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对家庭赡养伦理的挑战
2020-09-28韩克庆李方舟
韩克庆,李方舟
(中国人民大学 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方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救助制度往往与家庭联系在一起,根据家庭规模和代际关系来确定现金救助标准,并提供相关救助服务。在工业化与全球化的背景下,社会福利政策出现了“去家庭化”的趋势,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福利政策,分担了家庭的福利提供责任。
社会救助作为兜底线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目标人群与项目内容,但是其在国际上普遍被认为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低收入标准为准入条件、旨在防止极端困境的公共现金支付或实物转移计划。特别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政府一直承担着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
社会救助政策的介入与干预满足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也产生了救助依赖、赡养责任逃避等现象,引发了社会救助制度对家庭赡养伦理的挑战。因此,探寻社会救助对家庭赡养伦理的影响,对社会救助目标与政策措施进行定位,不仅有利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家庭伦理乃至传统文化的结合,提供新的理论分析视角。
本文的研究资料来源于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委托项目“低收入标准制定和调整方法研究”课题组的实地调研。课题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案访谈和入户访谈的方法,对山东省淄博市近40位民政工作人员和低收入家庭成员进行了深度访谈,形成近50万字的访谈记录。为了保证资料收集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在访谈开始前,本课题组成员为访谈对象进行了细致的介绍与说明,消除受访者对访谈的压力与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在访谈进行中,采取一对一或二对一的方式,将访谈时间控制在每次40分钟至1小时,以便充分了解被访者的真实状况。
在统计分析方法上,NVivo能够支持定性研究方法和混合研究方法,有效支持来源不同的多种数据的分析,比如逐字稿文件、视频、音频等各类数据,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顶尖高校以及企业的政策与行为分析中[1]。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利用NVivo工具进行内容分析,通过对访谈记录进行项目创建、资料导入、节点建立、节点编码、词频搜索、资料分析等步骤,从大量的文字资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帮助研究的进行。运用NVivo11的词频搜索功能,统计民政工作人员访谈和低收入家庭入户访谈资料中的关键词与词频,结合相关理论探索老年人社会救助中的政府与家庭的态度。通过建立节点、分析案例,探究社会救助面临的赡养伦理问题,进而探讨其中的政府责任与家庭责任。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思路
(一)社会救助对家庭责任的解构
社会救助与家庭责任变化密切相关,艾斯平-安德森(Gøsta Esping-Andersen)在《后工业经济的社会基础》中阐述了“去家庭化”(de-familialization)的概念。他认为去家庭化并不意味着反家庭化,而是指通过政府或市场提供福利的方式,减轻和分担家庭成员的福利提供负担与照顾责任,减少个人对家庭的福利依赖程度[2]。然而去家庭化的过程伴随着社会救助对家庭责任的解构,这种趋势容易对家庭伦理产生挑战,于是“再家庭化”在对“去家庭化”政策取向的反思中逐渐发展起来。
社会救助对老年人群体承担的责任,随着家庭形态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社会福利的提供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过程中呈现出“去家庭化”的趋势。珍妮特·吉尔(Janet Z. Giele)提出,对于老年群体而言,19世纪的工业化与城市化逐渐切断了他们可以控制的家庭支持资源,例如子女基于父母给予土地资源而对父母进行的经济支持与生活照料。过去的社会救助计划要求子女尽可能地对父母进行赡养,而新的趋势却使得老年人从依靠家庭为基础的支持,转向了对公共援助计划的需求。这种现象也预示着将赡养责任从家庭扩大到更为普遍的社会层面,以此促使整个社会的年轻一代,通过参与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对老年人的代际支持[3]。罗伯特·莫罗尼(Robert M. Moroney)在《共同责任的问题:家庭和社会政策》中指出,尽管政府对社会福利计划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支出,但是资源的分配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公平性。集中表现为少数人获得了大部分的社会政策倾斜,即没有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不愿承担支持责任的个体,获得了绝大多数的政策帮助。在这种情况下,有家庭成员赡养的老年人反而被排斥在社会政策支持之外,这实际上是在对这部分承担责任的家庭进行“惩罚”[4]。韩央迪对福利国家家庭政策的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指出工业化使得家庭受到了冲击,福利国家开始通过社会政策介入家庭。二战后,大幅干预公民家庭生活造成了家庭功能的失衡,以致出现了国家与家庭关系的某种悖论[5]。
