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剑指跨省跨区交易
2020-10-27刘光林
本刊记者 刘光林
8月12 日,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发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0〕72号),决定从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以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开展,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通知》显示,此次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北京、广州两大区域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大电网公司;监管内容则主要涉及电能交易组织和执行情况、输电通道调度运行和清洁能源消纳情况、市场运营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电能交易合同签订和调整情况、电费结算情况、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等几个方面。
我们知道,开展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市场化电力交易保证了电力资源的高效配置,而远距离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则能够保证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的高效配置。开展市场化交易,能够最大程度地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以更精确的尺度测量和反映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的电力需求,让电能流向最需要它的地方。而实施跨省跨区交易,则更加符合我国的资源禀赋——能源资源集中在西部,负荷则主要集中在东部,西部地区能源资源供大于求,东部地区供不应求,这样的供求关系迫切需要通过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予以满足。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广东的用户就无法享受到云南价格低廉的水电,更无法享受到清洁电从远方来带来的巨大生态环境效益。
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实施的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等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战略,也在呼唤构建区域电力市场,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不断扩大规模,毕竟,电力设施互联互通和电力市场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再换一个角度看,我们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主要是为了消纳清洁可再生能源,我国西部地区富余的能源资源大部分是以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形式存在的,而这种类型的一次能源不适合远距离运输,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就地转化为二次能源——电能,然后再通过跨省跨区交易实现电力的远距离输送,这样方能达到负荷中心。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面临跨越不同调度区域、过网费用构成相对复杂、输电通道利用效率等问题。相对于省内电力交易,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开展专项监管十分必要。
国家电监会时期发布的各期电力监管年度报告,就把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内容。2013 年,重新组建后的国家能源局立即部署开展了12项专项监管工作,这其中就包括电力交易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再到此次针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开展专项监管,这充分表明,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电力交易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也变得更加专业、更加具体、更具针对性。主持 刘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