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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五个维度

2020-09-25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20年7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共同体中华民族

萨 仁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13个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关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体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事务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新形势下,要继续“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必须从加强党对民族事务的领导、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等五个维度努力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

加强党对民族事务的领导是根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没有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就没有各民族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

加强党对民族事务的领导,要把握民族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把各族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2015年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把“四个认同”上升为“五个认同”,增加了各族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党的领导在民族事务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要坚持党的科学理论,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立场,明确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地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民族事务治理过程的每个环节。

要树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高位推动,带头开展调研、带头谋划部署、带头督促推动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通力合作的民族事务治理新格局。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核心

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民族事务治理的最终目标。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包括民族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一家人都要过上好日子。没有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和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要发挥好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要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提高把“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能力,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要大力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调整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支撑,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出发,针对每个民族的特点、每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适应性来搞好发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保障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需要,是民族地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举,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70多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基本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要处理好统一和自治的关系。团结统一是国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将民族事务治理自觉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当中,把依法行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在享有民族区域自治赋予的权利同时,更应该担负起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要健全民族法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健全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加强对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扩大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对象的覆盖面,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各方面协调配合、自查督查相结合、重在平时抓在平常的长效机制,把法律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主线

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前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多次强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共同心理特征,是维系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强大精神纽带和推动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强大精神动力。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主流文化建设和构筑精神高地的作用,以价值认同为核心,从根本上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在各族群众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对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至关重要。要以此为引领,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流,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要对各民族和各地区的多元文化充分尊重,从中汲取营养。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积累了很多有意义的地方性知识和生存性智慧,这些多元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璀璨的中华民族文化的具体体现,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是各民族政治认同的重要资源,能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文化养分和精神力量。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抓手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又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提升各族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解决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能力;加强对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对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

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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