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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体育产业税收法律和政策的研究与启示*

2020-10-27范玉川

体育科技 2020年3期
关键词:体育产业税收政策

范玉川

(华东政法大学体育部,上海 201620)

我国长期以来依靠举国体制发展体育,广大民众对体育的认识普遍停留在竞技体育和为国争光的观念里,对体育产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认识还不够。体育产业的发展缓慢,对经济的拉动不够,使得各地政府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关注度还不够高,甚至还存在一些权力集中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产生一些除税负之外的各类管理费用,制约体育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对体育产业发展越来越重视,2014年来,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以下简称《体育强国纲要》)。《体育强国纲要》提出一个战略目标“到2035年,体育产业更大、更活、更优,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我国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促进体育产业大发展。纵观美国、英国等体育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调节对体育产业的迅猛发展均起到了重要作用。分析研究国外体育产业税收法律和政策,借鉴其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合理运用税收调控杠杆,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和政策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国外体育产业税收法律和政策

纵观国外体育产业发达的国家,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对体育产业进行支持和规制,对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本研究收集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等五个国家体育产业的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的文献资料,并将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和整理,见表1。

表1 国外体育产业税收法律和政策

2 国外体育产业税收法律和政策分析

表1将国外体育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按两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即个人所得税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和经营相关税收方面。我们经过对比分析研究,发现国外体育产业税收法律和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1)职业化程度高的国家,均对职业运动员征收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美国除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外,各州以及地方还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构成了三个政府层次的税收[1]。美国的职业运动员除了按照联邦政府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外,还必须在参加比赛的城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美国对收入奇高的NBA球员,甚至还制定了“奢侈税”,德国、日本个人所得税分等级缴纳,最高税率分别为56.8%和50%。

(2)区分营利性体育组织和非营利性体育组织,采取不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即对非营利性组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五个国家均制定了相应的法案,对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规定,美国的“体育志愿服务法案”、英国的“娱乐慈善法案”、德国的“向俱乐部提供援助法”和意大利的“业余体育活动盈利纳税方案”。

(3)通过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鼓励民间团体和社会力量支持体育事业。例如,日本规定企业修建体育设施可以减免土地税;体育设施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有一定的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可减免相应的税收[2]。

(4)体育产业发展的好,能给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例如,意大利政府从体育产业收入中提取巨额税收,门票收入的税收标准为门票价格的15%-50%。

(5)通过免税等手段,促进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例如,美国成立了国家奥委会发行体育彩票,生产体育相关的纪念品、纪念币,收入用于体育运动发展,免除税收。

(6)设置特殊税目调节消费行为,如美国个别州府的“赛马税”,日本的“高尔夫球税”。

(7)通过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来调节体育产业的发展。例如,为促进体育产业的风险投资,美国将体育产业风险投资的税率从49.5%降至20%,并且规定体育产业风险投资额的60%免于征税,40%减半征收,投资额也因此上升为税率降低前的10倍[3]。

(8)从各国体育产业税收法律与政策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均根据体育产业的特点和体育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税收政策动态优化调整。例如,美国在1976年前为刺激体育职业化的发展,出台了大量优惠政策,1976年调整取消了相关优惠政策,保证了职业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3 国外体育税收法律和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3.1 从形式和内容上完善我国体育产业税收法律体系

从我国整个税收法律体系来看,体系很不完整,法律内容和形式也存在不完善之处。例如,宪法中有关税收的内容相当单薄,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的法律级次普遍不高,长期以来,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4]。2011年以来,国家加大对税收实体法的完善力度,《车船税法》 等7个税收实体法相继颁布。但针对体育产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仍是以相关税收法律或条例的条款或者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相比国外均有针对体育产业的相关法案,我国从形式和内容上完善体育产业的税收法律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包括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加体育产业投入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体育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如何确立体育无形资产、如何摊销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探索和建立专门针对体育赞助的法律法规以及探索完善有利于为体育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其快速发展的法律法规;探索与体育职业化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与政策。

3.2 多途径多方式减轻体育产业的税负

从税收激励政策来看,我国主要有直接减免税收优惠方式和间接优惠税收方式。间接优惠税收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专项扣抵、税前扣除等方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间接优惠税收方式旨在强化产业内部自身的“造血”功能,从而被更多国家采用。以加速折旧为例,因为折旧额固定,所以它并不会减少税收收入,只是在一定期间内延缓了收税,但是它能有针对性地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加快产业设备的升级换代。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职业体育税收政策显得较为零散, 整体性不足, 缺乏通过投资抵免、减税、免税、退税加速扣除、项扣除、亏损弥补等直接和间接税收手段[5],因而多途径多方式减轻税负,引导社会机构和私人企业进入该产业,拓宽资金来源,促进科学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3.3 进一步治理和规范体育产业的税费乱象,适当降低相关税率

体育竞赛表演业和体育健身娱乐业是体育产业的本体和核心[6]。税负重、各类管理费繁重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我们要取缔各种名目的管理费,如竞赛管理费、安保金等,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企业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体育消费具有较高的价格弹性,如能适当降低相关流转税率,减轻举办方和消费者负担,短时间可能会减少税收收入,但长期来看能促进体育竞赛表演业的发展壮大,反而会增加税收收入,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3.4 因时因地制宜,确保体育产业税收和法律政策与体育产业发展相适应

检验体育产业税收和法律政策的好坏的唯一标准是它是否与体育产业发展相适应,是否能促进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因而必须根据本国体育产业的特点和体育产业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税收法律和政策进行税收优化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不同地区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区产业特点的税收法律和政策。

4 结语

随着全民健身、健康生活理念的普及和各类促进体育发展的国家战略政策的颁布,体育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有了舒适的"温床"。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区域体育产业的特点,制定符合体育产业发展的财税经济政策,让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各地区因地理位置、经济实力和历史积淀等的不同,体育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情况也不完全一样,并且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要结合当地体育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税收对我国体育产业的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推进体育产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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