分担主要存在于上交所与会员之间, 交易所可通过协议安排确定双方的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发生技术风险后, 通过溯源确定责任主体, 以便更好地应对技术风险。

五、结论

本文首先通过WBS-RBS风险识别矩阵对科创板运营过程中可预见的风险进行识别, 确定了较为突出的风险, 其次运用层次分析法结合专家打分法对风险进行了评价, 得出如下结论: 市场风险和监管风险属于高风险(A类), 是现阶段上交所和证监会等各方需要密切监控、及时处置的风险; 运行风险和政策风险属于中等风险(B类), 需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该类风险发生; 技术风险由于可控程度较高, 且在我国资本市场发生频率极低, 属于低风险(C类), 需要加强关注。 科创板已运营一年有余, 支持科技创新的效果初显, 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内外部的诸多风险, 因此, 在科创板的运营过程中, 必须客观认识将要面临的风险, 未雨绸缪, 通过建立风险识别和评价模型, 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 以确保科创板的平稳运营。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李腊生,关敏芳,沈萍.中国多层资本市场体系风险配置效率研究[ 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5):26 ~ 39.

[ 2 ]   David Hillson,Sabrina Grimaldi,Carlo Rafele. Managing Project Risks Using a Cross Risk Breakdown Matrix[ J].Risk Management,2006(1):61 ~ 76.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EB/OL].http://star.sse.com.cn/star/lawandrules/lawandrules/marketrules/c/c_20190610_4729495.shtml,2019-03-01.

[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EB/OL].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03/t20190301_351633.htm,2019-03-01.

[ 5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EB/OL].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03/t20190302_351634.htm,2019-03-01.

[ 6 ]  Marco Pagano,Otto Randl,Ailsa A. R?ell, Josef Zechner. What Makes Stock Exchanges Succeed? Evidence from Cross-listing Decisions[ 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2001(4):770 ~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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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资讯2019年10月号[EB/OL].http://www.sse.com.cn/services/list/events/news/c/4946766.pdf,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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