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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20-10-28张凤英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44期
关键词:党和国家监察监督

张凤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制度安排,这是党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根本途径。因此,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海晏(烟)河清、朗朗乾坤的重要法宝。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历史发展

1926 年,刘少奇针撰写了《工会基本组织》明确提出要加强工会组织的纯洁性。中共五大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共七大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通过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整风运动、党内自我监督与干部思想教育等监督方式加强党的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恢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地位。1986年设立国家监察部。1993年,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1997—2002年期间,省部级以上党组制定的,中纪委、监察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达120多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将净化政治生态作为治党任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2015年、2016年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8修改《宪法》,出台《监察法),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2020年6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专列一章,致力于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反腐“高压线”真正“通电”。

二、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展现状

1、成效

我国1982《宪法》确立了国家司法监督权力,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使国内反腐与国际反腐的协同。《监察法》设反腐败国际合作专章,增加了国家监察委与外国直接开展联系的权威性。除此以外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公约》,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出台《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北京反腐宣言》等文件的制定、,使得中国风格的反腐话语体系增强。

2、问题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部发展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党内监督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党的领导权威,纪委、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检察院相应人员的转隶,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凸显出专业性。审计监督、司法监督作為专业性极强的两大国家机关监督内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展最为专业定型的监督板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却存在消极的状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监督职能缺乏可操作性和专业性的程序流程保障。

(二)对“一把手”监督薄弱

党委是监督专职部门的主要机构,拥有决策权与执行协调权。党委“一把手”反腐意识、自律程度以及反腐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腐败治理的质量。但“谁来监督党委”尤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仍然是难点。对“一把手”无法监督、不易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仍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展的短板,必须加以重视。

(三)监督法律与监督实践匹配度不高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由于腐败行为多样化、高科技化、隐蔽化,腐败行为转为回报未来领取的期值交易,隐藏深,潜伏期长,不易留下作案痕迹,增加了反腐败案件的举证和侦破难度。现有法律规定不太适应腐败治理实践的发展,

三、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展的路径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规范下来,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凝聚力作用,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法律武器。

(二)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核心

党内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中心。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一定失灵。所以要健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中央纪委统一指挥、统筹协调,省市县各级地方党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基层各级各类党组织具体落实、抓好落实的党内监督纵向组织体系。健全党委负主体责任、监委负监督责任,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日常管理监督为形式、巡视巡察监督为补充的党内监督职能运行体系。

(三)以制度完善为重点,打牢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展的基石。

1、《公务员财产公开法》公务员放弃财产隐私权,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公务员的任何贪腐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将权力委托公职人员来行驶,公开的目的也是为了赢的人民的信任。采取公示财产这种预防政策,要优于事后惩罚,因为腐败案件发生,损失的既是人民的财产,还有政府的信誉。因此公务员财产公示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是公务员职业特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是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合法性基础。

2、举报制度 从民众微博举报到国家监委开设举报网站,鼓励实名举报,举报途径不断拓宽。在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举报专门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但是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仍然存在盲点。在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概括性较强,缺乏操作性的规则。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已是迫在眉睫。在这一点上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是可以学习的。

3、《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起到巨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有限的。为了切实地做到公开公正行政,必须落实宪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确立的公开制度。除了危害国防和国家安全、对国家宏观经济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公民隐私权、职业秘密、商业秘密等政府信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息之外,政府信息均应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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