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参与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诉求与趋向分析
2020-10-30周念利吴希贤
周念利 吴希贤
引言
近年来,随着数字贸易这一新型贸易模式的蓬勃发展,数字经济被视为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世界经济论坛指出,到2022 年,全球GDP 的60%以上将被数字化。预计未来十年经济创造的新价值中,有70%将基于数字化平台[1]。因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参与数字贸易治理,以期望从这场重塑全球经济版图的“数字革命”中获取发展机遇与经济利益。美国和欧盟更是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分别构建了“美式”和“欧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模板,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与WTO 多边谈判中大力推广。作为数字经济大国,目前日本拥有全球第三大电子商务市场和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出口市场[2],其2018 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9 万亿美元,数字经济占GDP 比重超过40%[3]。预计2020 年日本电子商务市场收入达991.3 亿美元,用户规模达9220 万人[4]。因此,日本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地位不容忽视。
作为曾经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日本虽然经历了长期的经济低迷,但是其有意通过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方式来继续主导全球经济。2019 年6月28 日至29 日,二十国集团(G20)在日本大阪举行领导人会议,期间中日美等24 国(地区)签署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该宣言加强了签署国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电子商务与贸易有关方面”的谈判承诺。日本不仅在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积极主张纳入数字贸易规则,还积极参与WTO 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治理。
在此背景下,对日本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诉求进行研究,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一方面,日本既是领先的发达经济体,又是美国的盟友,因此对日本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进行相关研究,有助于中国准确把握WTO 框架下发达成员尤其是美日的数字贸易谈判立场,为中国参与数字贸易多边谈判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当前中日韩FTA 谈判在数字贸易的一些核心问题(如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上分歧凸显,中日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博弈无疑对中日韩FTA 的推进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研究日本数字贸易治理诉求对于中国更好地参与中日韩FTA 谈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5]。
与本文相关的既有文献,大多从日本数字经济发展经验、日本数字贸易内涵演变以及多边数字贸易治理等角度展开研究论述。蓝庆新、马蕊、刘昭洁(2018)通过对日本数字经济发展的脉络、现状进行分析,揭示了日本数字经济的发展理念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为中国发展数字经济提出了相关策略建议[6]。蓝庆新、窦凯(2019)在分析美欧日数字贸易的内涵演变、发展趋势后认为,美欧日是目前世界上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引领者,三者正在联合以形成较大的“数字利益圈”,并企图掌控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导权。沈丁心、李永强(2020)对中日数字经济合作进行研究后认为,“一带一路”建设对中日数字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平台意义,中日数字经济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是解决中日数字经济合作面临的困境[7]。周念利、王千(2019)对日本等亚洲经济体缔结的RTAs 进行整理研究后发现,印度之外的亚洲经济体对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态度积极,但多数情况下对较高雄心水平的“美式”数字贸易规则的接受意愿不高[8]。周念利、李玉昊、刘东(2018)在整理WTO 主要成员的提案内容后,分析了WTO 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构成以及面临的主要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多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向[9]。石静霞(2020)认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WTO 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面临诸多挑战,中美欧等主要成员的立场协调是决定该谈判是否能够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而日本的提案内容则与美国提案内容大部分接近[10]。
