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抗战爆发前后法币伪造现象初探
2020-10-28中南民族大学
(中南民族大学)
1935 年11 月,国民政府宣布实行币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式样统一的法币,随即在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的伪造法币。解决伪造法币问题对于维护国民政府金融稳定,保证币制改革成果,维护法币信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对于这一时期伪造法币现象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例如徐德莉等学者对伪造法币现象的原因及国民政府在法治方面的应对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1]。笔者认为,有关这一时期伪造法币泛滥的情况以及国民政府的应对措施,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其实,民间法币伪造现象层出不穷,体现出抗战前国民政府货币体系的诸多弊端,而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牵涉其中,则使问题更为扑朔迷离。本文结合相关档案史料与报刊杂志的资料,对上述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现象背后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货币战的情况。
一 全面抗战爆发前后民间伪造法币现象的猖獗
1935 年11 月国民政府推行币制改革,至1937 年抗战全面爆发前,法币的骤然流通且通行各省,为法币伪造提供了机会。检索这一时期《申报》的相关报道可以看到,青岛、武汉、蚌埠、宁波、福州、苏州、松江、北平、太原、常熟、广州、汕头、香港、厦门、佛山、江阴等地均发现了伪造法币案件。以上海市为例,币制改革甫经推行,市面上就出现伪造的法币,1936 年1 月19 日晚,江北人王正祥等在舟山路附近被华捕搜出随身携带了11 张伪造的法币[2],是为上海地区最初发现的民间伪造法币案例。1936 年2 月13 日,上海又发现制假程度较高的伪造法币,且“其两角币较真币声音略为尖锐,花纹竟与真币无异”[3]。此后在上海陆续发生了多起伪造法币案件,影响较大的有林世忠、钱金甫案[4],陆永清、施万金案[5],王阿根、颜连根案[6],王石生、陈二宝案[7],张保定、王连根案[8]等。这些案件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的注意:“财政当局为防止扰害金融,维护新币信用起见,通令各省市军警机关,严密侦查,如有发现伪造及行使伪币情事,应予按法严惩,以警奸宄”。[9]伪造法币案件的猖獗,不仅为币制改革蒙上一层阴影,也直接影响城乡百姓的日常生活。
抗战时期发现的伪造法币分为伪制硬币和伪制纸钞两种,其伪造技术各有特点。当时硬币的制造方法主要有冲压制造法和倒模法。冲压制作法,即将裁剪为圆片的金属放入印模中,使用水压机等以强大的压力一次性压制而成。国民政府中央铸币厂生产的法币,就采用这种冲压铸币的技术。民间伪造法币硬币多使用倒模法,即用石膏粉、陶土或者铜做成刻有法币表面图案的模子,将金属(通常为铅、锡和镍等)加热融化,倒入用石膏、陶土或铜制作的模子中,待其冷却,使用锉刀去其毛边及瑕疵而成。一般制成的假币在流入市场前还会经过“做旧”工序,将铸成的假币表面掺杂油污等,做成使用过的旧币的样子,以掩盖铸币的瑕疵[10]。
民间的伪造法币也有使用“冲压”技术者,制成的假币与国民政府铸币厂冲压造出的真币,其花纹精细程度、重量都较为相似。由于真币所用的金属原料仍然低于币值,因此,有的假币制造者尽管使用与真币相同或相近的原料,仍可从中获益[11]。
伪造硬币较于伪造纸币,其方法相对简单。例如在湖北发生的伪币案件中,案犯林福田使用锡伪造法币的方法就极为简易,甚至当庭就能制作出伪造的法币,且品质较高,足以以假乱真。据湖北省档案馆藏记载林福田犯罪的档案记载:“经按供词准备石膏纯锡白铁等物,饬由该犯在厅实验,方法极为简易,且以伪乱真,鉴别困难”[12]。
相较于硬币伪造,纸钞造假难度更高。1936 年8 月19 日,在上海市有恒路破获的伪钞案件中,缴获的赃物有机器二架、铜板八块、石膏板五块、油墨棍五只,图书版二十二支、钢针笔五支、油墨四听、油精一瓶、颜色四杯、千层纸一张、洋红粉松香粉滑石粉白粉数磅、伪币白纸七包、真中央十元票一张、号码为SX400503II 及印就伪票一张,未印就14 张[13]。从破获的案件来看,伪造法币者多有在印刷厂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印刷技能。有些伪造法币者则直接与印刷厂合作,印刷厂提供刻成法币表面图案的铜板,将法币印制成后,用钢针笔制作钱币编码号,即可完成伪造法币的制作。要想做出伪造程度较高的法币,则需要采购比较专业的印刷机器印制,从上海林世忠、钱金甫伪造法币案件案供可以考察出私人伪造法币的一般过程。据案犯友人细川秀三郎案供,1936 年12 月初,他的朋友王均来与其商量共同伪造中央银行五元伪钞,谈及制造伪钞的工序,细川秀三郎说道:“既有摄影印版等械,如欲制造(伪钞),当先以数千元之代价购备全部印刷机一具”。王均来说:“有老式石板印机及断割机各一具,请余代为出售,而以所得购价购置所需各械”。后来,在王均来远赴日本大阪成功购得摄影印版之后,便成功制造出来了伪造的钞票[14]。由此可见,私人伪造法币纸币,备齐摄影印版,印刷机,割断机等器械后即可制成。法币的防伪标识由美国钞票公司和英国德纳罗印钞公司研制,采用的水印防伪技术不易伪造。因此,伪钞主要利用人们对新发行的法币防伪标志不熟悉,缺乏辨别真伪法币的能力来达到行世的目的。另外,当时的国民政府共发行了四套法币,各地又存在大量币值改革前的旧币,复杂的货币式样加大了百姓辨别法币真伪的难度,给予伪钞以假乱真的机会。
