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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2020-10-21吴晓威广东海事局危管防污流动工作站

珠江水运 2020年18期
关键词:含油码头收费

吴晓威 广东海事局危管防污流动工作站

港口城市人口密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问题是否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港口水域环境和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得到国家和社会广泛关注。笔者身处海事,实地调研了珠江船舶水污染物现状,发现存在的若干问题,由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能为系统解决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问题提供参考。

1.船舶水污染物现状

根据新修订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含油污水

船舶含油污水的污染物主要是由第三方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以船舶接收为主,一般选择在锚地或码头前沿接收。少部分港口也配套建有含油污水的接收设施。船舶含油污水有一定经济价值,接收单位积极性偏高。船舶含油污水在转运和处置方面,接收单位考虑经济性,会将接收到的含油污水进行油水分离等预处理之后再进行转运处置,通常是将含油污水转运至小型地炼厂处理。之前部分地区将含油污水界定为危险废物,接收转运处置费用就比较高,2019年印发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船舶含油污水岸上转运处置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对于推动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是一大利好。

表1 2018年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情况

(2)船舶生活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量实际上很有限,目前船舶生活污水主要还是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也有极少数是通过具备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设施的港口码头或者罐车接收上岸,转运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或者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新修订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提高了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导致船舶生活污水接收上岸的需求增加。

(3)船舶垃圾

船舶垃圾主要以第三方接收单位接收为主,包括船舶接收单位和车辆接收单位,收到的船舶垃圾将被转移到城市的中转站,最终被运送到城市固体垃圾焚化炉或填埋场处理。内河船舶产生的垃圾少,船员通常会把垃圾扔到港口码头设置的垃圾桶里,其后随港口垃圾转运处置。由于船舶生活垃圾与陆上生活垃圾的分类存在一定差异,这就给船舶垃圾的上岸分类回收造成困扰。

(4)含有毒液体物质

含有毒液体物质多见于化学品洗舱水。我国化学品水上运输多采用“专船专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含有毒液体物质的产生。装卸强制预洗货物的沿海地区港口多建有接收设施以接收预洗产生的含有毒液体作为物质,然后转运至港口化学品污水处理站或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预洗之后再向该舱注水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或非强制预洗货物洗舱产生的含有毒液体物质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满足某些条件下排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内河禁止含有有毒液体物质,需要全部接收上岸。

2.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表1来自水科院2018年的数据我们可以了解,目前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情况还不容乐观,特别是内河的接收情况,暴露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1)船舶水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严重不足

船舶水污染物岸上接收公共设施严重不足,船舶无厕可上。大部分地方没有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公共设施。多数港口码头因为船舶水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投入大、运营成本高、后续转运处置难等问题不太愿意建设,少数港口码头配套建设了船舶水污染物岸上接收设施,但能够接收的船舶水污染物种类单一(主要是含油污水),缺乏相应的转运处置措施,多处于废弃状态。大部分港口码头地处偏远,很难与城市保障系统有效衔接,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处置困难。

(2)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过程中收费制度不合理

目前对于我国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收费,还是采用的直接收费制度,即根据污染物接收数量信息、处理技术难度、处理后再利用等程度,直接向船舶收取接收费用。直接收费制度操作简单,但会增加船舶非法排污的意愿。联单制度主要还是站在政府部门角度设计,偏公益性,没有考虑市场和经济因素,比如船舶生活污水本身没什么价值,导致各方参与的积极性都不高,联单制度很难运行。收费的对象也存在问题,污染物接收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向港口码头收取接收费用而非船舶。同时,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的收费过高。

(3)船舶水污染物监管能力不足

在监管手段上,对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主要采用文书检查方式,常态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很难实现。各港口城市建立的联单制度,仍以纸质联单为主,联单数据核查难度较大。电子联单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应用有限,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等监管部门信息不互通、监管不连续、处置不覆盖,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并且各港联单要求还存在一定差异,联单制度及监管制度未达到预期效果。

(4)舶水污染物偷排直排现象依然存在

船员环保意识不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新要求不了解,船用污水处理装置操作和管理维护不当,接收费用等原因,可能会选择“夜间”偏僻水域航行时偷排直排,逃避监管。

3.对策建议

(1)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

①地方政府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纳入年度考核,推动地方政府统筹建设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公共服务区以及配套的转运处置设施,条件允许,可以建造多功能接收船或槽罐车队伍。

②严格要求港口码头落实主体责任,建设配套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畅通转运处置渠道,提高港口码头接收能力和使用效能,无条件的港口码头必须出资委托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

③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可以采购服务,扶持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转运处置企业运营,免费为到港船舶进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2)建立合理的收费制度

前期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第三方社会资本参与,保证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全链条免费,培养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的习惯,待市场形成后可以借鉴国外很多港口的经验,实施间接收费制度,即船舶靠港无论是否交送船舶污染物上岸,均需要交纳污染物接收费。建议在具备条件的港口,试点实施间接收费制度,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上岸处理。

(3)信息化提升船舶污染物监管能力

提升船舶污染物监管能力,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就是一次信息化的有益尝试,该系统为港口和航运企业及船员提供方便服务的同时,收集了船舶污染物的电子数据,为船舶水污染物的闭环管理打下了基础,初步形成了船舶水污染物数字监管、线上服务和多部门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后续还可以不断深化系统应用,比如导入所有船舶信息,设定算法筛选出可能违规排污的船舶黑名单加以重点监管;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船舶水污染物监管智能化水平,防止数据被篡改;增加短信提醒功能,定期给船舶发送污染物接收信息等等。

(4)严格现场检查与执法

交通和海事部门开展专项的防治船舶水污染专项行动,严格处理港口和船舶的防污染设施设备缺陷,对辖区港口和登记船舶的防污染设施设备开展集中检查,对设施不达标港口和船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海事部门加大对船舶直排偷排现象的打击和宣传力度,加快无人飞机监控、浮标跟踪监控、船舶污染物警报系统、视频监控等技术研究,提高水上溢油鉴别水平,降低一线执法人员证据收集难度。其他部门也各司其职,加大执法力度和宣传,营造高压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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