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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版权研究热点探析

2020-10-21李建伟刘明珠

河南科技 2020年3期
关键词:版权版权保护数字出版

李建伟 刘明珠

摘要:2018年,我国学术界对版权问题的研究继续深入开展。学者除了对版权保护、版权贸易等问题持续关注下,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区块链技术、数字出版、人工智能、网络出版、网络音乐等方面的版权保护问题给予了更多研究。

关键词:版权;版权保护;数字出版;网络出版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101-05

版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互联网背景下,文字、音频、视频作品种类不断增加并广泛传播,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文化产品,大大提高了版权在经济文化领域的重要性,但与此同时版权保护面临挑战。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讲到[2],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有利于激发市场创作热情,把更具有价值的作品最大限制的传播出去,实现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2]。

本文以中国知网2018年核心期刊文章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已有研究成果,并对文章关键词进行聚类分析,从中筛选出版权研究方面的高频关键词,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学术界对版权研究的关注方向,希望可以为以后的相关研究提供帮助[3]。

1 版权保护

与往年相似,2018年版权保护依然是版权领域最热门的研究主题。2018年版权保护的研究聚焦于版权贸易和数字网络版权等方面的内容。改革开放40年来[4],中国版权贸易的发展经历了从人员走出去、经验请进来,到版权引进来,再到加快中国版权走出去这三个阶段,但海外版权保护问题依然存在,中国出版“走出去”面临着来自制度、文化、语言等方面的阻碍。改变我国版权输出逆差的现状,除了自觉提高文化开放水平、寻求更大范围的合作、增强文化共识外,还必须优化版权保护。

新媒体背景下,移动短视频、电子竞技、数字音乐等方面的数字版权保护面临挑战。流通渠道的网络化使数字作品可以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作品数字化后能够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轻易地复制和发行,侵犯著作权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手段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网民对娱乐短视频的需求,短视频在发掘和留存新用户的过程中表现突出,但外部环境相对宽松,门槛过低,以至于不少平台以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吸引用户,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此外,短视频存在肆意模仿甚至完全照抄照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文化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电子竞技持续火热,但游戏主播的合法性问题、游戏直播与网络游戏商的相关版权之争仍在继续。网络服务提供者使公众在网络传播数字音乐作品中获益,但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的音乐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我国网络条件下数字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仍有待完善。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实现带来了新的希望[5]。技术实现过程中的“时间戳”具有公开性和不可变更性,这使得当法律介入时,实时追踪的便捷性和证据的可靠性让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成为可能。区块链技术最初适用于金融行业,目前已经应用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以后将会向更加广阔的領域延伸。因此,应对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必须在充分利用网络新技术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加强保护的完善建议,以规范著作权作品的网络使用, 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合理使用之间的共赢。

2 版权贸易

“一带一路”背景下,版权贸易保护方面的热度有增无减。当前,中国版权贸易的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即从量的增加开始转向质的提高,成果突出但又困难重重[6]。自“一带一路”实施以来,国家管理机构对于中国版权“走出去”给予大力支持,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实施了“丝路书香出版工程”[7]。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版权贸易取得的成果主要有:录音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电视节目版权已经从贸易逆差转为贸易顺差,我国版权贸易已经处于“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互动的阶段;中国少儿类图书已经实现了量变到质变形象转变,版权输出再创历史新高[8];中国文学作品被海外读者所熟知和喜爱,国内一些作品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在海外出版,其中,《三体》在美国的版权输出取得巨大成功[9]。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策划提出后,“中国威胁论”在国际范围内传播,一定程度影响了外界与中国的友好往来。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版权制度的差异、文化的差异,特别是语言的差异,使得海外版权保护遭遇壁垒[10]。

在合作框架内,如何增加我国版权贸易的异域适应性[11]?德国的版权模式值得借鉴。德国的法兰克福书展拥有着完善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和途径多元、机制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推动世界版权贸易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作为参考范式[12]。为此,我国的海外版权保护需要做好内外对接工作,培养专业的跨文化翻译人才和版权代理人,打破语言屏障,做好中国文化的海外宣传工作,为中国版权走出去做好充足的准备。值得注意的是,版权贸易不仅仅只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知道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我国出版物一旦在别国发生侵权事件,很大程度上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企业在从事国际版权业务时要认真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版权法律差异,熟练掌握别国版权管理体制和法规,学会运用别国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我国海外出版业不受侵害,降低中国版权走出去的风险[13]。

