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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及日常监督管理的几点思考

2020-10-21王炳晖吴尤

今日消防 2020年2期
关键词:防火监督设计

王炳晖 吴尤

摘要:结合当前城市建设中大量出现的商业服务网点及其防火要求、现行防火规范不清楚的问题, 探讨技术规范及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并分析探讨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商业服务网点; 防火; 设计; 监督

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各地住宅小区大规模兴建,而开发企业为了满足小区内居民的日常需求,同时可以增加开发企业的超额利润,在建设时有意识的将部分住宅的底层规划设计成了适合商家经营的场所,但由于多种经营业态的存在,使商业上层的住宅无形中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同时,由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模糊,使设计人员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本文就实际工作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一些疑惑,提出几点意见及建议。

1   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1.4条规定: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此条规定,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位置及经营范围。

根据规范第5.4.11条的规定: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此条规定,明确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基本构造措施,及设置方法。

同时,规范中还要求:“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明确提出了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疏散距离。

据上述所述,规范中提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构造要求及疏散要求,但如果按照此规定要求,则对于其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疏散楼梯形式等问题的设置要求,均无依据,使得设计人员都按照个人的理解完成工程设计。

2   对于仅设置两层商业的建筑

对于仅设置地上2层商业,且上部未设置住宅或其他使用性质的建筑,其火灾危险性要比上层设置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要小很多,一旦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至上层住宅,造成人员伤亡。然而,这种地上2层的小开间建筑如果按照商业建筑设计的话,将设置封闭楼梯间,且按照《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的要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少于1.40米,这无疑要比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要严格很多。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仅是地上2层的商业,单户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时,可以按照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3   消防供水及火灾自动报警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属于住宅建筑,因此,其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参照住宅建筑设置。但是,如果多层住宅的底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则根据规范要求,该网点内则不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等设施,然而,有些商业服务网点的总体量较大,甚至有些网点沿街总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且经营业多以零售、服务业为主,其火灾荷载也类似于商业的营业厅,一旦发生火灾,其火灾蔓延速度非常迅速,火灾规模也很大。因此,笔者认为商业服务网点消防消防供水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应按照其所屬的住宅建筑规模确定,应该依据其总体量按照商业要求及住宅要求的最高值设置消防设施,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照其单层面积是否大于1500平方米的规定设置,而室内消火栓系统按照其建筑总高度是否大于21米的规定设置。至于消防软管卷盘则可仍按照规范要求设置。

4   人员疏散设计

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条规定:“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同时明确其室内疏散楼梯的折算距离按照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同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的规定分隔单元内任一点的疏散距离应为二层分隔单元内的一点至疏散楼梯距离、1.5倍室内楼梯水平投影长度及一层分隔单元疏散楼梯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这三部分之和。然而,根据其解释,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封闭楼梯间及敞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计算方法是一致的,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条注2的要求,通向敞开楼梯间的疏散距离应较封闭楼梯间减少5米,致使设计、监督人员掌握的规范尺度不一致。因此,笔者建议应按照规范要求,如采用封闭楼梯间,则直接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的规定设计;如采用敞开楼梯间,则应在图示规定的基础上减少5米。

5   消防部门日常监管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提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使用功能,即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所列举的这些功能均为平时人员不多、火灾危险性不大的功能用房,发生火灾时易于疏散。至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可以改造为其他功能用房或其他使用用途, 尤其是房屋交付使用后,对其功能用途更无法确定,如利用商业服务网点内开设歌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甚至因为租户需求,将多个网点间的隔墙去掉,使其连成一片,形成一个大的商业营业厅,将原本是具有住宅属性的商业服务网点变成了带有底层商业的住宅,而商业服务网点内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变更后的商业,从而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2)一些开发商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在设计初期就将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设置较高,有些甚至达到近5米的高度,给经营者增加楼层的改造带来便利,这样,一旦交付使用,购房者往往会将原有的二层商业服务网点变更为四层的商业,使原有的3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扩大为600平方米,从而失去规范对商业服务网点层数、面积的约束。

以上问题均需要设计及监管人员共同努力才能解决,一方面建议从规范中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层高加以限制,防止交付使用后擅自增加楼层及面积,同时应将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分户隔墙设置为剪力墙结构,以防止擅自扩大面积改变建筑的性质;另一方面建议日常监督执法人员加大对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杜绝改变用途、改变面积及层数的事情发生。

以上几方面为笔者在工作中得到的粗浅认识,也是对规范条文的理解引申。随着近年大量住宅小区的兴建,商业服务网点数量随之剧增,商业服务网点的火灾问题日益凸显,这一特殊结构类型也被重视。实践中,由于规范未对其明确说明,致使设计、监管人员对商业服务网点规范规定的理解不一,且在实际使用中,各商家为了经营目的,改变、增加营业性质,使得火灾危险性激增,因此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防火问题还须要相关规范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参考文献:

[1]   汪根进.建筑中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设计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14).

[2]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S].2014.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S].2014.

[4]   何  沛.高层建筑底部商业服务网点防火问题[J].消防技术和产品信息,2008 ,(06).

[5]   乔  健,祁美成.浅析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J].建筑安全,2002,(07):28-29.

[6]   周  伟.小型商业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8,(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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