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工程品牌应严格保护与科学使用
2020-09-27赵新利宫效喆
赵新利 宫效喆
国家重大科技工程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主要目的是解决国家和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科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发展迅速,诸如“高铁”“大飞机”“蛟龙”“神舟”“天宫”“北斗”等科技工程、航天项目捷报频传。这些国家重大科技工程不仅代表着我国的科技实力,也在无形中成为了价值很高的IP。
维护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形象,就是保护科学精神、民族精神和国家形象不受损害。盛名之下的“中国天眼”,商标屡遭抢注,说明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严格保护和科学使用亟待重视。
“天眼”香烟品牌的负面影响
此次“天眼”商标被用于香烟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首先,这种带有“绑架”和“碰瓷”性质的行为,有悖于品牌发展规律,将带来“双输”的结果。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天眼”,无疑是受害的一方;而对于这家香烟企业来说,也许可以在短時间内起到博人眼球、快速提升知名度的目标,但香烟产品与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天眼”之间的联系过于牵强,二者所代表的价值理念也难以融合共鸣,长期来讲,对这家香烟企业不会有持续性的贡献。可以说,将“天眼”用于香烟,对双方来说都是损失。
其次,此次对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滥用,如果处理不好,将是中国品牌史上一个负面案例。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于2019年6月4日申请并注册了“中国天眼”商标,商标类别覆盖共计20项商品和服务内容。而红云红河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就申请注册了“天眼”商标。从中可见,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重视程度还十分不够。品牌是对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允诺,是特定精神和价值观的象征,代表科学精神的“中国天眼”与一个香烟品牌之间实在是“八竿子打不着”。
众所周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烟草品牌不允许做广告,对于烟草公司来说,通过注册“天眼”商标,并在外包装上下功夫,是一个有效且成本较低的宣传方法。然而,“中国天眼”是我国高技术创新能力的体现,是人类探索宇宙的重要步伐,是中国的一张重要名片。大国重器成为“香烟品牌”,事关国家科技发展的国家重大科技工程与有害健康的香烟强行建立了品牌联系,怎能不让人愕然!
滥用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恐有深层危害,务必高度警惕,有可能对国家形象、科学精神、民族精神、爱国精神、社会情绪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高度警惕。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负责人应进一步提升品牌意识,加强相关商标注册工作,科学使用相关商标和品牌,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良好氛围。
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的使用原则
品牌主在构建品牌过程中如遭遇到商标侵权,其商誉会遭到损毁,品牌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更是如此。这就要求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相关机构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一方面,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品牌主在进行品牌保护的基础上,应进行品牌的科学规划,确定品牌使用的边界。另一方面,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品牌主应建立商标统一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推进重大商标与二级商标的衍生和关联关系。
具体而言,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使用有以下几点原则:
第一,品牌意识的系统性、前瞻性原则。品牌主应从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对国家的重大战略意义的高度,系统地认识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中的科学精神、民族精神等精神价值,对其进行严格保护。所以,品牌主要认识到国家重大科技工程所蕴含的巨大品牌价值,将严格保护和科学使用相结合推动相关工作。
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在选择跨界合作的对象时,应基于不同品牌各自的产品特性、诉求,寻找利益共同点,达成相互强化的效果,并突破品牌刻板印象,打造品牌年轻化、趣味化形象。
第二,商标注册的快速性、全面性原则。在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提前谋划商标申请,获取商标保护主动权。例如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对于“神舟”等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组织进行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申请、多类保护”原则进行管理,在院级重大商标多类别申请保护工作中,“神舟”和“CAST”采取了重点领域商标保护策略,“天宫”“巡天”等采取了全类别商标注册的防御性保护策略。
第三,品牌使用的贴近性、统一性原则。从建成到运营,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是宝贵的品牌财富。在保护得力的基础上,如何能够让“天眼”这样的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发挥出最大的价值,最终转化为生产力并反哺科研,则是一个新命题。以“天眼”为例,在商业化利用方面,可以用这一品牌开发一些文创产品。借助“天眼”的知名度,相关产业将大大缩短品牌推广过程并节约巨额广告费,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共鸣,也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样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科普方式,从中获得的商业收益也可以反哺科研。
最后,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保护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商标注册和品牌发展,需要创意和创新,也需要保护在先权利,保护国家和全社会的公共财富。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在审核商标申请时也应更多地考虑到国家形象及社会影响,防止国之重器被不良商家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则根据商标使用情况,必要时可以宣告商标无效。“天眼”相关烟草企业抢注的商标涉嫌侵权,中国科学院可以及时依法维护“天眼”品牌和自身权益,保护好“天眼”这个世界性的IP。全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切实对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品牌进行严格保护和科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