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体系构建
2020-10-09张君
张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的形式颁布的法律,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从重大商事交易活动到物业服务、高空坠物等生活琐事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必将对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但是,民法典颁布后社会各界也出现了各种不同声音,对民法体系甚至个别条款持有异议,本文将就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的缺失、合同编体系构成等相关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供处理路径,为民法典理解适用及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探索。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债法总则
一、合同编与债法总则的关系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系,这种体系至少应有人法和财产法两部分,但我国民法典没有对财产法总则部分(即债法总则)进行专门规定是有些遗憾的。这需要对民法典进行体系解释,债法总则在民法理论体系的不可或缺性必将由民法总则编和合同编通则来弥补,事实上这在合同编通则是有所体现的。比如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立法机关让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有其合理性。
(一)民法总则、合同编通则应当承担债法总则的功能与作用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民法总则及合同编通则发挥的是债法总则的作用,主要是由于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上,并没有单独设立债法总则的习惯,在民法典中不设立债法总则编,显然是符合我国长期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如果在民法典中设立了债法总则,可能会导致整个法律规则的层层嵌套问题[1]。债法总则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规范交易的调整,而这种调整作用与行为可能会与民法总则和合同编中的相关规定出现重复与冲突的地方。如果在出现了现行法没有规定的商事纠纷,需要从民法典中寻找或解释适用相应的法律。我国一直以来没有债法,不设债法总则编也应是受到固有习惯性思维的影响,但是对债法总则这种隐性的存在和体系的弥补是始终存在的。
(二)准确理解合同编内容体现的债法总则功能
民法典中由于不单设债法总则编,似乎会面临一些制度缺失的问题,其实需要从体系的角度来理解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内容,为了使得合同编能够充分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立法部门逐步在原有合同编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内容扩充,比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弥补相应的法律漏洞与缺陷。
二、債法总则缺失对民法典体系的影响
(一)体系不周全
不设债法总则民法典体系缺漏、内容缺失的问题往往难以避免,比如原先可以用债的履行、变更等规则来调整的无名合同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现阶段,随着全球大市场的形成,合同编国际化的趋势日益突出,合同范围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而在这种趋势下,传统合同已经突破了传统债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现代契约理论的出现与应用对合同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事实契约的广泛存在使得用法律来对这种关系加以约束具有必要性[2]。总之,民法典债法总则缺失现象是最为突出的问题,在未来的法律法规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这一问题,比如,随着现代信赖理论的出现,契约范围有所扩大,只要存在信赖事实,即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契约的合意,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也会受到法律的一定保护。
(二)体系不清晰
从比较法上看民法典应有民法总则、财产法、人法体系,我国以民法总则、合同编、物权编的体系设计对传统的民法总则、物权法通则产生了一定的干扰,尤其是合同编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在新型的设计路径下需要重新加以定位,综合来看,债法与物权法都应该隶属于财产法的范畴,合同编是从字面理解是不能完全涵盖债法的。其中,既有的司法解释也可以回归于法律本身的定义,进而将这些都置于统一民法典体系之下,以保障体系的协调性完整性。
三、应对策略
(一)重新定位体系,设置一般准用性条款
当在民法典中取消了债法总则以后,势必会对整个民法典体系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立法部门、法律法规机构需严格根据合同编通则的制度来进行相应的构建,最大程度上消除债法总则废除对整个法律体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3]。因此,重新进行体系定位具有必要性,合同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结构的设置,要求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中要满足适用性要求,不应该仅仅从合同编通则的要求来进行,全面考虑合同编安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合同编应站在债法的角度来解读,将来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是必要的。比如增设一般准用性条款主要体现在:1.合同编分编中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作为一种事实契约的存在,由于在合同编中明确定义为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协议,不作为债发生的直接原因,基于这种定义与原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理论都可以直接作为准合同类型加以应用[4]。2.合同编通则能够涵盖债的一般属性、共同特性。通常情况下,债的一般性规定包含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债的保全、转移、消灭与担保等诸多内容,这些规定均符合债与合同的共同规则,对合同与侵权等都同样适用。
(二)整合路径选择,合理配置交易关系规范
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来看,在合同编通则中的一些规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特征,合同编具有一定的体系完整性,以交易作为基础与核心,对交易的各个环节开展相应的指导与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的过程中虽然取消了债法总则,但是,在原则上还需要适当保持合同编通则中的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完善,有关律法部门在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过程中,必须要妥善处理合同编内外部体系的安排,整合交易关系[5]。
从价值调整理论的角度来看,合同编调整的关键是对整个交易关系的调整,要提高交易关系的规范性,就需要进行复杂规范的科学配置。虽然复杂规范的存在与合同行为的法律判定之间并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但是,复杂规范的配置过程中,却需要进行合同行为法律效果的直接回应。总之,在民法典合同编相应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需进行路径选择的整合,根据相应的合同关系与要求,来进行交易关系的规范配置。
(三)协调内外体系,构建内容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主要由总则等七编构成,在编制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体系混乱的现象,分“两步走”,首先进行民法典总则编的编制,随后再开始进行民法典其他编的编纂,比如,合同编、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等,使得各编能够与总则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今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必然会在现行民法典基础上修订各种商事单行法来保障体系的完整性。
四、结语
民法典颁布后必将带来一大批司法解释的废止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诞生,为更好地适用民法典、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关律法部门与机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注意民法典合同编相关问题的处理,保障民法典合同编能够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解决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汤文平.民法典合同编立法问题刍议[J].法学杂志,2018,39(4):9-19.
[2]李建伟.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分则的重大立法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7(7):14-24.
[3]谢鸿飞.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的立法技术与制度安排[J].河南社会科学,2017,25(6):28-36.
[4]杨怀育.商事合同规范视角下的合同编立法问题[J].商情,2018(12):289-290.
[5]刘承韪.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取向与体系开放性[J].环球法律评论,2020(2):68-82.
作者简介:张 君(1976—),男,黑龙江大庆人,经济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