遗憾的是,虽然大量既有文献已对日本的数字贸易发展和日本参与多边数字贸易治理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众多合理策略建议,但是目前为止并未有相关文献从区域贸易协定的视角探究日本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诉求,更缺乏对WTO 框架下日本参与多边数字贸易治理的探究。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日本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并根据日本向WTO 递交的提案总结出日本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的核心诉求,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日本数字贸易治理核心诉求的发展趋向。考虑到今后无论是在WTO 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谈判中,还是在亚太地区的贸易合作中,中日都将不可避免地在数字贸易领域展开合作与博弈,本文所做研究无疑有助于为中国如何参与其中提供有益的决策参考,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
一、日本参与数字贸易治理概述
日本作为发达经济体,不仅是亚太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排名前列的国家之一。自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以来,日本就一直秉持积极的态度参与其中。
一方面,日本在其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中主张纳入符合日本核心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并试图在亚太地区积极推广。另一方面,日本还积极参与WTO 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治理。自WTO宣布启动电子商务谈判以来,日本不仅联合其他WTO 成员共同发表了数项《电子商务联合声明》,还向WTO 递交了多份提案,并在提案中提出了一系列基于日本数字贸易发展实况的治理诉求。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日本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概况,本文接下来分别从日本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和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两个角度展开研究。
(一)日本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
基于WTO 官网的RTA 数据库,本文统计出截至2019 年12 月,日本总共缔结了18 项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 数量为9 项,即日本缔结的RTAs 中有一半涵盖了数字贸易规则,充分表明日本在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态度十分积极。通过对涵盖数字贸易规则的9 项区域贸易协定文本进行整理,本文得到了日本在其签订的RTAs 中所主张纳入的数字贸易规则(见表1)。通过进一步分析上述区域贸易协定文本,本文发现日本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呈现出如下典型特征:
第一,在2009 年以前,日本签订的RTAs中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数量较少,且雄心水平不高。而在2009 年之后,日本在其签订的RTAs 中纳入了更多的数字贸易规则,且这些规则的雄心水平都较高。从表1 可以直观地看出,2009 年之前日本签订的三项RTAs 中仅涵盖“无纸化贸易”这一款雄心水平较低的数字贸易规则,而在2009 年之后签订的RTAs 中涵盖的数字贸易规则,不但数量上大幅增加了,而且还涉及“源代码”“数据保护”等较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究其原因,日本在2009 年7 月出台了《i-Japan 战略2015》,提出加大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培养高端数字技术人才等一系列具体措施[11]。
因此,从2009 年开始,日本开始在国内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同时在国际合作上也更加重视数字贸易领域的规则构建,导致其在2009 年以后签订的RTAs 中,纳入全面升级的数字贸易规则。
第二,从2009 年开始,日本的数字贸易规则文本逐渐完整化,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独立的体系。日本在2009 年之后签订的RTAs 中,日瑞、日澳协定中仅涵盖“非歧视待遇”“关税”“电子签名”“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数字贸易规则,而在日欧、日美贸易协定中则扩展补充了“数据保护”“源代码”“计算设施位置”等规则。日本签订的RTAs 中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发展成为更完整的数字贸易规则。同时,在2009 年之后签订的RTAs 中,日本引入电子商务章,将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所有规则均纳入该章,从此数字贸易规则在日本缔结的RTAs 中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并且,随着日本数字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以及日本对外数字技术合作领域的不断扩展,日本的数字贸易规则文本也逐渐演变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如在2019 年缔结的日欧、日美RTA 中,二者均涵盖了目前为止数字贸易领域所涉及的大部分规则。
第三,日本会根据缔约对象的核心立场调整其要价水平。对于不同的缔约对象国,日本会在协定中灵活调整其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要价水平。这与欧盟的做法颇为相似,但与美国对外始终保持一致要价水平的做法迥然相异[12]。如在日本与蒙古签订的RTA 中,面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蒙古,日本在协定中主张纳入“源代码”“计算设施禁止性要求”等雄心水平较高的数字贸易规则,很明显这些规则的纳入对于日本与蒙古并不具有对等的利益。在与蒙古进行谈判时,日本在数字贸易规则的要价上表现出强硬的立场。但是,当日本与欧盟缔结RTA 时,由于欧盟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上不肯作丝毫让步,最终,日本不得不调整其要价水平,同意暂时不在协定文本中就“数据的自由流动”做出实质性规定。
同样,在2019 年签订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美国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公开政府数据”等核心关切议题上对日本施加压力,导致日本最终选择降低其要价水平。以上分析表明,面对具有不同核心立场的缔约对象,日本在数字贸易规则上的要价水平也会不同。
