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重构中的个体、家庭与社会秩序
——古元《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图像逻辑
2020-10-19吴静
吴 静
1942年5月,毛泽东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确立了解放区“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基本方针,目的是发挥文艺在塑造“人民”这一新的政治主体中的作用,以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任务。《讲话》中关于文艺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奠定了解放区与新中国文艺的发展基调,被认为是当代文学艺术包括美术研究的起点①。座谈会后,陕甘宁边区的文艺工作者从题材内容与形式语言等方面积极开展创作探索,古元采取的策略是表现革命过程中的重要社会事件。《解放日报》对边区热点时事的报道,成为他获取创作素材的重要来源,他依次创作了《逃亡地主之归来》《减租会》《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又名《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等作品。这种借助新闻事件来开展创作的方式,使其能够保持着“呈现伟大变革中发现新生事物的能力”②,作品也兼有了新闻事件的典型性和时效性,与之前他依据下乡碾庄的真实体验而采取的记录式描绘有明显差异③。
在关于古元作品的研究中,版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图1)并未受到特别关注,通常被作为分析边区婚姻问题的图像资料来使用④。究其原因,一是它在古元的整体创作脉络中被认为不具有明确的转折意义;二是刊刻报刊内容通常被视为创作者缺少主体自由的表现。通过分析《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题材内容和形式语言,本文认为古元对这一事件的“转述”方式是将新闻文本的内容要素进行视觉重组,体现了他对事件的个人理解。将这一作品与此前《离婚诉》(1940/1942)等版画进行对读,可以发现古元在持续关注边区婚姻变革的同时,将思想改造投射于创作实践,经过不断修正,最终完成了新的视觉建构。
一、古元木刻与边区婚姻问题
延安时期的古元,时政敏感度颇高,《离婚诉》(1940/1942)、《选民登记》(1941)、《劳动英雄吴满有》(1943,图2)、《减租会》(1944)等多幅版画紧紧围绕热点事件进行创作,对应着边区政府在不同阶段针对婚姻、选举、生产、土地等社会问题采取的革命措施。其中,他对婚姻问题给予了持续关注,创作了一系列相关题材的木刻作品,先后刻制并重刻了《离婚诉》(1940/1942)和《结婚登记》(1940/1942)。1944年,他完成了《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⑤。
古元对边区婚姻问题的关注,首先源于婚姻改革具有的社会革命意味。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新文化运动妇女解放思潮的影响下,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推行婚姻改革,试图使妇女摆脱男权社会的压迫,获得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1939年4月,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婚姻缔结之基本原则,将婚姻基础确立为男女双方的自由意志与情感基础,同时禁止落后习俗。《条例》的实施,表明解放区男女婚姻的合法性不再奠基于传统宗法社会的伦理原则,而取决于政府的法律规定,其对社会结构和个人观念的冲击可想而知。古元回忆1940年在碾庄的下乡经历时,曾提到印象最深的是婚姻问题:“在我们乡政府的办公室里,每天都有很多人来来往往。我从这里看到很多新鲜的事物。比如,常常有青年男女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这一代的农村青年,不再是罪恶的买卖婚姻制度的牺牲品了,他们在人民政府的支持下,打碎了几千年来的封建枷锁,掌握住自己的终身大事。农村中这种崭新的社会风尚,使我满怀欣喜地创作了木刻画《结婚登记》。”⑥在他看来,主张自由婚姻是一次令人振奋的社会革命,他将乡村女性在婚姻纠纷中的抗争作为妇女解放的重要表现,在创作婚姻题材的作品时尤其突出女性为自身权益所做的坚决斗争。
边区政府在推行婚姻新政的过程中,需要不断以行政手段干预原本属于社会领域的婚姻问题,政治力量不断渗入地方社会,新法律与旧习俗之间势必发生冲突,政府主导的婚姻改革在现实中遇到了具体阻力。这是因为,制定《条例》的理论依据是新文化运动的婚姻自由原则和共产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与之相伴的婚姻革命开始于20世纪初期的都市社会,当这场革命移植到三四十年代的边区乡村时产生了严重的水土不服。根据丛小平的研究,冲突源于陕甘宁地区从根本上缺少推行婚姻自由的基本条件⑦。由于经济困难、社会动乱等原因,当地青年尤其是女性青年把“有吃穿,有丈夫”作为婚姻的基本要求,这与新文化运动倡导的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大相径庭。更为严重的是,彩礼习俗让婚约始终伴随着财产转移,甚至成为获取财富的手段。20年代后期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经济凋敝。面对通货膨胀,部分女方家庭认为之前彩礼太少,要求“二成礼”,如果男方无法提供,便撕毁婚约,重新将女儿许配他家。彩礼价格的上升导致悔婚现象愈发严重。40年代初期,边区政府在倡导婚姻自由时,将彩礼习俗视为买卖婚姻予以否认,这一规定却变相给无偿退婚和离婚者提供了法律依据。据统计,《条例》颁布后,离婚和退婚案件大大增加,且绝大多数由女方家庭提出⑧,人财两空的状况威胁着贫穷的男性农民家庭。
