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约束下的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生产决策分析
2020-09-26劳长溪
劳长溪
(广东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据统计,2016年全球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高达4 470万吨,而在2017年,电器电子设备的累计销售数量已经超过30亿个单位。保持这种增长速度,2021年人均电子产品垃圾重量会累积到6.8 kg[1]。与此同时,消费者以更快的速度替换电子产品,从而使电子产品的使用期限变得更短[2]。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铅、镉、汞等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邻近区域的生态环境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电子垃圾也可作为重要的资源来源。苹果公司在2018年的环境责任报告中指出,该公司用于拆解手机的机器人每拆解十万台iPhone 6能回收1.9 t铝、0.97 kg金、7.5 kg银、11 kg的稀土元素等,而回收的材料将重新进入二级材料市场[3]。因此,如果能将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妥善处理,不仅有利于环境的保护,也能获取显著的经济效益。
对废弃的电子产品制定严格的管理体系,既是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有经济因素的考虑。基于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的回收立法规定,制造商应该为所生产的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结束时,负有以对环境安全的形式进行处理的责任[4]。较早实施EPR制度的欧盟,计划在其WEEE指令中,将2019年回收处理的最低目标设定为新产品数量的65%[5]。与欧盟一样,发达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法规,韩国甚至对资源的回收率设定具体目标[6]。总体上,要求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相应的责任,符合当前发达国家的立法理念。
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体系,并且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以征收基金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7-8]。但因为政策实施的复杂性、基金池的不足,回收处理基金的运行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财政部统计数据表明,2016年征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为26.1亿,而支出为47.14亿,基金缺口高达21.04亿。据Gu等[9]的估计,按照现行的补贴标准发放,到2030年基金缺口将达到330亿美元。考虑到当前中国实施“基金政策”所面临的问题,未来该政策必然会有较大的调整。因此,参考当前发达经济体所采用的EPR理念,要求企业负有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回收处理的责任,在此基础上研究企业效益、消费者福利、环境影响等变化状况,有助于为我国当前基金政策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决策建议。
在EPR情形下,生产者回收其生产的产品主要有以下3个因素:(1) 从回收的产品中获得有用的部件,将其用于再制造;(2) 提取有价值的材料;(3) 应对政策法规的要求[10]。本文主要关注于制定生产者最低回收目标的政策约束下,电子产业的再制造活动。再制造是将使用过的产品恢复到一个具有共同的审美和操作标准,并保留旧产品的几何结构和核心部件的过程[11]。
实践表明,消费者对于再制造产品与新产品有着显著的估值差异,而对于不同生产者的再制造产品也有着不同的支付意愿。有研究表明,消费者对于第三方再制造商的再制造产品的估值普遍低于制造商生产的再制造产品,平均值为7.93%[12]。因此,在研究政策因素对于制造商、再制造商生产决策的影响时,考虑消费者对于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存在异质偏好的情形,更符合实际情况。
1 文献回顾
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领域主要有两个:第一是制造商与第三方再制造商的市场竞争;第二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对于再制造市场的影响。
为获取经济效益,再制造商通过回收废旧产品生产再制造产品,与制造商的产品进行竞争。Majumder等[13]在一个两周期的背景下,当消费者不区分制造商的新产品、再制造产品,但对制造商、再制造商的再制造产品有着不同支付意愿时,研究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的生产决策。类似的背景框架下,Swaminathan等[14]研究制造商与再制造商进行竞争时,表明如果再制造效益足够大,制造商可能会提高第一周期的生产数量,从而提高第二期可用于再制造的产品数量。同样在研究制造商面临再制造商的竞争时,Ferguson等[15]确定制造商选择再制造,或者是只收集废旧产品而不进行再制造的竞争策略。许茂增等[16]分析了消费者对于制造商生产的新产品、再制造产品和经销商翻新的二手产品有着不同的估值时,闭环供应链中各部门收益以及消费者福利的问题。研究结果表明不论制造商是否从事再制造,只要经销商销售二手产品便会减少制造商利润而增加经销商利润。Bulmus等[17]将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的竞争从产品销售延伸到废旧产品的回收上,并表明制造商的废旧产品收购价仅取决于自身的成本结构,而与第三方再制造商的收购价无关。在一个两周期背景下,伍颖等[18]分析了制造商和再制造商竞争下的生产决策问题。刘志等[19]在研究高、低端产品的差异化竞争时,表明高端产品制造商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引入再制造商的策略,能提高高端制造商的经济效益。Chen等[20]研究了由制造商、再制造商以及翻新商构成的市场中的竞争均衡状况,分析表明制造商倾向于阻碍再制造商、翻新商进入市场。区别于上述文献,本文明确假设市场上已经存在再制造商的再制造产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6种市场竞争均衡情形。
