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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研究

2020-10-09陈妮艳刘丽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19期
关键词:住宅小区

陈妮艳 刘丽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归属问题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当前的理论实践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幼儿园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社会现状进行概括,结合法律理论的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以期能够更好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 住宅小区 配套幼儿园 所有权归属 法律研究

中图分类号:G617文献标识码:A

1住宅区配套学校所有权归属问题现状

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幼儿教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部分城市的政府将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收归公有,同时对私立幼儿园进行收费,引发了对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在20世纪80年代,许多地方政府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费用算入小区的开发费用之中,由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但是将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归入到政府之中。到了20世纪90年代,许多地方政府将住宅区配套校舍的建设归入到学校建设之中,由开发商负责,交由地方政府管理。迄今依旧延续着这样的建设制度,即公共设施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并且无偿交由政府所有。这种做法导致了一定问题的产生,首先,降低了地产公司进行住宅小区配套学校开发的积极性,在进行配套学校建设时偷工减料,导致学校面积较小,缺乏相关的配套设施。其次,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小区配套学校的建设时,往往将学校建设在价值较低的地方,环境质量较差,甚至对学生的安全产生一定影响。最后,在这种制度之下,由于并未对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引起开发商对于配套学校管理的争议,造成配套学校所有权归属问题。

2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所有权归属的法律理论分析

小区配套园产权的归属涉及到城市规划标准、《房地产法》、《物权法》、《民法》等多个行政规定和法律条文。此外,还涉及到业主、幼儿园经营者、小区物业以及政府等多方利益,向来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当前我国对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归属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了在住宅区内的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但是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查询,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在案例的宣判中未能以该条例作为直接的根据。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服务设施,由政府进行规划和监督建造。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已建成的幼儿园进行了收回。

根据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的相关规定,对于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要计入小区建设成本之中,与业主所购买的房价进行挂钩,相当于将配套幼儿园等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平均到业主的房价之中,消费者在购房时已经支付了建造配套幼儿园的费用,从这一立场来看,住宅小区内部的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全体业主,这也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地方政府对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费用的征收,主要依据校舍的建筑面积为主。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小区配套园应该归政府所有。但这一立场显然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小区配套园的所属问题长期难以得到解决,成为社会治理的疑难杂症。

3其他解决路径

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进行住宅小区教育设施的规划以及对开发商的工作监督是政府的义务。当前许多的知名人士和机构,都提倡政府进行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征收,从而更好的保障幼儿的受教育权。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违反了小区居民的所有权。因此,在追求更好的社会效应时,也要保障居民的权利,对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问题,需要其他路径进行解决。

3.1鼓励私立幼儿园的创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住宅区的公民也能够进行配套幼儿园的承办,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进行私立学校的开展。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公民个人能力和资金有限,并且进行私立学校的开展是以盈利为目的,在进行私立学校的办学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教育的发展,就需要提高我国的私人教育。因此,在住宅小区中,可以由私人进行配套幼儿园的承办,创建私立学校。

3.2加强政府监督

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私立学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住宅小区中配套幼儿园的教学水平,就需要加强政府对私立幼儿园的监督,从而更好的保障住宅小区中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规范性。因此,通过私人进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承包,由政府进行监管,既能够提高私立幼儿园的社会效益,同时还可以更好地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同时,通过鼓励私人进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可以更好地推动私立学校的开展,更好地促进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教育的发展进程。

4结语

幼儿园建设涉及到法律条文较多,之间的关系也较为错综复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刀切的管理办法收效甚微,甚至会对产业发展造成不可磨灭的消极影响。高层管理者应当协调各方利益,以法律为标准,寻求有效的权益分配方式。由于各个小区的实际情况不同,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也不同,因此,在进行配套幼儿园的管理时,需要从小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结合以上两点建议,对小区配套园的管理工作进行针对性的调整。

作者简介:陈妮艳(1982.5-)女,汉族,广西桂林全州人,硕士研究生,安徽農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国际法。

参考文献

[1] 申黎,何欣荣.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初探[J].中国物业管理,2005(02):37.

[2] 刘守熙.《物权法》应重视保护小区业主共有物权[J].现代物业,2005(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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