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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法非法狩猎问题研究

2020-10-27黄娅琳郭会玲郭海涛吴传好

野生动物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电击狩猎野生动物

蒋 敬 黄娅琳,2* 郭会玲 郭海涛, 吴传好 唐 鹏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南京,210023;2.国家林业与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南京,210023;3.野生动植物物证技术国家林业与草原局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3;4.滁州市森林公安局皇甫森林派出所,滁州,239004)

近年来,涉林案件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并逐渐呈现出精细化、科技化、高效率的趋势。使用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捕猎手段[1-5]。使用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效率极高,犯罪成本极低,猎捕过程中,无论动物的种类或是成年与否均被猎捕,这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严重威胁。此外,私设电网也对林区的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高压电网的设立侵害着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已造成人员伤亡、森林火灾等,给林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多危险因素。

由于现阶段对电击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与适用的理解不一致,有时会存在不能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清楚的问题。法律关于非法狩猎罪中“禁用工具和方法”的规定不明确,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从危害性上看,电击设备通电后的危害性不亚于枪支,但是现行法律没有针对滥用电击设备的专项罪名,而刑事、行政处罚较低,导致案件打击的社会效果欠佳。现阶段由于对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较为欠缺,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在涉案物证的鉴定、适用法律、案件打击和预防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和困扰,因此亟须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以期为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使相关的执法更加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1 电击法非法狩猎的概念

正确理解电击法非法狩猎的概念,确切把握其内涵与外延,将有助于界定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有助于在不断变化的犯罪手段、方法、范围等方面更好把握其犯罪的实质所在[1]。目前对电击法非法狩猎的相关概念研究一直处于空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本研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6-13],对电击法非法狩猎提出了如下概念:电击法非法狩猎是指非法主体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或制造电击工具,并违反狩猎法规,利用电击工具进行狩猎,对野生动物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致人伤残、导致森林火灾等违法犯罪行为。

2 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现状及特点

本研究通过调研安徽省滁州市、浙江省衢州市、陕西省商洛市等全国各地50个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在2016—2018年办理的233起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的相关情况,以期发现案件特点及案件办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此外,本研究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电击法非法狩猎刑事判决案件——(2016)皖1823刑初172号安徽省泾县吴某某非法狩猎案进行了梳理,对判决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进行提取,利用统计学方法分析相关数据,以期更加全面、客观地对电击法非法狩猎犯罪的现状、成因及特点进行探索。

2.1 案件发生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具有明显季节性

通过对全国共50个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在2016—2018年3年间办理的233起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结果表明此类案件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表1)。

表1 2016—2018年我国50个地区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调研情况

续表1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发案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电击非法狩猎案件在各地区的高发季节均为干燥少雨季节或农闲之时。以浙江省衢州市为例,如图1所示,电击非法狩猎案件的高发期为11月至翌年的1月,其次为2—4月。推测不同季节的气候不同,这对电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的案发数量带来了较大影响。气象资料表明浙江衢州11月到翌年1月气候干燥,少雨,对于电击设备的使用影响不了。此外,对于从事长期农耕的村民来说,此时正是农闲之时,从而导致案件的发案率较高。而其他季节多雨,电击设备难以设置,山路泥泞,此类案件的发案率也相对较低。

图1 浙江省衢州市2018年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发案数Fig.1 Comparison of the number of electric shock hunting cases in different months of 2018 in Quzhou City,Zhejiang Province

2.2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且呈中高龄化

通过对50个地区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的相关调查和抽样分析,发现在抽样案件中,嫌疑人有文化程度记录的共103人,其中文盲32人,小学45人,初中22人,高中4人(包括中专),初中及以下学历占全部人数的96%。此外,在抽样案件中,嫌疑人为35岁以下有10人,35—55岁有61人,55岁以上有32人,35岁以下的嫌疑人仅占10%。嫌疑人均在山区土生土长,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对民间常用的电击设备和其他猎捕方法均能熟练掌握。调查结果表明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以农民和社会边缘群体为主。

2.3 犯罪成本低,猎捕效率高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犯罪成本低廉化是犯罪发生的动力之一[14]。在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采用自制或网购的作案工具(图2),采用低压直流的12 V或24 V的电瓶,经过逆变器、储能高压电容阵列输出直流高压,并借助地形地势将约1 mm的铁丝绑在树干、树枝或自制木棒上,若人或动物触碰到铁丝,电击设备将瞬时释放高压电,致其死亡。经过专业检测,此类电击设备输出的峰值高压约为24.95 kV,峰值电流约为160 A。由于将直流电转换为高压电技术成熟,极易操作,犯罪成本极低,偷猎者常利用此方法来狩猎。本研究通过网络调查发现,电击装置并非为管制工具,从网络和实体店都可以获得此类工具,且设备价格低廉,极易获得,猎捕效率却很高。