政策的干预给闭环供应链带来了显著的影响,出于效益的考虑,企业并不总是尽可能的回收废旧产品,而这部分产品最终会遗留在控制之外,从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因为废旧产品中蕴含着极大的经济价值,从整体来分析,也降低了社会福利。因此,将政策因素考虑到闭环供应链之中,有助于克服因企业盲目追求利益而带来的诸多问题。Webster和Mitra[21]在一个两周期模型中,考虑制造商和再制造商存在产品竞争的情形下,法律规制的影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该文献中制造商并没有生产再制造产品,同时该文假设制造商需要对已售出的产品全部负责,因此并没有详细分析政策约束因素的变化对于整体竞争结构的影响。在完全竞争市场下,文献[4]考虑政策约束对于企业生产决策、消费者剩余以及环境的影响,给出了特定情境下的最优回收目标。Gui等[22]针对于EPR体系中废旧产品集体回收的成本分配缺乏有效激励的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实际处理成本而进行总成本分配,并且对于回收系统有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的机制,从理论上解决了激励不相容问题。Esenduran等[23]考虑了制造商与再制造商竞争情形下政策约束的影响,结果表明设定更高的回收目标并不意味着会生产更多的再制造产品,这给实际决策带来了新的挑战。通过集体回收履行EPR通常被认为相对于个体履行EPR,因为成本分配的问题,制造商对于产品环境设计的激励是次优的。Gui等[24]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确定了很多回收网络并不能同时提供参与的稳定性和激励制造商生产更具环保效应的产品。但如果回收网络是设计加强型的,也就是回收网络的成本分配以产品的可回收性为基础,以及对于网络有贡献的制造商进行奖励,那么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
通过对上述文献整理分析,可以看到对于政策约束下的再制造市场竞争情形的研究还是很少,并且这些分析较少考虑到不同主体生产的再制造产品,消费者对其有着不同的支付意愿。许茂增等[16]考虑到了这种支付意愿的差异性,但注意到他们的研究中的二手产品指的是经销商翻新的,而经销商本身与制造商是一种合作竞争的关系,区别于第三方再制造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竞争。伍颖等[18]分析了制造商和第三方再制造商竞争条件下的生产决策问题,但该文并没有考虑到政策约束的问题,并且没有讨论消费者对于不同主体生产的再制造产品有着不一样的支付意愿。同时考虑到政策约束以及再制造产品之间存在差异的,唯一例外的是Esenduran等[23]的研究,不过该文献并没有具体展开讨论,只是做了数值分析。本文明确考虑了消费者对于上述3种产品的支付意愿差异,在此基础上研究政策约束对于企业效益、消费者剩余、环境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影响,从而为企业市场决策,立法机构对于回收立法的制定提供更进一步的理论依据。
2 研究问题及假设
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为:在一个原始装备制造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OEM)生产新产品、再制造产品、第三方再制造商(Independent Remanufacturer, IR)生产再制造产品,并且消费者对于这3种产品的支付意愿不一致的市场中,研究立法
表2 高估值下各部门收益Table 2 The revenue from various sectors under the high valuation
表3 中等估值下各部门收益Table 3 The revenue from various sectors under the medium valuation
表4 低估值下各部门收益Table 4 The revenue from various sectors under the low valuation
综上分析,基金补贴、设置最低回收目标对于整个闭环供应链的各个部门而言,影响范围、程度都有着极大的不同。若政策的目标将保护环境放在最主要的位置,则设置最低回收目标的政策相对合理。若是为了再制造产业的持续性发展,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再制造活动,则基金补贴政策更有利。
5 总结
通过法规的形式,使制造商负有对其生产的产品在生命周期结束时进行妥善处理的责任,有助于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带来的问题。本文研究对制造商制定最低回收目标,在考虑消费者对于再制造产品存在估值差异的情形下,企业的生产决策及相应的影响。研究表明:(1) OEM和IR的再制造成本需满足一定的约束,制定最低回收政策才会对企业的生产决策产生影响;(2) OEM的新产品数量随着回收目标的增加而减少,当OEM的再制造成本较大时,回收目标的增加会减少市场上再制造产品的数量;(3) 提高最低回收目标,有助于改善环境效益。
数值分析表明,同样的回收目标下,消费者对于再制造产品估值越高,则社会福利越高。当未处理的产品对于环境的影响越大时,回收目标的增加对于社会福利的提高越明显。通过与现行的回收基金政策比较,表明实施最低回收目标的政策在改善环境效益方面更显著。若是为了再制造产业的持续发展,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再制造活动,则基金补贴政策更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研究只考虑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再制造商的竞争情形,实际上市场可能会存在多个再制造商,因此制造商可能会面临更复杂的竞争情形,这需要对本文的基本模型进一步修正,以适应这种复杂分析的需要。此外,本文考虑OEM和IR回收产品有着分离的回收渠道,但在一些行业中,OEM也会和IR在产品回收上展开竞争。因此,双边竞争也是研究再制造市场竞争的一个重点。最后,一些国家在制定EPR法规时,除了最低回收目标外,还规定了一个资源再循环率的目标。本文为了处理的便利性,假设企业的再制造率为1,因此释放这一假设,有助于获取更强的现实意义。以上的几点,都是市场中普遍存在但在本文中却没有展开讨论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研究符合实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