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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峰塔到南高峰塔:关于历史建筑重建问题的思考

2020-10-19杭州西湖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中心浙江杭州310013

中国文化遗产 2020年5期
关键词:雷峰塔文化景观高峰

(杭州西湖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中心 浙江杭州 310013)

引言

文物古迹的重建,历来是一个相当有争议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体量较大、有一定知名度的历史建筑的重建,尤其容易演化为公共事件。在官方、学界和公众视野,历史建筑是否应该重建,又该如何重建,种种问题各有一套话语体系,甚至在学界内部,这个问题也常常难以达成共识。这种认识上的撕裂,反映了历史建筑重建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重建个案具体情况的多样化。

2017年杭州市文物考古专业机构对西湖南高峰峰顶区域进行了考古发掘,发掘面积约1100平方米,发现南高峰塔塔基、道路、建筑基址等遗迹,出土少量瓦当、滴水、塔砖等建筑构件。南高峰塔遗址的发现为恢复南高峰塔带来可能。在前期考古发掘、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西湖景区管理机构决定启动“双峰插云”景观恢复工程,在进行设计方案征集和评选之后,先期重建南高峰塔。

南高峰塔作为一个历史建筑重建的个案,应该放在什么样的视野之下去理解。本文结合20年前同样发生在西湖景区的雷峰塔重建,探讨如何看待南高峰塔的重建,以及我们怎样去看待历史建筑重建的问题。

一、南高峰塔概述

南高峰塔始建于五代时期,历史上经多次重修。南宋地方志《淳祐临安志》明确记载南高峰“上有砖塔,高可十丈,相传云天福中建,崇宁二年,仁王寺僧修懿重修”[1]。南高峰塔建成之后,塔旁还修建了塔院,即荣国寺。进入元代以后,南高峰塔屡次被毁。明代末年出版的《西湖游览志》中记载此塔“元季毁。旧七级,今存五级,塔中四望,则东瞰平芜,烟消日出,尽湖山之景”[2]。清代以后,南高峰塔进一步毁坏,据记载只能显露出塔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塔基也逐渐荒芜,遗址完全不可见。

南宋时,西湖北高峰峰顶也有一座高塔,每逢云雾缭绕的时候,往西湖西面望去,群山若隐若现,南北高峰上的两座塔塔尖直插云霄,有天外佛国的景象,因此得“两峰插云”景名。在南宋末年画家叶肖岩所作《西湖十景图》(今藏台北故宫博物院),其中就有“两峰插云”图(图1);同时代诗人王洧有“两峰插云”诗:“浮屠对立晓崔巍,积翠浮云霁霭迷。试向凤凰山上望,南高天近北烟低”[3]。自南宋流传下来的“两峰插云”诗、画反映了这一个景观的大体面貌和南高峰塔的基本建筑形式。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康熙皇帝重新御题南宋西湖十景,改“两峰插云”为“双峰插云”,在行春桥建亭立“双峰插云”碑和亭。此后“双峰插云”作为西湖十景之一,成为人们广为知晓的西湖景观之一。

图1 南宋叶肖岩《两峰插云图》,可见南北高峰上都有高塔(图片来源:杭州西湖博物馆)

图2 西湖“双峰插云”景观,2008年。(摄影:于广明)

2011年,西湖文化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含“双峰插云”在内的“西湖十景”成为西湖文化景观中的重要构成要素。西湖文化景观申遗文本认为“‘西湖十景’是创始于南宋(13世纪)、并持续演变至今的10个诗意命名的系列景观单元:苏堤春晓、曲院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花港观鱼、柳浪闻莺、三潭印月、双峰插云、雷峰夕照、南屏晚钟。它们以世代传衍的特定观赏场所和视域范围,或依托于文物古迹、或借助于自然风光,呈现出系列型的观赏主题和情感关联,分布于西湖水域及其周边地带,是‘自然与人的联合作品’,属于中国原创的山水美学景观设计手法‘题名景观’留存至今的最经典、最完整、最具影响力的作品”[4]。2013年,“西湖十景”作为一个整体被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综上所述,南高峰塔是南宋西湖十景“双峰插云”的重要组成部分,塔与山体、云雾等元素共同构成“双峰插云”景观(图2)。到近代,南高峰塔完全损毁消失之后,“双峰插云”景观呈现不完整状态,但在西湖文化景观申遗以及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过程中,“西湖十景”作为一个系列景观,整体被认为具有文化遗产价值。

