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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无果是否就该被否定

2020-10-21史奉楚

方圆 2020年18期
关键词:危难资格证救人

史奉楚

日前,一名中年男子在湖南省常德市火车站突发哮喘倒地,两名医学专业女生对其实施心肺复苏约20分钟,待救护车到后才离去。不幸的是,该男子最终经抢救无效离世。两名女生的善举,赢得了多数网友的点赞。但也有不同声音出现,比如“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的评论,获得6.1万点赞。而逝者胡某的家属事发后当面致谢:“虽然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激。”

按理说,在紧急情况下,医学生利用所学医学常识救助他人是值得点赞和肯定的善行。虽然救助无效,但不代表这一行为不该被力挺。遗憾的是,一条“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的评论却获得数万点赞,被推上热搜。

这一明显的恶搞,显然是对善行的伤害,虽然死者家属很快辟谣,称“恶评”不道德,已向施救女生表达感谢。而且,也有人认为该恶评是一种反讽,但这种先入为主的恶意极易带偏正常的价值观,依然值得警惕,并有必要再次普及紧急救助可免责的常识,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

遇到他人遭遇疾病或其他危难时,任何人都有施加援手或者帮忙报警的道德义务。救人于危难者应得到点赞,冷漠以待者应受到谴责。但有一个情况不得不着重加以说明,即以往的被救者多数转危为安,救人者可以顺理成章地获得好评,而此次的救助却没能使被救者起死回生,让人遗憾。

然而,救人无果是否就该被否定,甚至就该承担责任呢?显然不是。从道德层面讲,我们弘扬的是“救治”行为本身,而非救治结果。不能以被救治者死亡的结果来否定救治行为的善意。要知道,由于医疗行為和疾病的特殊性,即便是正规医院的专家,也不能保证每次都救治成功,何况缺乏医疗设备的紧急救助。从社会常识和日常逻辑层面讲,如果抢救无效就否定抢救行为甚至追责的话,必然会形成“寒蝉效应”,谁也不敢再救助危难者。

从法律层面讲,此种情形下的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对此,无论是现行的《民法总则》还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救助行为本身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紧急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尚且不承担责任,救助无效更不该承担责任。可以说,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医护人员,在不负有法定义务时救助他人都是应受褒扬的善行义举。“救人无效需担责”的恶搞需要摒弃,紧急救助他人可免责的常识需要大力普及,进而形成人人敢于助人、乐于助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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