3 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技术不仅是各个互联网行业高度关注的领域,同样也成为版权领域的研究热点[14]。数字版权时代,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实际应用面临着需求与质疑并存的局面[15]。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靠性强等特征,已然掀起互联网新浪潮。其管理成本低、安全性高、便于追踪等优势日益凸显,该技术将被应用于文学、艺术、科学等多个领域的数字版权保护,例如:全民阅读的系统建设需要数据平台作为支撑,区块链技术在提高全民阅读参与度、系统化建设方面具有很大优势,可以在作品版权保护、作品创新、作品无障碍共享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全民阅读事业的发展;数字化时代,学术出版的版权问题日益凸显,学术出版面临版权开发与保护等方面的困境,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共识、智能合约和“时间戳”为学术出版提供了方向[16];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区块链技术以低费用和高效率取胜,小微作品交易过程的保护可以通过共识机制和智能合约来解决;IP版权作为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样面临着新技术的出现带来的隐蔽的侵权盗版行为,极大影响了文化生产者的积极性,区块链技术为IP版权授权与运营提供了思维和理念的新启示[17];开放式创新发展让企业的创新效率大大提升,但这种发展方式却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的困境,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企业带来新希望[18];数字签名已经在银行等多个领域广泛使用,用来解决交易信用难题;版权保险是版权保护在金融领域中的延伸,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版权人将侵权证据及时、永久地保存下来,解决保险中的诸多难题[19]。

在实际运用中,区块链技术还面临着一些现实性问题:技术所具备的公信力还不能与房地产等不动产权的公信力同日而语;作品的独创性向来都是版权领域容易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区块链技术同样还不能对此做出认定;司法审查过程中也可以采用区块链中的“时间戳”等技术在第三方平台将电子证据保存下来,但目前这一技术在司法方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认定,为了提高司法办案的效率,建立一个统一可行路径的呼声越来越强烈[20]。

区块链是目前可以在数字版权领域构建信任的系统的较为可行的方案,这对數字版权交易市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区块链的相关应用正在与版权保护相关的不同领域中发挥着作用,但技术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扮演的角色。

4 数字出版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加入,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受到高度关注。我国数字出版业在全球数字出版发展趋势的引导下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出版产业主要增长极。出版界新兴的技术、平台等都离不开数字出版的支持:2018年微信公众平台在众多平台中脱颖而出,走在了数字出版实践的前列[21]。在自媒体版权保护方面,“大象公会”的做法值得借鉴,自我定位清晰,注重平衡著作权者、平台与读者之间的利益,注重创造良好的自媒体环境,增强技术保护等做法,给未来的自媒体版权保护提供了方向[22];知识服务、知识付费、内容付费等概念变得耳熟能详,无论其中哪一种的发展都离不开数字出版的大力支持[23];围绕着数字出版为中心的全产业链IP运营成为未来发展的大趋势[24]。当然,我国数字出版业也存在着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市场监管不到位、技术维权难度大、法律制度不完善等缺点[25]。

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支持[26]。数字出版产业应该根据其发展规划,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时发现数字版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充分调动社会、企业、司法等各方面的力量,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助力。首先,企业可借助信息技术、设备的支持,根据市场资源的情况进行实时资源再分配策略,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使各方需求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制定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其次,技术方面,当前还在发展当中的区块链技术备受关注,其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呈现出的低成本、高效率特点,正在给多个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便利,给未来数字版权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最后,制度保障与版权保护相伴而行,具体来说,在侵权事件中,面对侵权情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应该进行深入具体的剖析,要充分考虑到权利人自身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导致的恶性循环、侵权界定怎样才合理、侵权行为发生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来应对科技对版权的冲击,尽可能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保证数字出版业持续健康发展。

5 网络版权

2018年关于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研究热度有增无减。网络版权保护对象主要包括“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短视频”“网络游戏”。2017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的市场规模达6 365亿元[27],相较于2016年增长了27.2%。网络版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时代呈现新态势。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等行业的突飞猛进使得网络版权依然面临多方面的挑战。

具体来说,我国网络文学的发展已经步入成熟阶段,从热门网络小说衍生出来的电视剧、电影、动漫等产品带来的市场效益显而易见,网络文学在全产业链开发方面已经领先并日渐成熟。当前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侵权成本低、速度快,作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维权成本高,时间长;版权归属不明确,侵权现象已较为普遍等问题。网络文学在全产业链开发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28]。互联网时代的大多数人已经习惯了免费下载喜欢的音乐,甚至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虽然这两年内容付费概念对这一观念有所改变,但还未彻底改变人们免费获取网络资源的习惯,版权意识普遍比较薄弱。

网络音乐版权保护依然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产权维护得不到保障,这给创作者和网络音乐平台带来很大困扰,同时也影响了用户体验。以现有的版权法律政策与法规、行业自律等方面也来看,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策略的制定应该从长远来考虑,根据未来发展趋势出发,在以切实提高网络音乐的质量和效益为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平台建设、制度管理行业自律、版权意识等方面来实现[29]。

2017年是网络短视频产业的爆发元年,2018年短视频在优胜劣汰的激烈角逐中发展势头有增无减。短视频种类繁多但质量参差不齐、传播速度快但活跃期短、维权难度大且获赔少,这使得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成为难题。一些优质短视频被小众的所谓的新媒体公司随意下载,简单改编后重新发布,且多用于产品的宣传等商业目的[30]。不管怎样,具有独创性的网络短视频理应受到版权保护[31]。