二 民间伪造法币现象的利益诉求与社会原因
获取利润正是民间伪造法币势力的主要动机。民间伪造法币的利润如何?我们有必要对其售价和成本进行专门考察。
首先对假币的售价进行考察。1936 年3 月3 日,上海探员马忠荣佯装成顾客,向小贩姚小炳购买伪造的法币,“当时言明伪币百张,售价二十六元,探员即先付十三元,交给姚携款而去,末几姚即携来一元伪币五十张,当被探员拘捕。”[15]由此可见,50 元伪造法币售卖价格为13 元,即100 元伪造的法币售卖价格为26 元。1936 年3 月18 日,上海成都路捕房冯百顺,与江北人李宗章接洽“言明每元购一角伪镍币卅五枚”[16],即一元法币购买35 枚一角伪造硬币,换算下来,100 元伪造法币的价格为28.5 元。1936 年3 月20日,上海北浙江路发生的买卖伪造法币事件,据当事人供述:“经桑殿柱介绍,谓周得芳有大批中央银行伪角票出售,我等乃向周购买,预备带往乡间混用,当时言明每百元伪币售价三十元”[17]。1936 年3 月22 日,在蚌埠破获的伪造法币案件中记载,“每百元伪钞,可售法币四十五元”[18]。在上海公共租界有恒路,湖北老叟王树仁“以真钞三元购买得中央银行一元伪币十张,农民银行一元两张”[19],即3 元真币可购买到12 元伪造的法币,经换算可得100 元假币售卖价格为25 元。1936 年4 月15 号,上海法租界敏体尼荫路,李玉恒向田金安约定每百元伪造的法币售价十元[20]。1936 年5 月9 号在广州破获的伪造法币案件中,“查奸徒印就五角伪币,系以廉价出售,每百元之伪券,售出仅六十五元”[21]。在上海,“蔡向……以五十三元之代价,购得中央五元伪币一百张……交货,其代价则索一百二十元”[22],即最终的成交价格,为一百二十元真币购买到五百元假币,即每百元假币的价格约为24 元。1936 年10 月18 日在青岛破获的伪造辅币案件中,“并有定价额,即每百元伪辅币,售法币四十元”[23]。1937 年上海狄思威路破获的伪造法币案件中,“扬州妇人王徐氏……兜售中央通商两银行伪法币,其价颇廉,如真币三十元,可购(假币)百元”[24]。1937 年2 月7 日,上海成都路发现的伪造法币案件中,“当时交付注有暗记之法币二十四元,购得法币一百元”[25]。1937 年4 月11 日,在上海小沙渡路破获的伪造法币案件中,“……中央银行一元伪币,计真币二十五元,可购一百张”[26]。1937 年2 月27 号,王明清受陈大有的蛊惑遂“筹得22 元,购买伪造中央银行一元货币一百元”[27]。由此可见,由于伪造的法币成色不一,伪造的法币其价格在真币的25%—65%之间波动。其中大部分的伪币售卖价格位于真币价值25%—40%之间。
再看伪造法币所需的成本。1936 年8 月8 日,上海华盛路四五二弄发现伪造法币制造机关,专门印刷二角五分的辅币。查获假币制造者4 人,经审问得知,对于此次犯罪活动中,四人共同注入本金47 元,其中张同申出资7 元,王阿根出资38 元[28]。另外,假币制作中雇佣的劳动力成本,在《申报》上也有明确记载。1936 年8 月19 日,在上海市破获的有恒路伪造法币案中:“蔡良槐供,上月三十一日,由友张阿大邀往印刷是项伪票,先给工资二十元,因所印不佳,由吾转邀何春泉代印中央真十元票一张,系张阿大带来做样”。何春泉供:“本月二日,蔡良槐到吾出介绍,四日往该机关做起,只先给工资五元,张阿大每日来检视……”由此可见,当时张阿大雇佣蔡良槐印制假币的花销为20 元,由于蔡良槐印术不佳,蔡良槐用5 元工资雇佣何春泉来印刷伪钞。上述伪造法币案例中,共发现已印成假币二千零五十张,还有四千张半成品[29]。此次印刷为二角角票,如果把剩余4000 张假币制造完成,这批造好的假币票面价值共为1210 元。如果这些假币顺利卖出,且成色较好,能够以面额40%的价格售出,则此次交易可获利484 元,相对于47 元的本金,获利可达十倍以上。如果这批假币成色较差,只能按票面价格的25%卖出,四人可获利302.5 元。相对于47 元的投资和花费20 元雇佣的工人开销,伪造法币的利润相当可观。
1936 年10 月9 号,在汉口发生了汉奸何星五、张寿生伪造法币的案件。据档案记载:“据密报,汉口汉奸何星五、张夀生等集资六千元,在日租界南小路四十六号组织伪造法币机关,该机关规模甚大,内有俄国技师一名,测其资本似不止六千元。现第一批业经出货,计十元票七千张,(中国、中央、交通、农民四行俱有),印法新颖,真伪颇难辨认。”[30]在1936 年11 月6 号,在将印制的价值7 万元的伪造货币销售完后,何星五和张寿生又开始了第二轮犯罪活动:“据报,南小路四十六号之著名翻戏党何星五顷由沪运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伪钞万元,移商大正街十五号张士保中街九十六号王德甫售卖,其一元伪钞,每百元售价三十元。一角、二角、五角,每百元售价四十元。”[31]由此可见,何星五这次犯罪活动中,投资约6000 元,第一次印制了票面价值10 元的伪钞7000 张,即为7万元,按照每100 元伪钞售价30 元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可获利21000 元。到了十一月,二人从上海运来1 万元伪造法币进行出售,若按照市场价各出售,可获利3000 元,他们的伪造法币生意按照这种盈利模式,如果假币卖出顺利,半个月即可基本回本,其余就是净赚了。