表1 日本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涉及的数字贸易规则
(二)日本参与WTO 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治理
日本对参与WTO 框架下的多边数字贸易治理有着十分积极的态度。据WTO 数据库统计,在2016—2019 年期间,日本向WTO 共提交了16 项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提案。其中,自2019 年3 月WTO 数字贸易谈判正式启动以来,日本向WTO递交了4 项提案。除去部分提案内容尚未对外公开,已公开的提案中广泛涉及数字贸易既有规则和新议题。此外,2017 年12 月,日欧等71 个WTO 成员于WTO 第11 届部长级会议上共同发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WT/MIN(17)/60),决定启动 WTO 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的谈判探索工作。日本还于2019 年1 月与中美欧等其他75 个WTO 成员共同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WT/L/1056),宣布启动WTO 电子商务谈判。2019 年6 月,日本与中美等23 国(地区)共同签署了《大阪数字经济宣言》(WT/L/1067),致力于在第12 届WTO 部长级会议上取得数字贸易谈判实质性进展。这表明一方面,日本在积极参与多边数字贸易治理;另一方面,日本并不满足于仅仅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而是渴望主导WTO 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
根据日本递交WTO 的主要提案的具体文本内容,本文提炼出日本在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中体现出的鲜明特点。
第一,日本在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中积极主张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进行援助,包括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技术方面的相关援助。在日本向WTO 递交的提案中,大部分都涉及了对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给予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援助的议题。日本在提案中对该议题的讨论旨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数字经济,融入全球价值链,并促进数字鸿沟的消弭。值得注意的是,包括中国、巴西在内的WTO 发展中成员也多次提出消弭数字鸿沟的诉求,但是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对该议题的讨论是基于本身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其出发点是获得数字经济相关援助,进而实现提高本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目标①参见中国提案INF/ECOM/19、JOB/GC/110/Rev.1、JOB/GC/142,巴西提案JOB/GC/176.。与之明显不同的是,日本身为发达成员,其之所以在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中积极主张给予发展中成员相关援助,是因为日本希望尽快消除这些数字贸易发展的阻碍,使发展中成员更积极地加入到高雄心水平的数字贸易议题的谈判中,从而在WTO 框架下建立普遍的较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从而实现其核心利益。
第二,日本在提案中讨论的数字贸易议题主要基于发达成员立场,其中部分议题对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而言可接受度不高。日本身为发达经济体,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因此日本对于WTO 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有着较高标准的期待。日本在提案中所讨论的议题大部分是具有较高雄心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例如“公开政府数据”“国内监管法规的协调”等,这些规则的主张对于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而言较难接受。如在“公开政府数据”方面,包括中国、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并未在WTO 提案中提出该诉求。拉美国家中,也仅有巴西在提案中建议成员在政府官方网站上提供包含贸易相关信息的数据库②参见巴西提案INF/ECOM/27/Rev.1/Add.1.。印度政府甚至表态不能接受放弃电子商务的所有关税收入,也不会考虑放弃数字贸易的国内监管需求[13]。由此可见,日本在提案中所讨论的部分议题很难受到发展中成员及最不发达成员的支持。
第三,日本在数字贸易多边治理中试图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由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日本一直有着领跑全球数字贸易的野心。在向WTO 递交的提案中,日本广泛讨论了众多数字贸易相关议题,其中既涉及发展中成员普遍关心的议题,又涉及发达成员高度关注的较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虽然日本与美国相比实力不足,与欧盟相比,其缺乏政治地位与市场筹码,但日本在提案议题中纳入了美欧在数字贸易上的核心诉求,日本试图以此来与美欧共同主导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同时,《大阪数字经济宣言》的签署也显示出日本意在借多边会议推广其数字贸易规则,进而佐证日本试图引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
二、日本参与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诉求
