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安院校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的教改探析
2020-10-14余蛟龙
余蛟龙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加之社会犯罪的形式呈多样话发展,非公安院校培养的法学专业、侦查学专业学生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必须加强专业基础教育及交叉课程学习,开阔学识领域,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所以侦查学基础课程的开设显得及其重要。
关键词:侦查学基础课程;侦查类专业;非公安院校
一、侦查学基础课程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政策调整带来的问题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来看,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技术侦查学(以下简称“侦查类专业”)属于法学门类下的公安学类。但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高〔2006〕18号)(以下简称 “意见”)文件明确规定“公安类专业原则上在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所以侦查类专业一般只能在公安院校设置,普通类大学,不管是综合性大学还是政法院校都很难设置侦查类专业。然而在教学中,每门课程的开设都是以专业设置为基础,以培养目标为导向,既然普通类大学难以设置侦查类专业,那么侦查学基础课程就更难开设。
在近些年全国各地公务员的招录工作中,有的省市招录公告中明确写明“XX省/市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中招录人民警察的公告”[1],比如四川省从2015年开始就只从公安院校招录人民警察。这让在非公安院校就读公安专业的学生来说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同样的,在公务员招录公告中《XXX职位表》通常会列出“专业”栏,对报考对象提出专业要求,比如法学类、公安学类、以及其他的学科类别。原则上来说侦查类专业毕业生可面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海关等机关部门[2]就业,但“专业”栏的限制,对“公安学类”专业的招錄需求明显少于“法学类”,侦查类专业的毕业生就业面在现今“公务员热”的大环境下在不断地变窄,他们只能报考“不限”专业公务员职位或其到其他“非公”单位就业,使得非对口就业量增加,就业质量下滑。就业难不可避免会影响到该类专业的人才培养及招生,生源减少,教学投入减少,人才培养难度增大,对已设置侦查类专业的普通院校来说,侦查学基础课教学质量很难维系,学科发展面临尴尬;对未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的普通院校来说,将难以启动该类课程的建设。
(二)课程“成本高”的问题
从教学角度来看,一门课程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充沛的师资、适当的教材、充足的教学硬件设施,合理的教学组织和管理。侦查学基础课程的开设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侦查学相关知识储备的教师,选定适宜的教材,准备齐全的教案,通过合理的讲授方法,借助一定的教学硬件,比如多媒体、实验室、实训基地等设施,开展该门课程的教学。课程的运行如一套系统工程,每个环节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与物力,才能保障教学有效运行,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对一些综合性大学来说,它们的法学院缺少侦查学基础课程运转所需的师资、实验设备,高额的课程开设成本,势必会影响到该门课程设立。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基本的理论知识已不足教师的教学,这要求教师要不断学习吸取新的前言知识,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来传授知识。学校也应顺应时代需求,投入更多的教学经费、科研经费来支持教学的提质运转。政法院校可能具有侦查学基础课程的师资和硬件设施,但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如上所述),学校对侦查类专业的投入不增反而减少,导致授课教师的质量和教学设备的更新“打折扣”,进而造成侦查类专业的教学质量下滑,恶性循环只会让侦查类专业的发展成本增加。
二、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必要性
(一)高等教育的需要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强调“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要,对科学知识和优秀人才的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高校教育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内涵发展道路,培养高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侦查类专业与法学类专业关系紧密,侦查学基础课程一般包含《侦查学原理》、《刑事案件侦查》、《现场勘查》、《侦查策略》、《侦查讯问学》等,可扩宽法学类学生的知识面,让法学理论知识在侦查实践中得到印证和深化,更容易培养出创新性、应用型人才,推动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融合,满足社会的需求,进而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二)提升自我的需要
在大数据、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下,犯罪方法、手段呈多样化状态,侦查手段与方法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非公安院校的高校应跟随时代发展,将侦查学相关前沿理论与研究引入教学,作为教学素材,将前言知识传递给学生,让学生在“学-练-战”中提升自我能力,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每个专业对应着一定的职业岗位群,法学类专业的毕业生不管是从事律师工作、企业法务工作,还是进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体制内机关,都会应用到法律。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的大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是由法院、公安、检察、辩护律师形成合力[4],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查办案件。这就要求法学类专业的学生了解、掌握侦查学基础知识,比如讯问、现场勘察、刑事鉴定等,以此来更好的应用法律。