陕甘宁边区的青年男女也缺乏追求婚姻自由的意识和动力。一方面,按照儒家婚姻观,婚姻并非单纯的个人选择,而是两个家庭之间缔结为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这个过程重家族而轻个人⑨;另一方面,临近内蒙草原的西北边区直至清末都处于儒家礼法约束的边缘地带,为了在艰苦环境中保障后代繁衍与家族生存,当地存在大量“寡妇改嫁”“坐堂招夫”“一妻多夫”等非正统的婚嫁方式。作为不幸婚姻的补偿,女性甚至通过“认干哥哥”等方式寻求婚外关系,并以此挑战丈夫及婆家的权威。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记录,《条例》推行后出现“落后之妇女常因爱富嫌贫每每借口感情不合欲离穷汉另适高门,致令穷人有再娶之难,且减少其家庭劳动力,影响生产及生活之改善。亦有不走正道之妇女,滥用婚姻自由随便恋爱,乱打游击,朝婚暮离,视同家常便饭者。亦有离了婚,前妻不走,男人再娶,老百姓讥之为‘大小老婆’者。亦有想离就离,不想离又不离者;亦有因女家父母图得聘金,挑拨女、婿感情,促女离婚另嫁者,此皆由于对离婚操取绝对自由所致”⑩。可以想见,边区政府未曾料及边区婚姻改革中涉及到的个体意识、家庭财产、地域风俗等问题的复杂性,仅凭理想主义的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推行,结果使工作陷入被动处境。
古元曾经亲身参与边区的婚姻改革运动并作出了反省。在碾庄期间,他曾以乡村调解员的身份办理过一起离婚案,后来回忆:“有些妇女是来申诉离婚的,由于旧社会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强加给她们的痛苦,那时候只能是逆来顺受,无处申诉的;如今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了,她们敢于站起来向残余的封建落后势力作斗争,要求自己的政府根据新的婚姻法为她们作出合理的裁判。这是多么大的变化,我就以这个题材创作了《离婚诉》。”⑪离开碾庄后,当他再次向边区工作人员询问这起离婚案时却得知,“那个妇女一贯不正派,她的丈夫是个老实农民,每天辛勤劳动,她却好吃懒做,还和别的男人胡混,她的丈夫打她是不对的,但她要负主要责任,所以批评了她,让她回去,好好参加家务劳动,协助丈夫把生产搞好”⑫。对此,古元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这是对自己简单看待婚姻和妇女问题的一次教育⑬。这一态度的转变,也反映在了对婚姻题材作品的修正上,他重刻了此前创作的《结婚登记》(图3)、《离婚诉》(图4)等作品。
鲁明军从现代司法与调解角度解读《离婚诉》的初刻和重刻,认为推行“婚姻自由”的国家法在介入延安民间社会时遭遇了冲突和困境,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的变通方式缓和着这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古元的《离婚诉》反映的是婚姻调解场景,初刻《离婚诉》(1940)强调婚姻自由,重刻作品则注重家庭和睦,这流露出古元从关注个别家庭问题向关注社会问题的思想转向⑭。郝斌则谈到,古元在初刻《离婚诉》(1940)中突出了争取自由权利、摆脱父权家庭的新女性形象,表现出对妇女解放问题的极大关注;当他意识到过于激进的妇女运动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后重刻《离婚诉》(1942),重刻行为意在突出政府的权力空间和传统家庭结构的重要性,这显示了古元从支持妇女解放到倡导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态度转变⑮。二人考察了作品的叙事方式、形式语言与社会变动之间的对应关系,指出了古元的重刻行为蕴含着他本人对边区婚姻改革的动态考察与深入思考。这些解读为我们更全面了解边区婚姻政策变革、深入考察古元思想和艺术实践转变的内在原因提供了新的依据。
古元对婚姻改革的思考并未止于对《结婚登记》《离婚诉》等作品的重刻。如果对比他此后创作的《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与前期作品,可以看到他对婚姻题材的选择、修正、再选择,目的不仅是回应边区婚姻政策的变化或表达自我反省,而是更在意婚姻背后所透露的社会结构的变革与伦理秩序的重建。在版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创作过程中,他开始积极思考现代观念与本土实践、革命政权与传统社会碰撞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与《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
1941年,古元结束碾庄工作后返回延安,一年的生活实践,让他对农民和乡村事物更加饱含情感,充满了创作激情,“在那个时期,我们学校里同志们天天看《解放日报》,大多数的同志看报纸只关注国际和国内的新闻,对于边区农村的报道是不太留意的。我们曾经在农村中参加过较长时间工作过来的人却有点不同,非常关心边区农村的消息,如同关心自己家里消息一样”⑯。可见,碾庄的生活实践影响了古元的创作倾向,边区的新闻事件成为他创作素材的主要来源。他从对马锡五审判若干案例的报道中选择了一起婚姻纠纷案,创作了版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
图3 -1 古元 结婚登记木刻 1940年
图3 -2 古元 结婚登记木刻 15×21.5cm 1942年
图4 -1 古元 离婚诉 木刻 11.7×13.2cm 1940年
图4 -2 古元 离婚诉 木刻 9.5×11.5cm 1942年
