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与民族金融权利法律保护研究
2020-10-21寻孝燕胡道武陈平
寻孝燕 胡道武 陈平
摘要: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倡努力做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理论的研究工作,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立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我国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的发展始终是一个重点问题。当前,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远落后于东部等发达地区,基于此现状,亟待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而经济的发展有赖于金融的发展,金融的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层面对民族地区金融权利进行保护。
关键词:民族团结;民族金融权利;法律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了很大发展,但因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存在多样性,普遍存在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基础脆弱、经济联系封闭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大多数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民族地区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基本金融服务,农民贷款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以及民族地区公民对金融的认识程度低,欠缺金融风险意识,金融相关权利欠缺法律保障,对于权利保障缺乏救济机制等,导致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区域发展不均衡。民族的团结进步需要大力发展民族经济。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与民族发展相关主要是关于媒介与民族发展的论述研究。马歇尔.麦克卢汉(2000)在《理解媒介》一文中提出媒介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不仅仅是传播领域的变化,而是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变,媒介技术的进步带来信息传播广度或者是深度的变化,广度使辽阔的幅员成为可能,深度使多民族的认同成为现实。乌尔希叶夫(1994) 在《论民族发展的基本模式、因素和趋向》一书中提出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实现民族及民族地区内外各构成因素,或系统间的良性互动及和谐发展。初步总结了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学者彭建军(2012)提出中国实现少数民族发展权的经验正在逐步向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方向进行调整。
学者杨茜云(2016)等认为“基于扶持和帮助的理念,而没有从根本上将金融发展权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谭正航教授(2014)认为“我国重视民族地区全融权利法律保护,但缺乏从发展权层面来架构权利保护制度。构建民族地区全融发展权法律保障机制,是破解民族地区全融问题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有效途径”;张永丽(2016)等认为“民族金融在中国刚刚起步,在法律、制度、人才等方面还相对薄弱”;周运兰教授(2011)认为“民族资本的稀缺已经成为其经济发展的瓶颈,企业也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融资及发展等问题”,等等。由此可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亟待解决,而民族团结的推进,依赖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问题的发展,为落实民族平等、团结、繁荣的基本政策,少数民族金融权利的法律保护,仍然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
二、民族金融权利的内涵及意义
内涵的目的是以一种简单明了的方式,把对事物的认知向他人传达。民族金融权利的范围比较广泛,特征之一是民族性,是立足民族地区及民族地区公民整体提出的一项权利,包括平等获取金融服务、参与金融资源配置、获得国家的扶持帮助、以及公平分享金融发展成果等。
民族团结依赖于民族发展,民族发展主要是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大部分为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础差,无法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从而使得经济发展陷入融资难的恶性循环。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得到必要的金融支持,是促进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可持续与公平发展的基础。
三、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金融发展的关系
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民发展权利实现困难丛生。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是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和优化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保护的必然路径。民族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金融资源的支持,建立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支持体系是促进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从而促进民族大团结。
四、具体对策与法律保障
(一)具体对策
1.重点明确国家的根本保障责任
国家应当制定政策,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提供宏观指导。政府应当对社会经济负责。通过制定制度保障农村地区金融发展权,在国家宏观政策下进一步制定细则,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的实现保驾护航。制度设计主要围绕促进金融发展,增加民族地区公民金融可获得性。
2.构建民族地区普惠制金融制度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落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展机会的缺乏,发展成果得不到公平的分享。孟加拉国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提出了“信贷即人权”的理念,意思就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享有获得基本金融服务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保障民族地区平等、积极的参与各项经济活动,首先需要确保的就是保障其获得金融服务的基本权利,使其对金融发展的机会和成果共享。
3.宣传金融知识及防范金融风险
民族地区金融意识的培养和参与能力的激活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应该建立一种规范制度,鼓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开展类型多样、形式丰富的各种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向民族地区公民传授金融知识,培养其参与金融活动的能力,也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二)法律保障
1.完善民族地区金融权利立法保障机制
我国可以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地区的该项权利,使得这部法律成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权的基本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参照其他权利在写入法律的过程中所要明确的内容,比如金融发展权利是什么?由谁来承担?如何保障?怎样救济?这些都是立法所要回答的内容。除此之外,对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都必须平等的适用法律,依法承担由其违法行为导致的各项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方能有效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同胞平等适用民族地区经融发展权,改变落后的金融发展面貌。
2.健全民族地区金融权利实施保障体系
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鼓励民族地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服务创新,规范引导金融健康发展; 加强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支持,运用财政政策、差异性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等政策机制、通过发展银行业、证券、保险等带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发展;创新民族地区金融监管制度,把消除贫困、创新金融服务纳入监管目标,创新监管模式,保障民族地区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1]王曙光.金融发展理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
[2][孟]尤努斯,吴士宏(译).穷人的银行家[M].上海:三联书店,2006.
[3]杨茜云,欧璇.我国少数民族金融发展权及其保障问题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6,37(08):19-22.
[4]周运兰.民族地区金融市场与民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5]洪敏.我国农村金融包容性发展水平的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D].湖南大学,2014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首大学校级科研项目资助课题《民族团结与民族金融权利法律保护研究》结项成果,项目编号:18SKWT40
作者简介:寻孝燕(1993-),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经济法。胡道武(1992-),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陈平(1979-),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