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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枪入刑案:究竟是玩具还是枪

2020-10-23陈丽媛

新传奇 2020年40期
关键词:枪支案件标准

陈丽媛

你是否购买过玩具枪?你会想到,这些玩具枪的卖家是犯罪分子,被法院判刑入狱吗?景安朋没有想过他会因为卖玩具枪被判10年刑。2013年3月,景安朋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指控。检方经鉴定认为,景安朋出售给青州人李秀兰的17支仿真枪中,12支为枪支。而这一切的核心问题是枪支的鉴定标准。如今,该案件重启,景安朋卖的究竟是玩具枪,还是真枪?

仿真枪变“真枪”

2011年左右,在山东临沂的永兴国际玩具城里,景安朋开了一家“鑫鹏玩具店”。除了玩具枪,他还卖遥控汽车、积木、橡皮泥等儿童玩具,和市场里其他小店没有什么不同。

青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2月后,景安朋通过物流对外出售仿真枪,其中销售给李秀兰的17支仿真枪中,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12支为枪支。同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临沂市兰山区景安朋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其尚未售完的仿真枪若干,经鉴定,其中3支为枪支。

李秀兰玩具店的仿真枪货源来自“鑫鹏玩具店”。2013年,不时有年轻的顾客上门询问有没有“威力”大一点儿的枪,李秀兰联系景安朋后,景安朋通过物流发过来一支盒子上标注M03的仿真枪。

最终,景安朋、李秀兰因售卖仿真玩具枪而获刑10年。二审中,李秀兰供述,仿真枪长约1.2米,发射塑料弹和玻璃珠,枪托是硬塑料,枪身大部分是塑料,枪管应该是合金,利用枪膛弹簧发射。“买卖的仿真枪是玩具枪,不是真枪”。

二审法院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均合法有效。最终判定景安朋、李秀兰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擅自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景安朋和李秀兰不服,不断提起上诉。2019年1月16日,李秀兰申诉成功,山东高院给李秀兰下发再审决定书。

鉴定标准之变

“我是永兴市场第一个因为卖玩具枪被调查判刑的人。”赵春和说,2009年,一个名叫左鹏的人提出希望赵春和帮忙寻找仿真枪的货源,赚到钱后分给他一部分。

当年4月,赵春和参加广交会。在会上,他找到仿真枪的生产厂家,并帮忙购买。

“后来我一分钱没赚到,赚了个有期徒刑10年。”2010年,左鹏刚卖了一支玩具枪给买家后,警方就找上了赵春和。当年5月,赵春和被带走调查,罪名是非法买卖枪支罪。

赵春和赶上了国内枪支鉴定标准修改的第一年。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此前作为枪支鉴定标准的2001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枪支鉴定的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

枪支鉴定标准的枪口比动能大幅下降之后,众多玩具枪的制造商、售卖者成为了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嫌疑人。

对此,景安朋代理律师周玉忠曾在一审代理中认为,本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景安朋案的定案依据。文件中“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系公安部内部适用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枪支的标准。枪支的认定应适用刑法和《枪支管理法》。

根据《枪支管理法》,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即具备“自然构造上具有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两项特征。

201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志军曾就枪支认定标准的变化发表论文。该论文介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将鉴定临界值大幅度下降至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导致出现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达到了鉴定标准,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陈志军认为,修改后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枪支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是无可非议的,但是不能突破合理限度,不能超出大多数民众的预测可能性。

两高新批复

实际上,针对枪支鉴定标准修改造成的争议性案件,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部分法律从业者认为,两高下发《批复》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量刑确有一定程度减轻,但对《批复》中要求客观评估枪支材质外观、购买渠道、价格用途以及行为人主观动机等综合情节,仍没有发现实质性改变。

2014年,福建少年刘大蔚网购了24支仿真枪,尚未收到货,就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使这一类型案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法学教授徐昕说:“后来发现这类型案件的最大问题就是枪支认定的标准非常低。”

徐昕介绍,最早国内有关枪支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界定相对严格,要求“足以致人死亡或使人丧失知觉”。2001年,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是16焦耳/平方厘米,近距离可以致伤人的皮肤,具备一定杀伤力。

“后来出现1.8焦耳/平方厘米后,开始大批量出现假枪真罪类的案件,关键就是把真正的玩具当成枪支。”徐昕认为,对于此类争议性案件,枪支认定标准是核心问题,“希望这么多典型案件能推动枪支标准做出科学改变。”

“同案分审”

今年9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对“景安朋非法买卖枪支案”进行了再审。只是,这次再审只针对第二被告人李秀兰,景安朋不被安排参与庭审。

青岛中院提出不安排景安朋参与庭审的理由为:一是认为本案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将在庭外对景安朋提审。三是因疫情无法协调在押被告人到法院开庭。

对此,景安朋代理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良君认为,本案系李秀兰申诉成功而启动,但景安朋、李秀兰为同一案件被告人,本案不只是法律适用问题。山东高院再审决定书明确认定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而李秀兰、景安朋作为买卖双方,意味着景安朋相关事实的证据也不确实充分。庭外提审实质是景安朋被动接受讯问,与参与庭审的诉讼效果相去甚远,当事人和辩护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以及全面呈现案件事實。对此,青岛市中院回应称,“法院是对该案全案进行审理,不会因为有的当事人不到场而有影响。”

“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其实还是枪形物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枪支。”尹良君说,大众一般不能预见玩具仿真枪等能被鉴定为枪支,这和公众的认知严重不相符,“非法买卖枪支在我国是重罪,最低3年,情节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尹良君表示,他和一审、二审辩护方向一致:为景安朋作无罪辩护。

按照原审裁定,景安朋将于202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但景安朋的哥哥景安邦说,即使到那时,他也将和弟弟一起继续申诉。“如果是真枪,判10年哪怕是无期我们也认,但是玩具枪判10年我们死也不认。”

在2013年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的那篇论文中,陈志军提醒执法者换位思考——当大家脱掉警服、检察官制服或法袍回到家中,如果家人也因为给孩子从小商品市场买了几把塑料玩具枪就涉嫌枪支犯罪,“这显然已不是我们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意图追求的公共安全,既不利于社会和谐,也违背法治之追求社会大众福祉的初衷”。

截至本刊发稿,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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