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2020-10-09朱沁霖
朱沁霖
摘要:随着建筑工程建设产业的迅速发展,中国国民经济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因为多方面的原因,建筑合同纠纷数量也与日俱增,纠纷核心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造价确定管理工作。如果建设企业和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确定方案未达成一致见解,就会像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便会委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该项工程造价实施鉴定,然后,再由司法鉴定机构来出具报告,并根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情况来判断在审判工作中如何正确采纳鉴定报告。本文将系统论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希望能为建筑合同纠纷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应用
建筑产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促进经济以及城市化建设的发展至关重要。据调查了解,中国目前通过发展建筑产业所构成的固定资产所占比例多達50%以上,同时,建筑产业所带来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所占比例是7%。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因为当代建筑工程项目大多属于大型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存在复杂性和多变性状况,由此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纵观整体,这些合同纠纷大多属于工程造价纠纷,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意见不同,最终就会向法院提出诉讼以解决纠纷问题。而解决这些纠纷,就需要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
一、建筑工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本质要求
从本质上来分析,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是由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委托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专业咨询工作,并不等于司法行为和行政管理手段。该项工作要求鉴定工作人员不仅要熟知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律、会计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良好的综合能力,这样方能确保最终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由此可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难度与要求极高。然而,当前不少鉴定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知识水平并未达到高标准要求,虽然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却难免引起其他欠缺而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此外,21世纪的建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时常存在很难处理的纠纷,像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造价、承包方垫资承包、发包方恶意拖欠工程款、最终的工程质量不达标等。这些问题额外加剧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难度。对于工程造价纠纷来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是法官在进行审判时必须参考的依据,只要确保该项报告的准确性方能公平维护承包商与发包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因此,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法律、会计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等专业理论知识,熟知工程计价技术和计量方法,遵守司法程序和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沟通能力与鉴定报告书写能力,全面发展个人综合素养,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建筑工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现存问题
从整体上分析,当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处于造价管理技术和司法制度之间,国家尚未针对该项工作制定完善的法律文献,如果鉴定工作人员自身专业知识与技能也存在欠缺,就很容易导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据调查了解,以下三种问题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最为常见:
第一,造价鉴定机构执行能力监督不足。目前,国家司法部门已经针对普通项目司法鉴定工作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然而,造价管理纠纷案件中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管理较为分散,尚未针对造价鉴定机构制定高标准要求,没有全方位监督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执行能力。此外,当前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上级部门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是否参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是由法院来决定。据调查了解,法院在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过程中,更为关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技术水平和造价管理能力,不是非常重视考核该机构的司法鉴定制度以及纠纷解决能力,这样难免会影响后期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费大多是由申请方垫付,容易诱发鉴定费用的支付纠纷。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通常是由第一个申请方来垫付,最终的支付方是由审判结果来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受到法院的委托后,会和申请方来共议鉴定费,申请方大多会同意并垫付费用,然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才开始执行鉴定工作。然而,鉴定费共议和垫付环节另一方并不知晓,当审判结果出来后,如果要让另一方支付鉴定费用,就很容易再次引发纠纷,额外加剧了工程造价纠纷案的审理难度。
第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工作人员容易出现越权问题。目前,司法鉴定分为四大类别,分别是法医类、物证类、声像类和其他类。前三类有共性——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或者内部鉴定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此项工作不会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司法审判权是由法院依据宪法所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按照标准法定程序来实施关于法律争议的裁判权力。所谓的“其他类”主要包括鉴定工程质量、司法审计和鉴定工程造价,这一类司法鉴定工作需要的大多数证据材料是经过法院和当事人实施质证与审核通过后才能使用,质证与审核认定必然会设计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如果法官要严格按照鉴定报告进行判决而没有再次进行仔细的判断,或者鉴定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有限,就很容易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出现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人员越权问题。
三、如何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方案
(一)恪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
解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现存问题,优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方案,首先要严格恪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即坚持证据真实性原则、工程质量合格原则、合同依据原则、独立公平公正与回避原则。其中,证据真实性原则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应将法院所提供的所有资料视作真实证据,在后期鉴定工作中,只负责简便和工程造价纠纷相关问题的鉴定工作,转型准确完善的鉴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原则有助于处理支付款的纠纷问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只有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才有权要求支付,否则不予支付。合同依据原则特指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必须将所有合同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这些合同包括初期施工合同、补充性协议书、变更签证和其他合同协议,无论合同是否存在漏洞和是否为阴阳合同,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均必须以合同内容为依据,而不得执行修改。独立公平公正与回避原则是指鉴定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确保鉴定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坚持不偏不倚,对于涉及法律规定回避的情况,鉴定工作人员则必须回避。
(二)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管理
法院及其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必须着重加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管理,从微观层次来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流程共分为以下14步:
1.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
2.对委托函进行确认。
3.做好鉴定项目证据资料的交接工作。
4.做好鉴定方案的初步编制工作。
5.依法实施鉴定工程项目证据质证工作。
6.做好鉴定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与确定工作。
7.初步实施鉴定。
8.依法实施现场勘查,做好相关记录与资料收集工作。
9.做好工程造价计量和计价工作。
10.实施内部审核。
11.实施三级复核。
12.提交鉴定报告书,并依法进行签字与盖章。
13.答复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所提出的疑问。
14.提交最终的鉴定报告。
(三)优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全面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着重优化鉴定方法。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到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极为广泛,因此,要根据案件内容采用最佳方法。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造价计算。如果合同中价格条款不明确,就需要正确采用定额进行计算。其次,要做好造价动态管理工作。
(四)规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减轻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难度,维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全面做好建筑工程造價司法鉴定工作,而且要引导整个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以此确保建筑市场运转的有序性与合法性。为了尽量避免出现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应引导承包方与发包方准确进行报价,依法实施招投标工作与合同签订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报价决策机制,结合不同的施工需求进行选择。在投标报价时,施工企业应该将自身发展趋势与施工需求结合起来,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建立科学、完善的报价决策机制,准备好资料后组织方可开展投标报价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应注意制定严谨的合同,对于合同中存在的不对称风险,需要充分了解招标文件中合同组成部分,及时发现并准确提出问题,在确定定标与定价时需结合企业组织实际情况。合同在签订时,关于具有风险的条例需要标记出来,如建筑工程预算与结算、施工材料价格、价格变更等,不得超过可承受范围。同时,应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保证合同制定的严谨性,为防止出现有失公平的条约可参照一定合同范本。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全面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工作,必须恪守鉴定工作原则,加强鉴定流程控制,不断优化鉴定方法,并注重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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