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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边疆:鸭绿江右岸的林木采伐、森林交涉与边疆秩序

2020-10-13

关键词:伐木鸭绿江木材

池 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17世纪以来,清廷和朝鲜都对鸭绿江沿岸森林厉行封禁。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保护清朝“龙兴之地”及旗人生计,二是以未开发的林区作为边境缓冲,减少中朝边界冲突[1]17。19世纪中期,战争和灾荒的压力迫使清廷开禁这一地区。以往的学界研究已经注意到农业垦荒、边境设治以及日俄掠夺对鸭绿江右岸秩序的影响,但较少讨论林业开发对中朝边境的形塑[2-9]。实际上,移民的进入和林业的发展对这一地区的边疆形态造成了重要影响,也改变了这一地区原有的边疆秩序。关于森林开发和边疆转型的讨论常见于欧美环境史和资本主义发展史,也形成了有关“资本主义边疆”(capitalist frontier)的基本叙事。以美国史为例,19至20世纪的美国林业史即展示了这样一幅图景,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了制材技术的升级,制材工场的兴起导致了“农业”和“林业”的分野。同时,制材业的发展又催生了一批产业工人,这些产业工人的出现挤压了传统伐木工的生存空间。于是二者的冲突与碰撞便造成了一种新的森林边疆秩序[10]。借鉴这种思路,显然有助于我们对近代中朝边疆秩序的理解。

有意思的是,新的工业化制材技术虽然在19世纪下半期就已经引入东北的森林产业中,却没有引发新旧工人的矛盾。一方面,由于鸭绿江、长白山一带崇山峻岭,受各种条件所限,其林业机械化水平总体偏低。另一方面,由日俄带入的林业资本、技术和人力具有强烈的军事性和掠夺性,中方劳工的冲突更多是与日俄商人和士兵因漂流木而产生外交纠纷。但无论如何,从清朝前期官方严禁流民“越界伐木”,到清后期官民共同参与森林开发,鸭绿江的林业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中朝边境的自然和政治生态。在此背景之下,笔者以清末民初鸭绿江右岸森林为例,考察近代中国林业发展过程中的森林消长与边疆转型的关联,以森林的视角重审东北边疆近代化的历程,探讨有关森林的商业、交涉与冲突如何内化为劳资纠纷,并重塑森林边界的一段历史。

一、作为缓冲区的森林边地

鸭绿江右岸的森林位于今辽宁省东北部和吉林省东南部,包括自长白山南麓起、经宽桓丘陵至黄海入海口的沿岸森林。鸭绿江源头至临江县帽儿山有二十四条支流,又称“二十四道沟”,各道沟之间有茂密的阔叶林和针叶林;帽儿山以南至鸭绿江下游为广阔的丘陵和山地,森林资源丰富。根据调查可知,在20世纪初大规模开采以前,鸭绿江和浑江流域森林面积约90万公顷,拥有红松、果松、黄花松等针叶林以及桦木、水曲柳等阔叶林品种[3]21。建州女真曾长期生活在长白山鸭绿江一带,森林地带为他们提供了栖息和壮大的场所。14世纪以来,女真和朝鲜围绕领地和人参曾发生过一系列斗争和对抗。萨尔浒一战后,努尔哈赤统治下的后金政权优势逐渐扩大。1626年,皇太极强迫朝鲜与后金结为“兄弟之盟”;1636年,皇太极称帝,改国号为“清”,并再次率兵征讨朝鲜。从此,清朝取代明朝成为朝鲜的宗主国。

清朝对于柳条边以东地区的封禁始于17世纪中叶。早在1638年,皇太极沿明辽东边墙修筑柳条边东段,设凤凰城、叆阳和堿厂三个边门。顺治帝和康熙帝在扩建柳条边的同时,也多次下令封禁鸭绿江上游的长白山区,禁止外族进入。一方面,朝鲜国内在两次“胡乱”之后对清人十分忌惮,担心清军会以越界交涉为由在鸭绿江岸驻军,甚至趁机攻入朝鲜。因此,李朝国王不断上书请愿,要求清廷放弃开发沿江林区,杜绝越界纠纷。而清朝方面,18世纪以来,清朝政权在山海关内的巩固让清朝皇帝产生了更大的视野。面对朝鲜,雍正帝和乾隆帝不再拘泥于女真和朝鲜之对抗的历史,而是试图将自己塑造成为儒家世界的仁慈统治者[1]77-103。