三、非公安类院校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的途径
教学是由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组织和管理等组成的一个有序的系统[5],侦查学基础课程的开设需严格考核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
(一)政法院校——确立人才培养目标,科学谋划未来发展
在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政法院校都设有侦查专业,已有一定的侦查学相关课程的教学经验、师资储备、管理体系。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意见》等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政法院校的侦查专业的发展须科学谋划。
确立正确的人才培养目标是课程教学的根本。侦查类专业有其对应的职业岗位群,政法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设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联系,了解该职业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比如现场处置能力、收集证据能力、讯问能力等,以此分析出该专业的职业需求,合理的设置人才培养目标。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基础,开展侦查学基础课程的教学。
师资力量是教学的基础。在师资引进和对教师的培养提升方面,要注意知识复合型的需求,教师专业门类应涉及教师专业门类涉及公安学、公安技术、诉讼法学、刑法学、侦查学、犯罪学、心理学等。教师队伍梯队应从学历、年龄、专业领域知名度和发展潜质等全面组建,提升师资教研能力。
教材建设是教学的保障。传统的侦查教学内容滞后于现代化的刑侦工作,侦查学基础课程的开设应选定实用的教材,若无好的教材,可按理论性和实践性,创新性和体系性,规范性和新颖性相结合的原理来自行编订或修订教材。
教学建设是教学的关键。侦查学基础课程理论与实践并重,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训教学应有机的结合起来。与实务部门搭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与知名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育人机制,建立优良的实验实训实验室,让专家进入教学活动,让学生进入实践学习,通过实验、实训、实习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案例教学、学术讲座、专题讨论让学生了解掌握学科前沿知识和侦查实践的最新动态,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创新意识。在教学过程中除强化侦查方法、措施、手段的同时还应注意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在教学中的渗透,培育技术一流,法律意识高超的优秀人才。打造侦查学精品课程,建立自身特色的数据库,购入数字图书资源,充分开阔学生视野,提升专业素质。
(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明确定位,构建平台促发展
与政法院校相比,综合性大学未设置侦查类专业,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教学所需的师资、教学硬件设施等相对缺乏,但也正是由于没有侦查类专业建设的需求,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所需的投入相对较少,它对法学类专业的发展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所以如果说政法院校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是系统工程,须全面衡量,那么综合性大学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就是在法学类课程系统工程里添加一个“保险杠”,促进法学专业的发展。
可开设非专业课性质的侦查学基础课程。课程可以是公共课,实践课,以让学生了解侦查学基本知识为目的。开课时段也应在学生有一定法学知识后,比如大二下期或大三上期开设这类课程,学生能更好的接收知识。教学方法应已案例教学和专题研讨相结合,经典案例贴合实际,激發学生学习与参与。
搭建与实务部门联动平台。法学院一般是与法院、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但事实上法学院也应挖掘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联动机制,设立实训平台,开设侦查学基础课程,让实务部门专职人员指导教学,一方面降低开课成本,解决师资与教学硬件设施问题,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全面掌握“侦—诉—审”知识,促进法学类专业学生就业。
参考文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EB/OL].http://202.61.89.231/news-CE6EB0C4CECEBEB7.
[2]本文“侦查学基础课程”是侦查学相关课程的一个统称,并不是某门具体课程的名称.
本文所列举到的大学信息及其数据均来自大学官方网站,在此特意表示谢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EB/OL]https://www.spp.gov.cn/zdgz/201610/t20161011_169052.shtml.
[4]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J].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2015.
[5]韩立峰.公安院校侦查教学改革途径探索[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