上述对于伪造法币利润的分析,反映了这一现象出现经济的原因,此外,伪造法币现象的泛滥,还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首先,法币发行以后,辅币产量不足,不能满足民间经济生活的需要。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后,国民政府中央铸币厂成为唯一有权发行辅币的部门,但是辅币的生产制造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按照财政部钱币司计划,首批辅币币模由美国费城铸币厂铸造,财政部钱币司派官员去美国监督币模的铸造,然后把币模运回国内,中央铸币厂再根据币模生产辅币。按计划中央铸币厂生产辅币的政令应该与币制改革政令同步施行,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财政部钱币司在一次报告会上提到了当时的情况:“本部妥拟方案……复派遣中央铸币厂处长前往美国费城造币厂,实地监铸辅币币模,以利铸造,原拟与法币案同时公布施行,(费城造币厂)乃以币模铸造需时,未及如期办后。”[32]由此可见,由于美国费城铸币厂在币模铸造过程中没有如期完成,以至于“法币案实施后,各地辅币均甚缺乏,亟需提早铸造发行”[33]。其次,除了币模没有按时到达国内外,造币的原坯供应不足,也是造成辅币供应不足的原因之一。以上海为例,在上海市出现的辅币匮乏现象中,使用量最大的二分镍币缺乏最为严重,就是因为二分镍币的原坯需要从国外运来,而首批到达上海的原坯不多,二分辅币一经发行,即被抢购一空,造成辅币严重缺乏,市场辅币匮乏的情形[34]。
市面上的辅币不足造成物价上涨,引起经济恐慌等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以武汉地区为例,据《申报》报道:“在此骤行法币期间,武市面有两事极恐慌,一为货物涨价,一为铜元缺乏。各种货物,均有涨势。米面等食品,抬价尤猛。平民莫不受其损失。而铜元缺乏,尤其困难,零星贸易,时起纠纷。今日官商特开紧急联席会议,讨论救济”[35]。小面额的新辅币是百姓生活中使用量最大的货币,辅币匮乏导致百姓无钱可用,这种情况也给伪造法币辅币的行世提供了条件。另外,由于辅币匮乏,兑换零钱手续费用高昂,使得辅币价值升值,也是伪造法币现象盛行的重要原因。上海汇兑业同业公会呼吁政府,“为救济业务,维持民生计,应由本会呈请当局,兑换订定办法,准予专营”[36]。这说明,兑换零钱手续费的增加,使得辅币价值升值,也增加了伪造法币辅币的利润。另外,市面上辅币的匮乏,伪造的法币在某些方面也迎合了市场的需要,使得伪造辅币现象更为猖獗。
第三,法币发行时间较短,民众并不熟悉法币式样、纹理和颜色,由此给了伪造法币流通的可乘之机。法币上市之初,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各发行不同式样的法币,因此,市面上四套法币共同流通。法币复杂的式样使得民众不易对之辨识。为此,人们纷纷呼吁统一货币样式。1936 年8 月13 日《申报》刊登《各省市请齐一钞币式样》一文,其中指出:“以市上使用之钞币式样各别,倘奸宄以伪币混入,实难辨认”[37],该文呼吁各省市应统一货币样式,以使民众周知,避免上当受骗。随着法币的逐渐流行,以及各地方报纸、杂志之宣传,城市居民对法币的防伪标记等鉴别方法已有所了解,伪造的钞票在城市中市场越来越小。因此,不法之徒开始将目光投向乡村,农村地区由此成为伪造法币流通的重灾区。
三 国民政府的应对措施
伪造的法币于市面流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百姓生活势必造成恶劣影响。面对法币伪造现象的层出不穷,国民政府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从司法和行政等方面,打击伪造法币犯罪,增加法币供应,改善法币发行环境,稳定金融秩序。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增加辅币的发行量。币制改革开始之前,国民政府收回了各省市地方的辅币发行权,规定全国辅币发行由中央铸币厂统一发行,各地方省市无权发行辅币。币制改革开始以来,由于新辅币数额小,便于百姓的日常需要,且受传统货币观念影响,人们对实物货币认可度较高,因此新版辅币受到人们的热切欢迎。但中央铸币厂作为唯一有权力发行法币辅币的部门,其产量严重不足,导致很多地区市面上出现“无辅币可用”的状况,这间接为地方伪造法币现象提供了机会。为解决辅币供应不足的问题,中央铸币厂采取如下措施增加辅币产量:
首先是增加中央铸币厂工作时间,提高产量。1936 年中央铸币厂决定采取延长工作时间以增加铸币产量,“依照向例中央造币厂每年七月份需停工一个月整理账目物料,本届则令照常鼓铸辅币,俾得辅币数量增加”[38]。
