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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

2020-10-23吴怡敏

中国核电 2020年4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申请专利核电

吴怡敏

(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 海盐 314300)

核电是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是核电企业可持续发展、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核电技术的改进升级以及“走出去”战略任务的实施,核电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层出不穷,而技术创新成果只有得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真正发挥它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因此如何选择核电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摆在核电企业(以下称“核电企业”或“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

1 常见的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全球最新的技术信息90%以上在专利文献中都可以检索到,但还有不到10%是不申请专利的,这说明不是所有的技术创新成果都适合以专利来保护,这少数不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通常采取技术秘密模式来保护的。可以说技术创新成果的常见保护模式是技术秘密保护及专利保护,二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技术秘密、专利保护模式区别

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生产方法、工艺流程、设备改进技术、技术诀窍、质量控制、计量监控、应用试验、计算机程序、图纸等,属于商业秘密。

专利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在法定期限内受法律严格保护。我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人类专利制度的发明和实施,是促进科技发展和技术交流的一大发明,实质上是通过政府授予专利权人在有限时段、有限区域的市场独占权益,来换取专利技术公开交流,促进各自然实体对科学新技术新发明的投入和升级。

2 核电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现状

核电技术创新成果贯穿于核电站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设备改造、机组延寿等核电站整个生命周期内。最具代表性的是:核电核心关键设备、关键材料的新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创新成果。实践中,多数核电企业未能制定有效的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评估机制及运用政策,或者虽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却未能恰当选择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第一种情形是唯专利至上,凡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就是申请专利。其中流程,没有申请专利能否能为企业带来附加值的深入评估;没有专利许可潜在的市场的评估;没有企业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地位的评估;没有申请专利的投入和产出评价等。结果耗费了企业许多专利申请费、年费、管理费等许多资金,甚至某些专利实现了许可乃至专利维权胜诉讼,还是没有带给企业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未能发挥企业的技术竞争优势。

第二种情形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过于淡薄,承担技术研发任务的人员或部门在研发项目完成后,未能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却以申报成果、发表论文、评奖,学术交流等形式将一些已经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较高水准的技术创新成果无偿公开,造成技术流失,失去了专利保护的最佳时机,从而也失去了争夺高技术领域中潜在的或现实的市场,造成“挣了面子,输了里子”的惨痛教训。

第三种情形是保密措施不当,在商务洽谈中泄露核心技术,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失当,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核电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分析

建立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评估及运用政策,建立专利保护或技术秘密保护模式选择的甄别标准,确定两种模式并行工作的流程,完善那关键的10%技术秘密保护短板。综合核电企业自身特点、技术创新成果的自身技术属性,生命周期、技术价值性以及各类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配套措施。

3.1 核心关键设备、关键材料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

核电核心关键设备、关键材料技术创新成果较大部分为引进、消化、吸收、创新而形成的,具有重要经济和战略价值、研发难度大、生命周期长且涉及核电企业核心经济利益的特点,此类技术创新成果易采取“专利+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例如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走出去国家名片之一的三代核电技术“华龙一号”,它是充分利用我国核电30余年科研、设计、制造、建设、运营积累的经验,根据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以及核安全监管要求,充分借鉴了包括AP1000、EPR在内的先进核电技术而开发出的大集成核电技术创新成果。由于此类技术创新成果从研究开发至申请专利再到获取专利权,时间跨度长,这段空窗期内的技术阶段性成果及信息资料需要采取技术秘密保护,察觉有可能因泄密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已具备公开必要性时可申请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保护期10到20年,而一些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的生命周期远远超过专利保护期限,将这些具有开拓性的、技术难度大的、生命周期长且其他企业或个人在短期内不能研发出来的,核电企业欲实施长期控制的技术创新成果优先选择技术秘密保护;一些易于反向工程破解或易于自主研发、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具有竞争紧迫性且涉及核电企业核心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成果宜选择专利保护。