图2 案件中缴获的自制电击设备Fig.2 Self-made electric shock equipment seized in the case

2.4 发案隐蔽,危害性大

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发生地多处于密林。为提升猎捕效率,偷猎者设置的电丝通常较长,有数百米甚至上千米,电丝细,设置隐蔽,常不易被野生动物或人发现,因此对生态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本研究所调查的陕西省商洛市,近3年共发生电击案件61起,犯罪所造成重大刑事案件7起,造成了人员伤亡、森林火灾等重大财产损失。

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危害性极大。首先,电网上所捕获的既有成年动物,也有幼仔,这严重影响了生物种群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调研数据表明案件多发区常为濒危野生动物的活动区域,因此电网也对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带来了严重威胁,例如,在陕西省商洛市近3年的电击案件中,共有6起导致濒危野生动物死亡,涉案价值近百万;最后,私拉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对林区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嫌疑人多将电网设置于池塘边、灌木丛中,在这些地方放置高压电铁丝,其危害的对象还有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15],同时也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这一触电危险源的存在,会引发多重危害,对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安全也造成极大威胁。

3 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防范与打击存在的问题

3.1 电击设备缺乏管制

本研究通过调查发现,电击设备主要来自自制或网络购买这两个渠道。购买非常方便,如在网上就可以购买到电击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且不用实名购买。从危险性上看,电击设备在使用时可以直接电死1只几百斤的野猪(Susscrofa),而且瞬间毙命,其危险性不亚于枪支或化学危险品,对林区人民和野生动物的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从案件防控上看,应从源头上遏制电击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对电击设备进行管控,这将有利于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因此对于电击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管制将会极大遏制此类案件发案率。从用途上看,此类设备主要用于捕鱼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对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威胁。

3.2 电击法非法狩猎打击处理乏力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具有鉴定难、法律适用难和案件定性难等问题。由此使得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较为乏力,不能有效地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

3.2.1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鉴定难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鉴定一直是司法鉴定的空白点。在所调查的52家单位中对于此类案件物证未予以鉴定高达25家,占比约为47.62%,委托无鉴定资质单位鉴定3家,占比为4.76%,委托有鉴定资质单位鉴定仅占19.05%。电击非法狩猎案件的鉴定包括对电击设备和被电击的动物或人的鉴定。对电击导致死亡的动物或人的鉴定属于法医检验的范畴,而对电击设备的鉴定没有行业标准可依据,因此对于此类电击设备难以进行鉴定。此外,普通鉴定机构通常无相应设备对电击装置进行检测和鉴定,而电力公司等部门虽具有检测设备但又无鉴定资质,从而导致电击设备类偷猎工具无法被鉴定,为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最终对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审判带来困难。

3.2.2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法律适用难

对案件法律的适用与理解将主导案件的走向,本研究调查的案件常存在以下问题: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结;各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有些地方甚至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削弱了对案件处理效果,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专门的狩猎法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16],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专门的狩猎法规[17-19]。我国有关狩猎方面的内容规定仅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各省对于此做法也各不相同,例如:江苏省以颁布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有关狩猎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省政府关于我省境内不设猎区的通知》(苏政发(1997)26号),而上海等地则采取省级人大设立地方性狩猎法规。这就为非法狩猎入罪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众所周知,非法狩猎是指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20],但各地狩猎法规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对于禁用工具的设定产生相应的差别,从而导致使用电击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入罪在各地不统一,进而会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为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困难。

3.2.3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定性难

本研究通过对50个地区,233起电击非法狩猎案件调研发现,很多基层办案单位对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处理存在定性不准确、不规范,处罚偏轻等问题(图3)。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案件,并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处罚,有的地方偏向行政处罚并没收工具,有的甚至给予安全教育并没收工具就予以结案,这样的处理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符。对于其危害行为并未给予有效的打击,未使嫌疑人意识到其危害行为的严重性。在调研50个地区中,发现公安机关常常忽视电击法非法狩猎案件对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例如,在调研案例中的一起2016年发生在安徽省泾县的案件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引载,即(2016)皖1823刑初172号吴某某非法狩猎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6—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泾县茂林镇某某村某某组山场私自架设电网,于夜晚21:00至次日4:00左右升压通电,利用高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2016年9月1日被当场抓获。据了解,山场是当地群众经常去的区域之一,在6—8月这么长的时间周期内很难保证不发生危害事故。因此本案中泾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值得商榷。综上,由于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不一致导致在案件定罪上存在忽略公共安全的问题[3],亟须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以解决目前电击非法狩猎案件定性难的问题。

3.2.4 缺乏必要的生态补偿机制

电击非法狩猎对动物种群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极为严重,对此类案件进行刑罚处罚时,还应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性补偿。我国刑罚措施在应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时,未涉及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性处理。刑法对犯罪的处罚主要是罚金,不足以弥补其对生态环境的伤害,囿于当前立法等各方面原因,法律上可采取的措施并不充分。但从生态环境的修复来说,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立其必要性在于更能实现立法目的,与刑罚措施相比有着不可多得的优越性。我国浙江和江西等地区,当地司法机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的犯罪制定了相应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例如在缓刑期间进行相应的生态补偿,如缴纳补偿金、种植林木等,一方面让嫌疑人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为缓刑考验期提供相应的改造依据。综合各方面因素,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更好地实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