乾隆朝《凤城琐录》记载:“凤凰城边栅北,自石人子与叆阳接界,南至海滨,亘百六十里有奇,出栅至与朝鲜分界之中江,北远而南近,其地皆弃,同瓯脱者。盖恐边民扰害属国,乃朝廷柔远之仁,设官置汛立法綦严”[11]。由于“恐边民扰害属国,乃朝廷柔远之仁”,清朝在鸭绿江沿岸保留了大片禁地,形成了柳条边墙以东、鸭绿江以西所谓“东边外”“同瓯脱者”。

尽管清廷厉行封禁,仍有大量中朝边民在鸭绿江北和图们江流域越界垦地、伐木和采参,给朝鲜和清朝带来交涉麻烦[12]。道光朝时期,清廷下令对东边外地区实行三级巡边制度,包括季节性巡查,三年一次的巡逻和中朝公同会哨。1847年,钦差侍郎柏葰等官员制定的《查勘盛京山场详拟善后章程六条》显示了清廷对于东边外管制的严厉:(1)叆江西岸,添设卡伦三座,以资稽查;(2)每年统巡官出边巡查,应分春秋二季,以归核实;(3)每届三年春季,请令盛京副都统酌带官兵巡查一次,统巡官毋庸派往;(4)统巡官出边,应令先知照朝鲜国地方官会哨,如无搭盖窝棚处所,该国地方官具文,由统巡官申报将军,以备稽核;(5)各边门严禁出入,其采参刨夫、及运粮人等出边时共有若干名,按名填注,进关时仍逐名勾稽,以防弊混;(6)三道浪头,为山犯偷运木植必由之路,应于该处酌添官兵,严密堵缉。

对鸭绿江右岸森林的封锁和禁伐表明清朝重视作为宗主国的责任。在传统的宗藩思想下,任何官方及民间对鸭绿江森林的开采都被视为对中朝宗藩秩序的威胁。除了加强边地巡逻以外,清廷和朝鲜也对越界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如有任何越界采参和伐木的汉人或朝鲜人被捕,那么汉人将被囚禁,朝鲜人将被斩首,而负责该区域的地方官也会被免职[13]。清朝臣民与朝鲜人在刑罚上的差异也反映出宗主国的优势地位。总体来说,宗藩秩序在鸭绿江边境创造了一种“生态保护”的森林边地,在这个空间内,鸭绿江森林的原始景观得到了保留,物产得到了保护,还储备了优质的木材。缓冲区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边境秩序。

二、鸭绿江伐木业的兴起

1860年前后,随着俄国势力的渗透和华北饥荒问题带来的紧张局势,大量华北农民移居至鸭绿江流域,清朝对边地森林的管理重点从封禁转向了征税[3]20-22。1874年,清政府宣布开禁东边外森林,并成立相应民政机构[14]。1878年,清政府在大东沟设立了木税局,负责木税的征收和砍票的分配[3]44。通过这种方式,鸭绿江森林的“东边木税”成为了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1880年,光绪皇帝正式宣布东北实行“移民实边”政策,正式承认后来成为构成伐木工人群体的外来移民[15]62-77。

鸭绿江伐木业的发展产生了木把和货栈两种分工。一种为伐木工组织。伐木工俗称“木把”,木把团体的领导者为“把头”。木把组织以把头为核心,组建伐木团队进山采木,木把按照各自专长分别执行伐木、运输、造材和漂流的特定任务。据记载,1845年左右,山东移民最早开始在鸭绿江流域兼业伐木,他们主要在马市台、大孤山和鹿岛等地采伐,然后沿江下放木材,卖到獐岛(今辽宁省东港市獐岛村)。中方木把还经常越境至朝鲜北部慈城郡的森林中从事砍伐,朝鲜方面则少有人从事伐木[16]43-44。第二种分工为货栈,也称料栈。货栈是采购和销售木材的中介机构,其职能包括为把头提供贷款,联结买卖双方,以及提供原木存储服务[17]28。有的货栈还在后院设置客房,以接待来自外省的木材商人或者过境的木把[18]137。货栈多坐落于水运便利的鸭绿江入海口,如大孤山港、大东沟和安东。到20世纪初,鸭绿江森林每年可产出200万尺木材,鸭绿江木把和货栈成为最繁荣的木业群体之一[19]。

