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与情境主义
2020-10-21刘富民
刘富民
一、思想史研究的两种范式
黄其松指出,“历史主义范式认为,思想存在的时间距离是可以克服的,因为现在可以返回过去,且不会遇到任何真正的阻碍” [1]。基于这种观念,历史主义的方法往往认为我们应当回到历史的情境中,站在思想家所处的历史时代基础之上来理解思想家的思想,从而达到站在前人的视角理解其思想的问题意识和原初含义。也就是说,历史主义的方法往往更加重视思想产生的历史语境。正如思想史研究中“语境主义”的代表人物昆廷·斯金纳所说:“我们需要将我们所要研究的文本放在一种思想的语境和话语的框架中,以便于我们识别那些文本的作者在写作这些文本时想做什么。” [2]这就直觉来说显然是很合理的,似乎是思想史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当剑桥学派“语境主义”方法的提出是为了应对施特劳斯学派哲学史的研究范式。
哲学史研究的范式认为,“思想或者观念具有内在理路....思想的产生或发展是对人类存在问题的回答,而且这种回答蕴含了超越时间和历史的因素,具有恒久的价值。” [3]正如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第一版的序言中说,“我们相信,历史上政治哲学家们所提出的问题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依然存在,只要在主要之点上不言而喻或不知不觉得到回答的问题依然能够存在。” [4]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哲学史研究的范式包含了一种追求普遍主义的倾向,也就是,“探究卓越的思想家在对这些人类共同问题的回答中包含的恒久因素,这些因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包含了永恒的智慧”。[5]
二、情境主义:对哲学史研究范式的反思
针对哲学史研究范式的观点,历史主义方法的怀疑是:不同时代,甚至同时代的不同国家的问题真的具有永恒的意义,以至于我们能够以之来解答当代的问题吗?
正如杨光斌所说,施特劳斯学派的方法造成了严重的“文本崇拜”。研究者只在乎文本本身所表达的“认识论价值”,而忽略了文本本身特定的政治含义。从而造成思想史研究出现了“从文本到文本”,从而“对该人物思想在世界文明史中的效用缺乏理解”[6]的情况。从而这种研究无法为当代中国的政治建设提供思想上的帮助。总而言之,历史上的思想家思想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不同时代的不同问题,而当今时代与过去的差异性,甚至不同国家本身的差异性就使得思想本身的抽象性和普遍性面对国情的特殊性就表现出力不从心和教条主义的困境。
例如功利主义面临的困境。在古典功利主义被提出的时代,社会虽然经历了较大的发展,但社会的利益团体分化是较少而明确的。人们的利益诉求也同样相对单一。在那个时代,人们还能够被简单地分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阵营。从而功利主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观点能够非常的明确且具有批判性。作为功利主义者的密尔能够旗帜鲜明地运用功利主义原则为妇女的权利,为工人阶级的福利和政治权利辩护。正如威尔·金里卡所说:“当时英国的社会组织的功能主要在于满足一小部分精英的利益,而以牺牲绝大多数的利益为代价...那个时代最根本的政治争论就是:是否需要改革精英型社会结构以提升绝大多数人的权利。”
而功利主义的思考,为实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学说在当代反而成为了边缘的学说。因为在当代社会高度多元化,社会分化出了各种少数族裔、同性恋者、持枪者等不同的利益集团,而它们的利益诉求很难以功利主义原则来进行调解和解决。因为即便是在人数上,高度多元的不同利益集团也很难联合起来成为多数,因此功利原则在这种情境之下便失去了作用。所以如果我们纠结于功利主义的思想文本,便很难对不同情境之下的社会政治问题做出解释。
三、普遍主义:对历史主义范式的反思
但思考至此,笔者也提出了一个问题。历史主义范式的批判隐含了对普遍主义的挑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思想或许很难解决另一个特殊共同体面临的政治问题。也就是说,就文本来看,某个思想家提出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的原则,有其语境的因素,其普适性是要受到质疑的。但果真如此吗?
正如马德普的批判,“普遍主义由于没有过程意识、条件意识和历史意识,喜好从本本和教条出发而不是从现实出发,常常用抽象的原则硬套丰富多彩的现实,试图把同意的模式强加给多元文化的现实....”。
而笔者认为,即便如此,思想家们在探究某些人类问题所提出的观点,真的不具备普适性吗?哲学史对于这些思想家思想中具有恒久性的智慧的探究真的完全没有价值吗?上述问题笔者能力有限,并不试图对其进行系统的反驳。而仅仅是想就某些案例提出自己的问题。
例如对计划经济的批判,相信在当代几乎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一例外不再实行计划经济。而无论是上个世纪经济思想家米塞斯对于社会主义的批判、还是哈耶克对于计划经济的批判无一例外都认为,计划经济并不能够带来经济的持续增长。而苏联的解体让这一论断成为了现实。再者,对于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述,即便其来源上有争论,但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共识。当然,这是在存在政治秩序的前提之下,普遍人权的存在是建构政治的基本信念。正如罗尔斯所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这种观念的存在是建构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很难想象,一个否认人权的现代政治会是什么样子,并且,笔者相信,即便是反对普遍主义的学者也很难对于反人权的政治行为说出赞成的话。而即便某些国家因为其“特殊性”而反人权,反对普遍主义的学者也不会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
参考文献:
[1]葛兆光著.中国思想史 导论 思想史的写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博·斯特拉思(Bo Strath)主编;彭利平译.国家与公民 历史·理论·展望 history, theory, prospects[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美)施特劳斯(Straus,Leo),(美)克罗波西(Cropsey,Joseph)著;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 上[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4](加)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著;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上海三聯书店.2004.
[5]马德普著.普遍主义的贫困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6](美)罗尔斯著.正义论 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