20世纪40年代,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因在边区司法案件处理中表现出色,被群众称作“马青天”。1944年初,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提出,要“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⑰。同年3月14日,《解放日报》头条刊登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内容为介绍马锡五处理的几个司法案件,重点是解释并宣传“马锡五审判方式”⑱。古元创作的《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刊登于1944年10月9日《解放日报》第4版(图5)。从版面安排来看⑲,目的是希望用版画对此前刊登的社论进行“图解”,突出马锡五特殊的司法执行方式。但古元在50年代的回忆文章中,将该作称为《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⑳,可见此作品仍被他作为婚姻题材来处理,应视为古元对边区婚姻问题思考的延续。
这一婚姻事件之所以引起古元的关注,除了马锡五独特的审判方式外,还与事件中凸显的几个重要因素有关。《解放日报》对该事件的具体报道如下:
图5 《解放日报》1944年10月9日第4版
华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有女儿名叫捧儿,民国十七年许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三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既已长大,而现实聘礼又复大增,遂企图赖婚。一面教唆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许与城壕川南源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得悉告发,经华池县府判决撤销后一次之婚约。三二年二月,捧儿赴赵宗坬子钟聚宝家吃喜酒,遇张柏儿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结婚。但同年三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另许庆阳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棍棒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闯入封彦贵家,封姓惊恐四散,遂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张柏儿对捧儿婚姻无效。当时封张两造均不同意,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适值马锡五同志赴华池巡视工作,经上诉前来。受理后,首先详询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实际情况;其次又问了附近许多群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下来就派平日与封捧儿接近的人去与谈话,再亲自切实征求她的意见,了解了她是不愿与朱姓结婚,她说:“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的”。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协同华池县上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将与此案有关的人一并集合起来,审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属实。以后复征询封捧儿对婚事意见,与前无异。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使四乡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特别关心的,就是张柏儿、封捧儿两人的婚姻问题,认为一对少年夫妇没有问题,不能给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决:张柏儿与封捧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儆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张柏儿、封捧儿)更是皆大欢喜。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教育了工作人员。㉑
在封捧儿与张柏儿的婚姻故事中,蕴含了边区婚姻政策的核心内容——反对买卖婚姻、保护婚姻自由。但与一般婚姻纠纷不同,女儿与家庭的意见分歧、政府司法对乡村礼俗的直接介入、群众意见被纳入司法考量等因素,使得这一事件成为边区婚姻改革的典型案例。正是这些重要因素以及婚姻纠纷的顺利解决,成为包括古元在内的文艺工作者的重点创作内容,在文艺创作中被逐渐经典化,形成广泛影响㉒。
将新闻报道转化为木刻版画需要对不同艺术媒介做跨界处理,文字报道中的线性叙事在这里被转化为一种平面性的图像。为完整地表现这一事件,古元为《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设计了一个未曾尝试过的复杂场景,借以表现公开宣判中的参与者的不同反应:马锡五作为审判者处于画面中心,他戴眼镜,头发后梳,身子扭转而双手下垂外翻。在他身后,是婚姻事件的当事人封捧儿与张柏儿,马锡五微扬的头面对捧儿父亲封彦贵及捧儿被再许的朱家父子。与封捧儿一方的静态相比,封父及被取消婚约的朱家父子反应强烈:封父蹲在地上双手上举,朱家父子则流露出吃惊和无奈。他们背后是围观群众,表现出拍手称赞、掩口轻笑、互相讨论、积极表态等各种动作,画面极富戏剧效果。