其次,增加印花机、反射熔炉等设备以提高铸币量,1936 年初,财政部货币司决定增设印花机“我国平民生活大都以辅币为交易之媒介,其需要数量甚巨,以中央铸币厂目前之铸造能力而谕,颇有供不应求之感,复于二十五年度内筹划增加铸造数量,核准该厂添办印花机八部,预计在下年度开始时即可应用,以日夜两班工作,计每日当可增加铸数八十万枚,并饬建设反射熔炉提炼旧铜元制钱,以裕币材”[39]。1936 年6 月,再次增加印花机数量。根据记载:“上年迭经本部督饬,中央铸币厂加紧鼓铸,推广发行,而各地来电陈述辅币不敷流通请求增发者,尚陆绩不绝,嗣经本部统筹,尚核准中央铸币厂添购印花机八部,以增铸造能力。该项印花机预计在八月内装置完竣,惟所增数量仍属有限,现正计划扩充该铸币厂铸造机能力,拟再增置印花机二十部,预计至二十六年度底,每日铸数可达四百五十万枚至五百万枚,较目前级力可望增加产量三分之二,以应需要”[40]。
再次,国民政府收归地方铸币厂,同时积极改造和建设旧铸币厂,以增铸币能力。据财政部在五届三中全会发言稿记载:“特于十月间令该厂(中央铸币厂)将武昌、重庆、西安三处旧有造币厂先行整理,改为分厂,筹备开具”[41]。1937 年下半年,先行开设武昌铸币局“一面饬令该厂(中央铸币厂)就通货集散重要地点先行筹设武昌分厂,下年度开始时,该分厂当可着手筹备成立,协助中央造币厂铸造新辅币以增产量。至旧有各种驳杂之银铜辅币,则由该厂逐渐收销改铸,以利新辅币之推行,而促十进制度之完成”[42]。
最后,对于兑换辅币手续费紊乱问题,1943 年10 月27 号,国民政府出台《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兑换辅币手续费的最高比例以及非法兑换辅币处罚办法,以防止汇兑辅币手续费过高:“意图营利,不按法定比率兑换各种币券者,处所得利益十倍以下罚金。以兑换币券为业,所取兑换手续费超币额百分之一者,亦同。”[43]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辅币整治措施,辅币产量大幅度上涨,改善了百姓无辅币可用的局面。下表为1935 年12 月至1936 年12 月每月辅币的铸造量及铸造总额:
说明:1936年8月以后各地需要一分、半分铜辅币激增,故减少镍币铸数增加铜币产量合并注明[44]。
可以看出,1935 年12 月法币改革之初铸造310 万枚一分的辅币,此后的辅币铸造数量激增明显,至1936 年12 月,辅币铸造的值国币为46980000 元,比1935 年12 月增加了43880000 元,国民政府财政部的一系列调整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二,设立钞票辨真处,各地银行办事处以及伪币检查点,帮助乡村地区民众辨识法币真伪。在1936 年10 月19 日破获的北京伪造辅币案件中发现,由于边远农村地区信息闭塞,缺乏辨别真伪法币的能力,因此伪造的法币给边远地区民众带来损失。《申报》多次呼吁乡村地区百姓注意伪造法币问题:“惟当新辅币流通尚未普遍之际,倘有该项伪币,在偏远内地,蒙混行使,诚恐人民不加鉴别,误为收受,以致蒙受损失,自应通饬注意,以杜奸欺”[45]。由于法币式样较多,农村地区警力有限,制假售假的违法现象也不易被发现。甚至有购买伪造的法币,专门前往边远农村地区进行消费的犯罪分子,例如张成标使用假币案件就供称:“系受同乡俞姓之托,嘱为购买此种假票,带回乡间行使”[46]。针对农村地区信息滞后,乡村地区居民无法获得防伪知识,缺乏辨别法币真伪能力的问题,1936 年6 月18 号国民党财政部下令:“现在法币已通行农村,伪币乱真,在所难免。乡民无知,容易受骗……令各行,在全国各县与农村毗连市镇,各社钞票辨真处一所,或即令各地银行办事处,尽量代替人民辨别钞票真伪,以免人民无辜受害之情”[47]。从上面可以看出,国民政府财政部要求各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伪币检查点,协助村民辨别法币真伪。
第三,利用司法手段严惩伪造法币犯罪行为。面对伪造法币现象的泛滥,社会各方面要求严惩伪币犯罪的声音高涨,1936 年3 月31 日上海市社会局在《申报》发表的《严缉行使伪币奸徒》一文中就呼吁对于伪造法币犯罪者从严治罪:“查伪造货币,扰乱金融,妨碍币政,情节异常重大,相应电请贵市长迅予严饬公安、社会两局,严密侦查,务将行使伪辅币奸徒缉捕到案,并将该项伪造机关根究破获,分别移送法院,从重治罪,以安社会,而维币制”。[48]山东省政府致电财政部,要求将伪造法币罪犯从重惩处:“鲁省府迭电财部,请将伪造法币扰乱金融者处以极刑,经财部详加查核,以刑法已列有专条,自可依法惩办,财部已转请司法行政部通饬各级司法机关,对制造及行使伪币犯,应依法从重处断,已由部咨请司法行政部,饬全国各级法院尊办。”[49]
1936 年11 月6 日,国民政府财政部钱币司在《钱币司出席纪念周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于法币犯罪按最高刑罚论处:“咨请司法行政部通饬各地法院……依照刑法伪造货币罪各条定刑名,从重处断,并分咨各省市政府饬属一体严密侦缉究办,以咨儆惩。近月关于缉获伪钞案件,经司法机关按其情节,悉依最高主刑处断”[50]。由此可见,财政部钱币司通饬全国各级政府、法院,要求政府严密缉拿伪造法币罪犯,法院判决时对其从重惩处,并给出了从重惩处的具体要求,即按最高刑罚断处伪造法币的案犯。1936 年10 月19 日,财政部通饬各省市政府,要求全国各地严密查缉伪制辅币犯罪案件,一经查出依法重判,“应于查获该项伪币时,依法重惩,除咨复并分行外,相应咨请贵省市政府查照,通饬所属一体注意,严密查缉,以重币政,并布告周知为荷”[51]。