二、从雷峰塔到南高峰塔:文化遗产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变迁

南高峰塔重建很容易被联想到世纪之交的雷峰塔重建。从当下的视角去看,这两个重建工程都属于历史建筑的重建,都与“西湖十景”关联,应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笔者认为,二者时间上相距20年,这期间中国文物保护事业与国际接轨之后发展十分迅速,文物保护观念和话语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文物保护”渐渐演化为“文化遗产保护”,许多新型的文化遗产形态被列入保护对象范畴。比较雷峰塔和南高峰塔的重建,我们能够看到文物保护观念和话语体系的变化,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历史建筑的重建,有不同的理解视角。

20世纪末,关于雷峰塔重建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起巨大争议。支持者一般认为历史上的雷峰塔在中国家喻户晓,具有深厚文化象征意义,重建雷峰塔是对杭州历史文脉的延续;重建雷峰塔还可以增加旅游收入,提升民生经济。可以说,重建雷峰塔在地方政府和民众中有广泛支持度,反对的声音更多来自学界。讨论重建时,雷峰塔1924年倒掉之后形成的遗迹已公布为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遗址上新建,被认为是对文物的破坏。在当时中国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缺乏对于历史建筑重建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许多学者依据国际文物保护文件中“真实性”的概念来解读历史建筑重建。2003年,学者阮仪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复原一个著名的雷峰塔历史景点,商业行为远远大于文化行为。如果修缮、复原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不考虑‘原真性’,就等于丢掉了建筑的灵魂”[5]。在民间话语中,也有一些反对者认为新建雷峰塔就是造“假古董”,助涨“歪风邪气”。

作为雷峰塔新塔设计者的郭黛姮和吕舟,他们需要在现实语境中为重建找到合理依据。郭黛姮在当时认为新塔是文物保护与当代需要的有机结合:“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须赘述,但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在这个项目中,我们不应把文物保护与新塔建设割裂开来,甚至先验地将二者定性为对立冲突关系”[6]。最终的设计方案,是在原遗址之上建新塔,使新塔成为遗址文物的保护性构筑物,塔下部以较大空间包容、保护并展示遗址。方案对新塔还采取了可逆性的建造方法,后代如有新的需要可以方便将塔顺利拆除。

新塔采用新材料、新结构,被一些人认为违背了历史建筑修复的“真实性”。郭黛姮认为应该跳出文物修复的话语体系,把新塔看作是新建景观建筑而非文物建筑的复原,“雷峰新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中新建的景观建筑,绝不等同于对已经倒掉的雷峰塔的‘复原’”[7]。吕舟在2002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历史建筑的重建与复原是中国历史上十分常见的现象,但重建和复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重建是一种不考虑,或不过多考虑建筑原貌,而基于现代人的审美要求、物质功能要求的建造活动。重建后的建筑沿用原历史建筑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使历史建筑的象征价值、情感价值得以延续”,“复建不同于重建,它是指通过维修或建造的手段,以恢复或重现历史建筑曾经在历史上某个特定时期中存在过的面貌的完整性和审美价值为目的的历史建筑保护活动”[8]。依照当时的这个解释,雷峰塔被纳入重建而不是复建范畴,所以可以不考虑或不过多考虑恢复建筑原貌,由此关于“真实性”问题的讨论也就不适用于雷峰塔的重建问题。

南高峰塔与雷峰塔的重建二者有许多不同之处。雷峰塔本身的知名度、文化符号意义都要远远高于南高峰塔;雷峰塔重建的时候其遗址已经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南高峰塔遗址是作为重建的准备工作新近发掘的。但根本上的不同,在于过去二十年,国际国内文物保护的背景发生了急速变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对中国的文物保护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按照雷峰塔重建时的解释路径,把南高峰塔的重建解释为一种不必过多考虑建筑原貌的历史建筑重建,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形势。看待南高峰塔重建问题,经过二十年的变化,应该有一些新视角,应该遵循新的依据和原则。

在文化遗产领域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巴拉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1979年通过,1999年修订)第二十条中,专门提到文化遗产重建:“只有当遗产地因破坏或改造已残缺不全,以及对复制到早期构造有充分把握时,才能进行重建。在个别情况下,重建也可用作保留遗产地文化重要性的用途使用和实践的一部分”[9]。在这一表述中,“重建”似乎跟“复建”有含义上的重叠,但强调了“重建”对于保留遗产地文化重要性有用途。