比较《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与之前的两幅《离婚诉》(1940/1942),古元所使用的图像元素大致相同,如作为申诉主体的女性、女性的家庭成员、政府代表、围观群众等。但在创作《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时,古元牢牢把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中的关键新闻信息和报道意图,促成画面形式结构的变化。首先,事件发生的空间设定从室内变为室外。虽然报道中并没有出现举行审判的具体地点,但古元对室外场景的设定来自事件提供的两个线索:一是强调审理方式的公开性特征,马锡五“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必须突破室内空间的局限,将其置于开放的公共区域之中;二是审理过程发生在一个流动性的社会空间。在《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的最后部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特征被总结为“审判方式是座谈式的而不是坐堂式的”,“群众随时随地都可以要求拉话,审理案件”,特别提到“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㉓。其次,在古元以往的婚姻题材作品中,女性作为倾诉者或控诉者出现,往往占据画面的显著位置。而在《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大大弱化了女性形象的重要性,画面的真正中心被马锡五所取代。封捧儿安静地站在画面左边,交叠的双手自然垂放,几乎淹没在背景复杂的线条中。这表明古元对婚姻问题的认识发生变化:当再次面对婚姻纠纷时,关注重点已不再是女性控诉,而是代表边区政府意见的马锡五在审判时表现出的司法威权。最后,围观群众在以往作品中常被表现为静默站立的形象,在《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则呈动态,这来自文字报道对群众态度的反复描述——“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问了附近许多群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㉔。群众的反应来自他们对审判这一政治活动的集体参与,他们在审判中发表个体意见、表达个人情绪并达成判决共识,表明着他们的政治意识的发生,蕴含着他们成为政治主体的可能性。
木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出现的叙事要素,可以在《解放日报》的报道中全部找到。但若解释止步于此,就忽略了图像转述文本的一个重要特性:对真实事件的视觉转述并不意味着再现真实。《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看似是对马锡五审判这一新闻报道的客观图解,但古元的主观意图渗透到人物形象设定、象征符号选择,尤其是视觉组织方式等方面。这决定了对《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解读,除了对应文本所规定的表层叙事外,还存在更多的阐释空间。
三、个体、家庭与边区政府
《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画面中内嵌着三重结构,即由建筑和街道构成的空间场景、围观群众形成的环状背景、审判者与被审判者组成的事件主体。与此前创作的婚姻题材版画不同,古元并未采取为突出主体人物而弱化场景和背景的处理方式,他仔细刻画了建筑空间和围观群众,这表明《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场景空间、围观群众不再像《离婚诉》《结婚登记》那样只是营造事件发生的物质环境,而带有了特殊的象征功能,它们与事件主体既形成图像结构上的互相嵌合,更具有现实政治中的密切联系。
(一)“空间”的转换
在《离婚诉》(1940/1942)、《结婚登记》(1940/1942)中,古元借助办公桌和文书、室内的门、墙面的文件袋、桌上的婚姻登记册等物件来模糊地暗示办公室这类室内空间;《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则有了由内向外的关键变化,他细致刻画了建筑形态并营造出街道的纵深感,使其成为颇具真实性和场景感的公共空间。事实上,马锡五审判发生在甘肃陇东地区,古元并未到过那里,他借用了陕北乡村营堡中常见的建筑与街景,组成了一个半包围结构的背景空间。画面右侧为一道高大的院落门楼,院墙以石块砌筑。门楼为木结构,悬有匾额,上承瓦片,挑出的檐角装饰着挂有铃铛的兽头。画面中部背景为一堡门。门洞上方以砖起券,墙面包砖,顶部有栏杆式的女儿墙,右半部残缺。堡门左侧有不包砖的土坯墙体与包砖部分相接,土墙上部较为残破。院落大门所对的是高出地面的月台,两侧设九级踏步。门前遥对着两根旗杆,背向大门右侧的旗杆接近顶部位置装有一方截锥形状的旗斗,大开口向上。画面左侧的暗部,露出另一组民居院落的山墙。
根据陕北现存的营堡遗址的格局来看,城门入口处的街道两侧多为宗教、礼仪或宅邸之类的大型建筑,门前为公共广场㉕,旗杆一般竖立在广场之上。这里是村落人群的聚集地,重大活动也在此举行。借助建筑所处的位置和组合关系,古元塑造了一个传统村堡的公共空间,将马锡五审判事件放置其中,传统的村落广场被转换为政府的司法场所。古元选择使用的建筑符号不仅带有陕北的地域特点,更蕴含着强烈的政治隐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装饰豪华的门楼与城门的组合样式同样出现在他在1947年创作的《烧毁旧地契》(图6)以及彦涵同年创作的《分粮图》(图7)等多幅版画中,这些作品往往表现了革命运动中的现实场景,暗喻新政权破除旧势力,画面上的传统建筑则是旧势力的象征。
