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劳动者工伤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2020-10-14吴梦影张玉芳
文/吴梦影 张玉芳
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耕耘幸福。国家的未来是劳动者的双手创造的,而国家给予劳动者的最好礼物,莫过于通过制度设计与落实,让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累计为近60万人次落实工伤保险待遇180 多亿元。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四川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是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制度不足更加明显,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完善和解决。
今年9月1日,在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基础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部我省制定出台的首部工伤保险地方性法规,为提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加码”,为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设防”,其中在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和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方面更是创下了两个全国首次。
农民工待遇得到进一步保障
四川是农民工大省,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防止其因工伤致贫、返贫,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胡兆舜表示,《条例》的实施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能有效破解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问题。在胡兆舜看来,工程建设项目的员工,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条例》中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同时胡兆舜还表示,针对未参保工伤农民工的长期待遇难以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未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未参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对于建设项目参保,《条例》规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模式,这是我省基于大量调研论证后,所探索出的一项制度创新。”省社保局副局长徐瑛进一步解释道,为确保“应保尽保”,工伤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此外,《条例》还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增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扩大参保人群覆盖面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医务人员夜以继日、连夜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为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条例》明确了对医务人员的工伤保障。”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杨毅英表示,《条例》中把在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传染病的情形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而提供工伤保障。同时,考虑到医学实习生、住院医师等规培生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积极参与疫情防治工作,同样存在被感染传染病的重大风险,《条例》还将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以及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这些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除了医务人员,《条例》还给超龄从业人员和准职业人群提供了职业伤害保障。”徐瑛介绍说,《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明确包括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等在内的五类人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在徐瑛看来,《条例》的实施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推进便民服务 工伤认定就近办理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应该由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但四川每年工伤认定案件达4万件左右,集中在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既不利于工作又不方便群众。为满足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切实推进工伤认定便民化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和适应“统筹层次向上提升、管理服务向下延伸”的省级统筹需要,《条例》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到了县级。胡兆舜表示,我省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以来,工伤认定由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给县区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带来极大不便。比如三州地区的部分县距州府所在地远达几百公里,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而《条例》实施后,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就可以直接向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两种情形都不需要再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了。”
“我省目前在省级和市(州)分别设置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职工应当向哪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针对这个疑问,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主任倪树彬给出了答案。倪树彬表示,为给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认定地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只有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才需要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
倪树彬还介绍,《条例》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履行的鉴定和确认职责。其中,鉴定事项有三种,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确认事项有四种,即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必要性及期限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只有对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三种鉴定事项结论不服的,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