自财政部发布通饬要求重判伪造法币犯罪以来,在实际发生的伪造法币案中,案犯被重判的消息在报纸上屡见不鲜。1936 年10 月23 号,在上海市小东门陆家寨破获了一起伪造法币的案件,《申报》报道的标题即为:《伪币犯陈云生等判处重罪》,主犯陈云生被判处7 年有期徒刑[52]。1936 年10 月24 日上海望志路破获的伪币案件中,犯人陈新昌被重判13 年,剥夺公权10 年,朱立兴被判处徒刑9 年,剥夺公权9 年[53]。上述案犯的徒刑时间,相对于刑法规定的最低量刑显著增加了,说明伪造法币案件需重判的观点为法官们所接受。
此外,国民政府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以打击伪造法币行为。1937 年7 月15 日,国民党财政部颁布了《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规定:“意图行使之用,而伪造币券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意图行使之用而收集,伪造、变造币券者,亦同。”[54]1937 年8 月16 日,国民政府颁布了《延长实施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期间令》[55],宣布将此条例延长至1939 年8 月16 日,并将此条例转饬各地遵照执行。1943 年10 月27 日,国民政府将《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名称修正为《妨害国币惩治条例》,并增加一条:“犯本条令之罪者,其银币,银类,金类,新旧各种辅币,伪造变造或损毁之币券,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56]。
第四,对检举伪造假币有功人员进行奖励。1935 年4 月27 日,财政部向全国各省市发布《钱字第15039 号》文件,要求对破获伪造法币案件有功人员进行奖励[57],山东、湖北[58]、贵州[59]、江苏[60]等全国各省市县纷纷响应,通饬各自辖区遵守此规定。
第五,加强辨别真假法币的宣传,增强百姓的辨别法币真伪的能力。在国民政府的呼吁下,报刊开始刊发文章告知民众辨别真伪法币的方法[61]。国民政府财政部还下令:“对于各地……可由分支行多采(法币)模卷悬挂,以资辨识而免人民无辜受损”。另外在各银行网点办事处悬挂伪钞券、真钞券供乡民对比辨认,以普及钞票票样在乡村地区的认知度。“如遇伪币发现,根究来源,报请政府纠惩”[62],即如果发现伪造的法币,则追查假币来源,与政府合力打击制假售假。发行法币的四家银行也将法币样卷张贴:“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多将各种样卷,分送各地张贴,以辨真伪,同时并已分行各省市各法院,认真查缉伪币,及将伪造法币犯从重处断,奸宄图以伪币乱真、当难得逞”[63]。
第六,严格检举伪造法币现象。国民政府派专人于汽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检查行人行李,纠察行李中是否夹带伪造的法币,一经发现,即刻没收并扭送至当地公安局[64]。
上述诸种措施,反映了国民政府稳定金融秩序,巩固法币改革成果的努力,显然这些措施有利于国统区民生的改善,然而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措施主要针对的是国内伪造集团或个人,对于日本军国主义则并未产生相应的应对之策,也没有在外交上对之加以揭露,由此导致日人毫无顾忌,伪造法币现象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
四 日本伪造法币工作与国民政府的困境
华北事变爆发后,日本加快了侵略中国的步伐。抗战全面爆发之前,发现了多起日本伪造我国法币的案例。1937 年1 月28 日,据称“日总领事馆警察署,在海宁路保源坊十二号内,捕获犯人日人长谷川,罗马尼亚人巴德尔那等五名,该犯等以模写为基础,将十元纸币改为二十元”[65]。1937 年2 月15 日,据《申报》报道,“某国浪人潜入闽粤腹地、勾结汉奸,作奸犯科,无恶不作,如贩毒、开赌场、刺探军情,假造法币,破坏金融,走私漏税等等……伪币系由某国所印……据供称某国籍人在汕(头)卖出该项伪币已有七千余张云。”[66]。《申报》报道中,将所用伪造法币犯罪分子称为“某国人”,极力避免挑起事端,但是据其报道,“某国人”为“对岸某岛”的人,明显指日本人。这些现象说明,日本伪造法币的活动由偶发性、独立性的个人犯罪向有组织的、大规模的集团制造发展。
随着日军大举侵华,其大大加快了伪造法币的进程。1939 年3 月2 日,在河南地区缴获了大量日军伪制的我国法币。据第一战区司令长官程潜微复电称:“近来渝陷地域内发现中中交农伪钞极多。前豫北击落伪军所携伪钞一次竟达数十万元之巨。查我国法币在沦陷区信用愈久愈坚,倭为扰乱及推行伪币,计出此卑劣手段,毒辣无匹,而一般汉奸,为虎作伥,情更可恨。除分别函令,饬属严缉,依法从重惩处”[67]。1939 年8 月11 日,日本已经可以印制带有水印的伪造的法币,“据薛岳寒已咨,并电称:敌近伪造我中央中国法币甚多,并抬高价值。规定敌军用于手票十一元方兑换伪造法币十元。在表面观察真伪难辨,唯对日或对灯映照,伪造中央中国法币内无水印总理像及水印宝塔,仅有水印大日本三字等情”[68]。面对于日本的伪造法币,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中央银行向各省发布敕令:“敌人伪造我国法币……各海关严行查禁,勿任蒙混进口,并迭咨各省政府饬属一体,查禁所有经各方抄获之伪造法币,则分送各机关及银行一体注意,并分别张贴便民众识别,使敌人伪造伎俩无从施展。在二十八年二十九年两年,各期内自应本已定办法,切实实行并随时查酌敌人诡谋目的”[69]。由此可见,国民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在各海关严加查禁日本伪造的法币。二,将敌人伪造的法币张贴,告知民众辨别办法使得民众增强辨别敌人伪造法币的能力。但是,由全国各地源源不断发现的敌人伪造的法币可以得知,国民政府的应对措施没有有效遏制日本伪造我国法币的行为。
