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再被港警拘捕
2020-09-25叶蓝
本报驻香港特约记者 叶蓝
“港独”分子、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24日到中区警署报到时再被拘捕。警方表示,他涉嫌去年10月5日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
据香港星岛日报网24日报道,黄之锋当天中午到中区警署报到,港岛总区公众活动组表示他涉嫌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将被检控,警方为他进行笔录口供和录像盘问,其间播放4段媒体拍摄的新闻片段,涉及去年10月5日反蒙面法的游行活动。黄之锋称,该案是他去年6月刑满出狱后第三度被起诉的案件。他声称警方和律政司在此时起诉是为迫使他们留在香港,同时减少10月1日的游行人数。下午4时许,黄之锋获准保释。
香港警方24日称,去年10月5日一批人在铜锣湾一带集结,游行至中环。有关集结并没有按照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通知警务处处长,属于未经批准的集结。港岛总区刑事总部经深入调查及咨询律政司意见后,24日拘捕两名涉案男子,年龄分别为23岁及74岁,涉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其中23岁男子(指黄之锋)同时涉嫌在该未经批准集结中违反禁止蒙面规例。东方日报网称,另一名被捕男子为“社会民主联机”成员古思尧,之前有多次侮辱国旗及香港区旗记录而被法庭定罪及判囚。案件将于9月30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2014年非法“占中”期间,黄之锋因违反禁制令而被控刑事藐视法庭。他于2017年7月在香港高等法院认罪,次年被裁定罪成,被判监3个月。此外2017年8月,律政司上诉得直,香港高等法院就复核刑期案改判裁定黄之锋非法集会罪罪成,由社会服务令改为判处监禁6个月。2018年1月,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批准黄之锋以1万港元现金保释,不得离港,2019年5月上诉获减刑到2个月,但须即时入狱服刑,同年6月出狱。
24日,3名在“修例风波”中涉嫌触犯暴动罪的人被判刑3年至4年。他们之前承认于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参与一项暴动罪。法官在判决时强调,意图导致警员受伤的行为严重冲击法治,凡是牵涉大型社会示威活动的案件,法庭判刑时须更着重其吓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