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背景下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的研究
2020-10-12阮湘林
[摘 要]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正式施行。与旧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提高财政透明度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文章在对财政预算透明度现状、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与旧预算法进行对比,从预算公开的时间、具体内容范围、主体和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分析新《预算法》出台后,对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的影响,再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以提升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的预算机制。
[关键词]新《预算法》;财政预算;透明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2.037
1 研究背景
在全面深化财税改革的进程中,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契机和切入点。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现有预算管理制度的改进,要建立一个全面的、规范的、公开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从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已经40多年,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大幅度地提高了,国家财政水平逐年上升,财政支出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数据说明,在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352亿元,同比增长6.2%;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
数据来源: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901/t20190123_3131221.html.。可以看出来,我国的财政出现了赤字的情况,而我国的财政收支矛盾也日益加重。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与使用逐渐重视了,对政府进一步地公开财政预算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而我国长期以来的政策等原因导致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这也就要求我国在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这一方面要做出行动。
2015年1月1 日正式在全国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政府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限、范围和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透明预算制度,要打造廉洁、负责任的政府,也是现代预算制度的重要目的。①以上是本文的研究背景,并且也为文章的写作提供了实际需要。
2 财政预算透明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的现状
2014年,新《预算法》出台,对于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和完整性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规定,这有利于推动我国预算透明度的提高。在修改前的预算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公开的相关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新《预算法》则对预算公开多次提及,并且有了详细的法律条款进行说明。这有利于推动财政预算信息公开透明,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财政预算透明度。但是,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我国的财政透明度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标准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第一,财政预算透明度有所增长但仍然不高。2018年12月,《2018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布,该报告对构成省级财政透明度的九项信息要素进行了打分,并且分省份列出了这九项要素的得分及排名
2018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发布:广东排名第一.http://www.sohu.com/a/283783228_119778.。新《预算法》出台后,我国省级对政府预算透明度有了明显的提升,从2014年以来,我国预算透明度就在不断地上升:从信息公开的情况看,2009年为20%左右,2018年已经提升到53.5%,9年里增长一倍多。2018年31个省份财政预算透明度的平均得分为53.49分,比2017年的平均分48.27分增长10.8%。这个进步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还是意味着有将近一半的调查信息没有被公开。
第二,地方政府财政预算透明度差异较大。在《报告》中,2018年31个省份中透明度得分最高的是广东省得分为69.38分,最低的为江西省得分为26.98分,广东省的得分是江西省的2.57倍,这意味着广东省公开了将近70%的调查信息,而江西省仅仅公布了约25%的调查信息,财政透明度相当低。而2018年财政透明度及格的十个省份是广东、四川、山西、湖北、湖南、海南、山东、安徽、甘肃、福建;透明度最低的十个省份分别是:江西、江苏、云南、新疆、贵州、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宁夏、青海。
第三,各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年度间变化较大。2018年度财政透明度部分省份得分显著提升,如广东从2017年的52.8分排名第14,上升到2018年的69.38分,排名第1;湖北、陜西和海南分别从2017年的25.5分、27.2分和36.6分上升到2018年的67.6分、57.8分和66.6分。而部分省份,如江苏显著下降,从2017年的55.1分下降到28.1分,排名也从第11名下降为倒数第2名。由此也可以看出来,广东省由2017年的第14名提升到第1名,说明了财政透明度的提高并不是因为地方的能力不够,而江苏省经过一年之后财政透明度下降,说明了一些省份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并没有一个长效的机制,责任意识还不够。
2.2 我国预算透明度存在的问题
(1)预算公开缺乏完整性。我国财政预算透明度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预算信息公开不完整,并且公开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达不到国际通行标准的要求。信息公开不完整的原因除了我国的保密惯性以外,还有许多制度上的因素也会影响预算信息的公开。
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是我国关于预算公开最早的文件,文件中规定了国家财政预算等各种涉及财务的事项是国家机密,不能向外公开。这就使得一直以来我国的预算都受保密机制的影响,直到新《预算法》的出台,规定除了国家的秘密事项之外,经过国家批准,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相关事项可以向社会公开,并且要对其中的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即使如此,我国预算的公开程度还是没有达到国际上的标准。并且,由于现在公众对政府预算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政府在这种压力下在相关网站上开始公布预算相关的信息,有的还专门开设了一个政务信息专栏,但是,公开的信息还是过于笼统,并没有详细到每一笔预算的用途,只是有一个大致的数据,所以公众对于这种模糊的数据,是无法判断政府的预算是不是合理地运用了,如此,公众也无法很好地去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
(2)预算监督制度不规范。想要提高政府预算透明度,在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依靠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我国的审计机关是由政府产生的,为政府服务。这样就意味着我国的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任务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导致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就非常的低。一方面,审计部门受到政府管理,审计结果要经过给本级政府的汇报,批准之后才能公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就有可能进行隐瞒、删减审计结果;另一方面,我国审计部门的经费来源于财政的拨款,导致审计部门经济上没有办法独立,这就导致了审计结果的完全公开透明是很难的。因此,我国审计部门无法真正地独立,无法实现真正的透明公开。这也是我国政府财政监控制度不健全的首要表现。
3 新《预算法》的出台对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的作用
在新《预算法》的规定中,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等相关信息,要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后的二十天内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并且要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执行情况等进行说明。同时新《预算法》还要求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等,要在二十天内向社会公众公开,还要对政府部门预算、决算中的相关安排进行说明。并且在这之前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到了预算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是并没有明确地说明时间,只是说要“及时”,具有模糊性,新《预算法》规定了要在二十天内进行公开,就使公开的时间有了一个确定性。
参考文献:
[1]吕华,罗文剑.参与式预算:财政民主的可行性与限度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 2016(3).
[作者简介]阮湘林(1996—),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