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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体系及主要特点

2020-10-20章蕾彭一然

速读·中旬 2020年2期
关键词:科技创新

章蕾 彭一然

摘  要:美国政府在支持本国科技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在概述美国支持科技创新的政府体系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其主要特点,以期为我国政府发挥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供启示。

关键词:科技创新;政府体系;主要特点

美国位居世界创新强国前列,科技创新能力强大。根据WIPO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美国以61.7分位列全球第3,排在瑞士、瑞典之后。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8》,美国凭借庞大的创新资源和日益完善的创新环境位列第1,与去年持平。虽然市场在推动美国科技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政府支持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与完善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中美经贸摩擦呈常态化趋势的背景下,研究美国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体系及其在促进科技创新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方式尤为必要。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知己知彼”,为我国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提供借鉴。

一、三权分立下的美国科技创新体系

作为联邦制国家,美国以“三权分立”立国,形成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互相独立的局面。联邦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系统都不同程度参与科技创新,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行政系统负责科技创新政策的统筹制定和具体实施,对于科技创新参与度最高。决策层次包括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国家科技委员会(NSTC)和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PCAST)。执行层次的联邦机构,如能源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负责执行决策层制定的相关政策。

立法系统使科技创新活动有法可依,为科技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美国国会通过制定与创新相关的法规、审批与拨付政府各部门研发经费预算、接收利益相关方关于创新相关问题的反馈、开展监督等方式保障科技创新发展。国会通过委员会结构运作,与创新密切相关的委员会是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众议院科学、航空与技术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商务、科学与运输委员会。立法系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立法体系。二战之后,美国国会通过改革税法、完善专利法、颁布新的振兴法、健全行政管理法和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法等促进科技创新,保持其经济技术优势。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明确并赋予行政层面主要科技管理机构的职权。例如,1950年国会颁布的《国家科学基金会法案》详细规定了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的权力和职责。

在司法层面,司法系统有权解决法律和行政争端,在解决创新有关争端如知识产权争端、干细胞研究法律问题等方面尤为突出。例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于1982年)对与专利、商标、国际贸易和政府合同有关的上诉案件具有国家管辖权。

二、美国政府推动科技创新的主要特点

首先,以法案形式为国家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源和机制支持。为确保其在重要前沿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美国将相关领域的重要科技创新项目上升为国家法案,明确相应联邦政府部门在计划组织实施中的职责,为计划提供财政配套资金,设立相应管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政府与产业界、学术界主体之间协同创新作用的充分发挥,极大限度地整合了创新资源。2018年12月签署的《国家量子计划法案》为跨部门计划—“国家量子计划”(NQI)提供法律基础,明确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NSF和能源部(DOE)的分工职责,并为NQI的组织实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和协调机制保障,如建立国家量子协调办公室、国家量子计划咨询委员会等。

其次,利用研发预算支出增强美国科技创新基础。一是科学编制联邦政府研发预算经费,确保其符合政府优先事项。OSTP要求各联邦机构提出各自研发优先事项建议,在此基础上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制定联合备忘录,明确政府研发优先事项和研发投资标准,供联邦机构进行预算编制时参考。联邦机构编制预算过程中,OSTP持续与其互动,为其提供指导;其次,OSTP与OMB共同审阅联邦机构提交的预算草案,以确保其能反映政府计划和优先事项;最终,总统、OMB主任和内阁确定预算。二是确保研发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投入类型更趋合理。一直以来,美国研发经费投入基本呈逐年稳定增长趋势。美国政府在研发创新中的角色从主要注重支持试验开发向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转变,以解决基础研究公共品属性和共性技术应用研究外部性所导致的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困境。这有效弥补了研发领域的市场失灵,也为满足特定市场需求和以盈利为目的的试验开发阶段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产品、工艺技术开发上的作用。

最后,设立专门联邦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是产业科技创新最活跃的主体。美国在联邦层面设立专门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致力于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咨询服务,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SBA负责协调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两个代表性的联邦资助计划。自1983年启动以来,SBIR通过为小型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联邦研发资金,鼓励其发掘技术潜力,并为关键的启动和开发阶段提供资金资助,刺激科技创新。根据该计划的最新要求,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必须拿出不少于3.2%(1983财年时仅为0.2%)的研发经费用于支持SBIR。STTR旨在支持非营利性研究机构与小企业开展合作研发,扩大公私伙伴关系。根据该计划要求,年度研发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每年再拿出不少于0.45%(1994财年时仅为0.15%)的研发经费资助产学研合作,尤其是技术转化。

参考文献

[1]陈涛.美国联邦政府支持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举措——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和技术转移计划[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5,30(01):1-5.

[2]董娟,陈士俊.美国科技创新政策的法律制度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7(05):62.

[3]卢周来.从美国的经验看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J].经济导刊,2019(02):54-59.

[4]Philip Shapira,Jan Youtie. The Innovation System and Innovation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M/OL]//Competing for Global Innovation Leadership: Innovation Systems and Policies in the USA, EU and Asia, Rainer Frietsch and Margot Schüller (Eds.), Fraunhofer IRB Verlag, Stuttgart, 2010, Chapter 2, pp. 5-29.

[5]National Quantum Initiative Signed into Law, Science policy news from AIP, January 4, 2019.https://www.aip.org/fyi/2019/national-quantum-initiative-signed-law.

[6]Introduction about the SBIR and STTR Programs available at https://www.sbir.gov/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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