从《离婚诉》到《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审判空间由室内到室外的变化,表明了马锡五审判在形式、性质等方面对传统审判方式的突破,不是受审者被迫走向审理者,而是审理者主动来到受审者中间,解决社会纠纷。这与边区政府开展的干部教育工作密切相关。“整风运动”之后,政府深刻反思主观主义和新官僚主义作风,强调干部要“到群众中去”,“不要坐在机关里,凭空胡思乱想,乱说乱叫一阵,以庸俗空洞的主观主义反对主观主义”㉖;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不当“官老爷”,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㉗。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之所以被推崇,正在于他深入群众的方式符合干部作风的调整要求,古元在《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对乡村空间与建筑类型的选择,表明他尤其留意和突出这一变化。此后,其他版画家如彦涵在创作《豆选》(图8)时也遵循了相同思路。
(二)从“群众”到“人民”
围观群众是《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着力刻画的图像要素,他们依托于错落的建筑位置,围绕审理者和被审理者形成环绕式结构。根据蔡涛的研究,延安木刻中针对人群的这种构图方式可能借鉴自舞台艺术,表明了绘画与戏剧之间的媒介转换关系,是艺术家跨媒介创作的体现㉘。对群众形象的集中刻画,既与他们参与现实的减租运动和审判活动有关,也与木刻版画的教育功能相符。1942年的《讲话》中,明确要求“使文艺很好地成为整个革命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团结人民、教育人民、打击敌人、消灭敌人的有力的武器”㉙。所以,群众的在场体现了马锡五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㉚,强调群众在接受现代司法教育过程中获得自我意识,完成思想改造。
但古元对围观群众与审判活动的关系处理,并非仅仅是表现单方面的审判对群众的司法教育,还借助特殊的视觉构造将群众嵌入审判事件之中。《离婚诉》(1942)中的围观群众被处理成边界清晰、整体性强的块面,一眼就能分辨出人物的主次关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分散穿插和动态的线条增多,围观群众、审判者、被审判者之间的界限不再明确。除马锡五外,其他主要人物必须根据文字报道才能仔细分辨。同时,古元显然乐于表现围观群众对于审判的反应,他们彼此之间形成呼应关系,呈现出明显动态,在同时期创作的《减租会》中,他对参与减租减息运动的群众表现出相同兴趣㉛。这表明古元认识到群众在参与运动过程、推动革命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借助这些方式,围观群众开始从背景渗入事件,他们在司法事件所代表的政治进程中转变为了政治意义上的人民。通过对人民性的强化,古元将本属于乡村空间中的群众带入了新的政治共同体,获得政治意识而成为人民的群众与马锡五所代表的政府共同架构起了这一事件发生的主体框架。
图6 古元 烧毁旧地契木刻 28.5×19cm 1947年
图7 彦涵 分粮图 木刻21.5×15.5cm 1947年
更进一步说,作品中的围观群众与村堡建筑,与其说是在交待马锡五审判的发生空间,不如说是对事件推进的前序性说明。与《离婚诉》(1940/1942)、《结婚登记》(1940/1942)中群众和室内空间所构成的物质环境不同,《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由乡村场景、围观群众共同构成的背景带有象征性、表意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一场本属于传统乡村伦理范畴的婚姻纠纷变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困扰着边区政府的婚姻改革问题得以在现代革命情境和新的政治空间中展开。
(三)个体解放与家庭重塑
陕甘宁边区婚姻改革的直接目的是促进妇女的个体解放,政府既需处理她们与家庭的旧有关系,又要重新确立她们在家庭中的位置。从初刻《离婚诉》(1940)到重刻《离婚诉》(1942),再到《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古元对于女性个体与家庭之间关系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关注重心从建立在法律关系上的新生家庭转移到更为根本的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原生家庭。《离婚诉》(1940)关注点为性别平等、妇女解放,表现女性与新生家庭的对抗关系;《离婚诉》(1942)的关注点调整为女性与新生家庭的调节关系,表现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㉜;《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则综合两者,既有女性与原生家庭的对抗,也有女性对新生家庭的融入。
在《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图像结构中,封捧儿与未来的丈夫张柏儿、柏儿母亲站在左侧,右端是父亲封彦贵和朱家父子,中间为审判者马锡五。均衡的构图强化了两侧之间的对抗关系,封捧儿被从自己的原生家庭隔开,受到司法代表马锡五的庇护,作为反抗者站在了父亲的对面。古元使封捧儿的实际身份与画面位置带有了一种矛盾关系:作为未出嫁的封彦贵之女,她本应从属于画面右侧的原生家庭,但已站在了画面左侧的即将组合的新生家庭中。在这里,虽然对抗关系和融入关系被静态地放置在画面两端,但从婚姻改革的过程而言,它们应当被视为两个连续的动态阶段——从对抗到融入。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一事件描述为:封捧儿首先借助司法力量将自身与原生家庭分离,摆脱男权社会的束缚,获得个体解放㉝;进而依据司法力量使自己融入新生家庭,实现家庭重塑。这一切的获得,依靠的并非是女性的自发力量,而来自边区政府的司法权威。
图8 彦涵 豆选 29×37cm木刻 1948年