(二)老年人救助责任与老年贫困化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虽然社会救济经由官方向社会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提供帮助,但是家庭是提供保障的基本单元,孝文化传统也强调家庭成员的赡养责任和互助伦理。譬如孔子提出的“老者安之”强调氏族体制要重点关心照顾老人,孟子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作为理想社会的道德境界和重要指标,汉朝的“以孝治天下”“王杖制度”以及后来历朝历代“恤矜寡孤独”的做法,都体现了家国一体与尊老敬老的赡养伦理观念[6]。在现代社会,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府明确承担起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政府更加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老有所养和弱有所扶的目标。政府对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也使得老年人的救助与赡养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去家庭化”趋势。左停等提出,国家的低保政策等在家庭、集体都无力帮助时予以救助,政府“兜底”不能用低保代替家庭保障的作用。但是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反正国家要兜底”的观念,从而忽略家庭责任,在低保认定中将老年人通过分户的做法推给国家[7]。孙文中基于对闽西地区的调查,指出孝道文化式微成为农村老年人贫困的重要非经济因素。家庭收入微薄使得子女虽然有赡养老人的心愿但无法承担赡养责任,代际关系中“轻老重幼”的格局使得家庭资源代际分配扭曲,老年人处于被忽视和排斥的地位,甚至“养儿防老”的风俗固化为社会规范后,一些老年人为子女赡养责任开脱[8]。唐灿等认为,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老年人的温饱问题已经大致解决,但是由于家庭供养意愿和供养水平普遍较低、代际关系“轻老重幼”格局逐渐形成,家庭养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孝道文化被进一步颠覆,血缘联系、宗族观念、公共舆论等与赡养行为相关的制度维护机制逐渐消解,老年人的贫困化在不断加重[9]。吴帆等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社会代际关系进行了研究,指出传统孝文化只能调节资源在家庭内部的代际转移与分配,无法调节社会资源的代际转移与分配。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下降,呈现出政治地位削弱化、经济地位贫困化、社会地位边缘化和家庭地位非主导化,因而更加依赖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10]。
基于上述文献回顾与分析,本文选择从“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的角度,分析老年人救助和赡养的政府责任和家庭责任,探究目前社会救助对家庭赡养伦理带来挑战的原因,并进一步提出政策建议。
三、社会救助中的“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
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救助在内的八项基本救助制度体系。在目前的救助制度中,救助对象大抵以家庭成员中的单个个体为制度目标,贫困标准的认定,则以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来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操作程序,同时也掩盖了纷繁复杂的家庭情况。在家庭关系中,老年人的地位和角色,也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影响下,悄然发生着变化。
(一)词频分析
词频云和关键词统计表能够直观地反映出不同群体的观点和认识。对于老年人群体的社会救助与家庭赡养,民政工作人员与低收入群体所关注的焦点有着明显差异,所看重的内容也有很大区别。
从民政工作人员访谈资料中筛选出与老年人社会救助相关的文本,进行关键词的词频搜索与统计,结果如图1和表1所示,其中的高频词汇能够反映出民政工作人员关注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与工作重点。“赡养费”“收入”“认定”“问题”“核算”“政策”“标准”等高频词汇,体现出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中,存在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从而出现赡养费核对、家庭收入调查、家庭财产核算工作的难点。“农村”“赡养”“生活”等高频词汇,说明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是民政工作的重点,农村地区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受到政府救助与子女赡养的双重影响。“子女”“孩子”“老人”“父母”等高频词汇,表明老年人是社会救助的重要对象,老年人及其子女,是低保等救助工作中与民政工作人员互动频繁的行为主体。