把头和货栈之间是一种紧密的联盟和伙伴关系。早期的货栈组织资本金较小,多在1 000~2 000元左右。1903年的调查显示,安东和东沟拥有最多由中国人经营的货栈,其规模不等,最小的仅5名员工,最大的可雇佣49人。有些货栈的员工人数包含了其直接聘用的木把。在大东沟的14家货栈内,员工人数少于20人(包含20人)的有10家,约占71%。安东的30家货栈内,员

表1 大东沟料栈及经理(1902年)

工少于20人(包含20人)的有14家,约占46%(见表1和表2)[18]74-75。由此可见,规模小的货栈多依赖与木把组织的发展,与可靠木把团队签订合同是获得稳定货源的保障,有的木把组织能够同时为多家货栈供货。而货栈提供的贷款和契约又联结了木把的伐木生产和之后的交易,促进了木把组织的发展。由于持续的战争和不安全的环境,当时的木材交易大多以现金支付,应付款一般为交易后的第二天。只有大型货栈才能发行少量票据或接受延迟支付,例如总部位于大东沟的玉合升和长丰栈。待木筏运抵后,货栈再将木材发往天津、烟台和上海等市场[20]。

表2 安东料栈及经理(1902年)

资料来源:“料栈”一词可参见農商務省山林局编写的《鴨綠江流域作業及調查》,1904年,丹东市图书馆藏,第74-75页。后同。

伐木和运材属于季节性的工种,每年8至11月是最适合伐木的时期。通常木把头和货栈会事先签订合同,由货栈经理提供贷款,供把头组建木厂和购买物资。条件是把头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应数量的木材以低价交付给货栈,作为贷款抵充[3]39。木把多为来自山东和山西的青壮年移民,他们在经过严格的身体、皮肤、牙齿和腿脚的身体检查后才被选中[21]。在经验丰富的大把头的带领下,数十或数百名木把进山伐木。把头在进山时会预付1/3的薪水给工人作为押金,待木筏抵达东沟或安东后,把头会支付工人剩余的薪水。木筏漂流始于次年3月。鸭绿江面从3月起开始融冰,这时习水的工人会将编好的木筏沿鸭绿江向下漂流或驾驶至大东沟。木筏从鸭绿江上游漂至下游集散地通常要两个月或更多的时间。由于每年8月后北风增强,8月以后的木筏漂流较为危险[17]137。

日俄战争爆发前,鸭绿江的木业以大东沟为中心,清朝官方也参与到了伐木业的生意中。1902年,清朝地方官和木商在大东沟成立第一家官营伐木公司,名为大东木植公司,由东边道道台袁大化担任监督[22]。大东公司采用股份制运作,资本为20万两白银。其总部设在大东沟,下设八个分支机构,共有200名巡勇负责在大东沟整理木筏。大东木植公司为木把团队提供贷款,但要求木把将伐木所得的40%用于偿还贷款,其余盈余归木把所有[23]。据史料记载,大东木植公司“甚得人民之信任,颇极一时之盛”[24]8。清朝官员也对大东木植公司给予高度评价。直隶总督袁世凯在给清廷的报告中,就称赞袁大化的木植公司保护本地木把,为解决本地人生计做出贡献[25]。后来由于擅自强占木把的漂流木,导致“商民怨恨,经营消沉”[16]45-46。

三、日俄在鸭绿江流域的林业拓殖

沙俄的势力在19世纪下半期通过割地和铁路合同进入东北森林。在国家层面的条约和谈判中,沙皇最关心的是通往太平洋的入海口和可以运送部队的远东铁路线,森林和木材只是修筑铁路的副产品。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后,鸭绿江森林因其特殊的地缘意义开始受到关注。1896年,符拉迪沃斯托克的俄国商人尤利·伊凡诺维奇·布林纳在朝鲜境内取得了在鸭绿江和图们江上游为期5年的伐木和开矿特许权,这项特许权在俄国内部引发了争议。当时沙俄政府内部大致有维特和别佐勃拉佐夫两派。维特是财政大臣,把持东清铁路的修建和管理,坚持俄国势力应保持在吉林以北;别佐伯拉佐夫是西西伯利亚总督特殊助理,与沙皇私交甚密。这一派主张利用鸭绿江伐木特许权,开发朝鲜北部森林,以对抗日本对朝鲜的经济和军事渗透[26]93-199。1900年,别佐伯拉佐夫向沙皇提议成立东亚开发公司。然而,这项提议被维特否决。维特和陆军大臣库洛巴特金等认为,俄国应该“保持特许权而不充分利用它”,这样日俄之间可以在朝鲜北部维持一个中立地带,避免双方发生摩擦[26]238。同时,日本方面也一直密切关注俄国在朝鲜境内的鸭绿江特许权,并试图在5年期满时取而代之[27]。

