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管理要求研究
2020-10-20张建民
张建民
摘要: 主制造商——供应商是一种民用飞机制造厂商普遍采用的先进模式,由于我国民用飞机起步较晚,因此造成我国民用飞机的研制模式仍旧处于探索阶段。民用飞机研制过程中对供应商承研的机载成品进行适航管控也是民用飞机供应商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供应商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型号研究的进展,因此对于供应商的适航管理也要不断改善和创新,确保供应商的研制工作满足需求方要求。。本文借鉴了国外民机成功管理经验,从供应商的要求进行分析,对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管理进行研究,得出相关管理方法。
关键词: 民用飞机;供应商;适航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733(2020)12-0282-01
目前,民用飞机研发制造企业使用的都是主制造商加供应商的模式,主制造商能否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控,对于飞机型号的研究进展以及后续首飞成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研制开发的这个过程中,对于供应商研制出来的机载成品进行适航管理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下文将结合国外民机成功管理经验对供应商适航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与总结。
1基本要求
1.1严把把控供应商准入。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筛选,不能唯资质论要相互比较最好实行竞争准入。供应商应该具有在承担某机载成品或领域方面的研发能力,且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力。比如说能够对研发产品进行设计、制造以及符合适航要求,能够按照飞机研制要求提出机载设计优化方案,同时可以协助主制造商开展故障分析完善主机设计为型号研制提供工作上的支持。
1.2对于供应商适航职责的要求。设计方面:局方要求申请人建立设计保证系统,进行申请人的供应商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的供应商管理,,确保供应商参与的设计符合适航活动申请人的要求。生产方面:申请人建立一个质量控制系统,确保该系统持续有效的运行。还要求确保供应商生产的零件符合设计标准,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简而言之就是主制造商主要是对型号设计是否符合适航要求进行负责,而供应商是向主制造商负责,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适航的要求。
1.3对于供应商生产过程控制要求。首先,按照适航管理程序完成设计更改的分发和贯彻监督。其次,结合适航管理要求指导供应商按照型号管理要求开展研发管理控制,必要时对于部分特殊工艺或者重点工序需通过局方鉴定审核。
1.4供应商的设计保证系统建设要求。供应商应根据主要制造商的要求,按照中国民航规则或同等要求建立适合产品水平并且是中国航空安全当局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或项目设计保证程序,用于统一管理组织内的所有的适航活动。供应商的设计保证系统可以由设计保证大纲和相应的程序文档反映。供应商为了确保设计保证制度的正常运用,必须设置对设计保证制度进行内部监视的特别机构,以此来保证其系统的正常运用。
1.5对供应商设计保证系统的监控。主要制造商每年都会选择供应商,对供应商及其产品的重要性、项目进展情况、面临开发的问题,进行全面或集中的审计,纠正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审计频率根据供应商的设计保证制度的运营来决定。供应商应在年底前完成明年的年度内部监测计划,供应商的适航联系人员应向主要制造商报告批准,并将目前的监测报告报告报告报告主要制造商。供应商的设计保证制度应扩展到其下一级的供应商,对于主要供应商下一级的供应商的内部监视也应包括在内部监视工作中。
1.6不合格品管理的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主制造商关于型号制定的相关构型管理规定,做好承制产品的不合格管理。在试验件生产或者是批量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因材料、强度、参数和试验结果超过技术条件的情况,区分超差等级按照适航管理规定提请主制造商或者局方进行审查和批准。不合格品让步使用审批完成后方可放行,仅限放行审批单规定的架次中使用。
2其他要求
在满足了基本要求之后,还要满足一些特殊的要求。供应商是有所分类的,一般是根据供应商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发动机供应商、机载设备供应商、结构设计供应商和部件制造供应商。
2.1发动机供应商。由发动机供应商制造的发动机必须满足权威发行的适航标准。发动机供应者应积极向职权提交型号证明申请,并在该飞机第一次飞行前取得该认定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格。对于引进外来的发动机的供应商,也要符合我国當局的相关要求并且获得当局颁发的合格证,同时满足型号的安装要求,保证主制造商有相关产品的装机技术条件。
2.2机载设备供应商。机载设备供应商要支持并且帮助主制造商开展设计及设计完善工作,比如说型号的功能设计工作、产品是否符合飞行要求的相关试验工作,以及如何降低装机设备的故障。机载设备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有TSO标准的设备,一种是没有TSO标准的设备。首先,对于货架产品的标准机载设备,该设备采用的设计制造标准的必须符合型号研制相关规定,而且供应商应该向当局递交申请书,并且在飞机首飞之前获得相关批准书。其次,对于国外引进的标准机载设备,也应当符合我国当局的相关适航标准。第三,如果该机载设备是作为另一个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就需要按照这个系统的设计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并且随着飞机一起进行整个系统的综合测试,等到飞机成功通过测试之后,就可以跟着飞机一起得到适合航行的批准。最后,针对新研的机载设备。由主制造商与供应商共同制定设备的研制技术条件,指导机载设备的研制。新研机载设备装机前开展鉴定试验,鉴定试验大纲需通过局方和主制造商组织的评审,同时提交设备设计的说明性的文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3结构设计供应商。第一,设计的产品要符合型号研制要求,不仅仅要符合适航要求,还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二,供应商在进行设计之前应该和主制造商以及审查人员进行交流,确定相关参数。第三,生产的产品比如机体结构件,在交付主制造商之前就应获得适航审查标签。第四,供应商应该与主制造商配合,完成相关适航资料,并且对于使用之后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
2.4部件制造供应商。供应商内部应该具备比较完善的产品质量体系,能保证产品的制造质量。供应商应接受主制造商对产品和内部质量体系的检查,如果进行二次转包需经主制造商认可,相关工程资料应该由主制造商给转包商提供。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出现偏离,具体的应对方案应该由主制造商审核之后才能够实施。所有的零部件在加工之后向主制造商提交之前,应该取得适航标签。
综上所述,文章从供应商的角度出发,对民用飞机领域中供应商适航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研究与分析。虽然对供应商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但我很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管理能力也会逐渐的提高,我国民用飞机也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CCAR-25-R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局,2011.
[2]AP-21-03-R4,型号合格审定程序[S]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局,2002.
[3]聂常胜 浅谈民用飞机适航管理体系建设[S]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