尽管与美欧相比,日本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影响力稍显微弱,但是身为亚太地区的经济大国,日本的数字贸易治理诉求仍对亚太区域的数字贸易发展有着极为显著的影响,应予以足够重视。本文在前文分别探讨了日本在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和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中提出的诉求,这些诉求所涉议题广泛,关乎日本的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利益,代表了日本对于当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态度。结合日本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以及多边数字贸易谈判中所作表态,本文认为日本最为关切的内容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核心诉求:
(一)数字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数字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价值越来越大,这引起了各国的极大重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因此成为日本主要关切的核心诉求之一。在目前的数字贸易规则中,与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则主要有“源代码”“使用密码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非强制公开算法”等。
上述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则不仅广泛分布于日本缔结的RTAs 中,在日本向WTO 递交的提案文本中也多次提及。综合日本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文本以及日本递交的WTO 提案,本文整理分析后发现,日本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主要关切诉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禁止强制公开源代码和算法。在现代产业中,无论是IT 产品,还是制造业产品,其正常使用都离不开软件程序的支持。因此,与软件程序运行相关的源代码和算法是现代经济中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之一。但是,一些国家规定,在进口有关商品及建设关键基础设施时,企业需要披露在相关软件程序中使用的源代码和算法。日本认为,政府强制披露源代码和算法的做法会导致企业面临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这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数字贸易壁垒。该做法毫无疑问将极大损害日本企业的利益,日本甚至阻止公司将其产品出口到强制要求公开源代码、算法的国家。因此,日本强烈建议,除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外,政府不应强制要求企业公开包括源代码、算法在内的重要商业秘密。同时,在CPTPP、《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的文本中,“源代码”均被作为单独的一项条款列出。由此可以看出,日本在保护源代码和算法上有着极为强硬的立场。
第二,禁止政府对包括加密技术在内的特定技术的使用施加任何强制性要求。信息通信技术产品(ICT)是数字贸易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密技术的使用对于ICT 产品是必不可缺的。在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领域,新的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正在逐步发展。在此背景下,有些国家强制要求在数字产品中使用包括加密技术在内的特定技术。日本认为,这会阻碍新的数字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发展,并且政府通过强制使用特定技术有效地设置了技术壁垒,从而阻碍外国公司进入市场,这也严重破坏了自由的数字贸易环境。此外,在企业被要求必须使用特定加密技术的情况下,产品安全级别的潜在下降也是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日本在提案中做出表态,除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外,政府不应对包括加密技术在内的特定技术的使用施加任何强制性要求。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使用密码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条款对ICT 的加密技术的使用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是日本首次在缔结的RTA 文本中将加密技术列为单独的一项条款。这表明,日本坚定支持禁止对加密技术施加强制使用的要求。
第三,禁止政府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数字知识产权。在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政府应作为权利的保障者,实施一系列严厉措施打击破坏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给企业的发展以足够信心。但是,日本认为,在一些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对数字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会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外国企业的数字知识产权。日本建议,为了保护数字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政府在访问私人机构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时应确保遵守适当程序,各成员应在WTO 框架下对此做出承诺。
(二)数据隐私保护