1903年,鸭绿江的林业开发成为日俄之间互相抗衡的场所。1903年6月,沙皇在圣彼得堡召集会议,正式成立俄国远东木材公司。此时鸭绿江伐木特许权几经转手,已被沙皇以驻朝鲜领事马丘宁的名义买下。远东木材公司实质是私人公司,公司经营业务不限于木材,还包括东北和朝鲜的矿物、渔场和毛皮等。随后马德里托夫作为负责人,将企业总部迁至韩国龙岩浦[24]242,260。俄国木材公司在龙岩浦除了伐木作业以外,还在安东铺设铁轨、电线、道路,并屯兵数百人。日方认为,这是以“森林事业”之名,而行军事部署之实,是俄国为了“在鸭绿江建立政治根据地的长远事业”做准备。为了遏制俄国借助林业开发的军事扩张,日本也联合清廷在首尔成立中日合资义盛公司,以保护中方木筏为由,分公司设于安东[28]。远东木材公司经常恶意捞取中国木把运往大东沟的木筏,已经多次引发械斗。而安东和龙岩浦仅一江之隔,两家公司都强制扣留上游流下的木筏,不让对方有机可乘,导致各木把不敢从上游放排[3]80。库洛巴特金后来回忆说:“俄罗斯木材实业公司所开展的活动确属商业性质,然而现役军官参与其中和他们所进行的具有军事意义的作业,使该企业必然具有军事政治性质。”[29]最终,日俄森林交涉也成为日俄战争爆发的导火索。

近代日本对于林业的开发有明确的要求,日本学者普遍把林业和进步、国运联系在一起。例如,1904年林学士河合铈太郎曾撰文指出,森林经营是关乎国运盛衰的大事。他认为,英国和美国都是“林业有名的邦国”,而清朝和韩国“森林消尽,人民意气消磨……森林荒败,国运衰微……森林影响国民的精神机能”。因此,日本作为“东洋唯一进步国”,林业乃是“百年基业”,一定要做长远打算。他还指出,日本要经营“集约化的大林业”,需要大的海外需求[18]1-6。当时,为了消耗日本国内木材制造业过剩产能,以及为北海道木材开辟新的市场,日本农商务省山林局已派出专业人员到中国各地开展调查,考察森林资源、木材工业及市场。调查员提交的报告认定,鸭绿江木材工业的发展和中国市场的培育对日本有利可图。农商务省因此敦促三井和大仓等财阀前往中国东北地区设立分支,开展业务。1905年,日本在《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的《附约》中单独提出了对鸭绿江森林的经营要求。根据《朴茨茅斯条约》的规定,1905年9月5日,日本获得沙俄在东三省南部权益。同年12月22日,日本与清政府就鸭绿江的森林问题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是,日本获得了鸭绿江右岸森林的全部采伐权[30]。

1908年,中日合办的鸭绿江采木公司在安东正式成立。日本人对于清朝鸭绿江沿岸的伐木现状一开始不甚满意,他们认为“清朝人对森林的看法是极度粗放的,也是极度不规范的”,但如果与中方交战又将非常不利,所以考虑“中日双方联合管理”,最理想的情况是与日本在“北海道的木材公司合资”[31]。最终经过多轮谈判,采木公司获得了鸭绿江右岸木材专卖权和通化以北的专属伐木区,包括“头道沟至二十四道沟,距鸭绿江面干流60华里以内”。作为回报,公司每年应向清政府上缴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同时,中日在多个方面也达成了协议:首先,新成立的采木公司应为生活在浑河森林的中国木把提供伐木机会;其次,该公司应向中国木把提供贷款用于伐木;第三,该公司应为江浙铁路公司提供木材以及满足本地居民日常需求;第四,该公司承诺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木材,并禁止任何垄断行为;最后,日本撤走日俄战争期间建立的所有军事木材厂[32]。

