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风捉影、道听途说的举报如何界定
2020-10-23
新传奇 2020年38期
“捕風捉影、道听途说的举报将如何界定?”日前,西安市纪委监委出台的《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详细答案。
《办法》指出,行为人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因不了解真实情况,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对其进行提醒教育。对于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是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是其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后,应视情给予澄清,并帮助消除影响。
《办法》明确,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将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将被通报。同时,《办法》列明不予澄清的情形:如检举控告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检举控告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工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客观条件所限,对检举控告问题一时难以核实清楚,又不能明确排除等不宜澄清的一些特殊情况。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