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学成上书”看后金天命年间内政之失
2020-10-20蔡越
蔡越
摘要:宁远之役后,后金汉官刘学成上书努尔哈赤,除了委婉指出宁远之败的原因之外,还针对内政之弊,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即严明赏罚、不杀汉人降民而以其征明、于既得之地以留守保护代替焚毁破坏。作为当时人,身在后金,供职官场,其所陈之事,为我们分析后金当时的对内统治政策提供了比较真实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刘学成上书;建议;对内统治政策
努尔哈赤在宁远戰败后不久,后金汉官刘学成针对当时国内弊政与矛盾,上书努尔哈赤,建言数策,望英明汗可以调整统治方针,重整旗鼓,再图进取。
以努尔哈赤为首的八旗贵族,自始至终都未曾完全信任过汉人。这也使其在对汉官的奖惩中不能完全做到赏罚严明,公平公正。针对此状,刘学成便在上书中提到“有功之人,赏以千金而不惜,无功之人,虽亲戚而不赦。赏罚分明,则大事成矣”[1]。后金在进取辽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与汉人接触。在辽东地区,汉人在数量上占据着大多数,为了更好地巩固在辽东的统治,克服数量劣势,大量任用汉官就势在必行了。除了军事重镇,其他广大的地区女真人是无法全面管理的,因此为了加强对汉民的统治,就必须吸收降金汉官进入统治阶层。不得不承认,努尔哈赤在任用汉官方面,自有其过人之处。为了更好地网罗收服汉官,树立权威,使其死心塌地为己效命,他恩信赏罚,把持有度。即以高官厚禄驱使汉官为其拼死效忠,肝脑涂地。明抚顺降将李永芳下辽沈有功,“以功授三等总兵官”[2],面对明廷招降,“永芳辄执奏,上嘉奖,敕免死三次”[3]。同时又以严刑杀伐警告汉官忠于国事。“岫岩备御乔邦魁与毛文龙密谋,被乔邦魁家人首告,将乔邦魁之宗族尽杀之,并将乔邦魁之妻及家产,尽给其首告之仆人”[4]。可见,努尔哈赤在任用汉官的问题上,是能够做到赏罚分明的。
不过出于自身的民族偏见和对汉官的不信任,努尔哈赤并非时时次次都能够做到对汉官赏罚严明。刘爱塔曾受到努尔哈赤的赏识与信任,但在一次分配战马时,努尔哈赤下令道“勿给良马良骒”[5]与爱塔,而“俟还马与八贝勒时,取其良马良骒”[6]。这道至少在明面上看起来不甚公平的命令是努尔哈赤致书广宁诸大臣而发布的,相当于公开下令,所以这也让刘爱塔颇有受歧视之感,为其日后叛金归明埋下了隐患。此后不久,刘爱塔因一女真人在与汉民合食同住时,侵犯其合法权益,便据理力争,想为这汉民讨回公道。后刘爱塔又派遣两人前往,差点又被一起“擒缚拷打”[7]。此举自然令刘爱塔十分恼火,他上报说:“倘若遣一人即遭擒缚拷打,遣二人复遭擒缚拷打,则何以成汗所委之诸事耶?”[8]可见此事女真人理亏在先,但都司衙门并未立即依法行事,而是“命爱塔将先遣之一人及复遣之二人,共三人皆执送辽东”[9]。而对于胡希塔牛录之人,“命该牛录人前往擒拿之”[10]。此事至此相当于不了了之。或许是出于庇护“自己人”的缘故,尽管是非曲直,简单明了,可八旗贵族并未给刘爱塔一个满意的答复,刘爱塔也未能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这也让他深感汉人在后金始终都为“二等公民”,无论如何竭力效命,都得不到完全的信任。另外,这件事也促使其叛金归明的想法更加坚定,为日后假死逃亡而下定决心。对汉官的一系列赏罚不明的举措,会使本就为异族而小心谨慎的他们更加疑虑乃至不满,这也是以努尔哈赤为首的八旗贵族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偏见,恰恰是这种亲疏有别和不信任使得一部分汉官对后金失去了信心。
后金在开疆拓土,统治辽东的过程中,除了在战争中屠杀汉人外,还在巩固统治,镇压反抗时对汉人进行了部分杀戮。刘学成在上书中就劝谏道:“自古以来,使用有功之人,不如使用有罪之人。辽东之人,既叛逃,即罪人耳。何必杀之,使其从征,以汉人征明,则于诸申有益矣”[11]。虽然努尔哈赤曾强调过“不得视汉人为异国之民”[12],即表示汉人与女真人地位平等,皆为后金国子民。但实际上汉人一直处于被压迫、甚至是被屠戮的地位。刘爱塔准备叛金归明后,在复州聚集汉民,欲逃往明朝,但由于叛徒告密而事泄,于是努尔哈赤派大贝勒代善等人率军前往查证,后“因叛变属实,故尽杀其男丁”[13]。《满文老档》也称八旗兵在复州“大事杀戮”[14],可见刘学成并非虚言。天命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努尔哈赤“遣兵掠会安堡,斩杀甚众,得人畜一千,其中有屯民三百斩于抚顺关”[15]。屯民并非军士,都是手无寸铁之人。而八旗贵族为满足其物质私欲,掠夺屠杀平民,不知留民驱之为己用,其野蛮偏执,可见一斑。在进占铁岭之时,八旗兵在城内“搜杀殆尽”[16],将城内“士卒尽杀之”[17]。可以想象,被杀戮的除军士之外,必然还有许多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丁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这样惨无人道的杀戮对社会生产力而言无疑是巨大的破坏。