在中日商定条约的优惠待遇下,采木公司利用日本的技术,迅速改善了本地的林业制材条件。鸭绿江沿岸的制材工场最早运用于军事工业中,因为修筑防御工事需要专门的板材,因此制材业一开始具有强烈的军事性。例如,1903年俄国在龙岩浦设制材厂(后被日本大仓组接收)和1905年日本在安东设军事木材厂。至1906年,鸭绿江下游有三家军事制材厂,分别是安东县和龙岩浦的大仓组,以及位于新义州的大林组。日本人注意到,清朝人“能用木材做建筑材料的人少之又少”,而现有的三家制材所只服务于军用,无力承接私人生意,因此“未来必须组建一个大型锯木厂”[33]。1915年,采木公司制材所与日本大仓财阀所设的制材厂合并,改名为鸭绿江制材无限公司。制材无限公司共有带锯机5台、圆锯机16台、竖锯机10台、横切圆锯机4台、横式带锯机3台、制函用圆锯机38台、蒸汽横切锯机2台等共82台锯木器械,是完全机械化的制材厂[16]86。除此之外,鸭绿江右岸还有其他机器制材所26家,全部为日本人所掌握[22]。1928年,整个东北拥有锯木器械484架,仍多数为日本人所经营[34]。至1931年,华人木商在安东所设“火锯工厂”仅2家,分别为“双兴号及德和工厂”[35]。

由于机械化的总体水平还较低,以及中日鸭绿江森林的谈判已经保障了中方木把的伐木机会和贷款需求,采木公司更多是延续和整合了已经存在的木把和料栈组织。采木公司在鸭绿江上游的通化县、帽儿山和长白县设了三个分局,为料栈和把头提供贷款并收购木材。中国木把以两种身份与采木公司合作:“贷金把头”和“直营把头”。“贷金把头”是“仿照料栈搭办木把之习惯”,主要由通化分局和帽儿山分局实行。分局先与把头签订合同,约定先由分局提供贷款和物资,资助木把团队入山伐木。然后年底时,木把将所伐木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分局,由分局以市场价格交易。如有盈利,分局在抵销贷款后将盈余还给把头;否则,把头及其团队将继续伐木,直至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1909年,通化分局赞助了132个把头;到1910年,赞助把头数量增加至140个。而帽儿山分局在1909年赞助了53个贷金把头,1910年数量不变[36]。“直营把头”模式是聘用把头进入帽儿山至二十四道沟的专属林场伐木。长白县分局正好位于采木公司直营林场内,因此该分局所合作的木把就是直营把头。除了伐木地点不同以外,其他程序与贷金把头相同。两种合作模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对于把头而言,从采木公司分局借来的贷款赋予他们掌控木把组织的权力和个人财富积累的可能。但当木价低迷时,出售木植所获得的收益往往不足以偿还他们所借的贷款。长期的把头债务一度成为贷金把头和鸭绿江公司面临的困难问题,因此采木公司在挑选把头的时候特别强调“勤勉诚实”[16]174。

在采木公司资本和技术的加持下,鸭绿江林业的开发有了质变。据记载,1909年至1929年之间,有3 693.6万连(1)1连等于8尺。木材从鸭绿江上游被运往安东,平均每年115万连,1909年达到140万连,此后下降。自1916年以来,木材总额再次增长,到1921年达到创纪录的390万连,然后下降到150万连。运送到的木材在采木公司所属制材厂被加工成各类板材,包括枕木、坑木和建筑用木,然后运往省内省外的市场。木材市场包括辽阳、本溪、呼兰和抚顺等本地市场,以及通过安东、吉林和营口转销至国际市场[37]。

在日本人主导的鸭绿江森林开发中,中国木把经常因为日本人的偏见而受到恶意打压。日本林学士綱島政吉提供了这样一个观察。綱島政吉长期在鸭绿江上游的日本营林厂和采木公司直营林场工作。每到夏季,鸭绿江上游产木区会聚集大量的林业技师和工人。一般而言,约有300多名日本人、200多位中国木把、1000多名韩国木把和300多位筏工。綱島政吉注意到,木把的工资多寡是与其身份直接挂钩的。一般来说,日本工人收入最高,韩国工人收入最低。具体来说,日本木把一天的工资是60至80钱,稍有经验者一天可挣80钱至1圆20钱;中国劳工一天能挣50至60钱,而韩国工人一天只有40至50钱。綱島政吉对中国木把和韩国木把进行了一个比较。他观察到,中国劳工有很多优点。他们早出晚归,技术精湛。即使在寒冬也披星戴月,终日无休。但是他也指出,中国木把存在一个弊端,即“行为不活跃”。而韩国工人与中国工人正相反,“早上去得晚,晚上走得早”,尽管如此,“他们行为活跃”。由于性格上与日本人有相似之处,日本人更愿意雇佣韩国工人。綱島政吉还建议说,当中国木把和韩国木把同时被雇佣时,“清人对韩国人有虚荣心”,可以利用这点使其“相互竞争”,进而坐收渔利[38]。