五 结语
全面抗战爆发前夕,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改革,不久法币伪造现象在国内层出不穷。法币上市之初,辅币大规模供应不足,民众无钱可用,为伪造的法币流行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法币式样繁多,人们对其不甚了解,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百姓缺乏必要的识别真伪能力,为法币的伪造提供了机会。法币伪造对于当时国民政府的金融秩序和民众日常生活都产生负面影响,针对伪造辅币犯罪泛滥的问题,国民政府也迅速采取措施,通过延长中央铸币厂工作时间、增设机器,收编并整治武昌分厂等措施增加辅币供应,并允许地方发行辅币券等措施,增加了辅币产量,缓解了辅币供应不足的问题。针对城市及农村地区对于法币式样辨识不足之问题,国民政府下令各法币发行银行在各县及周边地区设立办事地点,积极普及法币辨别相关知识。国民政府还通过司法手段,打击假币制造者。在政府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后,伪造法币犯罪活动并没有造成全国大规模的金融紊乱现象,体现了这些措施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伴随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步伐加剧,日本军国主义开始大量伪造法币,以之作为对华“货币战”的重要手段,以扰乱中国金融,削弱国民政府的抗战力。1939 年时国统区与沦陷区内发现了大量日方伪造的法币,对国民政府的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威胁。但是,国民政府并没有要求日方严禁伪造中国法币,反映出国民政府的软弱以及维护金融主权意识的单薄。
国民政府法币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大规模的伪造法币,恰恰说明了法币在民间较强的信用,在这点上说明法币改革是成功的。但是,与先进的法币政策相对应,国民政府统治力较弱,无力彻底制止伪造法币现象。这说明,一个健康、稳定的货币体系,不仅仅需要先进的理念,也要有与之相符合的社会管理能力,这对今天国家金融制度建设同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注释:
[1]戴建兵在其著作《金钱与抗日战争》(人民文学出版社2017 年版)中提到民国时期各地私发货币和民间印制假币的现象。徐德莉《抗战时期伪造货币述论》(《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 期)对伪造法币现象的原因及影响进行了分析,在《抗战时期货币伪造诸象之多维社会成因》(《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 年第1 期)中对伪造法币现象的原因进行了考察,《抗战时期国民政府治理伪造货币政策探析》(《求索》2015 年第7 期)中从司法层面探究了国民政府为解决伪造货币做出的努力。
[2]《五角伪币发现,捕房正搜查来源》,《申报》1936 年1 月19 日,第13 版。
[3]《新辅币有伪币发现》,《申报》1936 年2 月13 日,第12 版。
[4]《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林世忠、钱金甫等伪币案的文件》(1937 年6 月9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80-2-422。
[5]《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陆永清,施万金等伪币案的文件》(1937 年2 月27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81-2-406。
[6]《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陆永清,施万金等伪币案的文件》(1936 年10 月20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81-2-376。
[7]《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王石生、陈二宝等伪币案的文件》(1937 年4 月3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80-2-422。
[8]《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陆永清,施万金等伪币案的文件》(1937 年1 月28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R37-3-388。
