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措施的建议
2020-10-20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一定程度上加强和改善了我国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措施,但是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来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依然面临很多严峻问题。1.各级学校缺乏有效针对性侵的教育体系和预防处理性侵的调查处罚机制。很多学校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在学生受到性侵尤其是一般的猥亵或性骚扰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淡化处理,仅仅给予内部纪律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任教;学校内部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以致举报发生后,不知如何处置。2.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工作有待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早就提出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审判机关也设立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办案机构,但是在司法改革大潮下,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和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公诉机关纷纷被撤并,而公安机关缺乏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侦查机构的意愿。3.强奸和猥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完善。目前法律规定要有基本的证据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案件,往往都是熟人作案,孩子年龄小不懂得保存证据,立案难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第一大难点,因此很多强奸和猥亵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此外,还存在对删除嫖宿幼女类犯罪的误读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目的是要将所有的类似犯罪按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不是不再处罚了。但是,有些地方反而对类似犯罪不去追究刑事责任了。
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二次伤害”等新问题。由于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了很多新的问题:办案民警经常多次询问受害人,多次对身体进行鉴定,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也还要询问受害人,受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屈辱过程;办案民警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及时追究。5.网络诱发更多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平台普遍缺乏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到性引诱、猥亵甚至被强奸的机会。因此,建议:
1.在全国层面统筹出台相关工作机制文件。国务院2017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但這样的制度并未得到有效落实。建议学校内部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性侵的相关机制;在老师继续教育培训中,重点发展包括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明确中小学老师不能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凡是教师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律调离教育系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加强司法机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建设。建议明确要求公检法单位设立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尤其是各级公安部门尽快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侦查保护机构。加强对专门机构办案人员的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办理包括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在内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专业化水准,打造专业素质过硬的未成年人保护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队伍。3.立法规定只要接到儿童遭受性侵的报案,公安机关即按刑事案件立案。在公安机关大力推动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明确规定了凡是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这条规定对推进打拐工作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凡是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不仅是及时受理,而是要马上立案,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4.立法明确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范围,加大侵害人违法犯罪的成本。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迫使或诱骗被害人对自身实施猥亵行为;既包括在同一空间内身体的直接接触,也包括通过网络在不同空间内的非直接接触。同时,立法明确规定禁止有过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一切行业,对多次性侵未成年人或者犯罪后再次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向社会公开其信息,以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同时,加大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惩罚后果;确立未成年人犯罪人成年后追溯制度,保障所有罪犯都受到追究。5.净化网络平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必须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接受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同时网络平台要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的正面教育,发现未成年人在网络上受到骚扰、猥亵或者可能的线下侵害时,设立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胡骏,民革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支部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