四、森林交涉与劳资纠纷

随着鸭绿江林业开发的推进,围绕森林和木材的国际纠纷数量也急剧增加,这提示我们,森林冲突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东北边疆秩序的一部分。1910年,在日本吞并朝鲜后,时任湖北省外交专员的熊希龄就向东三省总督赵尔巽提议,要保全东北,应该利用东北的林矿资源吸引多种国际势力介入,然后让他们互相制衡。他写道:“惟东二三省矿产,尚未延聘技师详细调查,各国商人知之甚少。此外吉、江森林所在,复因交通不便,弃利于地。似均可通告各国,招徕商人承办,苟能应时而至,纠集巨股,则大林、大矿所在,势必召集华工,以便移殖,建筑铁道,以便传输,全省境内轨线纷歧,华洋杂处,亦足以破坏日、俄之势力范围也。”[39]熊希龄的计划是以东北资源开发引发国际竞争和华洋交融,从而使中国免于任何单一殖民势力的控制。这样的以林业开发来制衡殖民势力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有其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带来一系列关于边界管控的新问题。

如果说19世纪前半期清朝对鸭绿江森林的管理在于如何控制越界的人,那么在19世纪后半期,清朝以及此后的民国地方政府所面临的鸭绿江森林问题就是如何控制越界的木。所谓“越界的木”,是指在水运过程中被洪水冲散或被人为盗窃的单根木植或整张木筏,以及在航行中搁浅的木排。鸭绿江木材的运输方式主要依靠水路,由于鸭绿江水势本身湍急,木筏在从上游漂流至安东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意外。因此,这种“越界的木”也被称为“杂字号”或“漂流木”。当中国木把在中国领土上砍伐木植、制成木筏,然后沿鸭绿江顺流而下放排,但却不幸被洪水冲散导致遗失,或者是漂到了对岸被日本人打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中国木把的漂流木问题成为地方官员面临的难题。

日韩士兵和中国木把之间经常因漂流木问题爆发冲突。早在日俄战争时期,日军就在鸭绿江沿岸以“军事需要”的名义打捞和强占中国木把所有的漂流木,而引发一系列冲突。1905年,日本军政署在安东成立军事木材厂,在浑河口、羊鱼头、帽儿山、头道沟和韩国义州设立了五个军事检查站,要求中国木把以高价购买日本人发布的准票和护照,否则日方将没收从鸭绿江上游漂流至安东的所有木筏。对此,中方木把多次抗议,并发生械斗[40]。此外,日本控制下的韩国士兵和木把也因为在鸭绿江上盗窃漂流木而臭名昭著。1910年,日韩签署《日韩合并条约》,韩国正式成为日本殖民地。作为日本代理人,韩国士兵经常打捞属于中国木把的漂流木,撕毁木料上的标记,然后以高价出售他人以牟取暴利,或者要求中国木把以高价赎买。随着中国工人反复遭遇漂流木扣留和丢失事件出现,中国木把的反抗情绪不断升级[3]401-402。

除了人为因素以外,鸭绿江的自然环境确实容易引发漂流木的问题。以鸭绿江采木公司“营业课第三年度决算说明书”的记载为例,从1910年10月至1911年6月底,鸭绿江共发生三次洪水,导致采木公司木材流失,收益受损。三次漂流木情况分别是:(1)上年10月23日,河已成冰,不料天气复暖,风狂水涨,上流冰块随流鼓荡……江岸木排被冰块撞断,铁缆漂散20余张;(2)今春3月21日,狂风暴雨,同时并作江水陡涨数尺,漂散木材约2 000连;(3)今夏6月22日,洪水陡涨,比宣统元年水势大。安埠尽成泽国,贮木场水深丈余,整跺木材随流。本年三遇水灾漂散木材约6 000连,找回4 000连,合计流失2 387连659根,系建造庙宇修筑公园公益之举,实不可少。根据记载,每一次涨水都会导致木排流失,平均一次洪水就会带来约800连木材的损失,可见鸭绿江的漂流木问题“实处意料之外,非人力所能抗”[36]67。