从低收入家庭入户访谈资料中筛选出的文本进行相关关键词的词频搜索与统计,结果如图2和表2所示,其中的高频词汇集中反映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态,家庭成员特别是老年人群体面临的主要困难。“孩子”“女儿”“村干部”“国家”等高频词汇,表明了低收入老年人获得救助的主体包括子女、基层干部、国家,这些主体的表述中既包含了政府的救助责任,也体现出子女的赡养责任。“照顾”“收入”“医院”“看病”等高频词汇,反映出低收入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较差,由于生理脆弱、疾病高发而有较高的医疗需求和照料需求,看病就医成了家庭中一项巨大的开支。结合具体的语境看,“工作”“打工”“房子”“回来”等高频词汇,能够反映出部分低收入老年人的子女自身工作状况较差、赡养能力有限,甚至处于远在外地打工的状态,难以为父母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日常的生活照料。
图2 低收入家庭访谈资料词频云
表2 关键词与词频数(单位:个)
(二)“去家庭化”:责任逃避与救助依赖
访谈发现,政府的干预和介入越多,老年人社会救助的去家庭化程度就越高,而家庭承担的赡养和照顾责任就越少。这种趋势减轻了家庭的负担,但是也引发了新的问题。
1.家庭赡养责任的逃避
在座谈和访谈中,许多民政工作人员提出,在进行家庭收入计算与核查时,赡养费的认定工作存在较大问题。赡养费的计算不仅仅包含子女给予父母的现金,而且子女购买的生活用品、支付的医疗费用等,都需要进行相关折算。赡养费认定问题,部分是因现行救助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的,但也与低收入家庭过度依赖政府而造成子女逃避赡养责任有关。民政工作中,子女因为赡养父母产生纠纷、子女有能力却不主动赡养父母等现象时有发生。
案例1 陈女士,30岁,淄博市民政局工作人员
赡养老人,光靠社会救助吗?子女就没有责任和义务了吗?子女长大了还让父母吃低保,这不是给社会造成负担吗?!子女应该是占第一责任的,如果不赡养父母,从哪一方面都是讲不过去的:既是对社会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不负责任。比如说,我们经常提到赡养费的问题,他有七八个子女都不去养老(人),而现在国家鼓励的这个政策,是子女具有赡养能力,必须要尽到赡养义务。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按照我们山东省的低保管理办法,给他暂缓低保的办理……可能我接触到的信访上,牵扯到子女纠纷和不赡养老人这一块很多。(淄博市民政工作人员访谈ZBSJ A001)
案例2 徐先生,淄博市桓台县民政工作人员
现在社会好了,以前没有低保政策的时候找谁养老去?!孩子没有赡养能力,国家可以救助,但是你孩子有能力却不赡养,都推到社会上去,政府和社会也没法解决。很多家庭的子女都在县城工作,在县城有车有房,但是父母都在农村。老年人又没有工作单位和养老保险,只能靠地里的收入和子女给的赡养费。子女买房之后还贷款也很困难,但是,子女能养起房和车,赡养老人肯定不成问题。(淄博市民政工作人员座谈ZBHT A000)
2.救助依赖与攀比心理
在调研与访谈中发现,民政工作中出现的赡养费核算问题,不仅涉及子女义务与家庭责任的缺失,也存在着一定的救助依赖现象,甚至形成攀比风气。
案例3 刘女士,41岁,淄博市桓台县民政工作人员
年龄大的,尤其是有病的很多老年人去找,就说孩子又不管他。我跟他说,子女只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这些老人就是整天纠缠你,他说我孩子们也不好过,他都不好过了,他能管我们吗?这种现象在我们农村很多、很正常,这是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在这个方面有时候就很纠结。(淄博市民政工作人员座谈ZBHT A000)
案例4 高女士,40岁,淄博市周村区民政工作人员
村里的赡养费很难计算。很多老人为了享受低保待遇,会隐瞒自己儿女的数量,或者隐瞒子女给自己的生活费等情况。城市社区子女数量更难认定,因为不像农村,大家都很熟悉。城市社区的居民,一般是散居以后组成一个社区,即使邻里知道他的子女数,为了邻里团结,也不会告诉调查人员。再就是,一些人有攀比心理,总是想着和谁家比较,老百姓都是看着你家吃低保了,我家没吃低保,但是我家条件还不如你家,就产生心理不平衡。这些攀比的心理和风气,就会影响了赡养费的计算。(淄博市民政工作人员访谈ZBZC A001)
在低收入家庭中,类似的案例非常普遍。部分老年人因为子女经济、精神等方面对其缺乏支持或无力支持,从家庭中获得的物质与照料不足,从而转向寻求政府的社会救助。还有一些老年人,把吃低保当成一种理所应当长期享受的待遇,产生了依赖心理,从而主动隐瞒子女的赡养情况。此外,与子女较少的家庭相比,子女较多的家庭往往经济赡养的压力较小。在同等条件下,如果享受到社会救助等政策帮扶,子女较少的家庭就会感到不公,进而追求相同的政策待遇,形成攀比风气。
(三)“再家庭化”:赡养能力与照料缺失
国家虽然在社会救助中承担兜底责任,但是政府始终无法替代家庭和子女的角色。社会救助无法取代家庭的照料功能,过度的干预也容易对家庭价值与伦理造成冲击,因此再家庭化的取向显得十分必要。现实中,随着老龄化的加重与家庭结构的变化,低收入老年人支持责任的再家庭化也面临诸多挑战。
