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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刍议

2020-10-14何野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2期

摘要:2018年新修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和被害方权益,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专业的辩护律师有助于在被告人与相关司法人员之间搭建一条可供交流的通道,进而为被告人能够同意案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协商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观察,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尽管目前还不够完善,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还具有大有可为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量刑协商;“准辩护人”

纵观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德国的刑事协商制度,其中涉及到量刑协商的部分,皆由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相应的司法人员进行协商,特别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对律师资格也进行了相应要求,旨在寻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被告人提供适格的法律服务,尽管在某些情形下,辩护律师甚至与相关司法人员“串通”起来,在量刑协商部分快速达成一致意见,进而推动案件快速了结。但瑕不掩瑜的是,专业的辩护律师有助于在被告人与相关司法人员之间搭建一条可供交流的通道,进而为被告人能够同意案件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刑事协商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观察,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尽管目前还不够完善,但在可预见的将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还具有大有可为的发展空间。在全面推行精准量刑的背景框架下,进一步发挥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过程中涉及到的量刑协商作用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是保障被告人人权与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因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其一、明确值班律师工作范围

限于量刑协商。事实上,当前值班律师制度还不够规范,其中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地方,特别是值班律师的工作范围,笔者认为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限制范围,因此引发值班律师到底能够何为的质疑。应当看到,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在精准化量刑建议开展以后,量刑协商的重要性、专业性将会得到迅速提高。但现实的困境是,我国具有刑辩能力的律师占总体律师的比例并不高,而且这部分具有刑辩能力的律师又不可能全部去担任值班律师,因此值班律师的数量及素养是否能够满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是存疑的。此外,另一现实困境是我国大多数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律师群体也有集中效应,不少小城市是否拥有足够的律师担任值班律师也是一个现实的困境。所以,适格的值班律师实质上是一种稀有资源。面对适用数量日趋增长的认罪认罚案件,如果将稀有资源的值班律师工作范围进行扩大化,实际上可能会出现服务质量下滑甚至服务流于形式的弊端,这与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若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限定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的量刑协商,切实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核心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影响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解决在有限资源内最大化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

其二、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一直是较为尴尬的问题。所谓“名不正,言不顺”,如若不能厘清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则值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量刑协商中发挥的作用将在相当程度上受到限制。笔者认为在当前值班律师制度不够规范的情况下,从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利益的角度出发,可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地位,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角色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见证者,还应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如通过赋予值班律师便捷的阅卷权与会见权,使之能够通过附卷的案件事实、证据状况、当事人沟通等方式增强值班律师对整个案情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之后,犯罪嫌疑人更为关心量刑的问题,值班律师才能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而不是流于形式的法律咨询。应该看到,值班律师能够在量刑协商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产生多大的影响,取决于值班律师的法律角色定位。特别是在检察机关主导量刑协商的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建议判处何种主刑、附加刑以及刑罚幅度、执行方式,这直接严重影响犯罪嫌疑人切身利益,因此如若不对值班律师的角色进行重塑与完善,赋予其更多的权限,那么无论从形式上亦或实质上,值班律师都难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量刑建议有可能变成检察机关的“一家之言”,则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无从实现。

参考文献:

[1]臧德胜,杨妮.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_ 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18 (03):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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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野(1985-),男,四川省成都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