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基础课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法浅论
2020-10-26朱宁彭向燕
朱宁 彭向燕
在我国思政课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律基础部分的授课方式亟待创新,随着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思政课对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方法,自然应该向法学教学方法“取经”。
1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历史沿革、现状及定位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是基于2005年中央宣传部和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原本独立的“思想品德课”与“法律概论课”合二为一,融合而成的新型课程。有论者认为作出这一改变的动机在于旧有的法律概论课程内容设置缺乏合理性。希冀在有限课时内将极为复杂的十几门法律核心课程知识点提炼并灌输给毫无法学基础的非科班学生,本就是难以想象之事;何况“基础课”的定位是思政课程,而非“法学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由缺乏法学基础的思政教师片面求全、跨行作业,势必最终陷入“讲授者有心无力,聆听者面面相觑”的尴尬境地。
有学者在对05-18年八个权威版本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结论:在思想+道德+法律的“三块”教材格局中,法律部分所占篇幅大略稳定在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之间。其组成内容虽因修订年份时政重点之不同而详略不定,但就其大方向而言是在减少具体庞杂的法律知识点,实现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转化,由“法条”向“法治观”教育的转化,不再片面强调经由法条“普法”的思路。权威教材内容的变迁过程,似亦可佐证前述“纠偏”的主导思想。
然而无论其比重如何变化,法律基础部分之“基础”终究仍是“法律”,课堂教学所依托的“材料”仍是现存实在法之内容,而非纯粹的意识形态教化或道德诫条训示。2019年中央出台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亦明确指出,思政教育改革应“建立纵向跨学段、横向跨学科的交流研修机制”,并“推动建立思政课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交流机制”。据此,可以合理假定授课内容同质性明显的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或对“基础课”法律部分的教学具有显而易见的参考价值。
2 法学主流教学方法一览
法学教育界现行通用的主流教学方法可概括为如下四种——传统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鉴于由教师主讲、学生听取或记录为主的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或思政课堂中似并无本质区别,本文主要介绍法学课程较有学科特色的余下三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即通过探讨典型案例以情境复现,使原本生涩驳杂的法律条文得以被更为有效理解的教学方法。由实践来看,应当认为案例教学法已成为法学教育中难以替代的一环,因为法律终究是由文字组成,语言文字的多义模糊性和法条需求的抽象概括性决定了受众对其机械复诵不可能做到真正理解,唯有借助现实情境看到其应用过程才能有切身体会。况且法学终究是一门社会科学,是现实世界中的实践理性,这也决定了哪怕是抽象晦涩的法理学或高高在上的宪法学,在讲授时仍然不得不借助案例教学法以使受众得以直观理解。
苏格拉底教学法亦称诘问式教学法,词源于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推崇的“精神助产术”的基本思路,是指在堂前充分预习案例或材料的基础上,师生在课堂上主要以诘问-回答-追问之形式直入主题,在论辩基础上使核心问题“愈辩愈明”的互动型的课堂教学方式。有别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或者教义式问答,苏格拉底教学法推崇师生的互动性与双向参与,学生的回答环节不再只是机械地复述“标准答案”,其答案内容无论对错与否都将成为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所扮演的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布道者”而转变为引导者的角色,着重点在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诊所式教学法,亦有学者称为“临床法学”,是指以技能训练为导向,令学生直接以某种方式模拟甚至参与现实司法实踐的教学方式。有论者指出,这一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囿于种种现实原因限制,几乎等同于法学院“模拟法庭”的开展与设置,即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选择诉讼两造,扮演相关角色,进行法庭实战对抗模拟的教学方法。
3 法学教学方法对《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之借鉴意义
如前所述,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作为最主流的授课方式在法学课程或思修课程中实际上殊无二致。思政课“观念重于知识、认同重于识记”,讲求政治导向的先天定位,使其内核的精神气质是与教义问答式的“讲授教学法”实质契合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教学者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授课中便只能恪守“讲授为体、技术为用”而不可逾矩半步,恰恰相反,因为课程体例和教材比重决定了在传统的“思想+道德”两大组成部分难有较大突破,则创新点落在余下的“法律”部分可谓恰如其分;同时,“借鉴”亦绝不意味着方法层面上的照搬甚至移植,适当的部分引入,乃至在思路上“取其意而弃其形”是完全可行的。下文试以讲授2020年公布的中国民法典为例。
对非科班的普罗大众而言,最贴近日常生活、最“接地气”的必然是民法。在思政“基础课”的授课中,无论是“权利、义务、规则”等抽象法律概念,抑或现实中应具有的维权意识或守法观念等法治理念熏陶,均可借助民法上涵盖物权、债权、婚姻、生育、继承等包罗万象的典型实例来加以佐证说明,此即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应用。
考虑到民法典诸法合体的分编体例和1306条的庞大体量,以“机械灌输”的传统讲述法授课难以操作也并无必要,想要获得较好的课堂效果,以专题形式预先布置给学生包括法条在内的相关材料阅读,在课上有的放矢,精准提问,通过反复诘问与追问的形式使学生感兴趣的点暴露出来,“对于那些在课堂上不知如何回答教师提问的学生,教师可以重新组织语言进行提问,又或可以鼓励学生思考后再回答,总之不要草草结束与学生之间的对话”,在提问基础上加以引导,使其自行产生权利理念和规则意识,或许是更佳之选,此即苏格拉底教学法的精神内核。
尽管在思政课堂较难具备如模拟法庭的软硬件教学条件,但其注重“模拟”的实质却可以借鉴——诚如所言:民法涵盖的是任意普通公民“从出生到身故”的全过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考虑以角色扮演或小型论辩对抗之类的形式就某一具体法律权利或情理法冲突的疑难情境展开“模拟实战”,以充分的课堂参与实现普遍的互动,以堂前精确准备、师生普遍互动与个人充分参与促进学生对法治问题的具体理解。所谓“伤其十指不若断其一指”,这种亲身参与的课堂体验带来的直观感受,或许比面面俱到却如“水过地皮湿”般的泛泛高台教化更能让受教者印象深刻,也更易切身体会到法治意识及法治思维的普遍性及重要性。
4 结语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知往往是一个经历“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则对思政课“基础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认知或许亦是如此——从最初分离时的片面重法律轻思修;到后来强调以价值立意引导法治思维;而在十八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的意识形态大背景下,或许这门课程又回到了应该重新强调其“法律”基础一面的这一认识进路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成熟的法学教育中实践已久的具体教学方法,尝试将其消化并适当引入“基础课程”法律基础部分的课堂教学中,或许是个恰逢其时的选择,也是契合“知、情、意、行相统一”的思政课改大方向的合理选择。
(作者单位:济南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