另外,努尔哈赤还曾下令捕杀过无辜汉民。天命九年正月十三日,努尔哈赤说:“视无粮者为仇敌也”[18]。后又规定闲散无居,不事生产的“光棍”都是“无粮之人”,皆在捕抓范围内。之所以这么做,其解释为“因得辽东以来,汉人无定,遁逃不绝,奸细肆行,务田不勤”[19]。实际上是因为当时辽东地区粮食不足,存粮不够养活现有的人口。八旗贵族和军队需要大量的口粮生活,自然留给下层人民的口粮就少了。而且无粮汉民,对统治者来说已无多大用处,社会上太多“闲游之徒”,也是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统治者担心这股社会不稳定势力会形成抗金浪潮,所以必须采取一劳永逸的方法解决此问题,继而便采取了屠杀政策。屠杀无粮汉人的政策必然是倒行逆施,不得人心的。况且出现这种汉人无粮,民生凋敝的局面,也是后金统治辽东后,实行了错误的政策,导致抗金浪潮高涨,社会生产力被破会而造成的,所以刘学成建议不要杀害已降之汉民,应以其征明 发挥其作用。天命十年十月初四,努尔哈赤颁布上谕,对大量汉民进行甄别排除,剔除奸细与不忠者。于是基于这道上谕,后金国内掀起了一场针对汉人的血雨腥风。大量的汉人被杀害,尤其以诸生被杀者众多。“八旗大臣分路前往,下于各屯堡杀之”[20]后,“使贤良之书生亦被杀绝”[21]。种种屠杀百害而无一利,不仅使人丁骤减,还加剧了国内的民族矛盾,使得天命年间汉民的抗金起义此起彼伏,持续不断,这也是后金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归根究底是其统治政策出了问题,而不是所谓的汉人奸狡。
在初期攻城略地时,后金常常得一地,毁之,旋撤。面对这种不能长久发展的打法,刘学成在上书中说道:“得地后,毁坏不如留之……否则,攻山海关,几日以后,自山海关至都城,尽皆放火,将如锦州、杏山、塔山、连山、松山等皆化为灰烬,得之何益?”[22]努尔哈赤起事之初,便快速拿下了抚顺。然而抚顺既克,努尔哈赤并未驻兵经营,而是“留兵四千拆抚顺城”[23]后,率众撤离。同样的,清河被攻下后,努尔哈赤则命人“拆一堵墙、硷场二城,将周围之粮运尽”[24]才班师而回。从抚清战役中,可见后金初期的对外攻取,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劫掠性质,而无固守之意。天命四年在攻取开原后,后金军不仅大肆屠杀掠夺,撤离前还“毁其城郭,焚公廨并民间房屋”[25]。广宁为辽东重镇,被后金顺利取得之后,努尔哈赤却未打算稳步经营此地。在离开广宁一年之后,他便下令将其焚毁。或许是因为广宁到手得过于容易,故努尔哈赤没有十分珍惜这份战利品,这也表示后金不再打算经营广宁。
刘学成提到的山海关外松锦等地,如果都被焚毁,那么对于后金而言,就没有任何价值了。此言一出,其实也是提醒努尔哈赤不要忘记广宁之战后后金曾遭遇的尴尬处境。原来在经抚出逃败走、广宁失守后,努尔哈赤曾驱兵一路追击,兵锋直指山海关,追了二百里因“不得食”[26]而退回。之所以会遇到这种情况,是因为熊廷弼和王化贞“护溃民入关”,“尽焚积聚”[27]。《满文老档》对此事也有记载:“熊乾,王都堂已将山海关外村堡居民及其妇孺皆迁入关内,其庐舍尽焚烧之。”[28]可以说,熊王二人的坚壁清野之策,是一针一线都没有留给后金兵,宁愿将所有物资烧毁,也不留下以资敌。而对于后金兵而言,这无疑是是件令人愤恨之事。白白追行二百里却毫无所得,面对一片荒芜与断垣残壁,其以战养战之策只能宣告无效。故只能因得不到食物补充而退走。其实这也是刘学成在通过真实事例告诉努尔哈赤:攻城夺地如养牛羊,与其杀之食其肉满足于一时,不如细心圈养经营。如此一来,往复利用,则土地不断耕,羊毛不断产。后金的开拓是为了增加土地,扩充人口,如果得一地则毁之,那么以后便很难有所收获,这于后金的长远发展而言,毫无裨益。只有在夺取城池后,采取正确有效的政策去管理经营,才会使国力得到进一步发展,野蛮的破坏,是落后且不利于稳固统治的。广宁之战后不久,努尔哈赤也曾说:“往山海关处看得十三山至大凌河、小凌河、松山、杏山和塔山,皆被抢夺焚毁。至塔山时,有一骑马人、一步行者,先后自山海关逃来,并告称前屯卫、宁远卫皆被抢夺焚毁等语。”[29]由此可见,这一次的焚毁范围十分之广。刘学成希望努尔哈赤不忘之前所遇之事,改变统治方式,得地之后需保留,而非毁之的良苦用心至此也十分明显了。
刘学成的上书对当时经历过宁远之败的努尔哈赤而言,或许为当头一棒,亦或许为雨后春雷。努尔哈赤阅后“嘉之”[30],对刘学成而言,亦是万幸。他所论及的都是现实问题,努尔哈赤在阅其上书后,虽未采取任改革措施,大政方针也没有任何变化,但正因为他的建议,让我们更加直截了当地看清了后金对内统治政策的问题所在,明白了后金国内汉人一直不断反抗的原因。同时,他的建议也为日后皇太极即位,改革努尔哈赤时期对内政策的一些弊端提供了正确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满文老档》,中华书局,1990年版。
[2] 《清史稿》,赵尔巽著,中华书局,1977年版。