[9]《明真伪不同之点》,《申报》1936 年2 月25 日,第12 版。
[10][11]罗克氏(Lucas)著 余秀豪译:《伪币之研究》,《警光周刊》1936 年第4 卷第6 期,第4—7 版。
[12]《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关于伪造辅币犯已移交法院审理,并希望各行注意防范用锡伪造辅币的函》(1936年9 月23 号),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S90-1-507-009。
[13]《有恒路破获伪币机关,抄获印刷机器等,拘捕三人均已提公诉》,《申报》1936 年8 月19 号第十六版。
[14]本案件细节来源于《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关于林世忠,钱金甫等伪币案的文件》(1937 年6 月9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80-2。
[15]《私贩伪币,三犯定期宣判,姚小炳等奉谕压还》,《申报》1936 年3 月3 日,第11 版。
[16]《破获私铸辅币,两犯押侯宣判》,《申报》1936 年3 月18 日,第11 版。
[17]《购买伪币三百元,拆视均为废纸,茶楼上大吵,拘获关系人三名》,《申报》1936 年3 月20 日,第11 版。
[18]《破获贩运伪币机关》,《申报》1936 年3 月22 日,第5 版。
[19]《出售伪币被捕》,《申报》1936 年9 月1 日,第21 版。
[20]《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诉田金安伪币案的文件》(1936 年11 月30 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Q181-2-397。
[21]《广州又破获伪币案》,《申报》1936 年5 月9 日,第10 版。
[22]《伪币案待调查,改星期一在讯》,《申报》1936 年9 月8 日,第15 版。
[23]《青岛破获制造辅币机关,伪造犯肖子玉等五人被捕,并搜出全部机器及伪辅币》,《申报》1936 年10月18 日,第8 版。
[24]《两妇人兜售伪币各判刑六年》,《申报》1937 年1 月27 日,第15 版。
[25]《源源旅馆内破获贩卖伪币机关,先后捕获八嫌疑犯,抄出印版图章等等》,《申报》1937 年2 月7 日,第20 版。
[26]《行使伪币晋庆章判五年》,《申报》1937 年4 月11 日,第13 版。
[27]《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二法院关于陆永清伪币案件的文件》(1937 年2 月27 号),上海市档案馆藏,档案号:R37-3-1748。
[28][29]《华盛路,破获伪造货币机关,抄获印成伪辅币数千张》,《申报》1936 年8 月8 日,第16 版。
[30]《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关于请中央银行汉口银行秘密注意汉口日租界内汉奸何星五等制造伪钞的函及相关材料》(1936 年10 月9 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S90-1-507-012。
[31]《中央银行总行发行局关于请中央银行汉口银行秘密注意汉口日租界内汉奸何星五等制造伪钞的函及相关材料》(1936 年11 月6 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S90-1-507。
[32][33]《财政部钱币司出席纪念周报告事项》(1936 年1 月31 日),《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70 页。
[34]《二分镍制辅币缺乏》,《申报》1936 年2 月24 日,第11 版。
[35]《实行法币后武汉市面情形》,《申报》1935 年11 月8 日,第5 版。
[36]《汇兑业提议,指定兑换办法》,《申报》1936 年2 月20 日,第11 版。
[37]《各省市请齐一钞币式样》,《申报》1936 年8 月13 日,第6 版。
[38]《五届三中全会财政工作报告修正稿》(1936 年1 月14 日),《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104 页。
[39]《财政部钱币司编送二十五年度工作成绩稿》(1937 年7 月9 日),《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118 页。
[40]《财政部钱币司编送二十六年度中心工作稿》(1937 年5 月),《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125 页。
[41]《五届三中全会财政工作报告修正稿》(1937 年1 月14 日),《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102 页。
[42]《财政部钱币司编送二十五年度工作成绩稿》(1937 年7 月9 号),《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113 页。