数据隐私保护涉及消费者保护、个人数据隐私保护、跨境数据流动及政府访问隐私数据等数字贸易规则,这是日本在缔结的RTAs 以及WTO提案中多次提到的诉求。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被称为“21 世纪的石油”,个人数据隐私的巨大价值导致数据面临被不法分子窃取以及被企业违法利用的风险。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用户对于数据隐私都表现得十分谨慎,数据隐私保护也成为互联网科技巨头们赢得市场用户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在全球范围内,数据隐私保护是受到各国重视的核心问题。2018 年被视为全球数据隐私保护的关键时间点。由Facebook 公司的“剑桥分析丑闻”事件引起的公众对数据泄露的恐慌,导致了公众对科技公司利用和分享用户数据的行为产生极大不满。并且,Facebook、谷歌还在2018 年从银行购买个人金融数据,这引起了人们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严重担忧[14]。在此背景下,2018 年5 月欧盟出台了旨在保护欧盟公民数据隐私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15]。继GDPR 之后,美国在2018 年6 月颁布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巴西等国也着手制定类似的规则。随着各国政府对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制定新的法规,个人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共享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16]。
日本很早就开始重视数据保护的国内立法,2003 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是日本颁布的首部数据保护法,同时APPI 也是亚洲首批颁布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并且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本为使APPI 适应监管需求不断对之进行修订,首次修订后的APPI 于2017 年5 月30 日全面生效,比欧盟GDPR 的出台时间提前一年[17]。2020 年3 月10 日,日本内阁决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再次修正。除了颁布法规对个人隐私数据加以保护外,日本还于2016 年成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PC),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个人信息和执行数据隐私法规。由此可见,日本对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视非同一般。在区域数字贸易治理中,数据隐私保护更是日本十分关切的核心诉求,日本就数据隐私保护规则与其他经济体积极缔结协定。2018 年7 月,在GDPR 生效两个月后,日本和欧盟签署了《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该协定允许日本和欧盟的公司之间共享个人数据,而无需额外的安全检查。日本和欧盟互相承认对方的数据保护制度为个人数据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这意味着,日本在数据隐私保护方面得到了欧盟的充分认可,日本的数据隐私保护措施已达到世界一流标准。此外,PPC正在与美国商务部讨论构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框架下的跨境数据隐私规则体系,旨在促进亚太经合组织数据隐私保护框架的进一步完善,并寻求促进其他亚洲国家和国内企业的参与。日本政府还正在与英国的某些政府部门(包括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以及信息专员办公室)讨论一项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协议,以确保个人数据隐私可以在这两个国家间自由传输[18]。在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中,日本在提案中认为,WTO 应考虑在成员国之间达成协议,允许成员为了实现个人数据保护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实施贸易限制措施。日本还在提案中提议,成员应承诺为政府访问隐私数据制定明确的正当行政程序。其原因是,日本认为,由于政府对隐私数据的访问在程序上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一些企业会考虑这对于保护客户数据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不愿将业务扩展到国外市场。这意味着消费者的可选服务范围受到了限制,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日本提议应对政府访问隐私数据制定明确的正当行政程序。
总之,数据隐私保护对于日本来说,无论是在提高国内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上,还是在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和多边数字贸易治理中,都是其十分关切的核心诉求。究其原因,数据隐私保护不仅关乎日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关乎日本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是否得到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认可,能否融入美欧的“数据贸易圈”。更重要的是,日本也一直意图在数字贸易治理中谋取数据保护的全球主导权,从而提升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三)公平开放的数字贸易环境
数字贸易环境对于国家发展数字贸易和企业参与数字贸易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尽管当前的数字贸易已发展成为对各国经济有着重大影响的现代贸易形式,但是由于尚未在全球范围内达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并且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所以“数字保护主义”以及各种数字贸易壁垒仍严重阻碍数字贸易的发展。对此,日本的核心诉求是建立公平开放的数字贸易环境,具体而言有如下三点内容。
第一,禁止政府强制数据本地化存储和计算设施本地化安置。日本首次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就“计算设施非强制本地化”问题进行规范是在日本与蒙古于2015 年缔结的贸易协定中展开的。事实上,在数字贸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促进国内企业创新发展,强制要求企业实行数据本地化存储、管理,其中甚至包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国家认为,数据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通过强制数据本地化存储能最大化保证敏感数据的安全[19]。但是由于跨境数据传输已成为数字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考虑到运营成本和效率的同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对计算设施的位置做出战略决策,同时尽可能地规避各种安全性风险。日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强制要求在其领土内安置计算设施,要求将数据进行本地化存储,则会导致企业相关成本和风险的增加,严重阻碍企业进入本国市场。对于日本而言,如果缔约方强制日本企业使用缔约国的计算设施,将导致日本国内计算设施生产企业的利益受损,并可能由于缔约国数据存储技术的不成熟导致数据泄露,使日本的云计算服务供应商面临一系列风险。因此,日本在向WTO 递交的提案中提议,有必要考虑在WTO 成员之间达成协议,除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标外,各国政府不应对计算设施的位置施加强制本地化的要求。