在网络游戏方面,我们以近来备受关注和争议的游戏直播版权侵权现象为例[32],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就玩家本身来讲,玩家操作游戏界面这一行为到底是否属于创作游戏,玩家到底属不属于游戏的著作权人尚无定论。第二,就直播的内容来讲,游戏主播玩游戏的画面是否具有创新性、可复制性;第三,就游戏直播平台来讲,这种游戏直播的准入标准是什么,有没有一定的参照[32]。为了促使网络版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在“剑网2018”专项行动中对包括网络超链接侵权在内的案件一查到底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33]。目前,有120家企业加入网络版权委员会并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

有学者对美国网络版权从“三振出局”到“六振警告”的转变作了细致分析,对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在技术保护方面,有学者提出区块链技术与人工智能结合的保护思路[34]。综合运用多手段,多主体参与的网络版权保护模式为2019年网络版权创新环境的营造提供方向。

6 人工智能

近两年,人工智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关注度。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正当性。其一,可以激发人类文化的创造性。其二,可以促进人工智能自身及版权市场的均衡发展。其三,可以降低版权的运营成本。2016年至今是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两年:新闻智能传送平台今日头条从人工智能技术上获利;人工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狗”第一次战胜世界围棋冠军;由微软人工智能产品微软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在2017年5月出版;2017年8月8日发生在九寨沟的地震的第一篇报道,也是由智能机器人在25秒内完成的。随着智能生产技术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在各个行业的广泛运用在不久又会达到一个高峰。

关于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35-37]:第一是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应该具有版权。目前人工智能作品很多还不具备独创性,相关作品还无法享受普遍意义上的作品应有的待遇。第二是版权归属问题。由于人工智能的创作主体争议较大,因此作品的版权归属亦尚不明晰。机器人参与了作品的创作,是否就能够成为著作权人,这个问题在法学界引起广泛讨论。第三是人工智能机器人自身的发展问题。大数据和算法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但同样面临着现有著作权法无法解决的侵权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学术界的观点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类:首先,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版权这个问题[38],有学者提出,在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内,符合条件的作品当然应该依法受到保护,随着技术不断更新,某些作品已经达到了版权保护的标准,应该给予版权作品的地位。其次,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的讨论,按照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支持和不支持。支持者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本体“人格化”,是人工智能具有“虚拟法律人格”。高度智能化的机器人,由于其创作过程已经和人类大脑的运作方式极为相似,应该考虑给予人工智能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反对者认为机器人不同于具有生命意义的自然人,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不应该被赋予权利主体的资格。关于谁是作品权利主体这个问题,又有以下几种讨论:第一,归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所有。第二,归编程者所有,人工智能需要编程者的设计创新。第三,归操作者所有,操作者是人工智能产品真正的内容创作者。第四,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利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人工智能作品,其权利应该归编程者和操作者两者共同所有。最后,对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保护路径,必须根据人工智能的特点,及时调整版权制度,创新版权管理方式,促进人工智能在更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在此基础上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未来,人工智能版权保护依然面临挑战,但总体来讲还是利大于弊,我们应该用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它,努力化弊为利,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各方面发展的优势。

7 网络音乐

泛娱乐化时代,网络音乐版权得到重视。网络音乐版权市场已经得到规范,版权保护重在巩固。在线音乐版权之争已成定局,新兴数字音乐付费市场正在上演一场激烈的淘汰赛,音乐三巨头阿里音乐、腾讯集团和网易云音乐之间的版权大战正式收官,后版权时代正式到来[39]。

2018年音乐版权保护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和维权、版权意识、版权授权、平台盈利和集体管理制度[40]。众多问题中版权授权问题逐渐演变为热点问题[41]。2018关于版权独家授权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一方面,立足于直接许可制度的独家授权模式,因行政性指导意见的否定,而无法继续开展[42];另一方面,寄托于集中许可制度的广泛授权模式,也因存在着一定的制度障碍和不足,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认同[43]。但也有人表达了集体管理组织授权模式可能不如独家授权的观点[44]。此外,与独家授权同台竞争的主要策略便是转授权[45],例如:政府在推进正版化的同时,积极推动音乐平台间转授权合作,不少有实力的平台纷纷开展音乐版权合作。但总体来说,网络音乐版权多元化授权成为趋势。

除此之外,关于网络音乐版权保护对策的探索主要包括事前防御机制、建立补偿金制度、集体管理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和探索商业新模式,例如粉丝经济、提高行业自律等,当然技术保护依然是长期采用的版权保护手段,例如目前数字时代正在流行的区块链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实践[46]。

8 结语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分类整理,可以对2018年版权研究热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我們毕竟仅仅以关键词为基础进行筛选分析,所得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学习改进,多为版权方面的研究贡献力量,积极推动我国法制社会的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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