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兼职权益问题研究
2020-10-21妥世洋
妥世洋
摘 要:在快速发展的21世纪,个人能力往往决定着人们的未来。为了获得更多的社会经验在毕业后更好的步入社会,更多的大学生选择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劳动。随着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问题也日益突出。本文章将以新疆农业大学部分学生为样本,调查研究兼职过程中遇到的权益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积累经验;权益受损
一、结合调查问卷阐述大学生兼职现状
(1)兼职方式:大多数学生选择利用课余时间和暑假进行兼职,还有一些同学选择在网上兼职。
(2)兼职目的:大一和大二的学生主要是以赚取兼职费用以减轻家庭负担为目的。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大多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社会工作经验。大二和大三的学生进行兼职劳动的人数较多。
(3)权益受损的表现:大多为工作时间超时,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酬劳,被安排从事其他与兼职无关的劳动以及中介机构扣取超额中介费用。
二、多方面探究兼职过程中出现大学生权益受损的原因
(1)社会及政府原因:首先,大学生是一个数目庞大但缺乏社会经验的弱势群体,并且大多数学生集中在假期进行兼职劳动,兼职岗位一般是“供不应求”。因此很多中介机构以及商家雇主便利用学生急于求职的心理对大学生进行欺压和诈骗。其次,大学生大多数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兼职信息,很多用人单位会隐藏真实的兼职内容来欺瞒大学生。再者,由于大学生进行兼职大多数都是短期临时工作,用人单位几乎不会于其签订合同更不会为其购买保险,因此在参与兼职劳动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政府对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疏于管理也是原因之一。
(2)校方原因:许多高校对学生兼职疏于管理。多数高校都会设立帮助毕业学生就业的相关机构,但这些机构并不会为在校学生提供兼职方面的信息和帮助。学校对于从事的兼职劳动的学生人数和兼职内容都不知情。因此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人身安全时,校方很难第一时间获得消息。很少会有高校会针对“兼职”这一主题为学生开办讲座或相关选修课程,普及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3)学生个人原因:对于学生兼职的行为父母大多持支持态度,希望孩子可以锻炼自己,获得社会经验。当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学生为了不让父母过多担心,不会向父母告知自己的遭遇。作为“手无寸铁”的学生,面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套路时往往不能明辨真假。而且有些单纯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学生不免会急功近利,掉入用人单位的陷阱。
(4)法律原因: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上学生兼职定位的不明确以及这一工种特殊性使学生在侵权事件发生时很难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
三、针对各方面原因提出建议
(1)社会及政府方面:政府规范管理中介市场。对于市场上存在没有合法运营执照的中介机构,发放虚假兼职信息,并收取超额的中介费用,中介机构与用人单位“穿一条裤子”等现象。政府应该出面对中介市场进行严厉的整顿。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又庞大的群体做出专门的管理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在雇佣大学生时必须与其签订合约并为其购买保险。规定中介机构对大学的中介收费标准。在本地劳动监督大队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开通专门的服务热线等。因用人单位涉及各行各业难以管理,可以采取相互监督,有奖举报等办法。
(2)学校方面:学校开设有关大学生自我权益保护的选修课程或开办法律课堂,可以有效的向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校方可以与正规的中介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合作,由校方严格把关。结合学生课程的安排,在学生的假期和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真实可靠的兼职信息和兼职岗位。这样一来,当学生权益受损事件发生时可以及时与校方取得联系。由校方出面解决,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问题。
(3)法律方面:当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中对大学生兼职的界定不明确。作为公民的大学生具备作为合法劳动者的条件。为保护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应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范畴,以及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还没有稳定收入和充足校外时间的学生而言,过高的诉讼费用和过多的法律流程都是阻礙学生维权的重要原因。因此,为兼职大学生开通专门的诉讼渠道十分重要。
四、结语
本文章通过调查问卷反应的问题,从社会与政府、学校、学生、法律四个角度出发,寻找原因并提出意见。
希望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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