第二,公开政府数据。在数字贸易中,政府数据的公开有助于私人机构做出最大化利益的决策。将政府收集的数据(如公共交通数据、防灾数据)提供给国内外企业,可以促进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进而促进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美墨加协定》(USMCA)是全球首个纳入“公开政府数据”条款的贸易协定。随后的《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美国自然而然地要求日本同意在协定文本中纳入此条款。一方面受美国影响,另一方面,日本也确实认识到公开政府数据对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日本在向WTO 递交的提案中也重点讨论了该议题。但是,日本在提案中提到,政府在公开数据时不应对企业的国别有所区分。如果政府对外国企业采取非国民待遇,只允许国内企业访问公开数据,这将严重阻碍外国企业进入本国相关市场。因此,日本认为,各国政府收集的数据应是公开可获得的,并且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企业公开。
第三,改善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相关服务中的市场准入承诺。由于一些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出于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目的,政府会在数字贸易领域提高市场准入条件,从而阻碍他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例如,在一些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竞争力较低的国家,政府强制要求计算设施本地化,这样就会导致外国企业在本国投入大量资金,成为阻止外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的准入壁垒。此外,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在电信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方面有着限制外资股权比例的规定。在日本看来,在作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如电信,计算机服务)的ICT 行业中,改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是发展数字贸易的前提。这样的承诺可以促进国内外企业对数字基础设施行业的投资,并鼓励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从而形成更加有利于数字贸易发展的商业环境。这些承诺还将有助于消弭数字鸿沟,并为其他数字基础设施服务(如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以及数字化服务(如在线教育服务)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当然,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日本要求其他国家改善市场准入承诺,这对于日本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三、日本数字贸易治理诉求的发展趋向
尽管日本积极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和多边数字贸易治理,并在缔结的RTAs 和提交的WTO提案中多次推广其核心诉求,但是日本的数字贸易治理诉求并未完全达到日本的雄心水平。一方面,日本希望对标美欧,将自己的核心诉求打造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黄金标准”,以实现成为全球数字贸易领跑者的目标;另一方面,日本认为,当前数字贸易仍然存在着某些贸易壁垒,会对企业的跨国发展造成阻碍。因此,结合美欧的数字贸易规则标准以及日本在数字贸易谈判中所作表态,本文预测在今后的数字贸易发展中,日本会升级既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同时在谈判中敦促缔约国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
(一)以美欧为标准,升级既有数字贸易规则
身为发达国家,且作为美国的盟友,日本一直以来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上都以美国为标杆。同时日本想要主导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就必须向美欧的数字贸易“黄金标准”看齐。结合美国和欧盟在数字贸易上的核心关切,本文认为日本可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升级既有的数字贸易规则。
第一,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中纳入“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则。美国对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相当重视,曾在USMCA 谈判中提出引入对版权“正当使用”的新规则,并且美国多次在国际贸易年度评估报告中表达对日本数字产品盗版侵权问题的不满。此外,日本对除电影之外的数字作品仅提供50 年的版权保护期,该政策也一直受到美国的指责[20]。因此,日本在之后的协定中很可能将数字版权保护纳入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二,将“计算设施非强制本地化”条款中的“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例外规定剔除。该条款中“合法公共政策目标” 例外规定的存在使得缔约方经常以此为依据强制计算设施本地化,这与美欧的核心利益相悖。美国在USMCA 中已将该例外规定予以剔除。