为了化解漂流木纠纷带来的冲突,1907—1909年间,新成立的鸭绿江采木公司对漂流木实行了集中管理。采木公司规定,所有鸭绿江右岸冲散或丢失的漂流木及木筏全部由公司统一收集,再由木把照价回赎[24]7。但是,由于采木公司设定的回赎价格较高,同时又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回赎,公司有权出售漂流木[16]96-177。民国学者于佑任评论认为,由采木公司管理漂流木的做法等同于把“主权让渡于采木公司”[24]8。由于采木公司实际被日本人掌控,回赎价格又偏高,中国木把对此怨声载道并多次发起抗议。

漂流木问题继续成为冲突的源头,并逐渐内化为一种劳资纠纷,加剧了清末民初木把与货栈之间的分离。为了解决外交困境争取更多主动权,1909年,奉天东边道成立了专门处理漂流木的官方机构——漂流木局,以取代此前采木公司对漂流木的管理。漂流木局受兴凤道道尹监督,设有六名董事会成员,以及多名文员和财务主管。货栈商人季玉堂担任第一任局长。为了以合理的价格收集和赎卖漂流木,东边道道尹委托富有的货栈商人全权经理,负责统一按日方要求价格先垫付漂流木回赎价,再以较低的价格赎卖给木把。官方成立漂流木局的本意是希望减少中国木把与日方的直接接触。按照奉天东路观察使朱淑薪的解释,他认为,货栈商人拥有可靠资金来源,只有他们才能预支足够现金,从朝鲜营林厂赎回中方漂流木。因此,必须依靠货栈商人来建立漂流木局。他还认为,漂流木局是日方与中国木把之间的中间人,可以减少摩擦并降低漂流木的赎买价格[41]。然而,朱淑薪没有考虑周全的一件事是,几乎没有木把参与漂流木局。

漂流木局的董事会缺少木把代表很快引发了不满,木把因此不信任漂流木局对木把权益的保护。相反,他们谴责漂流木局的中介行为是“剥削”。 1912年,鸭浑两江木把代表辛酉山向奉天临时省议会提出申诉。在请愿书中,他反复强调木把和货栈在劳动分工方面的分离。他说:“木把、料栈各营各业,界限分明。木把伐木谋生,料栈代木把卖木取用。”因此他认为,“全由料栈组织并无木把在内”的漂流木局只是料栈公会,而不是木把公会。辛酉山接着列举了漂流木局多项不合理收费,表示漂流木局的职能描述完全是“侵占而不是保护”。这些收费分别是:第一,凡被漂流木局收集的冲失木植,木把的赎回价格是每根原木0.25元;第二,在木排到达安东时,漂流木局要求凡木排价值达到100两时,每排木筏应再收取1两作为“局费”;第三,漂流木局还将每张木筏分为五部分,向每个部分额外收取的0.4元作为“学款”。根据辛酉山的说法,从1909年到1912年,漂流木局总共获利超过40万两白银,但从未透露其详细收支情况。辛酉山认为,朱淑薪一味偏袒木局,木局不仅逃避了国家税收,而且还严重侵犯了鸭绿江和浑河木把的利益。

木把代表要求成立单独的以木把为中心的组织,并取名为“鸭浑两江保护木业事务所”。辛酉山等坚持认为,只有由木把组织的事务所才能充分体现木把的利益,木把应该自己负责漂流木回赎,而不应该再受货栈的利用。另一位木把代表宫海亭甚至使用了当时流行的“专制”和“共和”来论证他们的要求。他说:“从前在满清时代,木把受压力于专制政府之下,遂有官办杂字号,迁流而为漂流局,剥削脂膏不遗余力。今民国鼎新,《临时约法》内载,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集会、结社之自由,则凡所有前清无当于理之法律章程,皆在应行派出之列,代表等方庆得伸公理。”[41]宫海亭表示,《临时约法》赋予了木把群体自由结社的权利。只有由木把自主结成的“鸭浑两江保护木业事务所”,才能真正保护木把利益,漂流木局代表的是货栈商人的利益。

