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双胍及格列吡嗪片治疗2型糖尿病疗效及不良反应分析
2020-09-26钱文毓
钱文毓
【摘要】目的 分析二甲双胍及格列吡嗪片治疗2型糖尿病疗效及不良反应。方法 把在我院就诊的72例2型糖尿病患者,将其依据就诊时间分为两组,对照组:仅使用格列吡嗪片治疗;试验组使用二甲双胍及格列吡嗪片治疗,治疗后,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进行进行对比。结果 治疗后,试验组患者FPG、2hPG及HbA1c均低于对照组,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试验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也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 将二甲双胍及格列吡嗪片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其临床疗效明显,且不良反应显著减少,可以用于临床用药。
【关键词】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型糖尿病;临床疗效;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58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2095.6681.2020.23..01
人们生活水平的升高,使出现糖尿病患者也增多[1]。由于该疾病具有病程长、复发率高等特点,给患者的生活及经济带来极大的负担。故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案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其不仅有利于控制病情的发展,还有效的避免并发症的出现[2]。而本文主要分析二甲双胍及格列吡嗪片治疗2型糖尿病疗效及不良反应,现报道如下。
1 資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把在我院就诊的72例2型糖尿病患者视为研究对象,患者自愿参与研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①纳入标准:就诊患者已经确诊为2型糖尿病;②排除标准:其他: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类疾病、肝肾不全者;试验组:男:女=13:23,平均年龄(51.36±5.64)岁;对照组:男:女=20:16,平均年龄(54.78±4.12)岁。两组患者上临床资料上无差别,P>0.05。
1.2 方法
对照组:格列吡嗪片(生产企业: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准字号:H37022995),用法用量:饭前口服,1~2片/次,2~3次/日。
试验组:格列吡嗪片的用法用量与对照组相同,二甲双胍(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号:H20023370),用法用量:与饭同食,0.25 g/次,2~3次/日。
1.3 观察指标
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进行进行对比。
临床疗效:主要是比较两组治疗前后空腹血糖(FPG)、餐后2h血糖(2hPG)及糖化血糖蛋白(HbA1c)的水平。
不良反应:恶心、头疼、困乏无力、低血糖等。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0.0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t检验,以(x±s)表示;计数资料x2检验,以%表示;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治疗后,试验组患者FPG(7.34±1.58)、2hPG(8.75±1.98)及HbA1c(7.65±0.74)均低于对照组(9.54±1.75;14.87±3.21;8.64±1.57),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且试验组患者出现恶心、头疼、困乏无力、低血糖等不良反应的共计2例(5.56%),显著低于对照组的6例(16.67%),P<0.05。
3 讨 论
糖尿病对于人体的危害,并不是因为高血糖的原因,而是由高血糖所导致的各种急、慢性并发症。在临床上,对于该疾病的治疗通常以单一的降糖药为主,但是,治疗效果不明显,且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也较多。
格列吡嗪片中主要起作用的成分是格列吡嗪,该药与磺脲类降糖药物的药效一致,其药理机制是:格列吡嗪可以特异性的结合患者β细胞膜上的磺酰脲受体,将患者体内K+通道关上,打开Ca2+通道,这样不仅会使Ca2+内流,还会提高胰岛素的分泌[3]。而二甲双胍为双胍类药物,其药理机制:该药可提高外周组织摄入葡萄糖的量,提高糖无氧酵解的水平,阻碍肝糖产生与糖原分解,使胃肠道吸收葡萄糖缓慢,同时,加强了胰岛素敏感性,使机体对胰岛素抵抗能力减弱,且该药具有良好的降糖效果,及其适用于肥胖型与胰岛素高的患者。而且,有研究表明,当单独使用二甲双胍与格列吡嗪片时,均不能有效控制其血糖,且临床疗效不明显;而将两药合用可以起到协同的作用[4]。
本文研究说明,治疗后,患者的血糖水平有显著降低,且不良反应降低。
综上所述,将格列吡嗪片结合二甲双胍用于对2型糖尿病患者的治疗,不仅使患者的血糖水平得以控制,还明显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可用于临床推广的联合用药。
参考文献
[1] 宁 光,骆天红.控释格列吡嗪治疗2型糖尿病的效果及安全性[J].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1998,14(3):193-195.
[2] 周新腾,姜斯博,石晓东.格列吡嗪控释片体外药物释放特征和体内外相关性研究[J].国际药学研究杂志,2009,36(6):443-446.
[3] 安富荣,沈金芳.国产和进口格列吡嗪控释片的质量评价[J].中国现代应用药学,2008,25(z1):635-637.
[4] 陆翠华.格列吡嗪控释片和盐酸二甲双胍肠溶片联合治疗糖尿病的临床疗效[J].中国疗养医学,2015,11(7):73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