1.赡养能力不足
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意愿与赡养水平,受到成年子女的数量、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成年子女自身的经济状况与健康状况。部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更多从减轻子女负担的考虑出发,面对子女赡养能力不足造成的养老困境,转而求助政府。以下案例是子女赡养能力不足的典型代表,由于子女自身经济收入来源不足并且患有疾病,无力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部分低收入家庭还存在患有疾病的老年人仍然对孙辈进行隔代照料的现象,本应受到赡养的老年人承担着照料他人的压力,使得经济更加拮据,生活状况也更加窘迫。
案例5 吕先生(23岁)的奶奶,80岁,淄博市桓台县居民
孩子从小就是重度残疾,一直在我这,看病报销都是国家管。他妈妈长期在外面打零工,工资很低,现在退休了。他爸爸开货车,后来又生病,不随时带着药就喘不上气来,现在得了癌症。他爸爸出去挣钱回来他妈妈拿着,人家不管我,他们是一个家庭啊,我不怎么和他们一起。我就拿着抚恤金,够我们两个花的就行。我现在也总是看病,这一年为了心脏病住院三次了,每次都是上万地花钱。(淄博市低收入家庭访谈ZBHT B004)
2.健康照料缺失
由于老年人群体的特殊性,绝大多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都受到慢性病的困扰,健康状况较差,有较高的医疗需求和照料需求。但是,大多数子女由于工作地点或自身生活压力较大等原因,并没有与老年人同住,多数情况下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着经济赡养的责任,对日常生活照料等健康需求承担的责任较少。
案例6 梁女士,76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苏李村居民
女儿经常过来看看我,两三天回来一次。我有点脑血栓,但是还没到那个(不能自理的)程度,自己能动就不愿意和孩子住一块,去了给他们找麻烦,生活习惯各个方面也都不一样。生活费多少给我两个钱,够花就行了,我也花不了多少。多了也不行啊,女婿在劳务市场打点工,她两个上学的孩子花钱也挺多,再说她还有公公婆婆什么的。(淄博市低收入家庭访谈ZBHT B002)
案例7 郭先生,70岁,淄博市周村区和平花园社区居民
主要是她(指老伴)常年生病,脑梗,一年住好几次院。我们两个又没有收入,生病就问两个孩子要钱。多亏国家的政策和村里的照顾,报销的也多点,政府还给买了商业保险。要是没有救助就直接看不起病,这好几万块钱去哪里找啊?光问子女要,他们也没有那么多钱。平时主要是我照顾她,孩子那么远回来一趟花费也很多。(淄博市低收入家庭访谈ZBHT B008)
上述两个案例,较为典型地体现了老年人对子女的生活压力的体谅与自身照料需求增加之间的矛盾。一方面,随着年龄的增加与健康状况的变差,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对精神慰藉、生活照顾与家务承担的需求不断增加,在住院就医时更是需要家庭成员的照料。另一方面,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出于对子女生活压力和经济困难的体谅,选择不与子女同住,并且主动减少对子女陪伴的要求。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社会救助包含了家庭行为和社会制度两个层面的含义:在家庭层面,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帮扶与照料是一种仁爱和敬老的道德行为,体现了传统孝道与美德。在社会制度层面,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弱势群体的救助责任。社会救助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在家庭之外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不能够完全代替家庭责任。在对低收入老年人提供救助的过程中,政府对家庭责任进行了分担,但是与此同时,也应当明确子女与家庭应当承担的责任,实现家庭关系的重构。
现代化与老龄化理论认为,在传统大家庭逐渐被核心家庭取代的过程中,年轻人将更多的资源提供给了核心家庭。老年人家庭地位下降,从家庭获得的物质资源与其他支持随之减少,从而增加了对公共援助的需求和依赖[11,12]。在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影响下,无论在道义上还是法律上,西方现代社会中成年子女对年迈父母进行赡养和提供照料的责任感都有所下降。对东方社会中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理解这种现象对于实施老年人救助政策和社会支持计划具有积极的意义[13]。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老年阶段意味着人的消费大于生产,如果没有青壮年时期的积累和政府提供的转移支付,老年时期的消费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在传统文化体系中,养儿防老与代际资源交换等家庭保障方式,成为老年人应对危机最合乎逻辑的现实选择[14]。随着现代社会保障发展中政府主导责任的明确,老年人福利提供的“去家庭化”,使得传统家庭观念与孝文化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受到了冲击。特别是对于低收入家庭而言,家庭资源与家庭能力的不足,更加容易导致家庭中的老年人处于生活贫困的境地。在孝道文化式微与家庭赡养压力增大并存的情况下,出现了低收入老年人主动从寻求家庭依靠转向依赖社会救助的倾向,也出现了低收入家庭中成年子女将其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推卸给政府与社会的趋势。
