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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

2020-10-22胡汉强

世界海运 2020年10期
关键词:内河水域污染物

苏 杰 胡汉强

内河航运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流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路运输事业的迅猛发展,船舶排污需求增加。但由于相关法规支撑不足、船舶经营人环保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的存在,船舶污染问题制约着中国内河环保发展水平。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把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

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8月20日印发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针对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管理,原交通部制定发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授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发布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然而对于400总吨以下小型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要求,在新办法生效前,除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对2020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有明确规定外,对现有船舶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我国内河船舶60%以上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此类船舶数量大,设备简陋,分布在长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运河沿线等“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针对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缺失,极大阻碍了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改善水域环境的工作进程。《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施行,填补了我国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污染物监管的法规空白,将有效地改善此类船舶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一、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

(一)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内河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规定》第六条规定,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第十三条规定,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3)《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分别按5.1.1和5.1.2的要求执行;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根据船舶类别和安装(含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时间,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船舶生活污水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船舶规范要求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该规则第1篇第八章8.1.1.1规定,申请发给内河船舶防治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内河船舶应符合第12篇的适用要求,并应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该规则第1篇第八章8.1.1.1规定,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内河船舶应符合本法规第7篇第1、5章的适用要求,并备有相应的内河船舶防治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第7篇第5章5.1.1 规定,本章适用于下述内河航行船舶: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

(2)小于400总吨但核定载运人员15人以上的新船。

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

新增第7篇第5章5.1.1.2规定,总吨大于等于400总吨的现有船舶和总吨小于400但核定载运人员15人的现有船舶更换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也应满足本章要求。

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

第7篇第5章5.1.1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内河船舶。

5.1.3.1 规定,为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水域,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装设生活污水贮存舱(柜),该贮存舱(柜)应有足够的容积以贮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应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施。

(2)装设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对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或最终处理,最终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往水域。配套装设生活污水储存舱柜,其舱柜应具有足够容积以储存船舶停泊期间或在禁止排放生活污水水域航行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

(3)装设打包收集设施(免冲),将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打包收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应送到接收设施。

(三)待施行的法规要求

2019年1月12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20年底前进一步明确400总吨以下内河货运船舶生活污水监管要求”。2019年8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会场上,李小鹏部长提出加快研究制定400总吨以下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确保2020年底前出台。

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8月20日印发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400总吨以下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执行。

二、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现状

(一)排放控制要求逐步完善,部分船舶未配备相应装置

(1)前文已阐述,目前国内法规早已对400总吨及以上和400总吨以下但载运人员15人以上的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有了明确规定,但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生活污水排放要求至2020年8月20日才有了全国统一的法规要求。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自2004年至2019年间,只是完善了国内现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400总吨以下但载运人员15人以上内河船舶的证书及生活污水储存及处理要求,并未涵盖400总吨以下的其他内河船舶。

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生效以前所建造的400总吨以下的其他内河船舶大部分未配备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

(二)目前仍有大量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在内河及长江上海段水域运营

以上海港为例,表1为2020年7月3日24小时内预抵上海海事局辖区的国内船舶情况。

表1 2020年7月3日24小时内预抵上海海事局辖区的国内船舶情况

由表1数据可知,目前上海港仍有64%的船舶为400总吨以下内河船,在其他内河水域此类船舶的占比会更高,此类小型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基本直接排入内河水域。

(三)岸上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小型船舶接收难度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运转和处置设施,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但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水上与岸上环节仍未有效打通。以上海港为例,2018年度生活污水接收的申报量为12 316吨,2019年为15 467吨,虽然有较大增量,但仍与上海港2019年度进出港口船舶2 055 740艘次的实际情况严重不能匹配。

从上海港实际情况来看,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靠泊的码头点多分散,且以小型码头居多,要求此类码头均能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难度较大。

(四)不同地区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政策不同

《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实施以后,在《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各省市已积极采取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通知》,要求4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按照《上海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生活污水环保整改,要求在上海海事局或上海市地方海事局登记的400总吨以下直排生活污水的内河船舶均须进行生活污水环保改造:加装符合要求的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或拆除(封闭)卫生间等处所生活污水设施及相关管路,不再产生生活污水。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省籍100—400(不含)总吨货船生活污水改造工作的通知》提出,在2020年6月底前全省完成500艘改造任务的目标,并明确了小吨位船舶防污改造流程。

由于各省市对改造船舶的吨位大小和时间节点等要求存在差异,而船舶运输行业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给海事现场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对策及建议

(1)大力推进《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宣贯力度。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8月20日印发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填补了我国法规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污染物监管的全国性法规空白,建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的储存、处理、排放要求,传达到内河航运公司,并注重现场的宣传,加深船东、船舶管理人对新规的理解。

(2)鼓励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将生活污水在船上储存、交岸上接收处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普遍尺寸较小,机舱空间不足,船舶锚泊及靠泊码头期间一般使用电瓶电。在船舶电源得不到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不能持续运转的情况下,经该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基本无法达标。《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也明确鼓励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在防污染改造时采用加装生活污水储存设施的方案。

(3)采取灵活的生活污水接收形式。根据我国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处理现状,现阶段船舶水污染物处理仍需船岸并用的策略。一方面,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能力有限,需要较为频繁地进行生活污水的交岸处理,在整体码头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可以借鉴上海市内河水域划分内河服务片区的做法,在锚地等开阔水域设立服务区,配备一艘大型多功能转运船舶用于小型船舶生活污水的收集;另一方面,加强与陆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增加岸上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的硬件设施,打通船舶生活污水水上、岸上处理环节。目前崇明海事局辖区大型船舶修造企业、客轮公司所属船舶已经开始将船舶生活污水直接处理至陆域生活污水管网的尝试,减少了中间环节,极大地便利了船舶生活污水陆域处置。

(4)细化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改造、船舶检验的时间节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2020年6月1日之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的改造完成日期;《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也要求不满足排放标准的400总吨以上船舶在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改造,推进新检验规则生效前建造的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针对全国存在大量此类船舶的现实情况,建议船舶检验机构统一部署,分类别、分批次地合理安排适检船舶的检验、发证。这既有助于船舶检验有序开展,也有助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此类船舶的日常监管。

(5)加强现场检查、落实禁排要求。《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年。在实际现场检查工作中,笔者发现目前长江干线部分省份船舶虽持有生活污水记录簿,但由于多数内河船员文化水平不高,该记录簿记录情况并不理想。建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记录和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的核查,严格落实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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