2007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机构共同举办的“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最终形成了《北京文件》,其中对于历史建筑的重建问题明确提出:“不复存在的建筑一般不应重建。只有在特许情况下,才可有选择地对个别建筑在原址上进行重建,这只有在经过具有扎实学问和严谨判断力的专家组和/或相关人士确定后,依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在确定有利于遗址的完整性、保护状况/或稳定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进行局部重建”[10]。这份文件为历史建筑的重建定下了基本原则,比较清晰地界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实施重建以及重建所必须履行的程序。

2002年新的雷峰塔建成开放,当年《文物保护法》重新修订版发布,其中新增了一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在《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版中,基本保留了这条规定的内容,只是在审批路径上有小的修改,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等于降低了审批层次。这一规定强调了不得重建不可移动文物,但“特殊情况”的设置,为重建提供了一定空间和法律依据。2017年关于降低审批层级的修订,可以看作是政策上的放宽。

在世界遗产体系中,199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可持续发展愿景”的背景之下,世界遗产大会首次将“文化景观”设立为新的遗产类型。文化景观被认为是“人类与自然的联合工程”。国内对于文化景观概念的接受和理解有一个比较长时间的过程。1996年庐山成为国内第一个“世界文化景观”,但最初庐山申报的并不是这个遗产类型,“文化景观”是由世界遗产委员会和相关咨询机构最后判定的。杭州西湖自1999年开始申遗,其最初的困境在于对自身遗产类型的识别,最初曾有提议以自然和文化双遗产类型来申遗,经过反复地摸索最终才确定以文化景观类型申报。此后,中国相继又有两项文化景观申遗成功,另有一批文化景观项目进入申遗预备名单。

国内对于文化景观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近年得到了很大提升,这不仅反映在申遗方面,也体现在国内相关法规和准则的修订中。2009年10月文化部发布的《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将文化景观作为特殊类型文物,列入文物认定的对象。西湖十景也在2013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5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明确把文化景观作为文物古迹的范畴。“文化景观”定义为“人类活动(包括行为和思想)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遗存,具有文化价值及其他文物古迹价值,并可能具有自然遗产价值”[11],这与世界遗产体系中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一脉相承。

综上所述,南高峰塔与雷峰塔的重建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有十分不同的理论和法律法规上的依据,有不同的理解视角。作为“西湖十景”之一的“双峰插云”的重要构成要素,塔、山峰、云雾等共同构成文化景观价值。所以南高峰塔的重建,不是孤立的历史建筑的重建问题,而是要放到文化景观的整体视角当中去理解,由这个角度,南高峰塔的重建,可以被定义为是“文化景观”这一文化遗产或文物类型的修复。

与雷峰塔的重建相比,南高峰塔被重建在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个保护对象之中,因此必须承担更多层级的原则约束。重建应该严格遵守世界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对“文化景观”的修复尽最大可能按照这两个体系的相关原则来执行;塔的外部特征要依据历史文献和图像来尽可能恢复到历史原貌,风貌要与西湖文化景观的整体风格相适应。

三、结语

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和实践二者之间存在动态演变,由此对历史建筑的重建问题要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之下去理解。我们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苛责过去的实践,要用变化的眼光去看待历史建筑的重建问题。例如雷峰塔重建中采取了可逆性的建构方式,就考虑到了文化保护观念的动态性,具有前瞻性。

历史建筑的重建不仅仅是专业的理论和技术问题,也涉及社会伦理、法律法规问题,既需要法律层面的操作空间,也需要话语体系的解释依据。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尽快适应国内外文化遗产观念体系的新变化,为历史建筑的重建提供更加明晰的依据,而当前《文物保护法》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说法模糊性偏大。

重建的建筑往往处在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或者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化景观、遗产运河、文化线路等文物保护对象之中,甚至还可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联。在重建中,要考虑到在文化遗产类型日益丰富的今天,具体历史建筑的重建,往往不是孤立的,需要放到不同的文化遗产类型之中去理解和执行。

雷峰塔和南高峰塔的共同特征是两者都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景观的关键构成要素。文化景观的修复必须要有明确的历史信息依据,是通过重建历史建筑来补充原有文化景观的缺失,重建结果不能破坏文化景观遗存的历史价值,也就是《北京文件》中所确立的有利于原有遗址的“完整性”。历史建筑的重建绝不能按照今人的审美,在文化景观中随意回复不具备补充“完整性”意义的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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