古元对审判事件的视觉处理,使我们能够看到边区婚姻状况的复杂性,以及古元对于边区婚姻问题的认识变化。《结婚登记》《离婚诉》反映的仅仅是男女婚姻的法律认定时刻,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的体现,具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场景、人物较为单一。而对于受儒家礼法、西北民俗和财产关系所决定的陕甘宁边区现实而言,缔结婚姻需要经历相当一段时间,订婚仅为婚姻的开始,随后是不同阶段的财物礼俗,直至举行婚礼。如果出现悔婚、退婚、再婚等现象,将涉及到多个家庭的经济纠纷。可以说,社会层面的复杂关系对于男女婚姻更具决定意义㉞,这正是《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所触及和表现的现实问题。当现代革命与传统伦理产生了特殊冲突,古元有意去表现和协调这种矛盾。
女性摆脱原生家庭、获得个体解放是边区政府根据婚姻改革的推行情况不断调整的结果。1939年的《条例》将婚姻的原则定为“个人自由意志”,但边区社会由家长权力主导的家庭组成,往往将“自由”理解为为所欲为,个人婚姻的自主性被家庭所劫持,成为父亲的特权㉟。所以,个人只有挣脱原生家庭的束缚,才能获得对于婚姻的自我决定权。1944年和1946年,边区政府两次修订了婚姻条例,核心内容的改变是将“个人自由意志”改为“婚姻以自愿为原则”,即由“婚姻自由”转向“婚姻自主”㊱。从“自由”到“自主”,一方面限定了群众对“自由”的误读和任意使用,另一方面也将女性的自主选择和个体意志放到了核心位置。在具体解决婚姻纠纷时,政府会将妇女与丈夫和父亲隔离开,单独询问其意愿,让其独立做出选择,以排除第三方的影响㊲。婚姻政策的重心由此从对绝对自由的提倡转向瓦解家长权力和私有家庭观念。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中,当小二黑不愿服从父亲对婚姻的安排时,父亲呵斥道:“由你啦?”代表政府的区长道:“给他订婚不由他,难道由你啦?老汉!如今婚姻自主,由不得你了。”㊳在婚姻自主的政策下,父亲失去了作为婚姻决定者的权威。当古元将封捧儿置于父亲的对面,作为一种独立的对抗性力量时,隔离的本质是消解父亲所代表的传统父权制伦理,将婚姻从传统家长主导的家庭事务转变为女性个人的自主选择,将婚姻问题的解决动力从制度表层的变革转向对人的根本性改造。《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创作与边区政府的政策调整处于同一时期,古元或许经历着同步的思想修正过程。
与此同时,强调自主的婚姻改革促进了新家庭建设㊴。《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封捧儿对新家庭的融入,与这一年边区所推行的家庭改造政策有关,故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古元采用这种构图的心理机制。1944年,陕甘宁边区开展大生产运动,与之相伴的是建立新民主主义家庭的主张。《解放日报》从该年5月到8月连续报道了众多新式家庭的典型㊵,号召通过“冲破家长制度的妨碍”改造和建设新式家庭,强调“使家庭改造与群众运动联系起来”,“不是要反抗家庭,走出家庭,而是巩固团结家庭”㊶。与五四运动以来将家庭视为旧势力和封建的象征,从而主张“走出家庭”不同,边区的家庭改造政策并没有将家庭与社会、国家两种场域对立,而是试图打破以宗法性婚姻制度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形态,通过群众运动建立起新式家庭关系。
根本而言,封捧儿虽与原生家庭分离,但不可能脱离家庭这一组织形式,她与未来的丈夫和婆婆站在一起,这是基于个人自主建立的新的家庭关系。此外,当封捧儿被从原生家庭中分离出来,在社会空间中接受公开仲裁时,她与新家庭所缔结的社会关系就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场域,这一本来属于家庭内部的纠纷成为允许公众意见参与的集体事件,捧儿则从一个家庭的女儿,变成了努力表达自我意志的、社会化的个人。从私到公的转换一方面契合毛泽东这一时期所提倡的,在群众运动中完成农村家庭从封建到民主的改造这一主张㊷;另一方面帮助女性突破了旧的家庭结构,进入新的社会关系。在突破的过程中,旧有的家庭架构不再封闭和完整,以家庭为构成单位的传统乡村秩序也不再稳定,取代它的是古元等人理想中的由政党、政府(马锡五)以及民主(群众参与)共同构成的新秩序。
(四)“政府”的在场
古元在《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不遗余力地强化审判者马锡五的重要性,包括单纯化其身后背景、突出标识干部身份的特殊衣装、众人目光和身体面向形成的中心感等。例如,画面中部的城墙下开拱形门洞,它使作为背景的建筑群出现了一个出口,视觉突破封闭结构绵延至另一空间;出口更为重要的功能是利用拱门的半弧状空白的衬托,将马锡五的形象在画面中心凸显出来,避免其像周围人物一样被复杂交错的背景线条所掩盖。通过这些刻画手段,颇具真实感的乡村空间中出现了一个成为焦点的“外来者”,但这个外来者并没有与整体氛围形成明显反差。为体现文字报道中对马锡五“深入调查”“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㊸的描述,古元着力表现了马锡五的深入状态——司法干部在台阶下与被审判者站在一起,没有以居高临下和带着距离感的姿态干预乡村事务,而是将其放到公开场合中,通过接纳舆论的方式将社会纠纷引向良性的解决方向。
画面的真正张力来自同一空间中的传统与现代的时间并置,也就是正在发生的审判事件与其所处环境所形成的反差。如果真实的村落空间再现了传统乡村,围观群众的参与代表着伦理秩序,马锡五衣装标示的职业身份和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则显得极为现代。这种反差凸显了新政权对传统社会的介入——马锡五突破了由围观群众组成的界限,进入了乡村秩序的内部,出现在本应由宗法伦理来评判和解决的事件中心。他取代了传统家庭中的父亲、宗法社会中的族长、传统官府中的官员,成为新政权的权力拥有者和事件解决的司法判决者。在这一介入性结构中,败诉者的沮丧以及围观群众的呼应,显示了边区干部所代表的新政权和司法所代表的现代治理理念已获得了改造旧秩序的现实可能。