[3] 《清实录·满洲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
[4] 《明史》,(清)张廷玉著,中华书局,1999年版。
注释:
[1] 《满文老档》上册,第七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94页。
[2] 《清史稿》卷二百三十一,列传十八,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327页。
[3] 《清史稿》卷二百三十一,列传十八,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327页。
[4] 《满文老档》上册,第四十八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44页。
[5] 《满文老档》上册,第三十九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61页。
[6] 《满文老档》上册,第三十九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61页。
[7] 《满文老档》上册,第四十二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4页。
[8] 《满文老档》上册,第四十二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4页。
[9] 《满文老档》上册,第四十二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4页。
[10] 《满文老档》上册,第四十二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84页。
[11] 《满文老档》上册,第七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94页。
[12] 《满文老档》上册,第二十七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46页。
[13] 《满文老档》上册,第五十四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05页。
[14] 《满文老档》上册,第五十三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03页。
[15] 《清实录·满洲实录》卷五,中华书局影印版,第219页。
[16] 《满文老档》上册,第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03页。
[17] 《清实录·满洲实录》卷六,中华书局影印版,第268页。
[18] 《满文老档》上册,第六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81页。
[19] 《满文老档》上册,第六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588页。
[20] 《满文老档》上册,第六十六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46页。
[21] 《满文老档》上册,第六十六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46页。
[22] 《满文老档》上册,第七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94页。
[23] 《清实录·满洲实录》卷四,中华书局影印版,第207页。
[24] 《清实录·满洲实录》卷五,中华书局影印版,第217页。
[25] 《清实录·满洲实录》卷五,中华书局影印版,第261~262页。
[26] 《明史》,(清)张廷玉撰,卷二百五十九,列傳第一百四十七,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4481页。
[27] 《明史》,(清)张廷玉撰,卷二百五十九,列传第一百四十七,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4481页。
[28] 《满文老档》上册,第三十四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4页。
[29] 《满文老档》上册,第三十五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17页。
[30] 《满文老档》上册,第七十一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95页。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