概言之,社会救助对传统的家庭价值与赡养伦理产生了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家庭赡养责任的逃避,产生了低收入老年人的救助依赖。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的当然之责,政府在很多方面承担着社会救助的无限责任[15]。家庭虽然在道义上对老年人承担着赡养责任,但是家庭伦理往往只能调节家庭内部的资源分配,无法影响社会层面的救助与养老资源的配置。需要反思的是,在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和生活方式现代化的背景下,社会救助应当考虑把政府的救助责任与传统的家庭赡养伦理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制度设计引领和重构家庭关系,亦即社会救助的“再家庭化”。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认为,应当重视社会救助对赡养伦理的挑战,充分考虑低收入老年人群体的生理、心理特征,使得政府和家庭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寻求老年人福利提供在“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之间的平衡。
(一)实现政府兜底与家庭赡养责任的融合
在社会救助中,政府兜底隐含了政府承担责任的时机与条件。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兜底”包括保障主体的兜底,即低保作为一项国家干预是在家庭、集体、市场主体等无法有效解决贫困问题之后的制度安排等,不能用低保制度完全代替“家庭保障”的作用[7]。如果不能够正确理解政府兜底的含义,就容易出现救助依赖和攀比心理,也容易出现推卸赡养责任的行为。因此,应当明确政府兜底并不意味着政府承担社会救助的全部责任,而是在低收入老年人无子女赡养或子女无力赡养时,政府通过各类救助项目安排,对其进行救助和帮扶。同时,即使政府提供了现金、实物救助等经济支持,也无法替代子女在对老年人进行的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家庭成员也不应当由此推卸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二)强化低收入家庭中子女赡养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具有日渐增强的照料需求,也有着不愿麻烦子女的矛盾心理。因此,优先考虑老龄弱势群体的关怀与救助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子女和家庭的赡养责任进行了法律规定,例如“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16]。另一方面,还要从社会救助政策层面明确规定家庭的赡养责任,在低收入家庭认定中改进赡养费的认定核查方式,避免将老年人通过分户等方式推给政府的做法,引导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与照料、陪伴等精神慰藉,重构家庭关系和代际责任,使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根植于丰厚的传统孝道文化土壤中生长发展。
(三)构建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救助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政策效果。同时,社会救助制度在待遇水平的确定、受益对象的遴选机制、激励导向的发挥,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乃至在政治、社会目标的实现等方面,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17]。社会救助的制度设计,应当重视覆盖对象的家庭特征,反思老年人福利提供过程中“去家庭化”取向的不足,逐步构建起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个人为单位的社会救助政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老年人的社会救助政策,还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老年人福利政策,不是在“去家庭化”与“再家庭化”之间选择其一,而是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与融合。在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过程中,强化家庭功能与家庭责任,重建家庭的价值,也是社会救助政策题中应有之义。从家庭建设的角度出发设计救助政策,并通过就业、就医和子女教育等政策扶持,强化家庭关系,提升家庭能力,从而妥善解决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政策与家庭赡养伦理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