审判者马锡五与被审判者在画面中的位置关系同样是依靠想象而构建的。在《离婚诉》(1940/1942)中,代表政府的是安静聆听或伏案记录的文书形象,相对于主诉者,他更像一个旁观者或标示空间性质的符号。政府在《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明确变化,马锡五成为了司法审判的主导力量,司法(马锡五)与个体(封捧儿)组成联合关系,共同面对旧式家庭(封彦贵),并最终做出审判。可以说,无论是女儿与父亲、原生家庭与新生家庭形成的对立结构,还是围观人群与审判者、被审判者构成的整体框架,马锡五所表征的边区政府都在其中居于绝对权力核心的位置。
以文字报道作对照,我们在版画《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视觉组织逻辑中看到了古元对边区社会变革的内在思考。在了解边区婚姻现状、经历政策调整之后,古元进行了认识上的自我修正,将婚姻问题的解决过程放置在现代革命情境和新的政治空间中展开,更为宏观地思考外来观念与本土实践、革命政权与传统社会碰撞所产生的问题,这是与其此前创作《离婚诉》(1940/1942)等作品完全不同的路径。可以推测,此时的古元大概意识到,传统中国社会很难通过个别政策的调整或民众的自我启蒙来完成现代进程,只有在新政权引导下实现社会的结构性变革、确立新的国家形态,婚姻改革中出现的现实困境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余 论
陕甘宁边区关于经济发展、社会改造、人民战争的一系列革命实践被称为“延安道路”④。作为延安文艺的重要组成部分,木刻被赋予了一种视觉上的政治力量,反映并服务于彼此交织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共产主义运动。古元的创作必须被放置于这一历史语境之下才能得以理解。但古元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对边区政府的政策推行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革,并非站在政府的视角,自上而下地采取机械反映论的创作态度,而是从西北乡村的社会特质出发,持续思考和展现革命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他将生活实践与创作经验融为一体,不断修正作品的形式语言,积极探索能够反映新的社会关系、政治秩序、国家形象的视觉结构。
刊载于《解放日报》上的《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可以被视为新闻事件的图解,但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它不应被简单地看作是以既有的政治符号和表层叙事来传递信息,其功能也不仅仅是再现某一具体事件。在新的视觉组织方式中,古元力图呈现由政党、政府及政治主体(人民)共同构成的新的社会秩序,并进而影响和塑造了广大民众对于剧烈的社会变革的态度与认知。古元的版画创作表明,通常被作为宣传工具的边区美术,内部蕴含着推动与变革现实的实践力量,它以视觉方式参与政治共同体的建构,为新政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文化逻辑上的有效支撑。
① 洪子诚:《“当代文学”的概念》,《文学评论》1998年第6期;邹跃进:《作为美术史研究对象的“毛泽东时代美术”及其中心观念》,《文艺研究》2005年第9期。
②⑪⑯⑳ 古元:《在人民生活中吸取创作题材》,《人民美术》1950年第6期。
③ 古元于1940年被分配到延安县碾庄乡生活近一年。他以碾庄的生活和工作经验为素材创作了《入仓》《家园》《运草》等作品(《在人民生活中吸取创作题材》)。
④ 参见吴雪杉:《塑造婚姻》,《读书》2005年第8期;陈剑:《图像的表征与“内里”——古元延安时期婚姻题材木刻版画作品的视觉文化解读》,《文艺研究》2017年第2期。
⑤ 古元后来将《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的创作时间标注为1943年,但这一时间存在误差。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报道见于《解放日报》1944年3月14日第1版,《马锡五同志调解诉讼》刊载于《解放日报》1944年10月9日第4版,其创作时间应为1944年3月至10月之间。此外,古元对早期作品的创作时间进行重新标注时,存在错标现象。如重刻的《离婚诉》,最早发表于《解放日报》1942年12月19日,但古元重新标注为1943年(参见北京画院主编:《走向自由——古元艺术的内在精神》,广西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第81页)。
⑥ 古元:《到“大鲁艺”去学习》,《美术》1962年第3期。
⑦ 美国休斯顿大学历史系教授丛小平曾通过当事人访问、查阅原始档案等方式,对陕甘宁边区20世纪30—40年代婚姻案件及社会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关于1939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推行后陕甘宁边区出现的社会问题及根源,可参见其论文《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开放时代》2015年第9期;Xiaoping Cong: Marriage,Law and Gender in Revolutionary China,1940-196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⑧ 据统计,1939年各县共273起司法诉讼中,有48起为婚姻纠纷,到了1941年上半年,婚姻纠纷增加,在271起司法诉讼中占71起[雷经天:《边区司法工作报告》,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175)]。
⑨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3页。
