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下出版物封面设计的多元保护分析
2020-10-22刘威
刘威
摘 要:在知识产权法下,出版物封面设计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不同,其具有两个面向及多个属性,因此,出版物封面设计需要知识产权法下的多元保护。封面设计具有两种性质,第一种,作为智力成果时,如果设计已经达到了独创性的要求,该设计就可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如果设计十分新颖,且能明显将该作者作品与其他作品区分,具有区别性时,作者则可以申请专利,将其作为外观设计,受到专利权的保护。第二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物时,该设计承载了商誉,假如被非法手段盗取或盗用,作者则可以通过商标权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版物封面设计;多元保护
出版物作为一种出版产品,其本质在于以知识形态进行传播,其内在物质并不是不动的,而是会形成物质形态,随着读者的阅读进行传播,如期刊、报纸、图文等,都能通过读者的阅读进行传播。出版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对提高社会科学与人类文化具有重大意义,出版物的封面设计是由出版者投资获得的具有多重属性的非物质性成果,对其进行多元保护可以维护出版社的利益,实现出版资本的价值循环,有利于出版活动顺利进行。因此,在知识产权法下,为了维护出版活动的可持续性发展,必须要对出版物封面设计进行多元保护。
一、出版物封面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在著作的传播过程中,涉及到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因此,狭义的著作权分为两个方面,狭义的著作权对著作的创作者进行保护,狭义的邻接权对著作的传播者进行保护。在出版物封面设计当中,由于设计者从事了智力活动,当该封面设计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设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时,就会赋予创作者一个新的身份,即作者,此时,该设计作品受到狭义的著作权保护。然而,封面的使用者即设计的传播者,也可收到狭义的邻接权保护[1]。
狭义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这个客体,作品是由创作者进行智力活动完成的,属于智力成果,判断该作品是否享有狭义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就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作品具有独创性说明该作品已经作为一个智力成果,与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不同,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没有创造空间,按照固有的思维活动,根据已有的知识与经验进行创作,对未来发展没有借鉴价值。创作者在对出版物的封面设计时,需要选择封面的字体、图片,还要对色彩进行调色,不同的创作思想能够造就成千上万种不同的封面设计,因此,创作者在出版物的封面设计中拥有足够的创作空间。然而,创作者在设计过程中,只是根据已有的知识经验按照固有的流程设计,设计出来的作品并不具备独创性;创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创作空间,利用想象力,不被固有的创作流程所束缚,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新颖性、独特性,这样经过智力活动形成的作品才具备独创性,受到狭义的著作权保护。
相对的,狭义的邻接权是作为作品传播者的保护手段,由于出版物的封面设计是出版者进行投资活动的产物,所以投资者的权益作为狭义的邻接权保护客体,享有保护权益。但是,邻接权必须要在法律明确的规定下,出版者才能享有。且对于能够享有邻接权的封面设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一定的要求与标准,只有创作者在设计出版物封面时满足这些要求,出版者才能申请邻接权的保护[2]。创作者在对出版物进行封面设计时,一方面,版式设计应该要符合日常对其范围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设计中的文字、符号、排版等一系列格式设计都要符合版面布局的印刷要求。由此可见,封面设计与版式设计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设计,封面设计无法成为版式设计保护法的对象,因此,封面设计无法成为邻接权的客体,受到邻接权的保护。
(二)受到专利权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不但要具备美感,还能应用于工业化生产当中,但是,在应用于工业化生产当中时,设计活动只能根据产品外观进行。由此可见,在外观设计当中,具有以下几种特征:具有美感;设计对象为工业化生产产品;设计需要从产品的外观入手,包括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基于此,判断一项外观设计能否申请专利权保护,也要从这三个特征入手,出版物的封面设计已经符合这三个特征(出版物属于工业产品;封面设计具有美感;设计者是根据出版物的形状、色彩、外观进行设计),因此具备专利权申请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专利权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因此,在申请专利权保护时应该将出版物的封面、封底与书脊等整体外观作为申请对象。另外,在申请过程中还要注意,设计外观需要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与非冲突性,其中,非冲突性指的是本次设计作品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满足了这三点,该外观设计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受到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权的保护
出版者可以为封面设计申请注册商标,进而受到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在大多情况下,出版者并未为封面设计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如果该封面设计通过出版者的商业活动,变得具有显著性,则该封面设计也会发挥商标的功能,成为未注册商标。由于出版物封面设计需要具备美感,创作者在设计封面时就会考虑到大众的审美标准,虽然在封面上也会记录一些期刊名称与作品名称等信息,但是,大众的聚焦点还是在于封面上的其他信息[3]。期刊的出版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如果期刊在封面设计上不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素,就容易在市场上被读者遗忘,即便是看到期刊,也并不记得出版者是谁,因此,创作者就需要在封面设计上下功夫,设计出新颖的封面,使出版物呈现一致的风格,出版者通过合理经营,就能成为未注册商标。
结束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下出版物封面设计的保护包括了两大类,一类是智力活动成果,即著作权与专利权,一类是经营管理活动成果,即商标权。创作者通过智力活动获取的设计作品,可以选择著作权或专利权进行保护,当该设计作品具有新穎性与区别性时,可以借助出版者合理的经营活动,利用商标权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侯潇潇.图书封面设计著作权保护刍议[J].传播与版权,2019(10):44-46.
[2]舒晓庆.出版物封面设计的知识产权多元保护[J].编辑之友,2019(06):89-92+105.
[3]陈放.我国出版众筹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监管路径[J].中国出版,2016(13):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