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速新规正式实施!
2020-10-27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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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涵盖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各主要领域,并全方位构建了当前和今后浙江省公路事业发展的制度框架,较好地满足了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此次出台的《浙江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浙江省公路行业的基本法,科学设计了公路工作制度,展示了“重要窗口”的先进理念,特别是在农村公路、公路安全、公路发展规划、超限运输、公路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在热点、难点问题方面有所突破,较好地满足了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浙江建设交通强省、公路建管养运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首创高速故障车辆免费拖曳
《条例》规定,对于停留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故障车辆、事故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免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条例》设定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为全国首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有偿拖车议价导致车辆长时间停留,尽快将故障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主线。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道路安全和通畅,降低二次事故发生的风险。
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浙江公路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的目标对公路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有公路法规体系已无法满足浙江省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公路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公路条例》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经多次审议最终完成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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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护作业流程及细则
为减少公路养护作业对过往车辆、行人的影响,《条例》明确,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同步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履行好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应尽的义务。同时,《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上养护,应当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时段占道或封道作业,这意味着今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将越来越多地被安排在夜深人静的时段进行。
改扩建新增车道可独立批准收费
目前,浙江省早期建成的高速公路已超负荷运行,改扩建需求十分迫切。但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对高速公路改扩建后如何继续收费并无明确规定。
5月15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路条例》正式出台。
为此,《条例》从符合上位法规定和立法的普适性角度出发,提出将高速公路新增车道改扩建工程作为独立运营项目批准收费,且项目可以由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实施,也可以引进外部投资者,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这一规定不仅在操作层面有上位法可遵循,也适用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所有建设模式,有利于投资主体、经营权益的可分可合。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以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明确新增车道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鉴于新增车道与原车道不可物理分割以及新增车道与原车道存在投资主体不一致的可能性,《条例》明确,新增车道业主单位与原车道业主单位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前期建设、后期运营等相关事宜,并明确新增车道后通行费标准不得因车道增加而提高。
针对原有车道收费到期后,新增车道如何继续收费的问题,《条例》也给出了答案。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原有车道收费到期后,项目业主终止收费并退出管理,但由于新老车道不可物理分割,势必导致新增车道的收费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原有车道代收。因此,为保证新增车道的投资收益维持在合理回报范围内,《条例》规定原有车道的经营期限届满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降低通行费标准,并就降低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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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五大机制”
● 建立了政府治超机制,建立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并将公路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 规定了源头治超机制,列入重点货运源头名录的单位应当安装计量称重检测设备,加强对货物装载单位的源头监管。
● 健全了联合治超机制,交通与公安部门各负其职、信息共享、联动执法。
● 推进了科技治超机制,明确了非现场执法的法律效力和程序,并创新推行全省联网办案,全省任一治超窗口均可处理案件。
● 构建了信用治超机制,运用信用等手段对违法超限车辆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
《条例》还在全国首次提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开展数字化建设和数字档案移交。
突出高速服务区公益属性
《条例》将高速公路服务区一些不成文的免费服务事项以法定的形式固化,以满足广大司乘人员基本生理需求、休憩需要和车辆补给需求,凸显服务区的公益属性,推进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规范化管理、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区服务品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破解违法超限运输治理难题
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开展的治超非现场执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遏制了违法超限车辆上路行驶。但从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来看,由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不完全掌握违法车辆信息,存在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率低的情形,非现场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条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超限运输车辆相关信息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的义务;同时,对非现场证据中涉嫌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的,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责任。
为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条例》明确对逾期不按照规定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所有人作出处罚。这一规定将强化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威慑力,也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同时,《条例》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不执行违法超限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者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建立信用治超机制,督促违法行为人主动接受处罚,提高处罚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