⑩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档案》,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33)。
⑫ 古元:《创作琐忆》,《西北美术》1991年第1期。
⑬ 古元:《回到农村去》,《美术》1958年第1期。
⑭ 鲁明军:《两幅〈离婚诉〉——古元的视觉叙事》,《美术》2013年第6期。
⑮㉜ 郝斌:《革命、性别和艺术家——论古元〈离婚诉〉的创作与重刻》,《文艺理论与批评》2018年第1期。
⑰ 林伯渠:《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解放日报》1944年2月18日。
⑱㉑㉓㉔㉚㊸ 《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
⑲ 《解放日报》在刊登古元版画作品时,将此前已刊载的《马锡五同志审判方式》中婚姻纠纷案本事重新完整登出,文图之间形成对读关系。
㉒ 除古元创作这一主题的版画外,另有袁静根据报道创作的剧本《刘巧儿告状》。剧本于1945年由延安保卫处秧歌队配秦腔搬上舞台,后经陕北盲人说书匠韩起祥改编,以《刘巧团圆》之名在陕甘宁边区巡回演唱。50年代初,为配合宣传新中国《婚姻法》,新凤霞领衔的评剧团携同剧作家王雁对其作进一步加工修改,改名《刘巧儿》在全国演出。1956年,长春电影制片厂将其搬上银幕,在全国放映后产生轰动。围绕这一事件创作的各类文艺作品对于宣传婚姻法、鼓励妇女婚姻自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㉕ 王绚、侯鑫:《陕西传统堡寨聚落类型研究》,《人文地理》2006年第6期。
㉖ 萧扬:《到自然村去!到群众里去!》,《抗战日报》1942年6月6日。
㉗ 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解放日报》1944年11月5日。
㉘ 蔡涛:《塞尚、街头剧和“土油画”——艺术家胡一川的跨媒介实践(上)》,《美术学报》2018年第4期。
㉙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48页。
㉛ 自1944年初,《解放日报》开始高频率登载各地减租运动。古元作品《减租会》(1944)素材正来源于是年1月19日《解放日报》头版登载的《绥市八个区租户要求减租反对抽地,租户与地主举行座谈》。他回忆:“当我看见报上登载着绥德分区的农民斗争地主,要求退回多交的地租的消息时,我发现自己比别人对这一消息有较多的注意。当时我觉得这是一幅动人的图画素材,后来我就决定把这幅图画创作出来。我并没有跑到绥德分区去实际收集材料,只是参看报纸的报道,并依据在念(碾——引者注)庄时所得到的生活体验……我回想起在念(碾——引者注)庄许多开会的场面,许许多多人们的活动情况,我以这些人物的思想和感情,以及周围环境事物形象作为依据,把它刻出来,做成《减租会》这一副木刻。”参见古元:《在人民生活中吸取创作题材》。
㉝ 在文字报道中,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五,拉住他告状,要求推翻判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
㉞ 订婚就相当于一桩婚事已经成立,退婚则相当于离婚,其中涉及双方的财产关系(《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
㉟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
㊱ 参见《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1937—1949)》,1982年版,第192—194页;《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6月4日),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编:《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续集》,1985年版,第422—424页。
㊲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判决书集成》,陕西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5,案卷号29)。
㊳ 赵树理:《小二黑结婚》,《赵树理全集》第二卷,大众文艺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㊴ “从‘五四’以来,我们对于家庭问题的解决方向,曾经号召人民反抗旧家庭,走出旧家庭。现在,在陕甘宁边区及敌后抗日根据地这样的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环境里,我们的要求却是改善家庭关系、建设新家庭。”(艾思奇:《改善家庭关系,建设新家庭》,《艾思奇全书》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0—461页)
㊵ 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41页。
㊶ 关于这一阶段建设新式家庭的思想,参见《解放日报》1944年8月25日刊登的社论《发扬根据地新式家庭》;毛泽东:《给秦邦宪的信》(一九四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毛泽东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08页;艾思奇于1944年7—8月撰写,但当时未发表的《改善家庭关系,建设新家庭》,参见《延安乡村建设资料》一,第441—448页。
㊷ 参见毛泽东:《给秦邦宪的信》(一九四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毛泽东文集》第三卷,第206—208页。
㊹ 马克·赛尔登:《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