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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饵剂类杀鼠剂的风险控制管理

2020-11-02张正炜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抗凝血毒饵靶标

张正炜,陈 秀,2*

(1.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上海 201103;2.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 201103)

关键字:杀鼠剂;风险消减;美国

美国《1972年联邦环境杀虫剂控制法》(Federal Environmental Pesticide Control Art of 1972)首次将农药的管理提升到保护美国公民的健康与环境安全的高度[1]。强调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成为美国农药管理的核心内容。该法第一次规定将农药分为二类,即通用类和限制类,并实施农药使用许可证制度。美国的农药登记管理重点关注农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态安全两方面内容。与我国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不同,EPA不关注农药药效,但对农药的环境毒理和食品及饲料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有严格的审查监管。

除了登记管理以外,美国政府在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层面的风险管控措施也同步建立。与登记管理相同,美国对农药应用的风险管控同样以确保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为最终目标。在严格的农药风险管控措施下,许多高毒的危险化学品仍可登记作为农药使用。如氰化钠(sodium cyanide)现仍登记有七个商品用于林地和牧场等防控郊狼、狐狸及野狗等的为害。自2013年10月31日起已在我国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急性杀鼠剂磷化锌(zinc phosphide)也仍作为主力杀鼠剂在美国广泛应用。从生产到施用的全链条的安全监管和完善的使用许可制度保障是这些风险系数较高的化学品得以在限定范围内继续发挥作用的原因所在。

1 杀鼠剂应用风险

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是美国农药法制化管理所关注的核心内容。自1993年以来,美国毒物控制协会中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Poison Control Centers,AAPCC)每年收到大约12000到15000件6岁以下儿童接触灭鼠剂的报告。从1999年到2003年平均每年115例有病症、3617例需在医疗机构治疗、17例进入重症监护室。另外,杀鼠剂食饵的投放对非靶标生物构成重大风险,慢性抗凝血类杀鼠剂——特别是毒性更高的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的二次中毒现象、超至死剂量取食和残留问题对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杀鼠剂在使用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严峻的安全形势促使EPA出台杀鼠剂的风险消减管理措施。

2 杀鼠剂应用风险的管控措施

常规而言,美国通过登记对农药实行分类和限用管理,杀鼠剂也不例外。继1996年出台马钱子碱(strychnine)的重新登记资格决定(Reregistration Eligibility Decision,RED)后,1998年EPA又连续出台磷化锌(zinc phosphide)和杀鼠剂族(rodenticide cluster)的REDs政策,对杀鼠剂采取限用措施[2-4]。截至2019年10月24日,有68个杀鼠剂产品进入EPA的限制使用农药名单,其中为磷化锌(zinc phosphide)产品26个、马钱子碱(strychnine)11个、敌鼠酮(diphacinone)17个、氯鼠酮(chlorophacinone)13个,唯一登记的α-氯代醇(alpha-chlorohydrin)产品也被列入[5]。从EPA的农药限用名单中不难看出,美国杀鼠剂的限制使用只针对第一代抗凝血类和非抗凝血类杀鼠剂的特定品种,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并不包括在内。

2008年EPA颁布实施针对杀鼠剂风险消减的管理决定:《Risk Mitigation Decision for Ten Rodenticides》[6]。该决定就当时美国登记应用的三大类共计十种饵剂类杀鼠剂产品的规格、使用范围和限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敌鼠酮(diphacinone)、氯鼠酮(chlorophacinone)和杀鼠灵(warfarin)三种第一代抗凝血类药剂,溴敌隆(bromadiolone)、溴鼠灵(brodifacoum)、噻鼠酮(difethialone)、鼠得克(difenacoum)五种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以及溴杀灵(bromethalin)、磷化锌(zinc phosphide)和胆钙化醇(cholecalciferol)三种非抗凝血类药剂。

EPA通过《杀鼠剂风险消减决定》对饵剂类杀鼠剂商品做出市场隔离。其主要针对杀鼠剂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进行分类管控,而不是直接对产品采取限用措施。之所以采取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保障在农业生产及专业领域的相关人员在不需要限用农药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能正常应用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在保障专业化应用的同时减少了普通消费者对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的使用,从而降低了饵剂类杀鼠剂的使用风险。

2.1 杀鼠剂产品的分类管理 EPA根据有效成分种类和用途将杀鼠剂产品划分为四个大类,就产品的药量、流通渠道和使用范围都做了划分(表1)。

表1 美国饵剂类杀鼠剂商品的分类

EPA对不同使用类别的杀鼠剂产品的标签都做了详细规定,除常规有效成分、剂型和包装规格等基础信息外,还要求注明准许使用者级别、适用场所和需配备的毒饵站级别等限制和指导信息。

2.1.1 零售型杀鼠剂产品 EPA规定零售型(consumer size)的杀鼠剂产品只允许采用非抗凝血类杀鼠剂和第一代抗凝血类杀鼠剂,且必须包装在毒饵站中一同销售。一次性毒饵站和再装填式的毒饵站产品毒饵量都不得超过1磅(表2),再装填的毒饵不得单独出售,必须配有至少一个毒饵站。

