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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创新问题研究

2020-10-26刘振生

文存阅刊 2020年15期
关键词:治理体系农村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問题的决定》,为加强农村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强大动力。近年来,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探索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针对存在的短板,今后应在创新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上继续下功夫。

关键词:农村;治理;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显著成效。

一、农村社会治理存在的短板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往基层延伸,以及党员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部分地区农村基层治理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短板,既制约了基层党组织的集中统一领导,也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亟需加以解决。

一是农村党组织政治功能存在弱化倾向。个别村党组织对强化党的领导认识不到位、责任压的不实、缺少有效抓手,导致个别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不服从党组织领导,搞“两张皮”,甚至个别自然村负责人不是党员,出现非党村干部领导、管理党员的现象。

二是规模调整村运行机制不健全。2004年以来,有些村庄经历多次规模调整,目前出现了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党支部、村民大组三级架构并存的局面,由于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存在民主议事决策难、大村管不了小村等问题,制约了村庄融合发展。

三是村级自治自我监督不到位。近年来,政府加大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很多村干部因审计、巡视巡察发现问题受到处理,反映了在重大村务特别是在“三资”管理使用中,程序履行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从源头上缺乏有效监管。

四是村级服务队伍“臃肿”,待遇偏低。因不同时期工作侧重点不同,要求基层强化某项工作、设置某种岗位,致使村级岗位越设越多。有的岗位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工作量减少,但待遇照常发放,同时缺乏有效的考核监督,导致村级服务队伍庞大、职责不明确、待遇偏低等问题,工作效率和质量难以保障。

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针对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需要运用创新思维、系统思维等方式,全方位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村(社区)党组织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村委会主任,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提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的比例,切实将党的组织有效嵌入农村各类组织和群体。实现党组织对村务管理关键环节的管控,实现党心和民意的有效嫁接,提升党组织的组织效力。

二是实行村“两委”成员“双重”分工负责制,促进规模调整村融合。针对规模调整村“两委”干部作用发挥难、村庄融合难的问题,探索实行规模调整村“两委”干部“双重”分工负责制,即规模调整村“两委”干部不仅承担其所在自然村的职责任务,还要分工负责行政村(社区)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做到“条块”结合、有分有统,有效搭建其作用发挥的平台,帮助树立威信,破解规模调整村“两委”班子作用发挥难的问题,促进村庄融合。

三是整合工作力量设立“三员”,降低村级运行成本。各自然村设置社会治理网格员、集体“三资”管理员、社会事务服务员等“三员”,将原自然村10余种村级服务人员职能统一整合到“三员”职责中。同时,将自然村作为服务群众的“末梢神经”,列入“镇-管理区-行政村-自然村”基础网格,实现服务管理网格全面覆盖。村(社区)“两委”成员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兼任自然村“三员”,将原村级服务人员工作补贴进行有效整合,集中向“三员”进行发放,提高补贴标准,促进作用发挥。

四是健全民主议事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程序。在财务独立核算的自然村设立村务议事会,负责人由自然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负责自然村工作的村“两委”成员、下属党支部成员、自然村“三员”组成,负责自然村日常工作的商议、重大村务的提报、具体工作的实施。设立党支部的自然村,按照党支部提议、村务议事会商议、行政村“两委”审核备案、自然村党员会议审议、自然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未设立党支部的村民大组,按照自然村负责人提议、村务议事会商议、行政村“两委”审核备案、自然村党员会议审议、自然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在行政村和自然村分别公开。对自然村一般性村务,由村务议事会商议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公示。

五是健全完善村级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监督。在财务独立核算的自然村分别设立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组长一般由在该自然村的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或自然村党支部成员担任,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实现监督的有效覆盖。同时,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权责、监督事项、监督流程以及问责处理情形,形成清晰的监督架构和运行机制,防止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规模调整村成为“空架子”。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一般每半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参考文献:

[1]李娜.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智库时代;2019年34期.

[2]郭书田.乡镇政府改革与乡村治理[A];2005年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论文集[C];2005年.

作者简介:

刘振生(1976—),男,吉林通榆人,研究生,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党的干部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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