虽然在日本与欧盟缔结的贸易协定中,仍保留有该例外规定,但是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由于在谈判中受到美国的压力,日本最终同意剔除该例外规定。在今后的数字贸易协定中,日本很可能仍然会剔除该例外规定。第三,在特定数字服务部门中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在电信服务部门,由于日本不通过拍卖来分配商业电信服务的频谱,美国认为日本政府分配频谱的过程不具公平性。并且日本当前的几种频谱分配创建了日本独有的频段(例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从而阻止了美国公司的技术在日本运用[21]。此外,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日本强烈要求在广播部门规定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因此,在这些特定数字服务部门中,日本今后很可能降低市场准入标准。
(二)敦促缔约国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
由于WTO 各成员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具有较大差距,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数字贸易规则中要求保留某些例外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数字贸易自由发展的贸易壁垒。日本在此问题上与美国态度一致,对数字贸易壁垒表示出强烈不满,多次在WTO 提案中对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的议题进行讨论。例如,在数字贸易的国内监管法规规则上,尽管迫于缔约对象的强烈要求,日本在大多数涵盖数字贸易规则的RTAs 中都纳入了该规则,但这与日本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所以日本在提案中将“促进各成员国内监管法规的协调”作为一个单独的议题进行讨论,日本认为WTO 应对此进行讨论并给出解决方案,以更好地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发展①参见日本提案INF/ECOM/4.。又如,在“数据自由流动”方面,全球至少有65 个国家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其中包括巴西、中国、印度、俄罗斯等贸易大国[22]。日本认为,政府强制限制数据的自由流动将阻碍企业的跨境业务运营,也将导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更加难以融入全球价值链。事实上,日本曾多次在提案中呼吁,WTO 应该考虑在成员国之间就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原则达成一致协议。所以,本文预测,随着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日本很可能强烈要求缔约国降低此类数字贸易壁垒,进一步推动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四、结语
日本是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于世界前列的发达国家,其对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自全球“数字技术革命”发生以来,日本一直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日本不仅主张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涵盖数字贸易规则,还向WTO 递交了多份讨论多边数字贸易谈判的提案。这些都充分表明日本对于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有着积极的态度。本文通过分别对日本参与区域数字贸易治理和多边数字贸易治理进行分析,总结出日本在参与数字贸易治理中呈现出一系列典型特征。综合日本缔结的RTAs 及向WTO 递交的提案,本文认为日本参与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诉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隐私保护以及公平开放的数字贸易环境。在对上述三个核心诉求进行深入研究后,可以预测在今后的数字贸易治理中,日本一方面会以美欧为标准,寻求升级既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另一方面会敦促缔约国降低数字贸易壁垒,推进数字贸易自由化。
作为亚太地区有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大国,又是美国的盟友,日本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的核心诉求对于中国参与数字贸易治理有着重要的启示。一方面,由于中国当前仍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在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上与日本等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导致日本在其核心诉求上仍与中国有着不可避免的分歧。例如,日本认为中国的数据隐私保护标准不够高,缺乏适当的隐私法规,所以日本限制向中国传输个人数据[23]。再如公开政府数据,中国并未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涵盖该数字贸易规则,也从未在WTO 提案中就此议题进行讨论,这表明中国在此议题上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并且,在中日韩FTA 谈判中,中日在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限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为此,中国应加强国内相关法规的建立健全,营造更加良好的数字贸易环境。一方面,对日本提出的雄心水平较高的规则,中国应坚守核心立场,寻求与其他诉求相同的发展中国家合作,以致在WTO 多边数字贸易谈判中获得更多支持。另一方面,对于日本提出的与中国利益一致的诉求,如消弭数字鸿沟、促进中小企业参与数字贸易及网络安全合作等,中国可以在这些议题上与日本进行合作,甚至可以寻求在中日韩FTA 谈判、WTO 多边数字谈判中就此进行共同讨论,以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提高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治理中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