表2 零售型杀鼠剂商品饵量限制

可食饵剂、药剂处理过的全谷物、颗粒剂和液剂等,无论包装与否都禁止在零售型杀鼠剂产品中使用。除靶标啮齿动物咀嚼后产生的少量碎屑外,毒饵站内装填的饵剂必须能够滞留在毒饵站内。经过安全测试的固体饵剂是唯一被批准用于零售型的杀鼠剂剂型。

室外地下撒施的用于防治鼹鼠和袋鼠的零售型杀鼠剂可以不受剂型和搭配毒饵站出售的限制。因为这两种鼠害的防治只能通过对地下洞穴系统施药才能起到效果,如果能够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操作将饵剂施于地下,则可避免儿童和非靶标动物的接触风险。此类产品若同时登记用于地上(室内或室外)鼠害防治,则必须满足上述限制要求。

2.1.2 专业型杀鼠剂产品 在对零售型杀鼠剂产品规格做出限制后,EPA将专业型杀鼠剂产品划分为三类。第一代抗凝血类和非抗凝血类药剂用于专业防治的杀鼠剂包装规格不得小于4磅。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的最小包装规格限制在8磅,供专业防控人员(PCOs)使用的产品最小包装规格为16磅。

同时EPA修订了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的登记的条款和条件,规定登记企业需控制产品的分销,只允许直接向农业、农场和农机商店供货或直接向PCOs和其他专业人员供给,并且登记企业须保证不会使这些产品进入普通零售渠道。

2.2 毒饵站的标准化全覆盖应用 毒饵站是上世纪七十年代由时任WHO驻亚太地区代表的美国科学家Howord D.教授首先提出,最初用于韩国稻田的鼠害控制[7]。这项技术的核心是通过设置可以把杀鼠毒饵遮盖起来的措施,使得毒饵可以长期发挥作用,并降低了药物环境残留、减少对非靶标动物的伤害。

从1983年起EPA就开始为毒饵站的设计提供帮助,寻求符合安全标准的毒饵站,以便在可控状态下安全使用杀鼠剂。EPA 在PR Notice 83-5中总结了使用毒饵站减少杀鼠剂对非靶标动物危害的历史政策,正式提出引入毒饵盒(tamper-proof bait boxes),要求杀鼠剂在标签中注明“毒饵应当放置在儿童、宠物、野生动物和家畜接触不到的地方,或放置在坚固的毒饵盒中”,并为其拟定了相应标准[8]。

2008年,EPA将毒饵站的应用范围从室内有儿童和非靶标动物接触风险的场所扩大到所有室外及地上施用场所,并要求在杀鼠剂标签中注明。同时规定零售型杀鼠剂商品必须搭配毒饵站出售。

EPA制定了针对儿童、宠物和成人正常使用三项毒饵站的安全测试标准,又结合农药登记资料中对毒饵站的要求,将毒饵站分为四个安全级别,并限定适用范围(表3)。

表3 毒饵站的分级

3 讨论

EPA通过调查发现杀鼠剂产品包装规格很大意义上决定了杀鼠剂的销售渠道和应用范围。大包装的杀鼠剂产品由于量大、价高难以在零售渠道售卖,所以EPA通过对杀鼠剂的包装规格做出限定来建立市场隔离,使得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逐渐退出家用零售市场。

为了建立市场隔离,虽然登记法规未做出明确规定,但通过与企业沟通EPA实际上已不再登记注册包装规格少于8磅的第二代抗凝类杀鼠剂产品和包装规格少于4磅的农业和专业用途的杀鼠剂产品。如2014年EPA与利时洁集团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于2014年6月开始逐步淘汰12种未配有保护性毒饵站的敌鼠钠盐杀鼠剂产品,其中有8个商品含有第二代抗凝血类药剂。这些产品于2014年12月31日停止生产。2015年3月31日结束对零售商的分销。杀鼠剂企业的积极配合使得这项措施绕开行政程序得以更快取得成效。尽管这种方法不会完全阻止公众获取和使用第二代抗凝血剂,但EPA认为以上措施可有效降低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的使用。从而不必将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列入限制使用名录,即可达到相同的管控目的。对第二代抗凝血类杀鼠剂的谨慎管理在保证生产及专业人员科学合理应用的同时能有效减缓抗药性的发展,延长此类药剂的使用寿命。同时EPA从杀鼠剂商品登记层面开始强制普及毒饵站,有效降低了杀鼠剂误食及二次中毒事件发生的风险。

我国对毒饵站技术的使用和推广由来已久。2003年我国组织四川、浙江、贵州等18个省(市、自治区)实施了《农区毒饵站灭鼠技术研究与应用推广》项目。四川省农业厅植保站更是因在“农村鼠害系统控制”上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2002-2003年度的爱德华·萨乌马奖(Edouard Saouma Award)。但长期以来毒饵站在我国只作为一项灭鼠的配套技术,EPA则将毒饵站作为登记杀鼠剂商品的必要配置加以标准化配套应用。杀鼠剂与毒饵站强制捆绑销售,更好的实现了杀鼠剂风险消减的管理目的。EPA的诸多举措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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