此外,如果肩负“走出去”战略任务,则应对其核心技术成果的经济价值、海外市场潜力以及获得专利的可能性、出口目标国专利维权成本及维权难易程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在国内首次申请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同时在巴黎公约的12个月优先权日内提出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 申请,以便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申请国际专利保护,避免海外竞争对手的专利围剿和狙击。

3.2 技术改造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核电企业技术改造是指电厂为了淘汰落后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或提升机组、系统、设备的性能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系统、设备、工艺条件等进行的变更改造或消除系统、设备缺陷而实施的一系列技术改进活动,广义的技术改造包括还包括变更改造、安全重要修改等。

技术改造通常分为日常和大修期间的技术改造以及中长期重大技术改造。技术改造的创新成果表现形式为技术改造解决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技术诀窍等。

3.2.1 日常和大修期间技术改造

日常和大修期间技术改造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事先确立了技术改造总体规划方案但缺乏细分的研发项目,企业往往是在技术改造过程中结合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及维修经验开发出一系列技术创新成果,此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可依据以下评估结果进行选择:

如果一项技术改造创新成果带给企业的技术价值高于商业价值,企业更希望无限期地持有这项创新成果,不希望其进入公有领域,并且自觉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有的放矢地对抗反向破解工程等强有力的保密措施,面临侵权企业更倾向选择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维权,例如具有核心技术价值的诀窍类创新成果,可优先选择技术秘密保护模式。

如果一项技术改造创新成果研发难度不高,竞争者通过模仿或反向工程容易创造出一个替代的工艺或方法等,例如机械或工具类创新成果,因为结构特证相对直观,经过拆卸、安装、测试就可能被他人研制出来的;或者企业倾向于获取技术垄断优势,忽略专利较高的维权成本和执法不易;亦或着企业筹划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获取政府奖励、扩大企业在核电领域的影响力;或者企业更关注通过实施专利成果转化奖励调动企业员工科研创新积极性。基于上述考量此类创新成果可以优先选择专利保护模式。

3.2.2 中长期重大技术改造创新成果

中长期重大技术改造创新成果往往是通过与拥有绝对技术优势且持有背景知识产权的境内外核电企业合作开展重大技术改造的过程再开发出的新的智力成果(亦称前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属结构复杂,具有二次创新的特征。在选择此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前应当首先厘清知识产权归属,否则,知识产权保护无从谈起。

目前各国对于技术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基本都遵从“双方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事先没有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则会依据双方约定的适用国的法律规则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因此,通过签订重大技术改造合作协议技术合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条款至关重要。

协议中应首先划分合作开发前的背景知识产权与合作开发中产生的新的前景知识产权边界,其次在协议中明确合作开发出的前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权利申请及维护、保密条款、制定知识产权许可规则,用于约束合作双方对于前景知识产权和背景知识产权使用的权限;与境内外企业合作开发时,还要防止具有技术优势的境内外企业提出“权利回授”条款,避免造成对方独占知识产权的被动局面。

在选择中长期重大技术改造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时,一方面考虑对于合作开发产生的技术改造创新成果,要保证合作双方开发、运用的过程不泄密,唯有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来约束双方可能的泄密行为,一旦泄密举证困难,维权成本极高;一方面因其属于二次创新,知识产权权属结构复杂,极易产生创新成果权属纠纷;另一方面其中的关键技术创新成果具有极高的技术及商业价值。综合评估后对此类创新成果可选择技术秘密+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将其中极少数具有前瞻性的竞争对手不易破解的关键技术或方法以技术秘密方式加以保护,其余阶段性的创新成果在对合作方及竞争对手相关技术知识产权布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核电产业发展趋势,可采取分级分层次的专利网保护模式,搭建自身知识产权防火墙。

4 结束语

技术创新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只有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且能够恰当选择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立严密的专利+技术秘密知识产权保护复合网,让知识产生价值,让核电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扎上翅膀,使我国核电技术创新事业向更高层次、更高效益的目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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