[43]蒋中正:《军事委员会关于抄发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令》(1943 年10 月27 号),《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30 页。
[44]该表1935 年12 月至1936 年11 月数据来自:《1936 年行政总报告(钱币部分)》(1937 年1 月8 号),《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 辑第1 编,财政经济4,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63 页。1936 年12 月数据来自《五届三中全会财政工作报告修正稿》(1937 年1 月14 号),《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第105 页。
[45]《财部通饬各省市政府,严密查缉伪制辅币,一经查获依法重惩》,《申报》1936 年10 月19 日,第10 版。
[46]《张成标等贩卖伪币判罪》,《申报》1936 年5 月29 日,第12 版。
[47]《财部函 四行令代人民辨别法币》,《申报》1936 年6 月18 日,第8 版。
[48]《市社会局令饬,严缉行使伪币奸徒》,《申报》1936 年3 月31 日,第11 版。
[49]《制造及行使伪币财部请法部通饬严惩》,《银行周报》1936 年第2 卷第21 期,第30 版。
[50]《钱币司出席纪念周工作报告》,《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法币政策》,台北“国史馆”1988 年版,第80 页。
[51]《财部通饬各省市政府,严密查缉伪制辅币,一经查获依法重惩》,《申报》1936 年10 月19 日,第10 版。
[52]《伪币犯陈云生等判处重罪 范洪福无罪》,《申报》1936 年10 月23 日,第12 版。
[53]《望志路制造伪币机关,昨判三犯重罪》,《申报》1936 年10 月24 日,第12 版。
[54]财政部:《妨害国币暂行条例》(1937 年7 月15 日),《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3 页。
[55]蒋中正:《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抄发延长实施妨害国币暂行条例期间令》(1937 年8 月16 日),《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2 页。
[56]蒋中正:军事委员会关于抄发修正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令》(1943 年10 月27 日,《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3,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年,第29 页。
[57]训令第2024 号,李树春:《奉省府交下内政部咨准财政部咨送首都警察厅经办伪币案件统计表,请通行各省市澈究其破获出力者,并请拟定悬赏办法》(1935 年6 月10 日),《山东省民政公报》第232 期,第10 页。
[58]《中央银行汉口分行关于请中央银行总行核示湖北省政府、民政两厅所询如何奖励缉获伪造货币犯的函》(1936 年11 月24 号),湖北省档案馆:LS90-1-507-014。
[59]《番禺县政府训令》财字第三七二号(1935 年6 月26 日),《番禺县政纪要》,1935 年第1 期,441-442 页。
[60]《江苏省政府训令》,民字第838 号(1935 年5 月15 号),《商业月报》1935 年第15 卷第7 期,第19 页。
[61]《明真伪币不同之点》,《申报》1936 年2 月25 日,第16 版。
[62]《财部函:四行令代人民辨别法币》,《申报》1936 年6 月18 日,第8 版。
[63]《各省市请 齐一钞币式样》,《申报》1936 年8 月13 日,第6 版。
[64]《检查行人,抄出伪辅币》,《申报》1936 年9 月18 日,第18 版。
[65]《日报所载》,《申报》1937 年1 月28 日,第15 版。
[66]《某国浪人在汕行使伪造大批二角辅币 制造机关设于闽境 行使者已捕获多人》,《申报》1937 年2 月15 日,第11 版。
[6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严切注意查拿汉奸推行伪币的训令》(1939 年3 月2 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S39-2-0000377-044。
[68]《湖北省政府关于查禁敌人伪造中央,中国两行法币的训令》(1939 年8 月11 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S1-5-0471-001。
[69]《中央银行发行局,中央银行业务局关于巩固法币信用,禁止行使敌伪支票及伪造法币各节的函》(1939年4 月29 日),湖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LS90-1-83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