在双方僵持不下之际,朱淑薪出面调解,1913年奉天兴凤道取消漂流木局,正式成立“鸭浑两江公立木业总会”。木业总会同时包含木把和货栈两个群体的代表,正会长仍为季玉堂,宫海亭担任木业总会下设支会的干事[42]。木把们虽然参与了公立木会,但丝毫没有掌握任何实权。此外,由于木把们每年入山伐木时间长达半年之久,基本无法参与木会的具体管理,其运行实际上仍有货栈商人把持。至1916年,仍不断有木把代表在安东地方厅呈控季玉堂办理漂木“侵吞浮冒,抗不算账”,要求“追缴款项”[43]。

由漂流木引发的货栈木把各自立会风波也反映出了更深层次的问题。货栈商人和木把曾经在1900年代紧密合作,共同为鸭绿江伐木业的繁荣做出了贡献。木把和货栈商之间的贫富差距虽然存在,但当时并未成为一个问题。然而,随着日本对鸭绿江木材业务的深入渗透,本地官员在与日本的谈判中越来越依赖于货栈不断增长的财富。因此,货栈经理的地位大多得到提高,而木把的利益常常被压低。木把群体和货栈管理者之间的旧有的联系不再得到承认,而是强调二者间的分歧。随着民国时期木材商人协会和行会逐渐壮大,木把公会和货栈公会之间的分离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五、结语

18世纪以来,鸭绿江的林业发展与边界重塑处于同步且交互的状态,森林的保存与消耗深刻形塑了中朝/中韩之间的领土和主权观念。18世纪,为了杜绝中朝间的越界纠纷和展示清朝皇帝柔远之仁,清朝划凤凰城以东的鸭绿江的森林为禁区,森林充当了中朝边境的缓冲地带。到19世纪,日俄围绕鸭绿江森林展开了军事控制和森林资源的争夺,日本在取得军事胜利后吞并了朝鲜。朝鲜方面一直允许中国木把前往鸭绿江左岸的朝鲜领土伐木[24]8。直至1910年,日韩签署《日韩合并条约》,日本终止了中国木把的伐木权,并要求设立清晰的森林边界。曾经模糊的“森林边地”成为了新的“森林边界”。可以说,森林的消长参与了中朝之间宗主权到主权的转变过程。

鸭绿江森林的商业化也逐渐改变了森林中的劳资关系。1878年,清政府在安东设立了木税局,曾经严控出入的森林边地变成了官方认可的伐木区。伐木业的兴盛吸引了大批移民,并出现了木把和料栈两个群体的分工。初期,木把与料栈是密切合作的联盟关系。由于料栈普遍规模小、资金少,大量小中型料栈依赖木把群体提供稳定的货源。然而到了后期,在官方和国外势力大规模的资本与技术投入后,伐木工人与料栈经理之间的收入和地位开始呈现逐步分化的趋势。日本对鸭绿江林业的控制也增加了清朝地方官员的交涉压力,而外交困境又加深了木把和货栈间的劳资纠纷。

日俄势力介入鸭绿江森林开发的后果是复杂的。一方面,木把群体都希望与有能力保证自己利益的一方合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外国势力成为他们为解决争端而依附的新权威。另一方面,木把们的身份边界迅速形成。就鸭绿江地区的伐木权而言,统一的民族国家身份,即中国公民的身份迅速形成。具体来说,本国和非本国成员在处罚非法伐木的情况时有明显区别。清朝官方要求,韩国人必须在获得中国公民身份后,才有权在鸭绿江右岸的中国领土上进行伐木,否则将被贴上“韩匪”的标签并被捕。此外,如果有韩国木把被发现与中国木把合作,并在鸭绿江右岸的中国领土上伐木,韩国木把会受到严惩,而中国木把则被视为受害者,因为地方官认为中国木把一定是受到了韩国人的欺骗[44-46]。这样一来,木把的身份国籍决定了在鸭绿江右岸伐木是否合法。

漂流木回赎的交涉与冲突逐渐成为东北区域秩序的一部分,交涉中的中方木把开始有了自治的需求。木把们要求成立独立的“木把公会”,以维护漂流木的回赎权益。这也成为清朝官员面临的新议题。19世纪以来,国家、林业和劳工在鸭绿江的森林地带不断重塑东北的边疆。以伐木制材为主的经济新秩序取代了过去以封禁森林来展示帝国权威的需要,林业的发展引发了东北资源管理和边境秩序的重大转变。随着林业开发的深入和伐木工人力量的增长,林业作为一种新的秩序重塑了东北边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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