3.3 群众思想意识的问题

长期以来,山区人民群众有着“靠山吃山”的传统观念,一方面,山区的经济相对较落后,百姓依林而生,很熟悉山林状况,这就为此类案件的发生创造了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从经济需求上看,偷猎者作此类案件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无论是猎捕后的野生动物作为自用还是卖予他人,都是一笔收入。无论幼仔还是成年的动物都被一网打尽,效率极高,能满足其作案需求。林区群众对“打点野味”的思想呈理所当然的态度,农闲时常会进山打点野味。另一方面,有的群众虽然意识到此类猎捕行为的危害性对于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危害大,但是仍抱有不会有人察觉的侥幸心理,偶尔进行猎捕行为。

图3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的定罪情况Fig.3 Conviction of illegal hunting by electric shock

4 对策

4.1 加强对电击设备的监管,合力构建犯罪防控体系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开展季节性防控,在网络和电击设备买卖市场开展查控,并把电击设备作为一类危险品予以管控,实行登记使用制等行政管理。可通过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对此进行规制,授权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并由此部门予以管理和处罚,以达到管住源头的目的。其次,各地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重点林区对此类案件的巡查力度,进行网格化管理,每个责任区有专门负责的民警。在案件的高发季节,民警应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逻。第三,按照赋分原则,建立一套犯罪风险评价体系,及时进行涉林犯罪风险预警。赋分要素包含社会要素、人群要素、行为要素,加强对涉林犯罪重点人口的监管。与此同时,各地区加强情报共享机制的建设[21],合力构建共享的情报体系,为预防犯罪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撑。最后,积极和基层村委会沟通,发挥各级基层党组织的作用,积极发展野生动物保护群体,例如在群众中发展野生动物保护信息员,及时兑现相关奖励,鼓励群众为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4.2 加强电击非法狩猎案件涉案物证的鉴定研究

电击非法狩猎案件涉案物证的鉴定问题主要是对涉案动物死亡原因和电击设备的鉴定问题,目前对这两类物证的鉴定均没有行业标准可依据,且鉴定机构通常无相应设备对电击装置进行检测和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几乎不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必须加强对动物死亡原因及电击设备的鉴定技术和规范的研究[22]。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的国际合作,获得其他国家运用成熟的鉴定技术和规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内化为我国的鉴定技术和标准。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应购买相应的检测设备,加强与电力公司技术合作,聘用或培养专门人才,加强对电击设备类偷猎工具鉴定的技术能力,为打击此类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4.3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提及的狩猎法规,要及时进行相关司法解释,或通过立法进行有关狩猎法律的制定。其次,需要对电击设备的来源进行控制。在堵截电击法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实施的刑法链条中,目前买卖电击设备的行为没有被规制化,应及时开展对此类电击设备的管制并进行相关立法研究,为打击处理此类电击案件提供可靠、完整的法律依据。最后,对于在林区群众经常活动范围内设置电网的,根据电击设备性能及工作状况,综合案件发生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案件发生的风险和危害后果。要充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4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7号)第七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确保法律适用的规范化和公平性。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将近20年,需要及时进行相关立法和司法研究,通过为侦破此类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智力保障[23]。

由于将电击法非法狩猎纳入一般刑事犯罪的适用范围之内不利于对其是否成立犯罪以及其犯罪形态的认定,同时也会带来罪名认定错误、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空间过分扩大等问题。本研究认为应在条件成熟时,用刑事立法的方式在刑法条文中对电击非法狩猎案件设定专门的罪名,并设置相应的刑罚,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建立健全对生态公益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绿色发展为目的的现代司法环境需要协调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效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打击犯罪的关系。同时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对敢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不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在公益环境恢复上要有所作为,应当在处以刑罚同时对生态环境进行必要的修复。因此,在立法层面应及时配套相关法律,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要通过司法诉讼,在处以刑罚的同时要对生态环境进行足够的赔偿,以弥补公共利益的损失。补偿方式可以通过资金补偿[21],栽种树木等,让受处罚人充分明白生态环境保护的意义。

4.4 加大法律宣传,增强群众的保护意识

长期以来,林区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薄弱,需要各方共同行动以提升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公安机关作为丛林中的执法者,也是法律的普法者[24],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在进行普法宣传。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中“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升林区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鼓励群众对买卖和使用禁用狩猎工具的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建立健全对举报行为的奖励机制,从源头上降低非法狩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此外,社区干部也应当被广泛发动起来作为生态的公益宣传员,在社区工作的同时进行普法宣传,为宣传信息的有效落实作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但电击非法狩猎案件高发的大背景下,公安实战部门要在技术层面上对电击法非法狩猎这种新型犯罪案件多加研究,应将对涉案物证的司法鉴定作为必要程序,进而总结出一套打击此类案件的方法,并制定相关犯罪预防策略,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相关的实战单位人员也要提高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办案单位与司法鉴定部门应加强交流探讨,逐渐弥补相关漏洞,完善相关法律适用,并定期对此类案件进行研讨,切实保障林区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有效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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