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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约金融扶贫再贷款实施效果因素的分析与建议

2020-09-26车璐佳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金融扶贫实施效果政策建议

车璐佳

摘 要:人民银行X市中心支行在对辖内地方政府及金融机构在金融扶贫政策传导、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了解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当前制约金融扶贫再贷款实施效果的政策性因素进行梳理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扶贫;再贷款;实施效果;制约因素;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2-0038-02

一、执行金融扶贫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金融扶贫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政策贯彻传达不到位。有的单位收到上级文件和任务后,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商议贯彻落实具体,没有结合X市的扶贫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组织实施办法,而是简单地将文件翻印给各金融机构;有的单位将相关文件以邮件形式发给金融机构相关经办人员,没有按公文流程进行传递,安排布置金融扶贫工作缺乏严肃性。

2.主管部门执行再贷款管理政策不够严格。一是存在再贷款展期的期限超过借款合同期限现象。如2018年A县支行对2017年发放的3笔扶贫再贷款进行了展期,展期期限为364天,全部超过了借款合同期限(348天和363天)。二是存在超过规定期限未发放的扶贫再贷款资金未及时收回现象。如2016年10月末,A农村商业银行借用央行扶贫再贷款1.2亿元。但截至2016年12月末,A农村商业银行发放扶贫贷款余额为10 637.76万元,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发放的1 362.24万元扶贫再贷款,人民银行A县支行未及时收回。

3.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扶贫再贷款管理制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台账。2018年12月报送人民银行A县支行的台账为A农村商业银行所有贷款的台账数据,没有将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台账和运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台账区分开。二是贷款农户随意变更扶贫贷款用途。调查发现,部分农户将小额扶贫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和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如2016年7月14日,A农村商业银行C支行发放扶贫贷款1笔5万元,用途为种药材,实际用途部分用于发展生产,部分为小孩北京治病。三是运用央行资金发放扶贫贷款的利率高于规定的利率。因为A农村商业银行对扶贫贷款政策理解错误,发放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执行的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在2017年7月份、2017年8月份运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扶贫贷款时执行的是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应该执行4.35%),累计发放185笔,共计1 031万元。

4.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一是财政支持奖励政策受地方财力约束,执行不到位。根据政策,金融机构发放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信贷,可以享受县级政府给予不低于贷款金额2%的奖励。经调查座谈,如按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金额标准计算,全辖农村商业银行7家法人行应得财政奖励2 371万元,受地方财力影响,实际到位321万元,到位率仅14%。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增加金融机构扶贫贷款清收难度。通过座谈了解部分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为了尽快完成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任务,在宣传小额扶贫贷款出现偏差,误导为民政救济金,不需支付利息,甚至不需还本,一定程度影响到金融扶贫政策在基层实施,造成金融机构后期收息收贷难。三是金融扶贫信息共享不足。A县2018年印发的《A县精准扶贫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保扶指办发[2018]7号),数据共享单位中没有当地人民银行,导致人民银行在地方政府扶贫工作联动工作机制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及时共享信息和数据。

二、制约扶贫再贷款实施效果的政策因素分析

1.扶贫再贷款适用范围狭窄。当前,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全国832个贫困县和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四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此项政策限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非重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无法享受扶贫再贷款优惠政策。这些地区虽能享受支农再贷款政策的支持,但两者利率上限相差2.9个百分点(一年期支农再贷款利率加点上限到7.25%,扶贫再贷款利率为4.35%)。二是重点贫困地区各类金融机构不同程度涉足金融扶贫业务,而扶贫再贷款支持对象为国家级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导致非法人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不能够享受扶貧再贷款优惠政策,形成“身份歧视”。

2.扶贫再贷款合格抵押品不足。自2019年,起扶贫再贷款原则上将采取质押方式发放,而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相对单一,持有的证券资产多为短期投资品种且数量较少,信贷资产则以自然人贷款居多,致使其质押品规模相对于扶贫再贷款需求明显不足,限制了扶贫再贷款的申请发放。

3.“扶贫再贷款+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存在短板。一是两类贷款期限错配。扶贫再贷款发放期限最长为一年,而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95%是在二年以上,政策规定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二是配套的财政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贫困地区在扶贫贷款方面,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比例不足,且对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了金融机构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4.金融扶贫优惠政策有待完善。一是奖励政策过于强调增幅,对于涉农贷款基数大、长期信贷投向“三农”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利于调动这类机构的积极性。二是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单一,保险产品设计不尽合理,严重影响农户投保的积极性。

三、相关政策建议

1.扩大扶贫再贷款的适用范围。一是进一步放宽扶贫再贷款的地域限制,扩大到所有省级贫困县。二是进一步放宽扶贫再贷款机构限制,在现有基础上扩大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更多的涉农金融机构投入到金融助推扶贫攻坚的工作中。

2.提升扶贫再贷款的政策普惠性。一是实行更为优惠的扶贫再贷款利率政策。结合县域信贷投放增量考核机制,对涉农贷款比例逐年提高的金融机构实行再贷款利率优惠的奖励政策。二是实行更为灵活的扶贫再贷款期限政策。将扶贫再贷款的期限从现在的最长一年期调整到三年期,丰富扶贫再贷款的期限层次。

3.改善扶贫再贷款的外部环境。一是加强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解决贫困农户的资金需求,不只局限于现有的扶贫小额信贷。二是完善財政贴息政策。加大财政贴息力度,降低贫困地区的小额扶贫贷款成本。

4.优化扶贫再贷款绩效评价。完善扶贫再贷款考核评价体系,把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数发放扶贫贷款情况纳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实施效果或普惠金融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  刘玉珍.景泰县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时代金融,2019,(32).

[2]  钱晓东.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践与思考[J].金融经济,2019,(18).

Abstract:Based on the audit and investigat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ir jurisdiction on the transmis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policies,the central branch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x understands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policies,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policy factors restricting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of the 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 re loan,and puts forward the relevant policy construction Discussion.

Key words:financial poverty alleviation;refinancing;implementation effect;constraints;policy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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